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邛崃 | 失足的少女

    花季少女厌学混迹“江湖”,受人恐吓威胁成为卖淫女.....

  邛崃的法治故事

  正在为你讲述《失足的少女》

  法治邛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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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蕊出生在邛崃市某个小镇,父母常年在深圳打工,她则由爷爷奶奶负责照顾。王一蕊今年十四岁,本来是上中学的美好年级,但是她却因为认识了一群社会青年,混迹在ktv、酒吧等场所,小小年纪便厌学,经常逃学,最后索性直接辍学。她的父母见她难以管教,便断掉她的零花钱。没有钱的王一蕊,只好去酒吧上班。也正因如此,王一蕊认识了张梵,这也是王一蕊噩梦生涯的开始....

  张梵的父母离异,疏于家庭教育的张梵也是早年辍学,17岁的她高中肄业,喜欢跟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张梵谈了一个男友叫王明,王明虽在上班但三天晒网两天打渔,喜欢出入于酒吧等场所。

  这天,王一蕊找到张梵。

  王一蕊:梵姐,我可以跟着你赚钱嘛?

  张梵:你想赚钱啊?你想赚钱干啥?

  王一蕊:我想买新衣服、买手机。

  张梵:你知道我是干啥的吗?

  王一蕊:他们说你介绍耍朋友,挣钱快,赚男人的钱。

  张梵:哦,知道就好,那过两天我看看有没有合适的!

  王一蕊:嗯好的梵姐。

  隔天,张梵在微信上联系了一个叫李哥的男子,第二天张梵带着王一蕊来到世纪酒店,王一蕊见到了李哥。

  张梵:李哥,这个就是王一蕊。

  李哥:嗯?看起来还可以,挺漂亮的。

  王一蕊看到李哥年龄有些大,表示不想接待,但李哥拿出一叠钱丢在床上。最终为了钱的王一蕊开始了第一次卖淫。

  通过这次卖淫,王一蕊获利1500元。

  张梵:你刚才拿的钱你要全部给我哦。

  王一蕊:为啥呢?

  张梵:这是我们的行业规则,每个人开始,我们都要提成的,你别担心,以后还有客人的!赚了钱都给你!

  单纯的王一蕊只好将钱全部给了张梵。张梵拿到钱请王一蕊吃饭,还带她去买了新衣服。

  王一蕊:可是我现在没有钱。

  张梵:这样,你去选,我借给你,等你有钱了第一时间还给我。

  于是张梵带着王一蕊买衣服消费了八百元。

  (张梵回到酒店,见到男友王明)

  张梵:给,我给你买的烟!

  王明:给我买这么贵的烟,今天出去赚到钱了吗?

  张梵:嗯?以后我们都赚钱。(悄声告诉王明)白天买烟的钱是王一蕊“耍朋友”赚的。

  王明当然明白张梵话里的意思,他灵机一动对张梵说。

  王明:我们要想办法,把她留住,这样她继续给我们挣钱。

  第二天,王一蕊通过张梵介绍又去见了一名叫刘云的男子,事后男子给了王一蕊八百元。王一蕊交给张梵三百元后,剩余的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王明:她今天又去挣钱了啊,她还有好多钱?

  张梵:还有几百块吧。

  王明:不可能给她留那么多钱。我喊她交出来。

  (王明找到王一蕊)

  王明:给你说个事情,今天,那个刘云给我说,他把你们的视频录下来了,喊我退钱给他,不然他把你视频发到网上。

  王一蕊:那我报警。

  王明:你是傻的嘛,你报警,警察连你一起抓。下次又赚钱嘛,这次先退,喊他把视频删了。

  王一蕊哪里遇到过这种情况,只好将五百元全部交给了王明。

  王明拿到钱后,心里十分窃喜,他觉得自己十分聪明,三两下就把王一蕊吓唬到了。

  折腾几次,王一蕊分钱未赚,还因为买衣服欠了张梵八百元。她感觉到张梵和王明似乎在套路她,于是她提出想回家。但王明和张梵怎么愿意放走这棵摇钱树呢?

  王明:我告诉你,你休想走,你必须把我们的钱还给我,你要走了我就打你。

  挨打了王明一巴掌的王一蕊,心里十分害怕,她只能听张梵、王明两人的安排,继续“耍朋友”

  接下来的时间,王一蕊在张梵和王明的各种威胁、欺骗下卖淫十余次。期间王一蕊多次想跑,但是王明总是通过殴打的方式“教训”她。王一蕊卖淫所得的嫖资基本上全部上交....

  直到有一天,张梵等人逼迫王一蕊卖淫后,三人在某烧烤店处就餐,恰巧,王一蕊的表姐路过,表姐将王一蕊带回了家。王一蕊这才逃出了魔爪。

  王一蕊父母得知此事,痛苦不已,他们带领王一蕊到公安机关报警,张梵、王明被公安机关传唤、拘留。最终,张梵等人因强迫卖淫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公安机关为王一蕊进行了心理咨询辅导,也对她进行普法教育。王一蕊回到了学校,她的生活也慢慢回归了正常。但张梵等人却要面对刑罚......

  【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嘉宾解析

    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季正双

  本案中,酒吧聘用未成年的王一蕊作为服务员,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也就是说,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可以出来工作的,只是在劳动的强度和性质等方面受到限制。

  但本案中,王一蕊未满十六周岁,严格来说酒吧聘用王一蕊作为服务员的行为属于雇佣童工,酒吧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具体结果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决定。

  酒吧接待张梵等未成年人是否违法?

  ktv、酒吧等场所不应接待未成年人,如果接待未成年人被查处的将被会被相关部门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KTV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即使是在家长的陪同下也不允许。营业性娱乐场所环境特殊、人员复杂,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均有诸多负面影响。经营者及主管部门、学校、父母都应担起责任,避免未成年人进入此类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故娱乐场所在接待顾客时,应该要求顾客配合检查身份信息,如果是未成年人应禁止其进入,作为社会的经济体不仅要守法也应该履行起社会责任。

  本案中张梵、王明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梵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案中,王一蕊和王明共谋,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逼迫王一蕊,两个人的行为极其恶劣,也触犯了刑法。故张梵等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张梵和王明将王一蕊限制在酒店,不让其回家,张梵等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张梵和王明采取威胁、暴力、欺骗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目的在于让王一蕊继续赚钱,以供他们挥霍。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张梵和王明限制王一蕊的目的是为了强迫其卖淫。因此本案应成立强迫卖淫罪。

  本案中,王一蕊是否构成犯罪?

  王一蕊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行为应收到治安处罚。对卖淫嫖娼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由于王一蕊只有14周岁,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同时在本案中其作为受害者地位,其卖淫行为系受到他人强迫为之,鉴于其属于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心理训导。也责令其监护人今后对其严加教育,切勿重蹈覆辙。

  本案中李哥、刘云等人是否构成犯罪?

  李哥、刘云等人的行为属于嫖娼,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67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李哥的行为已被治安拘留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由于王一蕊年满14周岁,故李哥的行为仅构成嫖娼,但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条法律明确规定若与14周岁以下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何种方式,均触犯强奸罪,并且是加重情节。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守住道德的底线,知法守法!

  本案中张梵、王明将面临何种刑事处罚?

  张梵将面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案中,王一蕊系未成年人,案发时其仅14周岁属未成年人,张梵和王明多次强迫王一蕊卖淫,张梵等人的犯罪情节恶劣。但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张梵只有十七岁,也是未成年人,但整个案件中,张梵联系下家,与王明合谋,张梵属于主导整个犯罪,其犯罪地位应为主犯。无论如何,未成年人的标签也不可能成为张梵免于处罚的挡箭牌。最终张梵和王明均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希望他们在经历本案后,能够知错改错,毕竟还有很长的人生要走。

  保护未成年人群体需要社会各界携手起来,不能让王一蕊的故事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