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条件下,会失去票据的权利?
自2010年以来,李佳公司与王易公司,一直合作,从事汽车贸易。
2022年12月,李佳公司签发一张以中国大同发银行为付款人,王易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支付李佳公司购买王易公司的小轿车20辆。
王易公司一直没有使用该汇票,直至2023年1月5日,王超越汽车修理公司向王易公司索要2022年汽车修理欠款时,王易公司便把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王超越公司。
王超越在返回修理厂的路程中,丢失了该票据,被路人李拾到,路人李一看该票据,没有任何声张,悄悄地带回家了。
2023年1月10日,正冰公司向路人李某为法人代表的公司索要产品货款时,路人李即通过伪造王超越的签章的方式,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正冰公司后,立即携带正冰公司交付的产品潜逃。
2023年1月15日,正冰公司拿着路人李给的汇票向银行请求付款才得知王超越已经对该汇票申请了公示催告。法院受理该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同时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李佳公司作为出票人,王易公司作为背书人,正冰公司可主张李佳公司、王易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王超越不应对正冰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王超越是伪造签章的被伪造者,其可以主张票据瑕疵抗辩。路人李伪造王超越的签章无效,但并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的出票行为。王易公司向王超越的背书行为,都是有效的,
正冰公司的票据责任需要由李佳公司、王易公司承担,正冰公司可作为票据的权利人。
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本案例中,王超越对汇票申请了公示催告,法院受理该案的同时,应通知银行停止支付,银行收到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停止支付,故对正冰公司的付款请求,银行可明确拒绝。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人申报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即使王超越对该汇票申请了公示催告,也没有导致正冰公司该票据权利的丧失,只有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之后才会导致该票据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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