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审查操作指引(六)

  第六章

  辨认笔录的审查操作指引 

  Image

  辨认笔录的概念

  辨认笔录是指侦(调)查人员在审查或调查过程中在侦(调)查人员的主持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被调查人员、证人对涉案人员、物品、文件等进行辨认时,记载辨认情况和结果所形成的文字记录。Image

  辨认笔录审查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审查辨认笔录的形式

  1. 辨认笔录的进行要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若有违法笔录的合法性、结论的真实性则存疑。

  2. 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辨认参与人员是否签署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的所有参与人员(调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要保证人数,都应当签名确认,且签名应当真实。

  (2)审查辨认笔录是否记载辨认人、辨认对象的详细信息。审查时要注意辨认笔录附件中是否附有详细记录辨认人、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

  (3)审查辨认笔录是否记载辨认过程。辨认笔录应当记载辨认过程,且载明的辨认过程与实际过程应当保持一致。

  (4)审查辨认笔录是否记载辨认结果。辨认笔录中国应当明确与案件相关的人或物是否在被指认对象之中,同时在相应照片上辨认人还应捺印确认结果。Image

  (二)审查辨认主持人员资质

  1、辨认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侦(调)查人员或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这样的要求既是合法性也是结论准确性的保证。

  2、具体审查规则

  审查时应注意主持辨认活动的必须具有侦(调)査资格,且具有资质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少于规定人数时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Image

  (三)审查辨认人的情况

  1. 辨认人个人情况的差异在实施辨认活动时应遵循一些特殊性的规定,以此才能保证辨认结果的准确性。

  2. 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辨认人为未成年人时,是否有适格成年人在场。重点审查辨认人为未成年人时是否有是个成年人在场,辨认人为女性未成年人时还需要女性工作者在场。

  (2)审查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条件。重点审查辨认人自身主观方面是否具备辨认能力能否保证辨认结果的客观真实;审查辨认人辨认时是否具备辨认的客观条件以确保辨认结论的真实性。Image

  (四)审查辨认时间

  1.对于辨认时间的审查应重点关注时长、时机以及非正常时机辨认对辨认结果真实性的影响。

  2.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是否存在同时辨认情形。辨认应当遵循个别进行的原则,若同时组织多人辨认或者同一见证人在同一时间见证多人,相审查是否存在同时辨认情形。辨认应当遵循个别进行的原则,若同时组织多人辨认或者同一见证人在同一时间见证多人,相关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相关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2)审查辨认时机是否合理。重点审查辨认活动与询问活动相隔时间较长的情况,以此确定在案辨认笔录能否还原客观情况、是否存在隐藏辨认笔录的情形。

  (3)审查辨认时长是否合理。审查时重点关注辨认时间过长或过短的情况,上述情形都可能影响辨认笔录的真实性。

  (4)审查辨认笔录载明的辨认时间与实际时间是否一致。通过比对辨认录像资料,核对辨认笔录载明的辨认时间与实际时间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进行补正或者要求作出合理解释。Image

  (五)审查见证人

  1. 辨认活动引入见证人制度也是为了保证见证程序的合法性和结论的正确性。

  2.具体审查规则

  辨认笔录要重点审查有无适格见证人到场,没有见证人的应审查是否具有合理解释并审查辨认录像资料以确定结论的正确性。Image

  (六)审查辨认对象

  1. 辨认对象的选择以及安排是决定辨认结果正确性的重要保障,对辨认笔录的审查也要关注辨认对象这一要素。

  2.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辨认对象是否清晰、来源是否合法。审查是要重点审查辨认对象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如果提供复印件应当保证来源合法且与原件一致。

  (2)审查辨认陪衬的数量是否充分。审查时重点关注辨认陪衬对象有没有符合混杂和数量原则。辨认 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份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3)审查辨认对象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审查时应注意辨认对象应与混杂的其他对象应当具有相似特征,如果差异明显可辨性不强,无法排除指认嫌疑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4)审查是否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进行了特别辨认。审查时重点关注辨认时有无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进行特别辨认,以排除指认嫌疑。Image

  (七)审查辨认过程、方法

  1.  辨认属于法律规定的侦查取证活动,辨认过程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辨认笔录时重点关注暗示、指认问题;反复、重复辨认问题;违反个别辨认规则问题等。

  2.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是否在辨认前询(讯)问辨认人。通过比对辨认前对辨认人所作询问笔录记载其陈述的特征和辨认对象是否相似或一致,以此审查辨认结论的真实性。

  (2)审查辨认人与辨认对象之间的关系。重点审查辨认人是否认识辨认对象,辨认前已经认识的务必要进行辨认。

  (3)审查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辨认时应单独辨认,如未单独辨认则相应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4)审查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见过被辨认人。审查时发现辨认人辨认前见过被辨认人或其照片的,相关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5)审查是否存在明显暗示、指认嫌疑。辨认时侦查人员有明示或暗示的行为向辨认人告知被辨认人形象特征的,如果影响了辨认结果则相关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Image

  (八)审查辨认笔录的证明力

  1.  辨认笔录在证据体系中通常作为辅助类证据补充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但在其他证据缺失相关证据需要靠辨认笔录加以补强时,辨认笔录便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

  2.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辨认笔录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辨认笔录的关联性主要是指辨认对象是不是与案件相关的人或物,如果不相关则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2)审查辨认笔录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印证或存在矛盾。审查时发现辨认笔录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时,应当综合分析全部在案证据,确定应当采信辨认笔录还是其他证据。

  (3)审查笔录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审查时关注辨认笔录是否与辨认人的陈述相一致,是否违背一般人的认知等,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Image

  辨认笔录的审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105条

  (二)部门规章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217条、258条、259条、260条、262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3条、224条、225条、2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