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上网个人信息保护
1、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相关行为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接受网信等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未成年人的人脸、声音、联系方式、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网络平台应当设置专门保护措施,采取加密的方式存储,限制员工查阅权限等。除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应重点关注防游戏沉迷设置和未成年人保护软件的特别设置。
3、未成年人游戏消费行为,游戏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实必要的技术认证与限制,采取人脸识别等必要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冒充家长身份注册游戏平台,进行大额充值。
4、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的移动终端产品,应按规定安装未成年人保护软件。
5、未成年人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等,网络平台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通知法定监护人并取得其有效明示同意;利用算法自动化决策进行内容推送或向其他用户推送,开启个性化推荐,应取得监护人单独授权。
6、针对未成年人用户,网络平台应当制定特定的《未成年人用户协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条款》。
7、针对未成年人用户的隐私保护,网络平台应当强制关闭推荐儿童给可能感兴趣的人、强制关闭儿童用户通讯录推荐、强制关闭通过手机号搜索儿童用户功能、强制关闭儿童“熟人圈”功能、强制关闭儿童动态展示功能;强制开启陌生人关注限制功能、强制开启儿童用户私信限制、强制开启儿童作品在同城不显示以及强制隐藏儿童用户位置等功能。
8、针对弹窗信息推送,应当专门设置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
9、未成年人一般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及直播营销管理相关规定对广告代言人年龄限制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
10、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11、不可忽视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应用分发平台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12、元宇宙、AI平台的换脸、虚拟分身等场景中,应当注意针对未成年人限制禁止传播的内容,建立预防制止传播的措施。
整体来说,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