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大恶级!表哥竟灌醉14表妹,伙同他人强行发生关系,而同伙又是差几个月就满18岁

  云南昭通,14岁女孩小沙被堂哥沙某,及其朋友吴某某等人约到吴某某的理发店喝酒吃烧烤。小沙被灌醉后,两人趁着小沙严重醉酒昏睡之际,在理发店内,便对小沙实施了强制猥亵,吴某某更两次与小沙发生了关系。

  随后,吴某某和沙某商量后,将小沙背到了镇街上一家宾馆。在宾馆内,吴某某和沙某又趁机多次与小沙发生关系。

  第二天早晨,沙某先行离开宾馆后,吴某某发现小沙鼻中流出红色液体,遂打电话给沙某等人,在朋友的一再要求下打120急救电话。120来了之后证实小沙已经死亡,吴某某于是便报了警。

  办案机关鉴定证实,小沙系醉酒状态下吸入呕吐物致吸入性窒息死亡,身体各处擦拭物中,包含吴某某和沙某血样的DNA分型。

  经过当地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和沙某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小沙父母认为两人应当被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被害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行为的手段并不仅限于暴力或者胁迫。例如,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或者醉酒之际。

  在被害人无法反抗,也不能反抗的时候,进行猥亵犯罪行为或者发生关系的,看起来貌似不具备两罪要求的强制性,但却是典型的以其他方法实施的强制猥亵和强奸犯罪行为。

  其原因在于,被害人之所以没有反抗,是因为在熟睡中或者醉酒中,不具有清醒的反抗意识能力。

  本案中,吴某某和沙某先将年仅14岁的被害人小沙灌醉,在其深度醉酒的情形下,对其实施猥亵以及强奸犯罪行为。

  即使被害人小沙没有反抗,但在小沙完全不具有清醒的反抗意识时,行为显然已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依然不妨碍认定两人的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被害人小沙的父母要求判处吴某某和沙某死刑,但是案发时,吴某某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至于沙某,虽然已满18周岁,但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

  因此,即使吴某某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处以死刑,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而无法判处死刑。吴某某也由于法定量刑情节,而免于死刑的惩罚。

  犯下如此严重罪行,其中一个罪犯还是被害人的堂哥,以后这亲戚还怎么做啊。据悉,小沙的父亲不服一审判决,已准备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