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浅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浅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易培培

  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多发,重大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年龄呈低龄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立法、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协同动作、共同努力。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各项工作,既是职责使命所在,也是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而检察公益诉讼既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时代回应,也是新时期“四大检察”职能同步发展的时代要求。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意,是检察机关不断探索法律监督增长点的创新尝试。

  检察机关既要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要依法惩戒罪错未成年人;既要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也要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既要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未成年人做好综合司法保护。

  

  一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戒与帮教

  第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刑罚作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一旦被定罪量刑,会给涉罪未成年人一生的成长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定刑事政策强调的是“教育优先”,但并非放任不管,也并未完全排斥“惩罚”,而是强调“惩罚为辅”,这样的刑事政策更准确和精练地说是“宽容而不纵容”。

  第二,审慎适用刑罚处罚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比照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第三,多方协作帮教,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社会支持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构架中的重要基石。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推动未成年人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是检察机关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建设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更加重视对整体预防要求的关注,借助不同社会资源,健全多元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在专业社工资源、社会公益组织相对集中的地区发挥主导联络作用,整合优势资源,推动搭建专业帮教平台。而在专业力量相对缺乏的地区,检察机关应积极培育专业司法社工,充分调动学校、社区、居(村)委会、妇联等主体。监督考察方案是开展帮教工作的基础,其制定的核心依据是实际帮教需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社会调查、评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心理状况、犯罪原因、成长经历、朋辈关系、家庭教育等情况,掌握个体的实际帮教需求,通过全面系统的社会调查为针对性制定监督考察方案提供基础性参考依据。对于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监督考察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个体帮教需求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这是监督考察实质性开展的关键。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主导者,应将涉罪未成年人行为表现作为关注焦点,联合多方主体开展帮教,持续动态评估帮教效果,及时调整监督考察方案,保障监督考察工作始终与帮教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相契合。司法实践中,应从提升监督考察方案精准性、推动健全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强化帮教与家庭教育指导衔接等方面出发,持续拓展监督考察的实质化路径。积极与政府各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加强联系,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紧密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救助困境儿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以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合力。大力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主动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第四,家庭教育指导加强家庭保护。检察机关应针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问题,引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道德品质、行为习惯进行全面的培养和充分的引导,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督促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要求监护人反思自身存在的教育监管问题,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坚持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积极与司法、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协调沟通,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优化家庭教育指导,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推动司法保护融入家庭保护。

  第五,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结合办案注意查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存在的隐患,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法制讲座、法制进社区、进学校、进幼儿园、进农村、进家庭等宣讲活动,培育尊重未成年人权益的文化,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二对被侵害未成年人的救助与保护

  第一,要坚持标本兼治,结合办案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普遍性问题,必须坚持督导而不替代,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促进职能部门履职,助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比如,要深刻认识督促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是为了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以性侵案件为切入点、突破口,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比如,为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带头落实《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及学校教职工等特殊岗位入职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比如,要探索通过支持起诉、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等妥善解决涉案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 

  第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未检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予以查处,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善后工作;各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未检部门介入干预,防止在检察环节存在保护真空。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等,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和案件督办。注重加强与司法、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身体康复、心理疏导、转移安置、技能培训、经济帮扶等综合救助工作,努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努力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提高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要求,也是检察改革背景下的“动态同步综合办案”的新模式。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力度,提高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明确主责部门、细化立法规范,不断创新和完善线索发现和案件办理机制,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路径。依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成长特点的办案机制,建立司法救助、心理咨询、专家介入、社会支持、检察服务、大数据协调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第三,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统一交给未检部门办理,打通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间的部门壁垒。将移送的案件和发现的线索进行统一收集和归类,不仅有利于重点围绕家庭监护、校园饮食、校外培训安全和儿童疫苗等突出问题领域进行分类处理,而且有利于在对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管齐下,加大对于侵害行为的打击与震撼力度。

  第四,建立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联络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以此为依据,可以考虑充分发挥亲属及学校、宾馆、酒吧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公职人员、从业人员的作用,聘请其作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联络员或者监督员。这不仅可以调动社会居民、学校老师以及其他成年人的监督积极性,利用其长期接触未成年人的优势,在食药产品安全、未成年人用工、文娱产业、义务教育以及其他较为隐蔽的领域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线索,而且有利于未检部门在整改督促环节中持续监督,发现有怠于整改、拒绝整改以及整改不足等问题及时处理,推动诉前督改取得良好效果。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实践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可供借鉴:该院联合辖区内中小学进行“双聘活动”,检察官作为法制校长、校长或教师作为公益诉讼观察员共同深入到孩子生活中发现线索,此举延伸了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和保护的触角,有助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同样地,类似的探索实践可以走向社区、单位和乡村基层,鼓励公众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核实采用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搭建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线索发现和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根据不同需求分别开展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同时通过线上咨询、个案介入、线下授课等多种形式能够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健康、家庭教育、法治教育等多种服务,畅通了未成年权益保护监督线索的收集渠道,加强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与公益诉讼工作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充分运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提高未成人权益侵害线索的发现能力,把“智慧检务”做到极致。

  司法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作为其中一环,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当前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日益重视,犯罪形势、网络时代、体制改革等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必须遵循“惩、防、教、治、责”的五字要求,对涉案未成年人遵循双向保护、综合保护的原则,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依法惩诫、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担当作为,立足国情,稳步推进有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规划落到实处,促进建立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和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统保护。检察机关要采用多种宣传手段,深入挖掘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把未检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检察事业发展大局中进行思考和谋划,直面未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不断破解涉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深层次、体制性、全局性难题,不断提升司法保护能力水平,与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平安常德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