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范文10篇

  创制范文篇1

  关键词:聊斋俚曲蒲松龄风格

  聊斋俚曲是文人思维与民间艺术相结合的产物,是文人思维与地方特色集于一体的独特的艺术品种。在三百多年的流传、发展过程中,它吸取了各种音乐文体的因素,又经过许多民间艺人的加工、丰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一书兼二体”,即兼说唱与戏剧的风格特点。

  一、俚曲语言方面的风格特点

  蒲松龄的15部俚曲作品全部都是运用白话及其家乡山东淄川的方言土语写成的,语言方面有着独特的风格特点。在那个年代,文艺创作都是以文言创作的,像聊斋俚曲用方言俚语写成的极其少见。聊斋俚曲音乐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其语言的大众化和浓郁的地方特色使俚曲成为深受普通百姓喜爱的艺术文体。正如其子蒲箬在《柳泉公行述》中说的:“使街衢里巷之中,见者歌,而闻者亦泣”,说明俚曲为人民接受的普遍性。时至今日,在每年的春节等节日,蒲氏家乡淄川还有唱俚曲的传统节目。俚曲语言有以下几个特点:

  1.通俗性

  俚曲广泛吸取和运用普通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口语白话、方言土语、谚语俗语以及歇后语等,使得俚曲的语言淳朴自然、通俗易懂。这些方言土语的使用,使俚曲充满了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泥土芳香,使当地群众倍感亲切,也推动了它的流传与发展。俚曲中民间语言的生动描写比比皆是,如《俊夜叉》中张三姐痛斥丈夫因而造成自己的苦难生活时说:“俺一日吃了~碗菜汁子,拾了一把烂辣子,着咱家里小妮子,借把盐来炒虱子,章丘的话头好日子。”

  2.形象性

  俚曲善于通过语言表现人物形象,使口语呈现性格化特点。具体针对各种人物的性格,运用与其形象贴切的语言,使欣赏者对人物形象的把握一目了然。对文人、农民起义领袖、贪官、妇女等形象,分别运用不同的语言来刻画,使得人物形象活灵活现,如见其人。如《蓬莱宴》中文人文箫对初见彩鸾时的描述:“哪里的神仙下九也么霄,俊脸儿好像芙荚子苗。美娇娇,一派风流在眉梢。身子软窈窕,一捏杨柳腰,走将来看着她影也俏。蝴蝶儿被狂风飘,花枝儿趁月影摇。我的天,引吊魂,教人把魂引吊。”此语言既通俗又有其文人的典雅,与所描写的人物形象极为贴切。

  3.民间风格

  俚曲中用俗语方言对人物淋漓尽致的描写,使作品具有通俗质朴的民间性和乡土气息,另外其中衬词、衬字的运用也使得描写上更加灵活和口语化,更加显出其浓郁的地方特色。例如《哭皇天》中,“哩溜子喇,喇溜子哩,合你一对好夫妻,好夫妻。好夫妻,亲又亲,虽是两身是自身。着你看见心胆战,奴家如何是个人!咳咳!我的皇天哥哥呦!”

  二、俚曲曲牌方面的风格特点

  曲牌,也称牌子。它是在汉魏乐府、唐宋曲子以及金元剧曲、散曲的基础上,通过传唱加工而成的。蒲松龄在15种聊斋俚曲中,共使用了50多个曲牌,这其中明清俗曲曲牌就有34个之多,另外南北曲曲牌也有17个,此外还有一些其它的曲牌。这么多曲牌,形成了聊斋俚曲独特的风格特点,现详细分析如下:

  1.俚曲曲牌的来源

  聊斋俚曲曲牌大都是明代以来民间流行的时调小曲,即使是见于唐宋词曲和南北曲的,也只是仅袭其名,或是俗化了的南北曲,因此,明清时调小曲的特点也形成了俚曲的主要风格特点。其曲调来源大体是:(1)明代中期到清代康熙年间民间教派宝卷中的小曲。(2)明代戏曲选集中所吸收的时调小曲作品。(3)明代和清初(至康熙年间)文献中提到的小曲曲调。(4)一些地方性的土腔杂调。

  2.俚曲曲牌风格

  俚曲曲牌都有着自己独特的风格特点,现选俚曲中最有代表性的四个曲牌[耍孩儿]、[银钮丝]、[叠断桥]、[玉娥郎]来逐一分析。其中[耍孩儿]是俚曲中使用最多的,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一个曲牌。其音乐在叙述中充满着感叹,形成一唱三叹的风格。其风格与一般的民歌小调和曲艺音乐不同,它具有叙、唱皆可,灵活性、适应性、表现力强等特点。[银钮丝]整个曲牌由主导乐句的重复或变化重复构成自由变奏曲体。所以,此曲既整齐统一又灵活多变。乐曲结尾的回环句式和固定衬句的使用,加深感情,概括全曲,使全曲别致有趣,大大增强了艺术效果。曲牌[叠断桥]是羽调式,曲调悠长,以抒情见长,音乐风格深沉而委婉。叠(叠句)、断(旋律中的停顿、休止)、桥(以衬句搭桥,连接乐句)是该曲牌的独特艺术特点。此曲有浓郁的小调色彩。[玉娥郎]此曲牌词句细腻典雅,古朴深沉,在变化中求统一,统一中又不断变化。其曲调色彩明亮、柔和,节奏平稳舒缓,是俚曲中极具文人风格的思念性主题的曲调。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总结出俚曲曲牌风格的共性之处,即:(1)叙事与抒情相结合,旋律优美,艺术性强。(2)曲体简洁、精炼,富有可变性与多义性。(3)俚曲曲牌丰富多彩。(4)音乐的通俗性和传统的作曲方法。

  三、俚曲唱腔方面的风格特点

  聊斋俚曲是吸收了明清时多种声腔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文体形式,说唱性即是它的一大突出特点。俚曲唱白相间,散韵交织,而它的一书兼二体的独特风格,叉使它既具说唱,又有戏剧的特点。聊斋俚曲是以明清俗曲为主要声腔,又集南腔北调,融南北曲与时调为一体,不同于四大声腔系统(即昆腔、高腔、梆子腔、二黄腔)而自成一体的声腔系统。它有通俗性、时代性与包容性的特点。它虽是多种声腔的集合体,但实际俗曲在演唱中占绝对优势,一般以山东当地方言来统一演唱,这才突出俚曲的民间气息和乡土风味。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俚曲唱腔以明清俗曲时调为主要声腔,以淄川方言为演唱基础,为当时群众广泛接受。正如《慈悲曲》开篇中写到的:“情真词切韵缠绵,恶煞的人也伤心动念”,这表明了俚曲在唱腔上的通俗性、时代性、包容性等特点。

  四、俚曲的影响

  聊斋俚曲是蒲松龄创作的一部以白话口语和山东淄川的方言土语为语言基础,以明清时期的俗曲、时调为曲调的堪称通俗艺术之最的伟大作品,它对当时的各种艺术文体及对后世戏剧、民歌的发展都有一定影响。俚曲以生活化的内容为题材,描述的大部分都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所关心的生活热点问题。切人生活,为平民百姓所关心理解,它也表达了作者进步的世界观。它的很多内容都有反对封建压迫、为民请命的进步思想,作者站在了时代的前沿,在当时的社会发展变革中表现出了反封建的民主思想萌芽。

  创制范文篇2

  关键词:艺术歌曲理想主义浪漫主义抒情风格

  十九世纪初,欧洲文学艺术普遍形成了一种新的潮流、新的风格,音乐的发展也出现了不同的特点并产生了许多民族作曲家、音乐活动家,像罗西尼、柏辽兹、舒伯特等等。他们一方面汲取浪漫主义思潮中有益的部分,另一方面,在民间艺术中寻取创作素材,在作品中重视和反映民族的特点,用幻想的题材和形象来体现自己的愿望,并在创作手法上做了许多革新,在主题的音调上加强了抒情的因素,在器乐作品主题中贯穿了歌曲的音调,在声乐作品器乐伴奏里也增加了诗意的形象刻画,在音调中突出了民族民间因素的联系,加强和声和调性关系的色彩变化。如三度的调性关系、同主音大小调的转换等,特别是在创作手法和形式上做了大胆的革新,丰富和发展了古典的传统。奥地利作曲家舒伯特则是这个时期浪漫主义最突出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短暂的一生中,创作了六百三十四首艺术歌曲,八首交响曲,大量的弦乐四重奏,钢琴奏鸣曲和为数不多的室内乐,此外还有多首弥撒曲和价值影响均不大的歌剧。

  一、主要作品

  舒伯特对艺术歌曲的创作灵感像泉水一样,不停地喷涌。这和贝多芬有很大的不同,贝多芬的创作构思十分辛苦,不断琢磨和修饰且经常改动,甚至放弃原来的计划。舒伯特却从不做长时间的推敲,经常是一挥而就,一气呵成。传说他的那首著名的《听听!那云雀》就是在咖啡馆内的菜单上画上五线谱写出来的,他的谱曲十分神速,据创作年度统计,在1815年8月这一个月内,他一口气写出了二十九首艺术歌曲,两首交响曲,一首四重奏,四首奏鸣曲,两首弥撒曲和五部歌剧。有朋友问他是怎样作曲的,他只是说:“我写完一首乐曲,就开始写下一首。”然而,这决不是粗制滥造,每一首乐曲都是他心血的结晶,都产生自他的感时伤世的浪漫主义伟大胸怀。他说过:“我的音乐是我的才能和悲惨境地的产物,世人最喜爱的,正是我以最大的痛苦写成的音乐。”

  以下是在我国流行广泛、烩炙人口的作品:

  声乐套曲《美丽的磨坊女》(1823年),这部声乐套曲和另一部声乐套曲(冬之旅》都是根据大诗人威廉·缪勒的名诗谱成。两部套曲的创作相距四年,但其风格气质和内心感受却有一脉相承的相似之处,像是姊妹篇,也具有很大的自传性成份。

  《美丽的磨坊女》是一部爱情悲歌,它的内容大意是一位青年磨工偷偷爱上了磨坊主美丽的女儿,他每天向女孩倾诉他心里的秘密,把姑娘的名字刻在树枝上,把鲜花种植在姑娘的窗前。然而姑娘让一位英俊的猎手带走了,痛苦的小磨工只能与奔流着的小河作伴,最后在碧澈的河水中埋葬了他痛苦的灵魂。

  声乐套曲《冬之旅》(1827年)是舒伯特去世前一年里的最后一部声乐套曲。它的悲剧色彩比前一首强烈很多,在音乐手法上也有更多的变化和发展,描写一个在生活中备受折磨,经历了种种痛苦的流浪者,在漫漫的冬夜踏上凄凉的旅途,四周是一片黑暗与冷酷,他追忆着过去的幸福,明媚的春天,企图作奋力的挣扎,然而现实无情,他万念俱灰,失去了一切希望。只有不断地祈求死亡,以得到最后的解脱。整个套曲的基调是消沉的,舒伯特自己也称这些歌曲是“可怕的歌”。这部套曲共由二十四首小曲组成,它们的标题是:晚安、风标、冻泪、冻僵,菩提树、泪泉、在河上、回顾、鬼火、睡息、春梦、孤独、邮车、白发、乌鸦、最后的希望、在村中、风雨的早晨、迷惘、路标、旅店、勇气、虚幻的太阳、街头艺人。从这些标题中可以看出,这位冬日的流浪者的心境是多么的寂寞,生活是多么的坎坷。它的第五首菩提树是我们最熟悉的一首,也是最具有代表性一首,他情景交融,委婉动人,通过流浪者对家乡屋前菩提树的回忆,显示了他对昔日的美好生活的眷恋和旅途寂寞忧伤心情的对照。音乐含蓄朴实,结构严谨、匀称,常用同名大小调转调的手法来对比不同的心情。

  二、创作特征及艺术表现

  号称“歌曲之王”的奥地利作曲家舒伯特,在同时代的作曲家中其作品更为敏感和细腻。他的一生虽然没有贝多芬的地位显赫,但翻开舒伯特创作的作品,就能摸索到他头脑中大量美丽歌曲的源泉。舒伯特的艺术歌曲以优美的旋律,朴素的织体,温暖而富于色彩的和声打动人心,作品突出音乐性、家庭性、通俗性,音乐形象鲜明。尤为突出的是他作品中超越时代的和声、开放式的调式变异、一体化多层次的乐队结构和他无比非凡的奇思异想。在舒伯特的艺术歌曲中,不仅具有横向、细腻、歌唱性的旋律,还伴有意想不到的,突如其来的和声变化,而每一个和声又暗示着声部的不断进行,在看似平凡的外表下隐藏着一颗敏感、丰富、脆弱的心灵。

  舒伯特善于在艺术歌曲的创作中经常采用一种结构形式—分节歌,即:诗歌的每一段或每一节都重复使用相同的旋律。如旋律轻松、欢畅的《野玫瑰》和在清澈小溪中畅游的《缚鱼》及具有沉思般乐句所阐发情感又仿佛让人进人凝重的《小夜曲》等等。他善于冲破古典和声的严格束缚,达到完全自由的和声走向,冲出调式远近关系的限制,运用多声部、多线条的立体和声与复调、技法来表现旋律色彩的不断变化。从调式、声音、和弦到节奏的不断改变,达到音响色彩和谐而有规则的效果。这一切正是舒伯特音乐的强大艺术力量所在,这种强大的艺术力量能够体现出作曲家内心的祈求与挣扎。长期紧迫的生活压力和内心孤独感交织在一起,处处充满了希望与绝望、黑暗与光明、生命与死亡的抗争,从而获得一种活下去的坚强信念。舒伯特深信:一支动人的曲调本身就蕴藏着无穷的乐趣和魅力,它的经常出现无疑会令听者感到无比亲切和满足。“舒伯特的音乐用平易近人的语言诉说的不是后来浪漫主义者那种孤僻的主观世界,而是大家所熟悉的普遍存在的事物”。在叙述事物时,音调的直率和表现事物时音调的内在气质正包含着今天音乐所有的品质—和谐、美妙、高尚。

  在舒伯特的艺术歌曲中,他不仅善于创作优美的充满内在激情的旋律,而且还有意识地把和声及器乐伴奏等其它音乐因素提高到诗和旋律同等重要的地位,在诗的旋律的主体周围创造出一个均衡完整的音乐机体,使歌声与器乐伴奏水乳交融。他的艺术歌曲的伴奏,既不是象往昔的歌曲那样只是简单的和声上的辅助,也不是象现代某些作曲家那样,只是从管弦乐的角度设想,把声乐部分纳人一个类似交响乐那样的结构中。他在伴奏乐器上所作的感情烘托,色彩和气氛刻划,包括对大自然、对心理上的刻划都是无以伦比的。“他的著名艺术歌曲《缚鱼》伴奏中的鱼跃与和声;他的《小夜曲》伴奏中对六弦琴分解如弦的音响模拟;他为歌德叙事诗《魔王》中的音乐气氛的心理描写,都是十分卓越的”。比如:在歌曲《魔王》一开始,钢琴伴奏就以持续不断的三连音和低音区简短的音阶走向,既模仿了急促的马蹄声和呼啸的风声,又渲染着毛骨惊然的阴森的气氛,音乐形象极为鲜明。它至今仍然是歌曲伴奏上难以涉及的典范。贝多芬当年也准备为歌德的这首诗谱曲,留下了一份草稿,他对这首诗的戏剧性有深刻的理解,但是却放过了歌德诗作中那种神奇的幻境。“舒伯特的《魔王》具有同样的戏剧性,然而却进一步用奇幻的音乐手法来捕捉他的意境,表现出十分生动的心理刻画和气氛刻画,产生出非常富于想象力的神秘幻觉。”冈他在古典主义沃土里培育出浪漫主义花朵,并使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正如哈多爵士这样评价舒伯特的艺术成就:“就乐思与体裁的明晰度而言,他不如莫扎特的成就;就音乐的结构而言,他远逊于贝多芬;但就诗意的表现力及暗示力而言,却是前两者所不能及的”。的确,舒伯特的音乐既有浪漫主义的诗意,又有古典主义的光明。他是音乐史上浪漫与古典交替时期承上启下的人物。从他明确的思维和采用风俗色彩的写作手法来看,他属于古典乐派的作曲家;但从他的处世态度、对大自然的特殊爱好、以及音乐的歌唱性、抒情性和富于多变的舞曲性来看,他属于一个浪漫主义作曲家,他的交响性风格继承的是古典传统,但他的歌曲和钢琴曲完全是浪漫主义的。

  三、历史贡献

  舒伯特在艺术歌曲的创作上确实有着杰出的贡献,他第一次把歌曲创作提升到可与交响乐相提并论的历史地位,取得了非常卓越的杰出成就。在他创作的六百多首艺术歌曲中,其中有一百多首是以歌德的诗所谱写,其余的则采用席勒、海涅、缪勒等著名诗人的诗歌。舒伯特在旋律写作上有着极高的才能,尤其是歌曲的创作,几乎是不费吹灰之力。他写歌曲总是那么轻而易举,提起笔来不家思索。对于写成的东西,他从不再去反复推敲与修改,一切顺其自然,水到渠成。在这一点上,他完全可与莫扎特相媲美。他常常手执名家的诗集在室内徘徊,然后突然伏案奋笔疾书,短短的几分钟又一首传世佳作诞生在人间。难怪有人说他的歌曲不是“写出来”的,而是“生出来”的。

  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浪漫主义思潮随之席卷了整个欧州。他的实质是理想主义,音乐创作的目的就是为了抒发具有个性的作曲家本人的思想感情。这种感情是复杂多样的,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对大自然的赞美,找不到出路的困惑及逃避现实的自我陶醉等等。

  为了表达如此丰富复杂的思想感情,古典时期朴素的功能和声语言显然是难以胜任了。正是由于这样的表现要求,在浪漫主义初期的作品中,半音化和声,远关系转调,各种变音及不协和和弦的使用开始频繁起来。作为在创作上承前启后的过渡,舒伯特的作品不可避免地流露出某些浪漫派和声的端倪。他和其他浪漫主义艺术家一样打破古典的规矩、追求个性、自由和热情。其中,副三和弦的连续进行及副属和弦的广泛应用是一个重要的标志。这些不稳定和弦的使用,正是作曲家刻画心理变化的手段,和声—这一重要的音乐表现方式,在此已虽然不像古典时期仅为加强和声动力而用,他已作为一种纯粹的表现因素,恰当地烘托出舒伯特意欲倾吐的复杂情绪,极大地丰富了乐曲的抒情性。我们可以从舒伯特的作品中看出浪漫主义艺术家的这一追求,是他奠定了浪漫主义音乐创作的基础。“他的音乐所表现出的随意性、自发性和意料不到的魅力都成了浪漫主义艺术的要素。因此无论是以统一为主题,还是以变化为主体,在舒伯特的艺术歌曲中都为更好的抒发丰富多彩的内在情感,都以“抒情”为最终的主旨和目的。他还十分巧妙地把抒情性和戏剧性的情绪安排在一个紧密的结构空间里,从民间音乐史诗的宝库里吸取养料,继承前人的高超技巧对它们进行梳理、提炼、概括和集中,创造性地将浓郁的个人情感和崇高的社会精神水乳交融为一体,既表现了歌曲中难以表达的思想内涵,又保留了富有个人特征的抒情风格,他遵循古典主义时期崇尚理性的美学原则,要求创作的规范化和程式化及作品形式上的完美统一。在这种美学思想的指导下,古典时期的音乐掘弃华丽与复杂的技巧,和声上以严格的功能逻辑为组织手段,这种音乐也可归纳为以大小调自然音乐为主体,以严格、简单、质朴的功能逻辑为基础的主调音乐。这一特征在舒伯特的许多作品中都有所发映。

  创制范文篇3

  从法治的实践意义上说,法律创制是法治建设的起点和法律发展过程的第一个步骤。所谓权利创制,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将权利作为法律规范产生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内容,并以权利观念为指引,引领法律的创制活动。在法律发展中研究权利的创制问题,不但要求法律的创制活动要承认权利的制度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而且要求法律的发展与人们的权利要求相一致,实现法律发展的形与神统一、表与里统一、制度与精神统一。

  一、权利创制是法律发展取得精神性进步的重要标志

  从精神进步视角思考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不难发现,权利创制或者说在法律中扩大权利的内容与形式是人类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但在制度层面上以规范的形式不断宣告着人类在自由方面的节节胜利,同时在精神层面上不断书写着人类免于迫害与强制的自我解放的重大成功。在这两个方面,权利都以其特有的道德评判能力和价值规训能力一次次重塑着法律的形象。人们不但在法律中找到了自主自立和自决的自由定在,同时,法律也在其规范形式与规范内容上由传统的限制与强迫向着自由与独立迈进。权利在法律上的每一个重大进步和革命性胜利,实际上都是人类精神的伟大胜利。这种胜利一方面昭示了人类自我意识和自我精神的进步,另一方面也浓缩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整体进步。在这样宏大的、波澜壮阔的法律发展历史中,我们看到了权利作为一个川流不息的价值体系[1](P277)对法律发展和进步所起到的重大的精神作用。这种精神性进步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它不断促使法律扩大对于主体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形式,不断扩大人们自由的领域以及权利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进而回应人们客观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和精神利益追求的多样化。从法律发展的历史上,权利在法律精神上取代义务的重大胜利,同样也是人类肯定自身价值和地位的重要表现。权利的法律进步说明,只要人类更多地追求自身的自由,或者说人类只要认为自身存在着更大的不自由,就需要更多地从法律上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从实践的观点看,权利制度在人类社会历史中的进步与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质。黑斯蒂指出:权利在时间和空间中获得发展。由于它是在实践中予以实现的,所以,它有自己的历史。它的本质在变化中仍保留自己的特征。这一本质有一个逐渐实现的过程。[2](P21)权利本质在法律创制过程中不断自我实现的过程,表现出了如下的内在逻辑。

  (一)法律对权利的创制是主体自我价值不断被确认和肯定的过程从心理学上说,法律发展对于自我价值的弘扬与肯定,或者说在法律上不断扩大权利主体的范围,体现了人类心智的不断成熟与自我超越。回顾法律发展的历史,在西方,从宗派到教会的运动,再到寡头政治的严酷的法律[3](P41),从对行为主体的强制性规范与限制到不断实现主体的自我解放与行为自由,法律发展在个体的意义上实现了从道德强制向道德承认的转变。对主体自我价值的这种肯定,宛如弗洛伊德解释人的成长的心理发展成熟的五阶段,因为在人类自我规训的历史中,法律总是将人类的成长与教育置于强制与权力意志之下。法律对于大多数人的自由往往更多地习惯于采取强迫与规制的方式,其与成年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有很多相似之处。因为传统社会中,家长式文化不承认或者不愿承认民众的独立价值和独立人格,立法者更看重的是服从和秩序。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把这样的法律秩序描述为压制型法,这是法律发展的低级阶段[4](P28),因为压制型法对被统治者的利益漠不关心,国民的地位既不安稳,又很脆弱[4](P31),虽然并非每种权利要求都能在法律中获得完全的维护,也非每种利益都能被法律予以充分、平等的承认与保护。但是,压制型法并不能对国民的权利产生足够的尊重,而是把所有的利益置于危险之中,特别是对那些不为现行的特权和权力体系所保护的利益来说,更是如此[4](P32)。在传统法律秩序框架下,这种压制还常常被冠以国家利益为名的理由,从而强化社会的整体服从,使少数统治者的阶级制度正义化。在这样的制度创制过程中,法律总是将无特权者的奴役与限制制度化,具体方式是,不但在法律上强化奴隶的非人格化、强迫奴仆的劳作、强化债务人和佃户的义务履行,而且法律还不断地强化人身依附性立法的规范创制,普通人的权利完全被蔑视或者剥夺。在前者,传统法律以财产控制达到对人控制的目的。伦纳说:法律上的财产控制成了事实上的人对人的控制。,,我们看到,所有权因此承担了某种新的社会功能。在没有规范上的变化和没有集体意识出现的情况下,一种事实上的权利被加置于个人对有形物的绝对支配上。这种权利不是建立在特定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它是一种控制权,是发出各种命令并实施它们的权力。,,我们还看到,这种对权力和劳工关系的调整,对于整个资产阶级法律学说来讲仍然是隐蔽的,因为他们的法律学说只是意识到其最形式、最一般、也是最外在的局限,即,它的基础是雇佣契约。[5](P16-114)而在后者,法律则是通过把人身依附制度化与正当化。普通民众成为国家的被监护人,他们既没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也不享有任何规定给权利主体的任何权利,他们事实上成为了无价值的主体。就主体自我价值的实现来说,传统社会压制型法律创制并没有把绝大多数主体当做真正的权利主体,而是作为压制的对象,这一点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和主体自我价值承认的成长历程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与矛盾。由现代大工业生产和复杂社会交往与社会互动形成的自我觉醒与自主意识的提升,以及互相承认、互相尊重的平等观念与民主法治观念,动摇了压制型法律创制的现实基础和精神基础。人的价值需要在法律上获得承认、尊重和肯定,人的自由与权利需要法律的确认、维护和保障,约束与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次要考虑的事情,一切以人为中心的启蒙进路说明了这种法律创制现代型转变的价值取向,那就是要肯定人的权利在立法中的核心位置。当然,现代法律强调肯定人的价值和人的权利,并不是要无限放大权利对于法律创制的精神作用和价值引导功能,而是表明了人们观念的进步类型。它同时意味着也应当意味着人的权利并不是无限的,人的权利总是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一致,与人类的精神进步的水平相一致。没有任何超价值观存在,当然也没有任何超历史的权利观念。权利的发展对于法律来说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制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客观制约。权利在法律发展历史中的张扬仅仅表明了人类价值在法律制度上的胜利。

  (二)权利创制在法律上的进步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日渐衰退如果说传统社会的法律权威的维护主要是依赖国家权力的话,那么现代法治强调的有限政府、权力制衡、程序正义等等观念则体现了对于传统国家专制权力的高度不信任和理论反抗,因此法治在现代的理论话语中总是意味着依法治国或者依法行政,因为权力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就极容易导致滥用。在现代法治观念中,用法律约束权力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任何权力都来源于法律才能获得合法性或正当性,或者说权利产生于法律的授权;二是权力只有用于维护和保障权利的目的才能是合法有效的,或者说权力存在和行使的目的是权利。从这一点说,将权力置于法律的监督下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因此,在考虑法律创制时,现代立法者与传统立法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对权力在法律上进行了与以往不同的制度性安排,那就是对于权力总是采取一种规制和防范的态度,即使是用以维护主体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创制或者规范权力,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能僭越。这样的法律创制,一方面造成了权力在法律上规制性条款的不断增多、权利的条款和内容不断扩大的局面,另一方面造成了权力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不断减少、权利的诉求在现实中日渐增多的趋势。实际上,这两个方面又是内在统一的,因为任何强化权力的做法都有可能直接导致权利和自由的减少和义务的增加,相反,如果以法律规制的方式设定权力或者以服务于权利、保障权利的目的和方式进行权力的创制,则对于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实现乃至对于权力的良好社会影响的形成都有着至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权利创制带来了主体自觉义务和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强所谓主体自觉义务和责任意识,是指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其在法律上的义务,自觉承担法律要求主体承担的责任,使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作为权利实现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这在法律的现实层面上,实现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高度统一。把义务与责任创制作为主体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意味着首先要承认权利在道德和制度上的首要地位,因为如果不在道德和制度上肯定权利的首要地位和首要价值,则很难给主体带来更多的能动守法和自愿守法的道德动力或者制度动力,我们可以把这种动力看作是法律规范给主体施加的制度影响,它推动主体能动地通过法律实现自身的利益、主张或某种诉求。我们也可以把这种权利机制带来的动力看作是法律效力的规范动力的基本表现。另一方面,义务和责任在法律上的机制则提供相反的作用力,它们指引或限制着主体的行为形式,从而给主体形成一定的规范压力,要求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使主体服从法律的规制。这两种作用力的结合,构成了法律现实效力的基础。主体一方面主动运用权利机制获得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自觉履行义务和责任为自由的获得创造更大的空间,因为只有主体自觉履行义务和责任,才能使其他主体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权利,这意味着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法律上必须实现高度的统一,否则良好的法治秩序就难以形成。所以,通过对法律上权利的创制,不但使权利获得应有的道德位置和规范位置,也使主体通过这种规范性承认获得了内在的道德动力和规范压力,二者的合力推动着主体自觉、自愿地履行守法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二、权利创制是法律创制的首要内容

  以往的法律创制更多地关注权力权威的保持与秩序的形成,忽视利益的保障与自由的实现,在法律上呈现出义务本位的立法形态。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随着自由、民主、人权等意识的增强,开始把权利创制作为立法考量的重要因素甚至是首要因素来对待。任何缺乏权利创制或任何限制剥夺权利的法律创制,都应当慎重为之,否则就会招致民众的反对,以至于法律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在法律创制中首先考虑权利创制,必须把握三点。

  (一)把人权作为法律创制程序的基本价值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人权不但成为这个时代最具有影响力的世界性的政治语言,也成为评判现代政治的最有力的道德标准,甚至被一些学者称为当今唯一得到普遍接受的政治与道德观念[6](前言)。自1948年5世界人权宣言6发表以来,人权成为各种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最醒目的主题和基本内容,各主权国家在各自的宪法中也尽可能把人权保障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内容肯定下来,人权成为这个法律全球化、法律多元化时代法律乐章中的最强音。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法律在创制过程中不断强调人权的重要价值与地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主要观念。人们主张,必须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把人的权利创制作为法律创制程序的基本价值之一。无论在法律内容设计还是在立法程序的实现过程中,人权既要被作为法律内容的重要部分体现在法律文本之中,也要在具体的法律程序中体现人权这一要素,既是衡量法律是否文明的标准,也是判断法律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现代社会,人权不但是法治的重要目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指标和谋求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方法。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权一度是谋求人的政治解放、思想独立、行动自由的目标和指南,是反对封建专制、宗教迫害的思想武器,在当代也理应成为确立政府统治合法性的具体标准之一,是进行法律创制的重要指导性原则。一个国家能否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保障人权,在多大程度上得以保障人权,是否把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重要任务和使命,是衡量政府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准。人权意味着国家法律和政府行为应该以确认、保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作为目标,更不得妨碍和侵犯人民大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是政府得以行使各项权力的基本原则。法治的重要内容就在于,在承认和保护个体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设立、配置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来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7]这样,人权双重优势的发挥,才能有效保证社会政治秩序的安定与和谐。与此同时,人权作为反抗性的武器,它使人们不但敢于与侵犯自己人权的行为作斗争,也可以鼓舞人们向旧世界、旧秩序、旧环境、旧势力宣战的勇气和信心,为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思想武器。

  (二)把利益平衡机制作为法律的权利创制的重要方面法律创制全面涵盖了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诉求,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一般说来,法律创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度性内容,涵盖了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面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与价值愿望,体现了制度本身的涵盖性与包容力。在权利创制中重视利益平衡机制,一是在法律创制时充分认识利益对于权利的影响和意义,将利益平衡理解为法律发展过程中权利创制的前提。利益并不是法律意识的构成因素,而是法律所要反映、表现、调整的客体。[8]法的创制者在立法活动开始时,把他们对利益的分析、认识和把握上升为法律意识,进而指导他们对法的创制活动。立法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与调节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以协调社会秩序、平衡利益关系、解决利益矛盾、避免利益冲突。利益对法的创制的这种影响,实际上使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则时,决定什么样的利益应通过法律创设权利的方式予以调整,而什么样的利益需要道德、习惯或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来调整。二是对不同层次和复杂多样的利益区别对待是法律发展过程中权利创制的必然要求。博登海默指出,立法者总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判断来对多种利益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对利益进行立法的安排,而法律上所体现的利益关系恰恰是立法者进行制度化利益评价(valuationofinterests)的结果。换言之,立法者对待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中的某种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按照一定先后位序进行安排的时候,必须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一般安全方面的利益是否优越于财产保护和最大限度自我发展方面的个人利益呢?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社会利益是否就高于充分运用私有财产,如开发石油财产方面的个人利益呢?[9](P399)他指出,人虽然不能依据哲学的方法对那些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做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安排,但在法学理论领域里并不意味所有的利益都处在同一水平地位之上。立法者一般可以就利益的价值位序进行基本的安排,例如生命的利益一般高于财产的利益,健康的利益高于享乐的利益,战时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利益等等。但为了子孙后代而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则优于个人或群体对这些资源的开发的利益,因而生态上的利益平衡对于立法者在上述的利益位序进行考虑时成了一个特例。就这个特例而言,博登海默也指出,期望立法者能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刚性的法律平衡利益的价值位序是很有限的,因为历史充满了偶然性。但是,我们必须强调,权利创制过程中立法者对利益进行价值的排序和评价并不总是进行一般的常识性的判断,他们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对利益进行历时态的客观衡量,即判断哪些利益应当成为将来予以保护的对象,这些是法律的预测性的要求,另一方面,立法者受自身权益的制约,也会产生借法扩权的倾向,即立法者总是带有一定的利益倾向进行立法的。我们坚持这两个方面的观念实际上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就是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利益矛盾与冲突,把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作为法的创制的最高准则,把人的权利作为社会主义立法的重要原则,体现立法上的以人为本,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人权的高度统一。三是在法律的权利创制活动中开拓和疏通利益信息的渠道。立法者必须及时掌握日益多样的利益主张和利益发展的趋向,迅速做出立法回应。疏通已有的利益信息渠道,并开辟新的渠道。[1](P338)权利创制过程中,立法者需要运用各种信息渠道特别是现代的信息手段获取人们新的利益需要或权利需求,并通过疏通旧有的信息渠道如人民代表大会等手段,广泛发挥社会利益集团如企业家协会、消费者协会、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的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利益表达最终上升为法律的权利性保护,从而使法律的权利创制体现社会正义与公平,防止利益失衡而导致的社会无序状态。

  (三)将权利救济制度作为法律的权利创制的首要内容考虑在英美国家,人们一直强调法律发展过程中救济对于权利的重要意义。救济先于权利是英美法律发展的重要文化观念之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是这种文化观念下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指引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发展的文化心理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要通过法律实现人们的权利,就必须设定一定的救济程序以保护人们的权利。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犹如花朵戴在人的发端是虚饰。花朵可以为人添美,但虚假的权利只能是伪善。[11](P368)所以,人们的权利的实现途径必定是通过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通过司法救济才能实现权利。这种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同样存在,只不过人们对于权利救济的理解不是主要通过司法程序,而是相信立法程序。比如在法国,人们认为,法律是一整套权利义务的体系,其职责在于保障权利。它把从属于每一个人的权利看作是一个人独享的法律之权。实现这些权利的最好办法首先就是制定各种明确的法律原则、而不是去找法院。[11](P371)可见,大陆法系的法国与英美法系在权利实现的救济途径上是不同的,英美把这种努力看做是法院(法官)的职责,而法国则把它当做立法者的使命。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权利实现的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理性认识上有差别,但他们都认为权利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必要性。社会的各种政治组织或社会组织,都在不同社会状况和价值观的约束下,不断地运用各种条件、动员各种资源实现自身的权利。[11](P337)两大法系对权利救济途径的不同选择只不过表明其在实现权利的具体方式上有差别,实际上二者对权利实现的优先性并没有任何不同。所以,遵循这种思维进路,在任何社会中,权利的救济对于权利的实现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实现权利这一根本目标,权利救济是法律发展过程中进行权利创制时不可或缺的原则和保障。强调权利救济制度是法律发展过程中权利创制首要内容还意味着,其一,权利的实现优于权利的救济,它是法治的目标和最终归宿。法治的人文关怀之焦点在于对现实生活之中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的价值、人格和尊严的充分尊重,其秩序追求与规范和制度设置均以为宗旨和目的。[12](P184)法治在现实条件下关注个人的权利,目的在于实现个人的权利,尊重人的价值、人格和人的尊严。没有人的权利的实现的法治,只能是一种暴力的秩序。其二,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各种救济途径中保护人的权利,是权利与主体利益得以实现的具体途径。目前,我国立法的缺陷之一就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明显,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对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保护性倾向,缺少对人的权利实现的关注。在司法和执法层面上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完全听命于既定的法律规则,同样也缺乏对人的权利实现的关注。任何权力的享有只有在以人的权利的实现作为其执法、司法的第一要素时,法治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所以,任何救济制度的设立,都应当是实现人的权利的。其三,救济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权利,即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11](P358)所以对实体性权利的救济,不过是在权利实现过程中通过程序化活动而呈现的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权利受到侵害或权利在实现过程中遇到阻碍而寻求法律的保护所选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从结果上看,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救济具有双重特性:在本质上,它是权利主体所取得的一种合法权利,一个人若被剥夺了救济权,也就意味着他已丧失了-第一权利.,在功能方面,它是-第一权利.实现的保障,通过冲突的解决,为权利提供一种程序化的机制。[11](P358)此外,在创制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时,还必须通过高超的立法技术实现各种法律规范的协调统一,以实现权利义务责任、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高度内在协调。无论对于法律创制中直接的权利型法律制度的创制,还是义务型、责任型、权义复合型等法律制度的创制,都要考虑权利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考虑主体在相关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价值,使其主体的利益和自由能够得以充分的实现。把权利创制作为法律创制的基本内容,实际上是立法时尊重人、保护人、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

  三、法律发展过程中影响权利创制的因素

  法律发展过程中存在制约权利创制实现的各种现实性因素,包括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观方面的因素以及权利存在自身的限制性因素。

  (一)法律发展过程中影响权利创制的客观性因素事实上,纵观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存在着大量的影响权利创制的客观性因素。这些客观因素包括一定的经济物质条件、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社会生活环境、国家体制和制度等因素。例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难以实现人与人之间权利平等,这是因为当时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条件决定了不存在一切人权利平等的客观因素,正如马克思指出,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13](P381)梅因的5古代法6一书描述了这种等级特权的基本特征:罗马法中的人权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权利,只能是属于一个特定的人的一切权利。[14](P12)正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一定的经济文化条件影响了权利的实现,虽然某些权利对于人类发展与人类进步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但由于这些客观性因素的限制,这些权利在某一国家的某一时期是难以实现的,如中国当前的迁徙自由权和生育自由权。在这些客观因素方面,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或生产生活方式与生活环境,是影响权利创制的客观性制约条件。这些条件有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的权利诉求往往形成于这样的物质条件下,并打上这种物质经济条件、生产生活方式或者生活环境的烙印,例如生存权利、生命权利就带有这种条件的影响。客观因素对于法律发展过程中权利创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形式不过是一定物质形式或者精神要求的体现,无论是政治性权利、经济性权利、社会性权利还是以保护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的个人性权利,它们都以承载着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为内容,在现实表现上,这些利益总是依附于一定的具体的物质形式或者精神要求的形式,它们以一定的具体权利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15]

  (二)法律发展过程中影响权利创制的主观性因素法律创制主体对于权利的态度也是制约法律发展过程中权利创制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说来,法律创制主体(或者说立法者)对权利持有什么样的态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立法形式。例如,以男权为本位的封建立法时代,法律创制主体以男性为特权主体的姿态,在立法过程中把男性主体身份特权化、等级化,漠视对于女性主体的权利保护与资格承认;又如,法西斯德国践踏人权的纳粹法律,利用民族主义为欺骗民众的幌子,为实施种族主义的反人权法律做借口,将其他种族划为劣等民族,其做法都是这种权利态度在法律创制上的体现。它表明,立法者如果存在对于权利主体或权利内容的任何方面的歧视与偏颇,都可能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构成对于权利的侵害,造成主体范围过小、权利内容过少的权利创制局面。因此,法律创制主体或者说立法者在主观上对待权利的态度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律创制主体对于权利的态度大致包括主体的权利认知观念、对待权利的道德倾向和态度以及对权利的理性判断能力,这些因素是法律创制主体对待权利创制的心理结构或心理构成要素。权利认知是权利创制的前提,主体只有认知权利的重要性,才可能在立法中考虑权利的内容与形式,把权利作为法律创制的重要内容。对待权利的道德倾向是权利创制的重要因素,对待不同权利的不同倾向有时会严重影响到权利的制度构造,例如对待安乐死权、同性恋者的权利、动物的权利等问题的态度,主要取决于这样的心理及道德倾向问题,与一定的道德观念、宗教心理、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关系。权利的理性判断能力是权利创制的最为关键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利创制的过程就是使合理的权利诉求合法化的过程,要使一项道德的或事实上的权利合乎法律的规定,法律创制的主体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法律上支持这样的权利诉求,任何所谓新型权利的法律认同也都建立在这样一种合理性原则基础上的,法律创制者的这种所谓合理性意义上的权利态度是进行权利论证的必要条件。

  (三)权利存在自身的限制性因素权利是一种存在。无论作为事实上的还是价值上的,权利存在总能揭示出人们实际的某种利益需求和价值诉求。但正如人类自身存在的多样性一样,权利存在本身也构成了对于权利创制的限制性因素。一方面,具体权利存在的现实性是制约权利创制的形式性因素。从现实说,任何需要通过法律上实现或保障的权利如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各种应有权利,都可以具体化为某种具体的权利诉求形式,要么以财产为内容,要么以一定的行为或主张或资格表现出来,在现实上可以有形化方式再现于法律程序之中的利益诉求,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权利形式,进而使其合法化与正当化。但是,某种可能被具体化的这种权利样式,必然要以原有的权利类型为基础,否则无法在实际的立法中实现其价值。例如,现实中的财产利益,通常在法律上也以财产权的方式来实现(如物权,以物为载体),现实中的精神利益也在法律上往往以精神性权利的方式来创制和维护(著作权以作品为载体),只有在现实中无法实际实现上述利益时,才考虑在法律上以其他形式对之予以保护(人格权要以财产与人格两种保护方式来实现)。这样,权利才能在现实中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权利价值存在的相对性是制约权利创制的精神性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对待权利的价值观念是生发于权利本身,又通过人们的观念系统加工进而回馈于权利本身的价值判断。它是人们对权利的主观性认识的产物。一方面它要以权利事实和权利存在为基础,另一方面它又以一定的权利判断或权利观点表现出人们的权利态度和倾向,实际上是人们对于权利的某种价值性理解,是人们的价值观在权利问题上的映射。在权利的价值观上,存在着自由价值观、秩序价值观等观点的冲突与对接。西方有关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论争与分野表明了不同价值观上的权利取向。事实上,无论是对权利采取放任的还是限制的价值立场,都表明了一定价值观对于权利创制的实际影响,我们也总是能够在现实的立法上找到不同权利价值观的影子。

  四、衡量法律发展中权利创制的基本标准

  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衡量法律创制是否符合权利创制的基本要求,主要是看法律创制是否坚持了以下几个法律原则:一是权利创制的主体性原则;二是尊重的伦理原则;三是权利合理性原则;四是程序性权利优先原则。

  (一)权利创制的主体性原则所谓权利创制的主体性原则,它要求在法律创制各种规范时要将人作为法律的重要主体,真正在立法上体现人的主体地位,使人的独立、人的自主、人的尊严不受侵犯,肯定人的主体价值,彰显人的自然意义与社会意义,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同时,权利创制的主体性原则也要求,法律规范的创制要充分实现人民的立法意愿与立法要求,实现主体的法律由主体创制,体现民主立法的精神与宗旨。广大民众必须有充分的立法意愿表达权、立法过程参与权、立法规范创制权、立法活动监督权与立法结果否决权。民众对于立法过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从本质上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法律创制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程序上表现为主体有权利依法采取法律创制的具体形式,即凡涉及主体权利的事项要征求主体的意见。

  (二)尊重的伦理原则所谓尊重的伦理原则,就是要求法律创制中以尊重主体的权利和自主地位为基本的伦理诉求,否认那种只承认服从和义务的伦理,强调人人平等的伦理观念。它意味着尊重成为道德的第一前提,每个人都与他人有同等的地位,每个人的存在都与他人的存在具有同样的价值。把人对人的尊重作为法律创制考虑的第一伦理,一方面是反对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等级伦理秩序观念的结果。历史上存在的等级秩序伦理,实际造成的人歧视人、人压迫人、人迫害人的人间惨剧比比皆是,这是不符合人类文明要求的,需要把人与人的平等与尊重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第一伦理,借以逐步消除人类自身的伦理困境与等级压迫,实现人类和谐。另一方面,把人对人的尊重作为法律创制的第一伦理,是构造新的社会秩序与文明形式的现实需要。人类文明成长到二十一世纪,除了人类自身固有的恶性顽疾需要克服、改正外,人类制造的现代化文明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现代性危机也使自身不断意识到纠正自身行为偏差的重要性。拯救人类的德性成为当代人不得不面临的重大伦理课题。当前,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伦理?这是摆在当代人面前的重大伦理课题,也是重大的现实课题。我们强调尊重的伦理,就是强调在人对人的尊重的基础上,将自身的尊严与他人的尊严同等对待,关键在于克己。与此同时,我们也同样强调人对自然的尊重、人对生态和环境的尊重。人同样也是自然的一分子,人类尊重自然与生态实际上是为后代人留有美好的环境,是尊重后代人,因而这种尊重也是一种代际平等观念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权利是建立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共处基础上的和谐共生、利益共存。人们只有充分尊重他人、充分保护自然,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给自己权利,首先是给他人以权利、给后人以权利。人的权利与社会、自然是高度统一的,尊重他人、尊重自然也是尊重自己。

  创制范文篇4

  关键词:舒伯特艺术歌曲诗词钢琴伴奏

  “艺术歌曲(德文Lied)是十九世纪初由诗歌与音乐结合而产生的浪漫主义抒情音乐形式。是以抒情诗为基础为独唱而写。主用钢琴伴奏、专业创作的歌曲。”弗朗茨.彼得.舒伯特是“艺术歌曲之王”,浪漫主义音乐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艺术歌曲在其创作领域占有重要地位。舒伯特的艺术歌曲在诗乐合壁、词曲交融中体现着自身的艺术价值,给人以淳美的感受。其六百余首艺术歌曲作品的诗歌、曲调及钢琴伴奏水乳交融相辅相成,共同担负起艺术表现的重任,而三者同时又有各自的独立性。

  一、舒伯特艺术歌曲之诗词

  歌词一般由诗人、词作家或剧作家写成。歌词的美即它的结构形成、形象意境的美。“它的作用在于以言简意赅、形象生动并且适于歌唱的语音,把歌曲中所要表现的生活内容、它的形象、意境和思想具体地揭示出来。它是歌曲综合美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舒伯特的艺术歌曲歌词,主要以十九世纪杰出的浪漫主义诗人歌德、席勒和海涅等人的抒情诗为主。这些抒情诗内容简短精悍、寓意深刻优美典雅,有很强的浪漫情调与抒情风格。舒伯特这位天才的旋律作曲家,善于把诗歌变成音乐,旋律像永不枯竭的泉水不断涌现出来,赋予歌词以诗的品质与内涵,把歌曲的艺术表现提至更高的水平。在聚集着画家、诗人、文学家在内的艺术沙龙圈子里,彼此影响,激发灵感,促使艺术歌曲走向直观诗化,呈现出文学化的倾向,舒伯特深受浪漫主义影响并使音乐诗化,诗音乐化。

  处于奥地利封建专制复辟时代,理想与现实、艺术与生活矛盾中的复杂心境和感受,浪漫主义的文艺思潮应运而生。以文艺作品抨击封建制度,预示人类美好的未来。将艺术家们个人的理想禁锢在梦幻的王国里,常以抒发个人对大自然的热爱,对纯洁爱情的向往的情感为创作手段,以消极态度回避理想与现实矛盾的表现。如由列露斯塔普作词的《小夜曲》:就是把青年恋人向心爱的姑娘倾诉爱情的美妙意境栩栩如生地描绘出来。歌词充满浪漫主义抒情风格,迷人的夜色充满恬静、幸福的浪漫情趣。又如,舒伯特l8岁创作了由歌德叙事诗的浪漫主义奇妙意境的艺术歌曲《魔王》,是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语言与音乐完美结合,生动刻画艺术形象的典范作品。一如莎士比亚的《听听云雀》等等。舒伯特的文学观由于对自然的热爱而充满活力,他以音乐衬托语言,即使是平庸之作,在其笔下亦斐然成章,用音乐将诗人无力表达的意境和情感表现出来,提升其艺术境界。例如名不见经传的诗人舒巴尔特得以流传不朽的作品《鳟鱼》激发舒伯特的创作灵感。20岁的他将这一引人深思的政治题材以抒情的笔调道出诗人真实的思想情感一渴望自由。“《鳟鱼》现象”是舒伯特所处时代的真实写照。

  二、舒伯特艺术歌曲之旋律

  旋律的创作是艺术歌曲创作的关键和灵魂,旋律的创作更多体现作曲家的灵感与智慧,及对歌词独特的理解方式与表达方式。旋律由不同音高的音符按一定节奏组成。旋律的美在声乐综合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构成声乐艺术美的主体,用来集中传达歌曲的情感与精神内涵,表达人对现实生活的内心感受。”根据歌词创作的诗的意境谱写的歌曲旋律蕴藏着深刻而又丰富的内涵。舒伯特艺术歌曲的变化曲调丰富多彩。(大致有单一曲式的多节歌,如《流浪》、两体(A+B)曲式存在着突出的对比性特点的,三段体(A+B+C)曲式、如《她的肖像》)变化,对比的手法,深入、细致地刻画人物的精神面貌。这正是舒伯特创造感人音乐艺术形象的神韵所在。在运用音乐调性、调式方面,采用大小调调式变化加强音乐表现复杂多变的情感色彩,使旋律优美流畅,婉转的特点。例如《菩提树》描写菩提树下的白天与星夜不同时间的景与情。

  “音乐的表现形式:调式、调性、音高、节奏、速度、力度、音色、和声……在同歌词结合抒发感情时,引起人们对音乐形象的联想与产生的表象更容易形象化。”从舒伯特创作的艺术歌曲中我们感受到舒伯特更多的是他的内省性的自我对话,充分运用音乐表现手段,塑造完美的艺术形象。作曲技法高超,往往去刻画幻想的主观世界和对未来幸福自由的向往和渴求抒情性、自传性。个人心理刻画成为浪漫乐派典型代表舒伯特艺术歌曲的创作特色,侧重于感性胜于理性。音乐细致又奔放、无拘无束、淋漓尽致。驾驭乐思达到寓情于景,使情景水乳交融,从而叩击千万听众的情感之窗。能使那么多人动心动情,确如贝多芬所说:出自内心,才能进入内心。这正是舒伯特创作风格中典型特点。扑捉、刻画鲜明的音乐形象的功力和灵感源自何处。唯有舒伯特最合人们美学理想的初衷,感慨舒伯特心有灵犀对诗词的领悟深入骨髓,旋律的空间感和空间感是多么具象,让人们深切感受到其深刻的艺术感染力。一如采用威廉米勒的诗句而作的两部伟大的声乐曲《冬之旅》和《美丽的磨坊女》等作品。

  三、舒伯特艺术歌曲之钢琴伴奏

  钢琴是为艺术歌曲伴奏最优美、谐和的伴奏乐器。从舒伯特开始,钢琴伴奏音乐突破了古典乐派的对位与和声的衬托作用,将钢琴伴奏作为塑造音乐形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伴奏部分音乐也通过一定技巧在钢琴中“唱”出自己的情感,揭示一定情形下人的心理情感变化,同时钢琴伴奏部分不仅要同诗词语感要求一致,也要同曲调协调,也是创造特定意境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比(音色、力度等)感受审美效果。例如舒伯特谱曲的《魔王》。

  钢琴伴奏从始至终使用八度和音的三连音节奏,刻画出急切奔驰的马蹄声,低音旋律又描绘了黑色森里中狂风的呼号。舒伯特用旋律、和声、节奏等各种变化将不同人物的角色特征加以区别;尖锐的不协和和音表现孩子的恐惧;和谐而均匀的旋律,表现慈父对孩子的宽慰;更为温柔而又美妙的旋律,表现魔王的诡计与迷人诱惑;不停顿的三连音创造紧张恐怖的气氛,当三连音突然停止,却又造成主人与马回到了家。然而,怀里的孩子却已经死去的悲惨结局。

  极富戏剧性的钢琴伴奏,为《魔王》的表现增添巨大的艺术魅力,前奏间奏到尾奏,保持内心音乐的连贯和统一性,琴、歌、词彼此形成完美独立形象真正的二重唱,巧妙对立,体现以琴去唱。《鳟鱼》《小夜曲》《纺车旁的葛丽卿》等艺术歌曲的伴奏或再现风声和马蹄声,或描写鱼翔浅底,或模仿曼陀铃的琴声,或暗示纺车的转动无不曲尽其妙!

  四、舒伯特艺术歌曲的演唱风格的掌握

  创制范文篇5

  1991年8月1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就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中,在国家尚未立法而由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该条例的制定和出台,为保护债权人和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公正有序地进行,促进积极合理利用外资工作向纵深领域拓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适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重温一下当时立法的情形,因之以为纪念,倘若从中得到些许启示,则善莫大焉。

  背景:创新机制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

  从全国来看,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城市。据统计,2003年底,上海合同利用外资110.64亿美元,批准了4321个项目,累计有108个国家和地区来沪投资,涉及投资领域已由工业、农业扩展到商业和服务方面。而在立法当初的1990年,上海合同利用外资仅2.14亿美元,批准了203个项目。13年间的喜人变化,预示着外商来沪投资的势头迅猛,突显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当时,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独立的清算法律,使很多外商在同我方合资合作过程中,经常性会碰到一个问题:担心合同期满或濒临破产时,因无法可依而不能进行公正合理有序的清算,致使有些外商来沪投资举棋不定,或持观望态度,或望而却步,一度影响了上海招商引资工作的进展。

  为打消外商的疑虑,改善上海的投资环境,有必要创新机制,率先立法。从当时情况看,上海在全国先行制定这个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应当是具备的,然而经验阙如。全国人大积极地鼓励上海能率先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先试先行,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再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兄弟省市也希望上海能先行一步,搞一个地方性法规,总结经验以资借鉴。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很大程度上促使上海先行立法的,那就是当时上海已有不少的三资企业合同期行将届满,等待清算,而法院又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不能介入裁决。基于此,市人大财经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1989年3月开始起草制定这一条例。

  过程:深入调研提高法规审议质量

  从开始起草到正式出台,历时两年半。1990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初审到最后通过,修改了三稿。在此期间,市人大财经委的同志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为了让委员们了解更多的情况便于提高审议质量,他们多次召开座谈会,请有关专家、学者、三资企业中方负责人、外方负责人以及高、中级法院经济庭的负责人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从各个方面进行论证。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第25次会议上,委员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带着委员们提出的问题,起草小组同志两次赴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征询意见。同时,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结合我国国情和上海特点,还大胆吸收了英、美、德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企业法和有关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做法与通行惯例。值得一提的是,1991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在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十九章“破产清算”的有关内容,为法院介入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条例的顺利通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意义:制度性保障改善上海投资环境

  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三资企业对象采取不同的清算方法,将清算分为三个层次,即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在国外一般只有一种清算方法。同时,在清算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外商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公开公正合理。如在确定企业资产评估的原则时,明确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合同、章程无规定的,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同、章程无规定,投资各方协商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创制范文篇6

  关键词:非母语;广告传播;策略

  前言

  营销全球化的趋势,要求广告传播与其相适应,实现全球化。这对广告创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及政治经济背景,不同文化群体有不同的语言文字、价值观念及消费形态。传统广告文案研究的着眼于单一文化背景下进行,其原则和规律无疑难以适应全球化广告创作。尤其是广告文案创作。海尔集团1997年由广东华视广告公司制作出“海尔:中国造”(Halr;madeinchina)核心广告语,来塑造海尔全球化品牌形象,成效甚微,而不得不重新回到“海尔,真诚到永远”这一广告口号上。随着我国企业营销活动全球化发展,类似问题一定也会越来越多,跨文化广告传播这一研究课题也会日益被关注。跨文化广告用语标准化好,还是应民族化?或者是应本土化?人们很难得到一个统一答案,但笔者以为可通过分析,探究出跨文化广告创作的一些基本策略。

  一、文化差异对传播的影响

  理解文化差异包括认识实质性知识和解释性知识两个层次,前者可以从报章杂志获取,后者唯有通过文化参与才能感觉到。如了解当地人的处事态度、生活观念及个人愿意在社会扮演的角色等,只有通过深人的人际交往才能了解到。北美与西欧文化同亚洲文化相比,更现世化(secularization),个性化,属低背景文化。因此适合中国、日本广告特点的间接隐晦、强调象征意义、突出社会地位、富有人情味和幽默性广告,在西方文化背景下,则会让消费者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雀巢咖啡..味道好极了”的广告语,在中国备受赞赏,但如在德国,受众马上的反应肯定是:“怎么好?”因为德国人处事严谨而认真,广告人创作广告语所采用的编码方式和情感方式的偏好,都打上了其文化背景的烙印。在广告人本土文化中,往往不存在因文化差异而导致理解冲突或偏差,但在不同文化区域,这经常出现。熊猫在世界多数国家受到欢迎,因此“熊猫”这一品牌名意译成各种语言,都引起美好的联想,但在奉行伊斯兰教国家的品牌广告,却遭到攻击和抵制,因熊猫外形象肥猪,也被认为是忌物。跨文化广告创作必须充分了解并尊重与受众国的文化差异,谨慎用语。

  二、尊重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

  由于宗教信仰不同,不同国家对不同广告表现和不同商品持有不同态度。美国骆驼牌香烟吹遍全球的广告名言“我宁愿为骆驼行一里路”,潜台词为烟民为买骆驼烟,宁愿走到鞋底磨穿。电视画面是烟民高跷二郎腿坐在神庙前,皮鞋底磨穿之洞最为抢眼。该广告在泰国一播,泰国举国愤慨,原来泰国盛行佛教,佛庙乃至尊圣地,脚底及污秽之处,在神庙前亮脚丫,实属大逆不道。而日本索尼广告也遭排斥:释迎牟尼闭目人定,但一会儿竟然凡心萌动,睁开双眼,随着音乐不停摇摆……此时广告语亮出“索尼,让佛祖动心”。这则广告创意不可谓不佳,但却招致外交抗议。欧洲天主教徒认为沉溺于沐浴妆扮为不当行为,因此极少用沐浴露,许多国家宗教教义教人刻苦勤俭,因此洗衣机等节省体力的商品被视为奢侈品而绝少使用。广告撰写若不了解并尊重各宗教信仰的特点及影响,往往会犯大错误。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国家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形成的,一时不易改变的行为、倾向和社会风尚。不同国家风俗习惯不同,造成了对广告用语创作的不同心理要求。我国“雪蛙”食品,在国外宣传竟使消费者产生肮脏的感觉,因西方国家把青蛙与蛤蟆当一回事,是丑陋和令人不快的。在美国,鹿能引起美好的联想,被认为具有阳刚之气的涵义,而在巴西则是同性恋的俗称。鸭子在我国俗文化中指男妓,欧美人忌用数字"13",而中国、日本忌用“4",黄色在中国被象征为尊贵与神圣、而在西方则被象征下流和淫秽。广告语的创作技巧使用,幽默、双关、谐音等,都必须吻合受众国的风俗传统,产生正面理解及联想,否则会事倍功半。

  三、迎合当地价值观念

  美国著名广告语“justdoit”在香港电视上播放时,译成“想做就去做”,这一广告主题在标榜个性自由的美国,是不会大惊小怪的,但香港作为华人社会,自律具有传统心理优势,因此不少消费者认为该广告有诱导青少年干坏事之嫌,纷纷投诉,后来将广告词改成“应做就去做”,才平息风波。我国中老年服装广告,往往强调端庄稳重,这在西方社会则行不通。西方不像我国强调年龄资历,而从心理上排斥稳重老成的观念,以青春、活力、愉快为崇尚,老人也不服老。美国通用面粉公司为在日本推销配好的蛋糕粉料,在广告中宣传:做蛋糕就像做米饭一样容易,几乎没有起到效果,后来才知道这句话伤害了日本家庭主妇的感情,因为日本妇女认为做米饭要有很高手艺才行。美国人对个人卫生很讲究,但欧洲天主教国家认为身体乃天主所赐,过分卫生是多余的。因此当“格林”牙膏以“本牙膏为三餐饭后刷牙的人所必备”作广告语时,在欧洲根本行不通,因为欧洲人认为三餐饭后刷牙,简直是怪癖。同样是奋斗者群体,美国奋斗者追求娱乐性、时髦和快速汽车,而日本却对昂贵的音响系统和花边窗帘感兴趣。迎合当地价值观念,才能使广告的商品被接受,广告才能打开产品市场。

  四、规避民族情绪的消极影响

  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都容易产生民族文化优越感,即对自己文化中已知和熟悉的事物有着强烈的认同感,而往往贬低外来文化中的未知的和生疏的东西,这种优越感往往又与自卑性的敏感情绪相伴而生。广告活动中,这种情绪往往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广告创作者容易下意识地以自身的民族文化经历为经验基础,以其国内的见解来作为解决异域文化差异的参考准绳这将会导致广告人产生文化幻觉,从而模糊、淡化其对文化差异的感觉与科学判断能力。本文开头提到的海尔广告语Madeinchina,即有民族情结,仿佛是要为中国人争气。这是一种典型的弱民族心态。其二,受众民族对外来产品往往较敏感,这一点往往又成为当地厂商制造排外情绪、巩固市场地位的手段:像“非常可乐,中国人自己的可乐”之类广告词,就暗含了民族排外情绪。对外来品牌往往阻碍不小,尤其在市场开发阶段二因此广告避免与当地品牌引起冲突,用语不要触及受众的民族敏感点。

  五、用语习惯适用原则

  跨文化广告传播最明显的障碍就是语言文字隔阂,精通受众国的语言,适应其语言习惯及特色,是跨文化广告用语的基础和保证:广告文案创作单靠字典释义是不够的。CUE作为美国一个牙膏的品牌名,在法语理语里却是屁股的意思。“达特就是力量"(Dartispower)作为关国克里斯勒汽车公司的广告口号,备为流行,译成西班牙语,则暗示成为缺少性活力者的需要品。缺乏对一种语言的情境理解力,犯语义错误往往还自蒙鼓中。

  广告用语修辞也与一国语言习惯和生活体验相关。如我国商品广告用百合象征“百年好合”,用“一朵莲花一条鱼”象征“连年有余”,取谐音,图吉祥,用在别国,只会让人百思不解,百事可乐著名的英文广告语“Comealivewithpepsi"(请喝百事可乐、令君生气勃勃),译成德文变成“与百事一起,从坟墓中复活”。"Fitisbest”作为英文广告语,简洁、对称、有音韵美,译成汉语:“合适的就是最好的”,逊色多了。

  各国语言都有约定俗成的缩语,这经常困扰文案写作,因缩写不规范往往贻笑大方:《欧洲贸易杂志》将巴西宣传公共福利进步的主题广告中“社会一体化计划”

  (ProgramadeIntegracaxociae)缩写成PIS,结果“ThisisPIS",就成了“尿裤子了”的意思。

  跨文化广告语撰写最好用当地语言撰写,且不要简单地用两种语言置换,刊播前最好请当地行家过目,以免不良引申义。

  六、适应文化教育程度

  发达国家,国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而发展中国家文盲、半文盲较多,中国以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为基本国策,重视大众教育水平的提高,印度则以精英教育为国策,侧重精英人才,国民总体受教育水平则偏低,因此在印度,英语是精英语言的体现,而下层人民许多人不识字,常规的文字促销就很难行得通,利用口语化特征的形象视听语言进行广告宣传,效果则往往好得多。文化水平不同的人对同一广告语的认识和理解往往截然不同,广告用语一定要适应受众国目标受众的文化教育水平,在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文化教育程度高的国家,广告语一定要讲究艺术水准,否则不会被重视,而在印度,非洲一些国家,用语土一些,直白一些,效果会更好。

  七、规避当地政策法规

  不同国家有各异的政策、法令。有关广告实施的法规,直接限制、影响着跨国广告的进行,广告创作前必须先调查了解清楚。如德国禁止使用比较广告,比较式广告文案,在德国则不能刊播。日本规定电视广告一则不能超过巧秒钟,长文案在日本电视广告中即会成废纸。在意大利,“除臭”、“排汗”这类普通字眼也不能在广告中出现。在我国利用色情作广告是绝对禁止的,而在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则可以大胆巧妙采用。如对一国法律、政策烂熟于心,广告用语可使用规避手法,既实现广告目的,又绕开政策限制。

  八、文化优势融合原则

  美国通俗文化风行世界,麦当劳快餐店广告裹携着美国文化遍布全球,但麦当劳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菜单,在法国配有香槟,在英国配有威士忌,在德国有啤酒,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有果味奶茸,在中国则配有红茶‘这种融合两种文化优势的原则在广告中同样很重要,一方面要有本民族文化特色才能吸引受众,另一方适应受众文化才能被接受。可口可乐在中国春节期间广告舞出中国龙,百事可乐送出千千万万副春联:“百事可乐迎新春,七喜临门度佳节”,丰田“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的广告语,确实让我们觉得技高一筹。运用民族特色来宣扬产品,能形成独特的广告风格,这与世界化不是冲突的。法国香水、时装广告如不以其浪漫国度特色为卖点,肯定黯然失色。万宝路广告正是告诉消费者其产品来自“牛仔之国”才大行其道。一个国家、民族独特的气质,精神传统、美学观念以及特有的文字,图案色彩,都能构成跨国文化广告的鲜明个性,融合在广告创作中,选择当地易理解的方式表现出来,往往是避免其淹没在广告信息中的高招。

  九、核心定位标准化与相关要素当地化结合

  全球化广告可降低制作成本,形成全球统一的品牌形象,但需要寻找到在各种文化中具有同等效用的广告词,却是十分困难的事,一个可把握的原则是把品牌的核心定位标准化,允许品牌其他要素当地化。如香奈尔广告在全世界宣传同样的人类需要:看上去漂亮。斯沃奇手表向人们诉求娱乐需要。玉兰油定位为成年妇女用的面霜,但针对不同国家取了不同的名称:宝洁也根据不同文化为其洗发水命名,但都使用同样的广告词:wish-and-go。高科技产品广告用语更易采用标准化,而食品广告语则应当地化多一些,因为吃喝习惯通常受信仰及文化约束大些。

  十、适应全球性趋势,引领消费观念

  创制范文篇7

  关键词:巴黎浪漫主义钢琴创作特征

  查尔斯·亨利·瓦伦提阿尔肯(1813-1888),法国作曲家、钢琴家、钢琴教育家。阿尔肯从小即显露音乐天份,为天才型儿童。“他六岁进入巴黎音乐院,八岁获得视唱第一名;九岁时,凯鲁比尼曾经赞誉其为同龄孩子中最闪亮的一位;十岁获得钢琴比赛第一名;十二岁获得和声比赛第一名;二十岁获得管风琴比赛第名;十六岁至二十三岁即在音乐学院教授视唱课程”。阿尔肯终生任教于巴黎音乐学院。“阿尔肯在孩童时期即享有声誉,时常受邀在莫丝科瓦公主的宫中演奏”。他的老师钦莫曼对阿尔肯爱护备至,细心教导,并引领阿尔肯进入巴黎文化社交圈。在那里他认识了雨果、乔治桑、李斯特、肖邦、大仲马、小仲马等社会名流。生性孤僻不喜欢与人打交道的肖邦与阿尔肯相处融洽,两人相知相惜。阿尔肯也极为欣赏崇拜肖邦,二人后来成为密友和邻居。时常互换学生并同台演出。1838年,阿尔肯和肖邦合开了一场音乐会,使得阿尔肯名声鹊起。在1844年,阿尔肯举行了两场音乐会,肖邦和李斯特出席,并评论他的演奏“坚实有力,华丽且简洁严谨”。音乐界把他作为当时主流的顶尖钢琴家。他晚年经常在艾拉音乐厅或普雷耶尔音乐厅举行音乐会,曲目广泛,把各时期的作曲家以年代排列,做系列性演奏,并向听众广为传播贝多芬后期及舒伯特的钢琴音乐,“在当时的音乐家疯狂热衷于浪漫乐派渲染夸张的音乐表达的十九世纪后期是一件很不寻常的事”。

  一、创作分期

  1.早期(1828—1840)。浪漫主义较之古典主义,更多的强调个人情感抒发和自我个性的张扬。阿尔肯出生于古典主义尾声,成长于浪漫主义风行的年代。巴黎,浪漫之都,音乐史上的浪漫主义在巴黎的生根发芽有其必然性。良好的氛围使得当时的巴黎成为欧洲艺术和音乐的中心,浪漫主义的根据地,是当时浪漫主义作曲家最为集中的城市之一。其与生俱来的艺术气息抚育着一代又一代大师。肖邦、李斯特、柏辽兹、雨果、罗丹、德拉克罗瓦等都在这里实现着他们的艺术理想,而浪漫主义音乐伟大之处就在于这一时期将钢琴音乐又推向自贝多芬之后的另一个高峰。19世纪的钢琴和莫扎特时代的钢琴与音乐已大不相同了,钢琴制造工艺经过工业革命的洗礼已经重新获得新的生命.它被扩大并改进了机械装置.使得它能在任何力度水平发出结实而丰满的声音。能在各方面满足对表情和技巧的要求,到这一时期,钢琴已成为浪漫主义乐器之王。阿尔肯得益于这个伟大的时代,顺理成章地成长为重要的作曲家、钢琴演奏家、钢琴教育家。

  2.中期(1844—1861)。经过了早期的学习与融合后,阿尔肯的钢琴音乐创作逐渐加入了即兴曲、诙谐曲、幻想曲、舞曲、练习曲、奏呜曲、赋格、前奏曲、触技曲、协奏曲等各类音乐体裁与形式。除了钢琴作品.他还创作了少量的歌曲,管弦乐作品和室内乐。他的交响曲,管弦乐作品和室内乐几乎都与钢琴有关。

  3.晚期(1862—1873)。这一时期开始偏向可以在管风琴上演奏的踏板钢琴音乐创作,在规模上也逐渐扩大。例如作品编号39:虽名为练习曲,其难度和长度超出练习曲的范畴。这一时期的作品共分为两册。上册有七首作品。前三首分别为个性不同的单一练习曲,后四首则为标名《交响曲》的四个乐章。这是用钢琴弹奏的交响曲,阿尔肯期望能在钢琴上演奏出整个管弦乐队的华丽音响。

  二、创作特征

  1.对比性与技巧性

  阿尔肯的音乐大部分是为钢琴而作,它的特征为:既狂放而又内省,在线条清晰的曲式轮廓内带有即兴的华彩成分,音乐呈现长短差距较大,创作时不均衡的现象。有些作品长度不超过十二小节,而有的作品却需要半小时才能演奏完。例如作品33号《大奏鸣曲》,被认为是继贝多芬《槌子键琴奏鸣曲》之后最长最难的奏鸣曲.又是美国近现代作曲家艾夫斯之前的最为古怪的奏鸣曲。编号作品39之8、9、10o这首协奏曲规模宏大,仅第一乐章演奏起来就需要半小时,乐谱长达73页。作为巴黎当时第一流的钢琴教师。他所作的钢琴音乐作品技巧惊人的复杂,难度令人望而生畏。对演奏者的演奏能力的要求较高.在他的作品中时常出现快速大跨度的和弦连接和琶音跑动。例如作品39之l1:标题为《序曲》,其最后一首由25段变奏组成,标题为《伊索的飨宴》,要求演奏者以超人的钢琴技巧在音乐上刻画一座动物园以及里面的各种动物形象。他将音乐作品标题化.主题更为拟人形象化!这些也对后来的另一位法国作曲家圣桑创作《动物狂欢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标题性与模仿性

  阿尔肯是一位具有个人原创力的音乐家。他对巴赫、贝多芬、肖邦等大师的敬仰体现在对他们的音乐的吸收与融合上,再直接反映到其创作中。他的音乐有其个人独特的音乐语言。在音乐的表现上给予后人启发,他就像先知,预告了未来创作的方向。而阿尔肯在钢琴技巧与标题性的拓展上,其成就不亚于李斯特,例如:作品标号63的大奏鸣曲《素描》,其标题为《人生的四个阶段》,以音乐描绘人一生中四个阶段:第一乐章诙谐曲,描述人在二十岁的生命:第二乐章描写三十岁的情景;第三乐章慢板描述四十岁的经历;第四乐章极缓慢,描述五十岁的心境。乐章的速度随著年岁的增长愈趋缓慢,最后归於终寂。十九世纪后半叶是一个无限发展新音响的时代,作曲家们不遗余力地去开发新的音色与声音。阿尔肯在作品中常运用模仿自然的音乐语言,如作品之四十五,用钢琴模仿边鼓的效果;作品六十:模仿蟋蟀的叫声;作品六十一,模仿火车的声音。其节奏中也充满着不规则的手法,如作品三十二:有五拍的乐曲,也有七拍的乐曲。这些都预示了早期现代音乐的走向。作品七十六是分别给左手,右手及双手写作的练习曲。为19世纪末俄罗斯神秘主义大师斯克里亚宾,法国印象主义大师拉威尔及戈多夫斯基等人写作左手钢琴音乐提供了新的创作思路和灵感。

  3.回归性与哲理性

  浪漫主义时期的音乐家大多数都热衷于炫技的表现,对技术的追求使得对音乐本质的要求变得更低。在这方面阿尔肯晚期开始极力避免走伤感的沙龙音乐的极端,也开始避免毫无意义的炫技的极端,他认识到风格和技巧主要取决于音乐的内容,更多的注重音乐本质的表现和通过音乐对人生哲理的思考。像这一时期的作曲家兼演奏家如舒伯特、舒曼、门德尔松、勃拉姆斯等都开始返璞归真,抛弃多余的装饰和炫技回归到真诚理性的钢琴音乐中来。阿尔肯又将复杂的炫技和理性相结合。技巧创新不纯粹是为了炫耀,而是为了得到最符合音乐表情设计的音乐语汇,所以尽力将音乐形象化,使得作品富有戏剧性。他没有深刻的民族主义情节影响而产生像肖邦的波罗乃兹、李斯特的匈牙利舞曲等不朽的作品,但仍然可以在他的钢琴音乐中感受到真挚而热烈的艺术思想,以及对人生哲理的思考。

  创制范文篇8

  行政公诉是一种检察官针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类型,从国外行政公诉的发展过程看,这种诉讼之所以由检察官提起,是基于其公益代表人角色的定位;行政公诉能够弥补传统行政诉讼仅仅由利害关系人发动的局限,从而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这一制度也填补了审判权监督行政权时“不告不理”的空白,有利于检察权配合审判权以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

  【关键词】行政公诉;公共利益(公益);检察官;监督

  当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由公民个人以其弱小的势力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强大的政府公力相对抗而寻求救济,这在公力救济不发达的背景下还情有可原,但当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的势力发展到足够强大时,其就应当作为维护公益、控制约束政府行为的主导力量。当然,检察官提起行政公诉无须以剥夺公民的诉权为前提。深入考察国外的行政公诉制度不难发现,这一制度基于检察官的公益代表人身份而产生,它弥补了传统行政诉讼对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的缺陷,并强化了检察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一、检察官定位公益代表人催生行政公诉检察制度从诞生发展至今,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都有其自身特质,但其社会公益代表、法律守护人的身份和客观超然的地位却是一致的,这一点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检察官一般站在客观立场,追求案件事实真相,审查案件并进行诉讼,同时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处于利益衡量的中枢地位。检察官负有客观、中立、全面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是社会正义的探求者、追寻者和实现者,也是公共利益的最终弘扬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检察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1.检察官产生伊始是国王利益的代言人,但随其发展,逐渐演变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法国是现代意义上检察制度的发源地,13世纪以后,法国国王设立人职位,国王办理私人事务,并可以代表国王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随着刑罚观念的发展和王权的扩张,国王官开始参与追诉并逐渐扩大其追诉权的范围。到法国大革命初期,上述国王官已经演变为公益代表人即检察官,成为国家官员的一种,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独占了公诉权,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对罪犯提起诉讼,并且有指挥监督预审法官和执行判决的权限,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1]“法语中检察官一词的‘procureur’,其法源就出自前述的国王官(procureurderoi)。正如这一法源所表示的那样,procureur不仅指追诉官而且也指公益代表人。[2]”英国检察制度也是从国王的法律人演化而来的。从公元13世纪开始,英王开始派律师代替他起诉。1461年,国王律师更名为总检察长,同时设置“国王的辩护人”,1515年,国王的辩护人更名为副总检察长。之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己的检察制度,但在内在品质上,都具有了国家公诉人和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定位。在德国,检察官居于“法之看守人”的地位,具有实现并维持法治国家之历史性、社会性的意义。[3]沙皇俄国检察官甚至被称为“沙皇的眼睛”,是国家的诉讼代表,也是法律的守护神。从检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上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把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作为检察官的核心价值理念。正如美国辛普森一案的辩护律师德肖维茨所说:“他们(指检察官)代表的是法律与秩序、他们代表受害者与人民或者州政府、他们抗诉罪人——至少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是这样的。他们是公仆;他们站在真理与天使的那一边。[4]2.检察官公益代表人的角色突出体现在刑事领域。我们注意到,尽管检察官最早是国王(后来演变为国家)的民事利益人,但是其得到迅速发展并最终确立国家权力结构中国家和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地位,还是得益于检察官在刑事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官是公益的代表,是以社会公益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由于检察机关不是这种公诉权的所有人,因此不能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那样任意处分它,而是得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行使。检察官发现被告人不应当起诉的,就不应提起控诉;已经提起的控诉有错误的,检察官就应当通过撤回、追加或变更起诉等方式予以更正。检察官客观公正的维护公共利益在大陆法国家自不待言,即使在英美法国家也有很好的实现。如在英国,普通法判例和律师行为守则均规定检察官不能不惜代价地谋求胜诉。控方律师对被告人负有公正义务并应当公正行事。英国法官阿沃瑞先生指出,检察官不应当追求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决,他们应该进入协助实现正义的执法者的角色。英国现行的《律师行为守则》规定,控方律师不应当千方百计地试图获得定罪,他不应当把自己视为一方当事人出庭。他应当公正无偏地向法庭展现构成控诉案件的全部事实,并应当在本案可能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上协助法庭。在加拿大,检察官不是一个律师而是一个“司法官员”,他负有客观公正行事的义务。[5]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兰德法官指出:“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获得定罪,而是在陪审团面前提出检察官考虑的与被控为罪犯的内容相关的可信证据。检察官有责任保证所有因素的可获得性法律证据被提出:它应被施加其合法力量而被坚定地执行,但它也必须被公平地执行。检察官的角色排除了任何赢和输的观点,其功能不是像民事诉讼带有较大的个人责任性色彩,其所肩负的而是一种公众责任。他们应怀着一种对司法程序正直、严肃、公正的坚固信念而有效执行。”[6]3.检察官公益代表人角色贯穿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成为构建行政公诉的源动力。尽管国外的检察官主要在刑事领域发挥作用,但其从来都没有放弃过在民事、行政领域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民事公诉、行政公诉就是检察官维护被侵害公益的法定形式。尤其是进入现代以来,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纠纷案件空前地增多,在此背景下,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的思潮开始超越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思想,体现到民事和行政诉讼环节,个人权利自治的思想开始和公序良俗原则相结合,相应地检察官在维护公益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加强。检察官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的代表者”,在一些国家的民事、行政诉讼领域过去已经发挥作用的,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去保护公共利益,而过去尚未介入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也开始逐步建立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制度。截止目前,世界上很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检察机关提起或者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条款。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波兰、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蒙古、越南、朝鲜、秘鲁、比利时、希腊、瑞典、瑞士、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芬兰、委内瑞拉、哥斯达黎加、斯里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