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被老师驾车碾轧致死 老师所犯何罪?
5月23日,武汉汉阳,弘桥小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的小学生在校园内被老师开车撞倒并碾轧,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肇事司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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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孩子母亲介绍,因为他们平常工作很忙,就为孩子办理了学校的午托服务,孩子平常中午在校就餐。根据学校的规定,学生在学校午餐后需要午休。午休时间至下午1点45分结束,随后,学生们有15分钟的自由活动时间,2点再准时回到教室上当天下午的第一节课。事发当天中午,1点54分左右,独自在学校玩耍的小学生突然在涉事机动车的左前方蹲下来,疑似在系鞋带。可能因为小学生所处的位置是视线盲区,驾驶汽车的老师没有仔细察看前方路况,启动汽车后将该名小学生撞倒并直接碾压过去,待司机停车发现发现自己撞倒了学生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并打电话报警求助。
据了解,肇事司机是在该小学已经工作三年多的语文老师,与涉事小学生分属不同的年级,两人平日也没有交集。23日上午,该语文老师在学校正常上课,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期间没有饮酒行为。据悉,因为该语文老师下午要参加学校安排的培训活动,所以将汽车从学校的地下车库驶出来,开到校门口附近,等待另外一名同行的老师上车。目前,小学生家长质疑涉事老师是否有酒驾行为,不然为何会在校内撞人?
汉阳区警方表示,事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中。
那么,此事件中,是否可以对涉事老师进行追责?涉事老师又会构成何种犯罪?
不宜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本案中,事故的发生地是在弘桥小学校园内,而校园内的道路内属于内部道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具有公共通行性,不能被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规定的“道路”。因此,在该学校范围内的区域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宜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因此,涉事老师自然也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2、构成过失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过度自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涉事语文教师作为一名有驾驶证的成年人,在校园内,中午孩子们的自由活动时间,启动汽车前,没有充分观察前方路况和车辆周边环境,不管涉事老师是因为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没有做到,都因此导致了小学生惨死的严重后果,该老师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失,其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的管理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可向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第三人追偿。
最后,学校作为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本案中,应对小学生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等。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涉事的语文老师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