案例分析:未成年人在校内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常言道: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从年幼无知到成长成才,需要父母的精心照顾和悉心教导之外,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保护,给予其良好、安全的成长环境。这其中,作为传道受业、答疑解惑的学校一方,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同样负担重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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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校园里学生发生损害,将如何认定责任呢?
案例
周勇是本市某中学的学生,因其成绩优异,且性格开朗乐观,宽容友爱,在班级里结交了不少好友,平日里经常会一同学习玩乐。在临近初三时,因为距离中招考试时间愈来俞近,周勇的体育成绩一直没有达到标准,这让他整日忧心忡忡,学习时也难以集中注意力。
为了缓解好友焦虑是心情,周勇的同班同学小韩与小杨建议其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时间前往操场跑步锻炼,周勇欣然应许。
在体育老师宣布解散后,几人便来到操场准备跑步。因周勇小时候身体经常生病,用药过多,导致现今抵抗力较差,韧劲和体力都难以支撑跑步全程。在他结束第一圈的行程后,已经气喘吁吁,满头大汗,不停地大口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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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伴随着他跑步的小韩和小杨却没有察觉好友的异样,在路过他时还扬起手拍了拍周勇的背部,这更让周勇感到身体不适,眼中景象趋近模糊,速度更是不断放慢。想到自己的跑步成绩,周勇虽然速度减慢,但仍然坚持内心秉持的一口气慢步跑着。
此时操场上又有两个班因完成体育事项后解散,巨大的人流涌入操场,刚刚还空闲的跑道顿时拥堵起来。见越来越多的人准备在跑道上锻炼,周勇害怕自己被撞倒,逐步停止了奔跑,不料正准备慢慢行走的周勇却突然被后面传来剧烈撞击狠狠倒在了地上。
原来是小韩和小杨再次跑完一圈后开始最后的冲刺,两人的速度逐渐提升,正遇上在前面慢步奔跑是周勇,不想对方跑着跑着竟然停了下来,已经靠近周勇难以停下速度的二人就这样撞上了好友。
只听周勇惊叫了一声,身体径直向前倒去。因事发突然,加上是从背后传来的力道,周勇根本无法做出合适的反应,只来得及用右手遮住了双眼部位,随后重重摔下。他只觉得嘴上传来一阵剧痛,一股黏腻的液体流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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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撞到人之后的小韩和小杨也急忙将周勇扶起来,只见他半张脸沾满血迹,两颗门牙因摔倒而掉下,唇部还被细小的沙石扎破了。
因年纪尚小,小韩和小杨当即被这一幕吓到了,二人一人双手颤抖紧紧拉着周勇的衣袖,一人边哭边跑着去找老师。很快,体育老师一脸焦急地走过来,他先是将周勇带向水池处及时清理血迹,随后将其送往医院医治。
因嘴中所受伤害较大,周勇父母先后带着孩子辗转三家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25000元。他们认为孩子在校受到伤害,是因体育老师宣布解散后未对学生尽到安全义务,且小韩和小杨在跑步时没有及时停下步伐,撞上周勇导致其受到损害,同应当对自己孩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韩,小杨以及周勇都是中学学生,其教育机构应当对在校学生负有保护、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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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8周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在此案中小韩小杨和周勇都是初中生,没有自我独立生存的能力,不符合成年人的标准,应当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因其没有完备的行为辨认能力和自我认识水平,在其有侵害行为时应当对未成年人减轻处罚。
因案发地点处于学校内部,时间在上课时间,因老师因过于自信并未对学生此后的自由活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教育机构应对周勇的人身损害担负主要责任。而周勇所受损害与小韩小杨是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二人也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小韩和小杨系未成年人,其侵权结果应当有各自的监护人承担,即小杨父母和小韩父母应当担负部分赔偿责任。
虽然法律规定监护人同样对被监护人负有保护和安全注意义务,但是因在孩子接收教育时,家长无法对孩童所经历之事做到如在家中一般事无巨细深入了解,也难以有机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不应把孩子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受损情形归责于家长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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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各方责任时,应将学校作为主要责任承担人,由小杨和小韩父母对损害结果次要责任。
结语
俗话道: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儿行千里母担忧。不说年幼紧紧依附父母生活,即便是成年成人,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后,在父母眼中,孩子仍然是需要自己照顾关心的宝贝。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给予每个孩童公平受教育的权利,在将孩子送往学校时,父母不得不远离孩子的身边,此时接应孩子的教育机构应当担负其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保护其不受到伤害。
(《案例分析:未成年人在校内意外受伤,谁来担责?》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