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未成年人之间的借款效力如何?要不要还?
随着家庭财富的积累,很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都有不少可支配款,未成年人之间有时也会存在借款行为,但是作为还没有工作的未成年人,他们之间的借贷数额不算高,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如若无效,是否会因为该行为的无效,而不需要还钱呢?
小闭和小张是朋友,小闭今年16岁,在校接受教育,小张17岁,辍学在家。2022年4月,小张对小闭说需用钱请别人吃饭,而自己身上没钱,需要小闭借钱周转。小闭觉得二人关系十分要好,遂将自己积攒的寒暑假打零工工资及过年的压岁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陆续借给小张共3825元。但当小闭要小张还钱时,小张却无力还钱。没有办法,小闭父亲只好找小张父母出面商讨此事。但小张父亲说,已经给一千元给小张还款,因小闭要求一次性还款,小张钱不够,所以未还款。经多次催款无果,小闭遂将小张诉至法院。经本院审查,小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将小张父母追加为被告。
经承办法官联系小张父母,小张母亲亦称已经给了两千给小张还钱,但小张将母亲给他还款的钱用于自己消费,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多次给小张父母做思想工作,并对小张及其父母进行警示教育,年满18周岁之后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再由父母为其错误负责,人无信则不立,告诫小张要改变自己不劳而获和挥霍的不良习惯,不能成为失信之人。
最终,小张母亲通过微信向小闭偿还2000元欠款。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款由小张父亲定期向小闭偿还,如果小张父亲未按时偿还,小闭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普法: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民法典》第十八条指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此案中,小闭系在校生,没有生活来源,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争议,小张虽年满16周岁,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张在借款时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故此不能判断小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小张的监护人均对该借款行为予以追认,该民事行为有效。若双方的借款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则双方民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虽然借款行为无效,但是仍需返还借款。
温
馨
提
示
小伙伴们如有合理需求需要金钱,可与家人商量,如遇紧急情况一定要借款,也应第一时间向家长说明情况。未成年人之间,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应避免超出法律规定的,自己所能承受范围之外的借贷行为。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一旦孩子们对他人造成损害,是要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而且,如果家长心里清楚孩子之间确实存在这种借钱行为,最好去劝阻,并且做好教育,如果借钱行为已经发生,不要帮着孩子瞒天过海,要教会孩子懂得担当,这样孩子才能成长为一个正直的人。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未成年人之间的借款效力如何?要不要还?》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