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店老板帮他人收1200元毒资被判刑处罚金 泸州发布三起涉毒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严打毒品犯罪及衍生洗钱犯罪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2日下午,张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用铁盒装好搭乘出租车从叙永县城区来到泸州市江阳区准备卖给邱某某和周某。当晚20时许,张某在厦蓉高速公路况场收费站公厕旁被民警查获,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净重43.13克。

  法院另查明,案发当日,张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交易所得来源,通过宋某某的微信预先收取周某毒资1200元;宋某某明知张某向他人贩卖毒品,而将自己经营花店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张某,在收到买家微信转账1200元后,宋某某以现金方式拿给张某1200元。

  裁判结果:张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了修订,其主要特征是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具体列明了几种行为特征,如“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等多种情形。本案中,张某贩毒之后的后续行为,即为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钱款的性质和来源,使用他人的微信收款码收款后再从他人手中获取现金,试图掩饰、隐瞒毒赃的行为;宋某某明知张某贩毒,而为其提供微信收款账户并协助张某转换现金,二人均已构成洗钱罪。其中,张某还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与洗钱罪并罚。

  典型案例三:严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8月,张某某购买制毒工具烧杯、玻璃瓶等以及制毒原料准备制造毒品γ-羟丁酸。2021年8月下旬,张某某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比,制造γ-羟丁酸。

  裁判结果:张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有麻醉、致幻和成瘾等后果,属于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本案中张某某明知制毒方法和原料配比而制造毒品,具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