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刊学术 | 从康德义务论视角看灾难报道的伦理问题

  

  摘要

  本文拟从康德义务论视角对灾难报道的伦理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试图提出针对传媒行业的一些伦理启示。笔者在对灾难报道的伦理问题进行分析时,发现了一些媒体存在诸如把人性当成宣传工具和手段、为追求利益而传播虚假信息或是煽动民众情绪等失范行为。基于康德对“善良意志”“普遍法则”“人是目的”“纯粹理性”等核心概念的相关阐述得出了一些启示,提出当前面临的新闻伦理困境,并试图与新闻学界和业界进行对话。

   关键词:康德;义务论;灾难报道;伦理失范

  引言

  灾难报道是媒体对新近发生的灾难事件的报道,因其冲击性和破坏性而受到广泛关注。灾难报道在内容上客观反映灾情发展、传播社会趋势、发出灾难警报,并对公众给予一定鼓励和积极引导,一般包括自然灾难报道和社会灾难报道。在进行灾难报道时,需将理性与感性进行融合,以避免对被访者、受害者及公众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一、康德义务论

  康德关于义务论的相关阐释主要见诸于《实践理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三本著作中。作为康德道德哲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义务论无论对于规范伦理学还是元伦理学,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能够为灾难报道提供值得借鉴的思想资源。

  按照学者邓晓芒的观点,将康德道德哲学划分为三个层次。在“通俗的道德哲学”层次中,康德从普通人最日常的道德意识入手,区分了“出于义务”与“合乎义务”,提出了“善良意志”;在“道德形而上学”层次中,康德将命令分为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提出了“必须要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要成为一项普遍的立法原则”“要以你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当做手段”和“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即“绝对命令”“人是目的”和“目的王国”,并将义务划分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在“实践理性批判”层次中,康德批判地考察了道德律的前提和道德律何以可能等问题,并以“自由”“自由意志”作出了解答。

  

  二、从康德义务论视角看媒体报道

  的伦理失范行为

  (一)

  漠视人性,将其当成宣传工具和手段

  在进行灾难报道时,一些记者存在提问过分冷漠、轰炸式采访、过分关注细节等问题。康德提出,“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康德的自我目的公式中的核心为“人是目的”,人及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只能看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手段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当媒体把他人的人性当成一种为达到宣传目的而采取的方法时,就会不可避免地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

  为追求利益,抛弃内心的道德准则

  灾难报道由于其冲击性和破坏性而具有巨大的新闻价值,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主流媒体都使出“浑身解数”争夺关注。其中不乏一些自媒体受到利益的驱使,故意捏造虚假新闻、传播虚假信息,利用部分受众“情绪先行”的特点,煽动各类不健康的情绪,这其中也不乏一些权威主流媒体。无论是捏造、传播虚假新闻,还是故意煽动情绪,都是违背道德准则的。康德对道德准则的论述中包含普遍规律公式,“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否则我不应行动”是道德的行为原则,也是人们判断是非善恶、建立内心道德准则的一个原则。

  (三)

  过分宣扬不完全义务,

  制定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

  灾难事件发生之时,媒体多会发布一些温情报道,如在地震、洪灾等灾难中,类似“重庆87岁独居老人捐款20万”“68岁环卫工人捐出全部积蓄”“83岁拾荒老人与瘫痪在床的老伴捐养老金救灾”“医务工作者怀孕九个月坚守一线”等报道屡见不鲜。媒体报道此类新闻的本意在于传递正能量、宣传无私奉献和舍己为人的精神。但从受众的反应来看,此类报道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并且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将义务分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不完全义务是一种“不严格义务”,是一部分人承担的义务,它塑造高尚人格(如“舍己为人”),但是许多人做不到。诚然,对不完全义务的适度宣传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在报道中,一些媒体过度宣扬不完全义务,通过传媒制定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营造一个高道德标准的社会,制造“道德理想国”,不仅对人性产生了极大程度的压迫,也容易造就道德上的伪君子,使虚伪之风盛行。

  三、康德义务论对伦理的启示

  (一)

  尊重人性,加强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不仅着眼于生命关怀,而且着眼于人性、精神、情感和道德的关怀,把人的生存、人的作为、人的发展当作考察一切事物的价值取向。把康德对于人及人性的尊崇联系至新闻实践中,则要求新闻传播者秉持人文关怀的精神,不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对新闻当事人及其他相关者造成二次伤害,避免因话语霸权、盲目追求新闻价值而造成对人性的亵渎。始终把人性作为目的,而不是追求利益、实现其它目的的手段。

  (二)

  加强自律,避免迎合外部

  普遍的道德律令是由人的意志自身颁布订立的,所以才具有人人遵守的普遍有效性。这种遵守既不是恐惧,也不是出于功利,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新闻报道要求新闻客观真实,是因为客观真实这一行为本身是善的。如果过分注重报道行为的结果,导致迎合公众,以情绪先行,将会产生大量的煽情报道,只有个人与行业遵循自由意志、加强自律,才能避免此种失范行为。

  (三)

  出于义务,敬重行业法则

  康德讲到人是理性的动物,“一个拥有纯粹理性实践的人,会按照普遍的立法原则来行事”。康德在有关“道德命题”的论述中提出,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只是“合乎义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是“出于义务”。一些学界及业界的权威已经为新闻行业制定了自身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制定能否改善行业内的一些伦理失范行为,取决于新闻工作者能否以“出于义务”的意志去尊崇。

  结语

  康德的理论是元伦理学的,而新闻伦理作为一种应用伦理、规范伦理,不能机械地运用,但也不必因为这样就否认这些伦理观念的社会效用,因为他们产生的一些普适性的道德价值还是具有一定社会导向作用的。结合新闻业界的诸多现象,可以提出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如果试图将新闻报道的行为规范回归到新闻传播工作者自身的“善良意志”以及基于行业自律的“普遍立法原则”,也许能为某些新闻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有效指导。

  作者简介

  石思思(重庆大学新闻学院)

  (本文有删减)

  ◎文章来源 | 《今传媒》2021年第4期

  ◎图片来源 | 网络

  ◎编辑排版 | 李睿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