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微普法 | 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造成他人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简介

  陈某今年15岁,喜欢骑摩托车,央求其父亲为他购置了一辆。有一次陈某的朋友蒋某(16岁),想去郊区玩,于是找陈某借车,陈某欣然答应。游玩当天,蒋某骑着摩托车载着已成年的黄某上路,因车速过快,拐弯时失去控制,造成蒋某和黄某全身多处骨折。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黄某要求蒋某、陈某承担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

   本案中,蒋某作为驾驶员,为本案直接侵权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陈某作为车主,明知蒋某未达到申领驾驶证的年龄,仍然允许蒋某驾驶其摩托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黄某作为乘员,明知蒋某未达到申领驾驶证的年龄,仍然搭乘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将自身安危置于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境地,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作为侵权人的蒋某、作为车主的陈某均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黄某作为成年人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因蒋某、陈某为未成年人,且财产不足以赔偿,蒋某及陈某的父母应当对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闽姐姐有话说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如遇突发状况,将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处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摩托车与汽车均要求年满18周岁,且必须持有驾照。在摩托车交通事故伤亡中,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的伤亡事故占比较大,因此未成年人在乘坐摩托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此外,家长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不能给未成年子女购买摩托车。同时,家长应管理好家里的机动车,不允许未成年子女无证驾驶,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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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坪律师,福州市律协公益委员会副主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财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2015年度获“福建省直优秀女律师”称号,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福州市中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特邀调解员。

  来源 |闽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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