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1
家庭自然而然地和本质地通过人格的原则分成多数家庭,这些家庭一般都以独立的具体的人自居,因而相互见外地对待着。换句话说,由于家庭还是在它的概念中的伦理理念,所以结合在家庭的统一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从概念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实在性。这就是差别的阶段。首先抽象地说,这种情况提供特殊性的规定,诚然这种特殊性与普遍性有关,不过普遍性是基础,尽管还只是内部的基础;因此,普遍性只是在作为它的形式的特殊性中假象地映现出来。
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什么叫做差别的阶段呢?按照黑格尔的矛盾发展,市民社会处于原来概念的分化状态,这种分化状态,是概念展开自身,使得自身拥有丰富内在规定性的阶段。
那么从阶段来说,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但是注意,此处的国家,不是实然意义上的国家。我们不能说,近代以前,人类社会没有国家。这里所说的国家,是维系着整个市民社会稳定,发展的近代民族国家,是一种应然意义上的角度谈论的。
首先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什么叫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指的是商品经济作为主导力量支配下的社会形态,也就是近代以来,随着中世纪小共同体的瓦解,社会越发变得自由,个人具有了个人的独立性,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普遍交往的历史关系。
在辩证发展的逻辑之中,他处于特殊性这个阶段,一般来说,辩证法包括所谓抽象的普遍性,特殊性,以及扬弃前两者的具体的普遍性(个体性),在这里特殊性是两者的中介,所以他是兼有两者的要素,或者是映射着两者的存在。 所以,这种反思关系首先显示为伦理的丧失,换句话说,由于伦理作为本质必然假象地映现出来(见《哲学全书》,第64节以下,第81节以下)1,所以这一反思关系就构成了伦理性的东西的现象界,即市民社会。
那么,这种相互映射的状态,表现为伦理的丧失。按照《逻辑学》的规定,本质映射出现象,就会出现本质和现象的相互反思。一方面本质反思现象,另一方面现象反思本质。换言之,现象是本质性的现象,本质是能够被现象表达的本质。同样,在这里也存在这样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出现,表达着传统家庭的瓦解。个体本位或个人主义,成为近代的一个核心原则。 附释家庭的扩大,作为它向另一个原则的过渡,在实存中,有时是家庭的平静扩大而成为民众,即民族,所以民族是出于共同的自然渊源的,有时分散的家庭团体通过霸道者的暴力或出于自愿而集合一起,自愿结合是由于相互钩系的需要和相互满足这些需要所引起的。
家庭的扩大,有时是平静的扩大,即民族。民族出于共同的自然渊源,有时通过暴力,强行把他们集合在一起。
注意,黑格尔这个观点,是一个非常传统的观点。这种观点是认为,家庭的扩大或家庭的集合,成为了国家。其实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在历史上,不是家庭扩大为国家,而是国家强行拆散宗族,形成小家庭制。 补充(作为特殊性的领域的社会)这里,普遍性是以特殊性的独立性为出发点,从这一观点看,伦理看来是丧失了,因为对意识说来,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但是,现在却出现了这样的关系,即特殊物对我说来应当成为最初规定者,从而伦理性的规定也就被扬弃了。其实,这不过是我的错误,因为在我信以为坚持着特殊物的时候,联系的必然性和普遍物依旧是最初的和本质的东西。所以我终究还是在假象的阶段上,并且当我的特殊性对我说来还是规定者、即还是目的的时候,我也正因此而为普遍性服务,正是这种普遍性归根到底支配着我。
作为特殊性领域,即市民社会这里,普遍性是以特殊性的独立为出发点,从这一点来说,伦理是丧失了。那么,随着市民社会的出现,家庭的解体就成为必然,传统家庭伦理性被扬弃了。在这里,市民社会有两个原则,一个是个别性原则,也就是展开个人的独立人格。另一方面,他也有普遍性的原则,这个普遍性的原则,就是说每个人在谋取自己利益的同时,能够达到普遍性的利益
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在市民社会之中,首先要被确立起来的,就是个人本身就是目的,但是另一方面基于个体独立性的交互主体性,即通过平等交换,普遍交换意义上的普遍性。这样一来,每个特殊的人都构成了中介,来谋取更为普遍的利益。
市民社会之中的个人,是对于自己有着自觉意识,他们能够谋求各种需要,谋取自己的主观利益。 补充(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 此外,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如果把国家想象为各个不同的人的统一,亦即仅仅是共同性的统一,其所想象的只是指市民社会的规定而言。许多现代的国家法学者都不能对国家提出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看法。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在这里,究其实然意义上,或者是历史事实上的国家,是先于市民社会而存在的。但是在逻辑上说,市民社会要基于民族国家为前提。
事实上,从历史阶段来说,在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之前的国家,都算不上现代国家,因为他们大多没有完备的科层制管理,更多是相对松散的状态。并且这些国家,都无法承载着市民社会要求的无限扩张的需要。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茫的理性的节制。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唯一尺度。
但是另一方面,特殊性也有普遍性的形式,就是说个人利己并不是相互对立,他是要在与对方的共同利益之中实现自己的利益。但是这里的共同利益,指的是在互惠交换正义的形式意义上,个人需要通过普遍的交往,来互为目的,互为手段,来谋取利益。
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倚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它们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这种制度首先可以看成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
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倚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它们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
也就是,自利以利他。个体的自我,通过对于特殊利益的追求之中,自觉地使得自己成为普遍性的自我。
理念在自己的这种分解中,赋予每个环节以独特的定在,它赋予特殊性以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而赋予普遍性以证明自己既是特殊性的基础和必要形式、又是特殊性的控制力量和最后目的的权利。正是这种在两极分化中消失了的伦理制度,构成了理念的实在性的抽象环节。这里,理念只是作为相对的整体和内在的必然性而存在于这种外界现象的背后。
于是在市民社会之中,他赋予个体以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而赋予普遍性(普遍交往形式),以证明,特殊性必须建立在普遍性基础上,另一方面,特殊性的个体作为最终的目的。
正是这种在两极分化中消失了的伦理制度,构成了理念的实在性的抽象环节。这里,理念只是作为相对的整体和内在的必然性而存在于这种外界现象的背后。 补充(特殊和普遍的不可分性)这里,伦理性的东西已丧失在它的两极中,家庭的直接统一也已涣散而成为多数。这里,实在性就是外在性,就是概念的分解,概念的各个环节的独立——这些环节现在已经获得了它们的自由和定在。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虽然是分离的,但它们仍然是相互束缚和相互制约的。其中一个所做的虽然看来是同另一个相对立的,并且以为只有同另一个保持一定距离才能存在,但是每一个毕竟要以另一个为其条件。例如,大部分人认为纳税损害了他们的特殊性,是同他们敌对的,并且妨害了他们的目的。然而,尽管这看来是真实的,终究没有普遍物,目的的特殊性就不可能达到。
于是在这里,随着家庭的解体,他分化为多个个体的存在,于是个体的存在成为了社会的目的,尽管特殊性和普遍性虽然是分离的,但它们仍然是相互束缚和相互制约的。其中一个所做的虽然看来是同另一个相对立的,并且以为只有同另一个保持一定距离才能存在,但是每一个毕竟要以另一个为其条件。
如果没有普遍性,也就是没有普遍交往的形式,个体性的目的就无法达到。
例如,大部分人认为纳税损害了他们的特殊性,是同他们敌对的,并且妨害了他们的目的。
然而,尽管这看来是真实的,终究没有普遍物,目的的特殊性就不可能达到。 况且公民不缴纳任何捐税的国家,也不见得由于特殊性的力量加强而显得优越。同样,有人认为如果普遍性把特殊性的力量都吸收过来,诚如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所阐述的那样,看来普遍性的景况会好些。但这也只是一种幻想,因为普遍性和特殊性两者都只是相互倚赖、各为他方而存在的,并且又是相互转化的。我在促进我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普遍物,而普遍物反过来又促进了我的目的。
于是,现代国家制度,就构成了人们利己的实现条件,特殊存在的个人通过普遍交往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但是这是具有偶然性。这就需要我们有一种客观的制度,使得普遍交换实现自身的目的,才能成为现实可靠的。所以,这就需要一个国家存在。
因为普遍性和特殊性两者都只是相互倚赖、各为他方而存在的,并且又是相互转化的。我在促进我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普遍物,而普遍物反过来又促进了我的目的
那么,这样的国家,只有在保护我的目的利益,才是有效的。所以在这里,他是否定柏拉图的理想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