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检说法】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构成犯罪!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新检说法”是2018年我院在微信公众号开辟的新栏目,该栏目旨在通过我院办理过的案件及社会一些经典案例、热点事件等进行以案释法、以案说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释法。
案情
回顾
2017年7月,未成年人石某某、苏某某、涂某某在成年人陈某海的教唆下在县城某网吧对受害人姚某某、邝某某实施抢劫。在抢劫的过程中,石某某和苏某某先后对受害人姚某某头部和身体殴打,并抢走受害人姚某某、邝某某的两台手机。因陈某海在案中积极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2日将其抓捕归案。同年11月17日,我院以涉嫌抢劫罪将陈某海提起公诉。新兴县人民法院于11月29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陈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释理
说法
案中陈某海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但其教唆未成年人石某某、苏某某、涂某某三人实施抢劫犯罪,属于教唆犯(教唆是指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犯罪故意的人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应认定其与石某某等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解释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阅读
新检说法 | 请注意!这个动作很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文字 | 公诉科、办公室
排版 | 办公室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