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幼女8年,因超追诉期未追刑责!再看电影《我是杀人犯》

  法律存在的意义不就是惩恶扬善吗?如果坏人能够用时间来磨平自己的罪恶、躲过法律的制裁,那就会有更多的人抱有侥幸心理,去挑战法律的权威。

  

  5月22日,一则关于“猥亵幼女”的道歉声明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

  女孩李小冉(化名)被昌平男子岳仲金在1997年至2004年间多次猥亵,但是李小冉却因为错过了猥亵儿童罪的追诉时效,岳仲金只被法院判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指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种损失307600元。

  

  在我国,猥亵儿童罪的有效追诉时间是十五年,过了这个期限,将不再追诉。

  我们不禁要问,这个规定真的合理吗?难道就“追诉期”的存在要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那么谁又给受害人一次可以重生的机会呢?

  李小冉为何会错过追诉期?原因是很复杂的,很多小女孩受到猥亵根本不明白是什么,也不会和家里人说。李小冉是90后,这个年代的孩子即使明白自己被猥亵了,也不敢跟家里人说,既有自己的性格关系,也是时代发展的局限。

  

  猥亵儿童的行为一直都有,为何最近几年追诉的明显多了?因为社会的发展,这个问题得到了重视和普及,人们不再觉得追诉是一件羞耻的事情了。

  可以想象,李小冉这么多年一直活在阴影里,直到2017年才鼓起勇气维护的权益,这是对法律和社会的信任,也是要给自己一个交代。

  但是律法却没有给她相应的回应,就因为“过了追诉时效”,一个猥亵幼女长达8年的恶棍,在如今的社会依然可以过的心安理得,甚至过的更好。

  

  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这也不符合我们中国人民最朴素的道德情感,我们信奉的是“善恶到头终有报”,可是岳仲金就这样堂而皇之走出了法院的大门。

  有专家曾解释过了追诉期为什么就不再追责,大概是说在追诉期间,犯罪的人每天都在承受心理的压力,这已经是对犯罪人员的惩罚了。

  在我看来这种说法有些过于荒谬,对于岳仲金这样猥亵幼女的恶魔来说,不但不会感到愧疚,反而会成为自己人生中的谈资,每天都在恶心地回忆。

  

  而真正受到精神煎熬的人是受害者李小冉,难道“追诉期”就是为了二次伤害一颗曾经饱受摧残的心灵?

  这让我想起了韩国有个电影叫《我是杀人犯》,电影讲述了曾发生在韩国的一个真实犯罪案例,杀人犯残忍地杀害了十几名女孩,但是由于过了法律追诉期,男子被判为无罪,但是这个事件在民间引起强烈的反对,纷纷请愿要求修改法律,制裁凶手。

  

  最终韩国政府扛不住舆论压力,将刑事案件的追诉期由15年延长至25年。

  虽说猥亵儿童罪并不像杀人罪那么骇人听闻,但是也足以毁掉一个人的人生,这一点不应该被忽视,隐秘的角落更加触目惊心。

  对儿童的保护,不能光凭一部法律,更要注重普法宣传,还要加大法律的处罚力度,如此多管齐下,才能护佑祖国的幼苗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