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已成立少年法庭,3起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原标题:定州已成立少年法庭,3起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近日

  定州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少年法庭成立情况

  及3起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为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

  定州市人民法院于3月11日

  挂牌成立了少年法庭

  遴选5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法官

  负责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

  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涉及

  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近年来

  定州市人民法院积极贯彻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

  探索适合未成年人

  教育改造的审判方式

  逐步形成“三阶段法庭教育”

  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庭审帮教

  判后回访等特色审判制度

  同时

  注重刑罚适用轻缓化

  坚持挽救、保护理念

  2020年以来

  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件37人

  在发布会上

  定州市人民法院还对3起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陈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26岁)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17岁)及张某某、王某某,多次在定州市、望都县、安国市窃取多辆电动三轮车、摩托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被告人张某共参与实施盗窃23起,涉案金额7万余元;被告人陈某共参与实施盗窃20起,涉案金额6万余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作案,采取隐秘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伙人,有立功表现,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19岁)、张某某(17岁)与刘某某(在逃)在定州市北环路好声音酒吧门口,以被害人赵某某(16岁)对他们进行辱骂为由,持棒球棍追赶至公路南侧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赵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该损伤属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被告人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三:被告人刘某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15岁)与潘某某、孙某某(二人已判决)三人到西坂村至东坂村唐河河堤上事先藏匿,持刀威胁,劫取红色三轮车司机南某某现金600元及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定州市公安局清风店刑警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被抢劫现金及物品退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鉴于刘某某积极退赃,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壹仟元。

  警钟常鸣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定州市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王晗

  责任编辑:陈香妙

  总审核:张宗敏

  邮箱:dingzhouzhengw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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