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替诺福韦十八烷氧乙酯片I期临床试验-替诺福韦十八烷氧乙酯在健康受试者中Ia期
1
有任何临床严重疾病史或有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疾病或血液系统、免疫系统、精神疾病及代谢异常等病史者;
2
有严重过敏性疾患史或过敏体质者,或明确对本品或其制剂成分过敏者;
3
曾经患过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及肝、肾疾病者;
4
曾经患有慢性感染性疾病,例如结核病;
5
试验前4周内患过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或接受过外科手术者;
6
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液生化检查等)发现有临床意义异常者;
7
ALT、AST检查结果超过正常值上限1.5倍者(不含1.5倍);
8
Scr、Urea检查结果超过正常值上限者;
9
心电图、胸片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者或生命体征异常者(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心率100 bpm);
10
HIV检测阳性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检测阳性或丙型肝炎检测阳性者;
11
目前有大量饮酒(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 [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戒烟未满3个月者,或者研究期间不能禁烟禁酒者;
12
试验前3个月及试验期间服用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一年及试验期间服用硬毒品(如:可卡因、苯环己哌啶等)者;
13
酒精呼气检查、烟检或药物尿筛检查呈阳性者;
14
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15
研究入组前7天内食用过特殊饮食(包括柚子和/或黄嘌呤饮食等),或研究入组前48小时摄取了巧克力、任何含咖啡因食物或饮料,或研究入组前24小时内服用过任何含酒精的制品,或不愿意在研究期间停止摄入以上制品者;
16
试验前30天或试验期间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包括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奥美拉唑;抑制剂包括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
17
在试验前14天内服用过任何药物者;
18
在试验前3个月内参加了任何药物临床试验者;
19
试验前4周内献过血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结束后4周内献血者(>400毫升);
20
筛选或给药前1天女性血HCG阳性;
21
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