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广西 13 岁少女肢解同窗好友,是否应该修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事件进展:法院通报案件情况

  相关问题如何看待韩国17岁女孩杀害并肢解8岁女童,韩国也有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一条,已经把不满18岁的人排除在死刑之外!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条还把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段做了细分,虽然符合人的成长特性,却忽略了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倾向于,对于经审判认定犯罪事实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他/她的年龄应当忽略,不能以年龄为由逃避制裁,成为实质上的法外之人,具体运用到刑罚上面,未成年人是不应享有特权凌驾于其他人之上逃脱刑罚,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在刑罚面前必须一视同仁人人平等,不搞特权,不搞年龄段区别判罚、不搞特殊化。

  我设想的对于判罚死刑立即执行的未成年人,可以将未成年人拘束到一处休养生息的地方,等他/她安心成长为年龄上的成年人,然后再来执行死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