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原则(精选5篇)

  伦理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评析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是保证和维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和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己成物”原则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著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伦理原则范文第2篇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药物,有些会直接干扰临床检测的准确性,如静脉补充氯化钾、葡萄糖、清蛋白等,则引起血钾、血糖、血浆蛋白检测值偏高。如果片面地采用停药方式保证标本质量,可能给患者造成潜在的治疗风险。因此,标本采集前应结合患者临床诊疗需要和病情变化,在保证患者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制定个性化的检验方案和相应的治疗调整策略。在标本采集过程中,很多标本(例如血液、骨髓、胸腔积液、腹水等)都是通过穿刺方式来获取的。医务人员应该充分考虑患者体质差异,不仅要保证标本的质量和获取的方便性,还要慎重选择穿刺部位和穿刺器材,最大程度减少患者的物理创伤,避免不必要的肌体痛苦和精神负担。同时采集穿刺标本时还应注意安全,要严格执行消毒措施,防止发生血液交叉感染;骨髓标本收集时还要防范发生麻醉意外。

  2有利原则

  随着医学科学发展,临床检验方法日益增多,对检验工作者的工作责任感和能力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标本采集时要严谨慎重,根据标本测试要求周全考虑,准确无误。要保证标本的有效性,即根据检验目的注意事项采集标本的有效部分。如肠炎患者的粪标本检测,要采集粪标本的黏液部分;泌尿系统前尿路感染者的尿标本检测,要采集尿液初段标本。

  在标本采集时,还应尽可能用患者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效果,选择对患者创伤小、风险低、采集方便的方式,如采集末稍血能够满足检测要求的不采集静脉血,采集体外排泄物能达到检测目的的不进行体内获取等。

  标本送检时要仔细、规范、及时。标本容器标签上应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标本类型、收集标本时间、实验室接受时间、申请检查的项目等,严防标本及其检查内容的混淆。标本采集后要及时送检,否则,可导致标本污染、有效成分分解和破坏、或者因为水分蒸发引起成分浓度的变化,从而影响检验结果。标本送检过程中还要防止跌落或过分摇动,以免造成血液标本的溶血或尿标本中有形成分的破坏,给临床诊疗带来误导。检验部门要认真对送检标本逐个进行登记和分类,防止标本的混淆和遗失。同时,对标本量过少或已明显干燥或有明显污染迹象等不合格标本,不得敷衍了事,应当重新采集;对申请单上姓名、科别、床号等与标本标签不符的,或者检验内容填写不明的,一定要认真查找与核对。检验过程应严格遵照操作规程。检验人员能对标本性状作出正确判断,是否会影响到检验结果。

  检测时,能保证仪器运行稳定,质控准确合格。对于不能保证检测结果是否正确的试验项目,实验室不应该开展。检验人员有责任确保结果周转时间,特别要考虑特殊患者的情况,应该快速报告急诊结果。检验人员在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时,应该以临床需要和患者利益为第一要素,不可盲目追逐新技术,更不可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替换原有有效方法或捆绑多个检验项目。

  3保密原则

  保守医疗秘密是非常重要的伦理要求,它是医学伦理学中最古老、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医德范畴。检验人员在检验实践中应遵守2方面的保密原则:第一,对患者信息保密。不有意探听患者的隐私;不泄露在检验过程中知晓的患者隐私。第二,对于某些可能给患者带来沉重精神打击的检验结果,应对患者保密。

  4公正原则

  伦理原则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老龄化人口问题日益突出,东西方国家对安乐死实施的呼声日益高涨,安乐死合理性的建议得到广泛关注,本文针对安乐死的伦理争议,试图从生命伦理学的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四原则论证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合理性。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争议;合理性;伦理原则;伦理论证

  Abstract:With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 civilization, the increasing of the aging population problem , the east and west countri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uthanasia backlash,the advice of euthanasia rationality is getting widely attention , In this paper ,as to the ethical dispute of euthanasia, I attempt to use the independent and life ethics advantage, and do not harm, justice four principles to argument the rationalit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uthanasia.

  Key words:enthanasia; ethical dispute; rationality; ethical principles; ethical argument

  【中图分类号】R-0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5-0005-02

  1 安乐死概述

  安乐死一词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希腊文,意指无痛苦、快乐的、有尊严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目前对安乐死统一的理解为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尾、奄奄一息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以笔者看来,安乐死的实质并不是绝症患者生与死的选择,而是其选择何种方式来对待死亡的问题,即绝症患者是选择痛苦死亡还是无痛、快乐死亡的问题。

  安乐死作为涉及司法、医学、伦理等各界争论的话题,其实施推行在世界各国历程艰难,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至今为止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立法进行安乐死。荷兰是第一个立法实施安乐死,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英国、德国和美国支持安乐死的人数也与日俱增,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日益强烈;我国改革开放后,安乐死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也在各届人大代表提案中有所涉及,尽管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但赞成安乐死的人数比例不断扩大,且主要人群为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争论仍在持续。

  2 安乐死合理性的伦理争议

  1986年6月,王明成对其患有肝硬化的母亲夏素文实施安乐死,是我国第一例安乐死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自安乐死这一概念的提出,就引起了国内外各方学者的争议。尤其关于患者生命终结方式的话题,更多的涉及到了生命伦理学的领域。就国内来看,人们在如何对待安乐死的话题上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2.1 赞成者的主要观点:赞成者认为安乐死应该得到支持和提倡,理由如下:

  第一,安乐死的实施是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也有对自己死亡方式选择的权利,人都得面临死亡,绝症患者在难以忍受折磨的情况下有权选择优死,选择安乐死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可以优化生命的质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第二,安乐死可以免除临终病人的痛苦。绝症临终患者处在病痛的折磨下,生命质量极其低下的同时接受着没有任何希望的医学疗法,延长了其病痛的时间,安乐死的实施可以使病人早日得到解脱,无痛苦的面对死亡,是人道主义的表现。

  第三,安乐死的实施符合社会公益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虽已建立,但还需要不断完善,存在着看病难、有限的医疗保健卫生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将应用于毫无治疗价值的绝症患者身上的医疗卫生资源节省下来,造福于更需要的其他人,体现了社会公益的原则。

  第四,可以使患者家庭成员摆脱沉重的感情和经济压力。患者家属面对亲情伦理选择对患者进行治疗,同时又承受着昂贵的医疗费用和巨大的心理负担,安乐死的实施可以使患者家属摆脱沉重的感情和经济压力,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

  2.2 反对者的主要观点: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应该得到禁止,理由如下:

  第一,生命是神圣的,好死不如赖活着。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应该珍惜生命。中国传统的生死观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因此我们应该珍惜生命,生命的孕育与终结是个自然的过程,我们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对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人为放弃治疗,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表现。

  第二,救死扶伤是医生的神圣职责。希波克拉底有“不允许伤害病人”的誓言,作为医生,救死扶伤是其职责,如果医生不尽全力对病人进行最后治疗,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则是违背医德的表现,要受到良心的谴责。

  第三,不可逆的诊断不一定准确。在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不可解决的医疗性难题,今天的无法解决可能会在明天找到答案,医疗科学的发展也是有其局限性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生的希望。

  第四,病人的自愿,或许并不是理性的决定。遭受病痛极度折磨的绝症患者,会受到当时身体、精神所遭受痛苦的影响而做出不理智的决定,求生是所有人的本能,人的思维随切身的状况而不断变化,当症状暂时遭到控制,痛苦暂时减轻,或在实施安乐死的那刻,病人会改变态度的。

  第四,安乐死为借口杀人开了方便之门。反对者认为,绝症患者要求实施安乐死的真实意愿很难界定,安乐死的实施如果合法化,将会被某些不法之徒利用,如亲属子女为推卸自己的赡养义务或财产继承权而违背患者真实意愿,这就为其接口杀人开了方便之门。

  3 实践安乐死的伦理论证

  尽管我国在安乐死的律法方面还存在欠缺,安乐死的实施进程受到来自律法界、医学界、社会学界等的质疑,但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于生命质量的重视程度加深,安乐死必将逐渐被人们接受,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安乐死的合理性可以从生命伦理学的四原则中得到论证。

  3.1 自主原则:自主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首要原则。在临床医疗实践中,医护人员必须尊重病人的自主性,也就是指医护人员需尊重有自主能力的病人自我选择、自由行动或按照个人意愿自我管理和自我决策的权利和行为。实施安乐死必须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愿,尊重其作出的理性决定,前提是病人有知情同意权,对自己的状况及治疗后果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下进行的选择,这是对病人生命自的一种尊重和维护。

  生命自是每个自然人所拥有的一项权利,是人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不仅包括每一自然人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存的权利,还包括我们对自己的生命是否有自决权。也就是说是否有放弃自己生命及决定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遭受巨大痛苦的患者,倾尽一切现有治疗手段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只是有限的拖延其生存的时间,无为地增加了病人承受的生理、心理上的巨大痛苦,我们应该尊重其对自己生命的选择,尊重他对自己死亡方式的选择。在现代社会中,任何涉及他人的行为都必须得到他人的意思表示,这是对他人的尊重,病人也不例外,尤其是涉及到绝症患者生存死亡权利的选择,不论是患者家属还是医护人员不能人为地代替患者做出决定,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患者身上。患者有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对自己的死亡方式做出了选择,在其做出的选择对其家人,社会不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予以尊重,这是对患者生命自的尊重,是对其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同时也是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的。

  3.2 有利原则:生命伦理学的有利原则是指医疗行为的动机和结果都应有利于病人,断言了医疗人员有维护或增进病人利益的义务。在医学实践中,医护人员的医疗动机行为从理想角度上讲都是有利于病人的,但当其行为对病人来说利害并存时,应该最大限度的对患者带来益处和最小限度的减少对患者的不利影响。安乐死的实施符合并遵循了有利的原则,有其合理性的意义。

  首先,实施安乐死对绝症患者是有利的。现代医疗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在给予人们生命很大程度延长的同时也产生了消极的后果,对于遭受病痛极大折磨看不到希望的患者延长了他们承受苦难的时间,使他们的频死期显得那么漫长。众所周知,不管现代医学技术如何发达,类似癌症等绝症还是无能为力。自主自愿实施安乐死的绝症患者处在极大地病痛折磨中,医疗设施及医疗资源在其身上的投入只能加剧绝症患者的痛苦,其结果只是相对延长了绝症患者及其低微的生命质量,这也许是绝症患者所不愿意承受的,此时对于患者来说,活着也许就是一种痛苦。安乐死的实施可以减轻病人身心所承受的巨大痛苦,这是病人生命质量提高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对我国目前老龄化日益严峻的现状下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一定程度上的缓解。治疗期间绝症患者不仅身体上承受巨大的痛苦,心理压力也是可想而知的,大多数患者把自己定位成亲人的负担,基于对家人的情感,他们会给自己的精神上、心理上增加更多的负担,这对于其病情的控制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其结果更加重了患者身心的痛苦;其次,实施安乐死有利于患者家属摆脱巨额的经济负担和感情、精神上的巨大压力。面对患者遥遥无期的疾病治疗,价格昂贵的药物

  与手术费用以及疼痛难忍、痛不欲生的患者,病人家属不得不借债背负过重的经济压力与精神上的巨大折磨,这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是承受不起的,在绝症患者真实意思表示下对其实施安乐死,可以解除家属巨额的经济负担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严格审查界定做出此决定是否出于患者的真实意愿;再次,实施安乐死对社会也是有利的,可以节省相对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节约社会成本,使其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医疗效果的最大化,符合社会公益的原则;最后,实施安乐死有利于思想观念的与时俱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人们对新生事物的态度是从否定到基本接受再到肯定的过程,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老龄化人口现象的加剧以及东西方国家对安乐死合理性呼声的日益强烈,安乐死的实施将给传统的道德理念带来极大的冲击,有利于人们摆脱传统儒家好生恶死,不注重最后生命质量的思想,与时俱进,促进社会最终走向完善。

  3.3 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作为生命伦理学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了行动者在其行动过程中对涉及他人利益的行为,要尽量维护他人利益,不得对他人利益造成减损。它表明行动者即使不能使他人受益,但至少也不能使他人利益受损的最低要求。

  不伤害原则作为一种否定性的表达方式,是人们行为要求的最低道德底线。不伤害原则要权衡收益,即行动者动机良好的前提下,在其行动过程中可能引起不良效应,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要遵循“两害相衡取其轻”的原则,也就是指在行动者的行为对他人伤害客观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尽量以他人利益为重,将对他人利益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对于生命质量极其低微又无任何治疗希望的绝症患者,放弃对其进行的见效度不大的医学疗法,实施安乐死,对于患者来说,使其避免病痛带来的巨大折磨,减轻生理、心理负担,效果是明显的,尽管实施安乐死对于患者来说缩短了其生命的时间,对患者有一定的伤害,但两者相比,前者对于患者而言或许是最大的收益;对于患者家属而言,实施安乐死,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精神的痛苦,但这种痛苦是家属早晚必须承受的现实,与期望解脱的患者接受没有任何希望的治疗所承受的生理痛苦与心理压力相比,前者痛苦相对微小,加之患者治疗给家庭带来的经济上的压力,心理上的负担,都会因此而有所减轻,对患者家属来说也是将不伤害降低到了最小化。

  3.4 公正原则:在我国临床医学实践中,存在着少数有条件的大医院用昂贵的医学设施及有限的治疗资源维持脑死亡患者生命的现象,这对有限的公共医疗卫生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浪费。在对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的伦理争议中,我们应该考虑到公正的原则。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的意思。公正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杠杆,它有利于激发人们对劳动与生活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的进步与发展。作为伦理原则的公正原则,指的是要根据一个人的义务或应得而给予公平、平等和恰当的对待,它包括形式上的公正和实质上的公正两个方面。在医学卫生领域,尽管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仍存在着看病难的现状,医疗卫生资源相对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来说是匮乏的,不能有效满足人数众多的患者对医疗卫生资源的需求。因此,医疗卫生资源如何分配及分配是否公正就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和生存权的实现问题,因此得到了伦理学家的高度重视。

  在对患者考虑是否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现状及其分配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医务人员不能对患者给予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的分类,应尽量避免因受到伦理亲情价值观的影响而不公正地分配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的情况,同时对有限的匮乏的医疗卫生资源要有节约意识。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而又医疗手段治疗无望的情况下,仍对患者投入无止境的医疗卫生资源及时间、人员配备和精力,不仅延长了患者的生理痛苦,而且对其家属的物质上、精神上也造成了一定的折磨,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这也是对有限的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是对其他急需医疗卫生资源救助的患者人员的不公,违反了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由此,在获得病人及其家属真实的意思表示下,对身患绝症而又救助无望的患者实施安乐死,是符合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的。对身患绝症治疗无望的患者实施安乐死,不在其身上维系大量的医疗卫生资源,毫无疑问会节省医疗卫生资源尤其是重要稀缺卫生资源,同时将这些资源用到其他更需要的病人中去,会得到更大的社会效益,也体现了对有限紧缺的医疗卫生资源的公正合理性分配,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利大于弊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安乐死尽管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对生命质量与意识的增强,立法的不断完善,安乐死必将作为社会文明进化的一种趋势而为人们所接受。

  参考文献

  [1] 李本富,李传俊,丛亚丽.医学伦理学[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1996.115

  [2] 陈金华.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应用伦理学引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191

  [3] 钟启顺.“安乐死”探析[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

  伦理原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

  网络语言传播的特殊语境与网络语言的特点,造成了一些特殊的道德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网络语言伦理来对之予以制约。所谓网络语言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言语表达、语言交流中所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语言主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网络语言伦理的要求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本文即为对于这些原则与规范的初步探讨。

  一网络语言伦理的基本原则

  网络语言伦理的道德原则是网络语言伦理道德体系的总纲和精髓,也是网络语言伦理的核心,它集中体现了网络语言伦理的本质特征。就网络语言的使用而言,人们应当掌握的基本道德原则主要包括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无伤正当利益原则等三个方面。

  1、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主体都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网上言论自由是公民网络交流的前提,也是网民践行网络语言伦理的基础。因此,网上言论自由权利是每一位网民所享有的正当权利,禁锢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更是非法的。

  网络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而言,拥有更为明显的自由品格,随着基于网络社会“第四媒体”的出现,信息传播自由有了可以广泛实现的有效途径。互联网时代,以往那种十分严格地对于信息传播的管理似乎难以实施,网民可以匿名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自以为有价值的事实,而且网络语言在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往往是相对的,二者可以即时换位。互联网提供的这个互动平台,使得网络语言的传播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使得网民极为充分地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网络审查制度的不足容易让人们产生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误解。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具体而言,网上言论自由原则至少应设定以下边界:

  首先,网上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信口雌黄,言而无信,毫无道义的约束,不能对抗国家、破坏政策、搅乱社会,也不能因为自己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剥夺他人使用这种自由的权利。

  其次,网上言论自由的原则不是至高无上和绝对的,必须受到比它更高的社会准则的约束,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

  2、尊重他人人格原则

  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是指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不容任何人污辱和裹读,而不论职位高低、财富多寡、相貌美丑、健康与否,不论人种优劣及其文明发达程度。在网络交流中,有的网民弃他人人格尊严于不顾,对发表言论者或现实生活中的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任意诽谤、造谣中伤,有意识地进行狭隘地域攻击,变相讽刺、戏弄他人;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利用他人名义,公然散布虚假信息,将他人作为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手段或替罪羊;对管理员无缘无故进行言论攻击,模仿管理员用户名,假冒管理员或破坏管理员形象。这些现象,都是对他人人格的粗暴践踏。网络社区如同现实社会一样,健康、和谐的环境需要每一位参与者以真诚和关爱共同营造,网友应该象尊重自己一样尊重其它网友的人格尊严,不能一语不和便“拳脚相向”,更不能图一时口快,就对其他人无端攻击。在转发他人的观点或文章时,尤其是涉及第三方个人声誉的文章,应当进行充分考证,不能充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糊涂”。

  3、无伤正当利益原则

  伦理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

  网络语言传播的特殊语境与网络语言的特点,造成了一些特殊的道德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网络语言伦理来对之予以制约。所谓网络语言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言语表达、语言交流中所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语言主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网络语言伦理的要求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本文即为对于这些原则与规范的初步探讨。

  一网络语言伦理的基本原则

  网络语言伦理的道德原则是网络语言伦理道德体系的总纲和精髓,也是网络语言伦理的核心,它集中体现了网络语言伦理的本质特征。就网络语言的使用而言,人们应当掌握的基本道德原则主要包括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无伤正当利益原则等三个方面。

  1、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主体都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网上言论自由是公民网络交流的前提,也是网民践行网络语言伦理的基础。因此,网上言论自由权利是每一位网民所享有的正当权利,禁锢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更是非法的。

  网络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而言,拥有更为明显的自由品格,随着基于网络社会“第四媒体”的出现,信息传播自由有了可以广泛实现的有效途径。互联网时代,以往那种十分严格地对于信息传播的管理似乎难以实施,网民可以匿名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自以为有价值的事实,而且网络语言在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往往是相对的,二者可以即时换位。互联网提供的这个互动平台,使得网络语言的传播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使得网民极为充分地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网络审查制度的不足容易让人们产生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误解。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具体而言,网上言论自由原则至少应设定以下边界:

  首先,网上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信口雌黄,言而无信,毫无道义的约束,不能对抗国家、破坏政策、搅乱社会,也不能因为自己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剥夺他人使用这种自由的权利。

  其次,网上言论自由的原则不是至高无上和绝对的,必须受到比它更高的社会准则的约束,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

  2、尊重他人人格原则

  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是指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不容任何人污辱和裹读,而不论职位高低、财富多寡、相貌美丑、健康与否,不论人种优劣及其文明发达程度。在网络交流中,有的网民弃他人人格尊严于不顾,对发表言论者或现实生活中的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任意诽谤、造谣中伤,有意识地进行狭隘地域攻击,变相讽刺、戏弄他人;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利用他人名义,公然散布虚假信息,将他人作为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手段或替罪羊;对管理员无缘无故进行言论攻击,模仿管理员用户名,假冒管理员或破坏管理员形象。这些现象,都是对他人人格的粗暴践踏。网络社区如同现实社会一样,健康、和谐的环境需要每一位参与者以真诚和关爱共同营造,网友应该象尊重自己一样尊重其它网友的人格尊严,不能一语不和便“拳脚相向”,更不能图一时口快,就对其他人无端攻击。在转发他人的观点或文章时,尤其是涉及第三方个人声誉的文章,应当进行充分考证,不能充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糊涂”。

  3、无伤正当利益原则

  无伤正当利益原则是指网络语言交际应建立在充分保障正当利益的前提上,不能伤害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共同利益。他人利益通常是指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益。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则包括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因素在内。有的网民的网上表达动机不良、有意误导、情感虚伪、弄虚作假;有的盗用他人网名,无端谩骂他人,污言秽语,弃他人利益于不顾。一些网民道德水平低下,使用一些含有狠裹、淫秽、色情、暴力信息的网络语言,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也给青少年网民的成长带来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有些网民在一些论坛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言论和资料,损害国家利益;有意挑起种族或宗教社群、地域之间的不满情绪或纠纷,公然挑衅网络社会的公共秩序。毫无疑问,这样的网络语言行为,其道德价值负面性质十分明显,有损社会的共同利益。

  如果网民试图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或共同利益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那么他这种利益的满足就在根本上具备了不道德性,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因此,无伤他人利益,并坚决维护共同利益,是每个网民的道德责任。

  二可操作的网络语言伦理规范

  1、话语权利平等

  话语权利平等是指网上交流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交流中表现出语话特权,使用的网络语言中不应该带有盛气凌人、居高临下的语气,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平等是网络的灵魂,网民在网上的身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选择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因此交流的时候应当是对等的。

  在网上尤其是在一些论坛上常常有这样的现象,一名网友在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后,支持者众多,但一旦有不同意见,持不同见解的网友可能会受到其他一些网友的集体攻击,即使这种不同见解是建立在理性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但仍然会被视为“异类”和“非主流”,被湮没在其它网友的口水中。事实上,这名网友被剥夺了平等的话语权,被迫屈服于由于其它网友人多势众而形成的话语霸权之下。

  话语权利平等规范集中体现了网上言论自由原则与尊重他人人格原则的要求,是这两条原则针对网络语言实践活动时的具体化。作为工具形态的互联网,它能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一个自由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每一个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不仅都拥有网上言论的自由,同时也拥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

  2、语言内容健康

  语言内容健康是指网络语言交流时,其交流内容应当是积极、健康、向上的,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流方向,符合社会的正当共同利益,要有助于至少是不阻滞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不应当包含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内容或这些内容的影射与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