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使命责任 倾情感化教育 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开封金明区检察院未成
少年盛则国盛,少年强则国强。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备受社会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孙珂同志是金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小组(简称未检组)的组长,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教育预防工作。在办理案件中,她工作敬业负责,能够时刻牢记检察官的使命和责任,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把“挽救一个未成年人,就是挽救一个家庭,就是增添一份社会和谐的”的思想理念贯穿整个办案过程,有效地挽救和帮助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走上正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付出了辛勤劳动,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教育感化,倾注满腔热情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孙珂同志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把促使失足少年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带着感情、带着责任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帮助转化工作,就像父母对孩子,医生对病人一样,向失足少年时时播撒着关爱的阳光。
一是适时进行案中教育,即在审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每次提审完毕后都要腾出一定时间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分析犯罪原因,指出犯罪危害;二是进行鼓励感化教育,即每受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查案件证据的同时,她还要对每一个未成年犯进行深入详细的社会调查,广泛听取未成年犯的家长、老师、邻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摸清其走上犯罪道理的主、客观原因,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在教育时,一方面对未成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揭露和指控,一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唤起未成年犯尚未泯灭的良知,使其真正知罪、认罪、悔罪,实现了教育、挽救、成才的良好社会效果。
在今年2月份,孙珂同志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王某盗窃案。在对卷宗审查的过程中,她发现公安机关对王某讯问时只是通知基层组织人员到场,而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她通过了解得知,王某家在外地,幼年时父亲出车祸去世,母亲改嫁,其从小和奶奶生活在一起,而奶奶又年老多病,公安机关无法通知其到场。面对这样一个家庭不幸的孩子,孙珂同志在对王某提审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以母亲般情真意切、入情入理的话语感化他,让其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在提审将要结束时,王某提出想在开庭时见见自己的奶奶,他觉得最对不起的就是奶奶,奶奶从小把自己拉扯大不容易,现在有很多话想对她说。为了实现王某的心愿,也为了挽救、感化王某,孙珂同志几经周折终于联系到了王某的奶奶,并驱车百十公里赶到王某家中,特地将王某的奶奶从老家接过来,让其参加庭审,并对王某进行法庭教育。庭审后王某拉着奶奶的手,泣不成声,表示自己以后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等出去以后一定好好做人,让奶奶安享晚年。
二、查微析疑,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孙珂同志始终把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办案的重点,在办案中查微析疑,对关键性证据认真核查,使得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检验。如她在审查逮捕季某聚众斗殴一案时发现,虽然犯罪嫌疑人季某户籍年龄为年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对其进行讯问时,其法定代理人伯父称季某从小父母双亡,报户口是在其两岁时,且当时并不是按照真实的出生年月报的户口。
这一线索立即引起了孙珂同志的高度重视,将户口年龄报大这是农村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季某的年龄不到16周岁,他将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系罪与非罪的关键性证据。孙珂同志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到农村去补充相关证据。经调查大量证据,季某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为15周岁,当年其大伯将其户籍报大了两岁,据此遂对季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也正是她的细心、细致、负责,才避免了季某锒铛入狱的情况,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综合治理,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孙珂同志立足于办案,着眼于社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几年来,她带领未检组成员先后深入学校开展法制讲座10余场次,开展模拟法庭和观摩庭4次,受教育的学生达5万人次。在2013年9月份开学之际,她联合金明法院少审庭邀请水稻乡中学的师生走近法庭,开展“未成年人开放日”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在学生的心灵里播下了法制的梦想,较好地推动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2014年春季开学时,为增强城乡结合地区在校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她带领未检组成员到金明区杏花营晨阳中学和金明区水稻乡中学开展“春季开学第一堂法律课”,并组织同学们开展了一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模拟法庭,通过源于现实、活生生案例,让同学们明白了“违法犯罪离每个人都不远”的道理。
四、深入调查、撰写多篇调研论文
孙珂同志在办理未检案件时,能够认真思考,并结合案件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办案经验,先后撰写了多篇关于未检工作的调研论文,并被多家报纸和媒体转发,其中其撰写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获得了上级院的高度评价,并且收录到了开封市女检察官论文集里,作为开封市办理未成年案件的经验参照标准。
“用法律教育在校人,用真情感化边缘人,用理性引领迷路人,用信任挽救失足人”。这就是她——公众眼里的检察官、执法者,失足孩子眼里亲切的姐姐、阿姨和值得信赖的老师。
(作者单位:河南省金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