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方式及流程的工作指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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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构及社工: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细则,遵照深圳市民政局6月2日发布的《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附件1)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附件2),现将我市注册社会工作者参与各类培训的学时认定方式及流程指引如下:
一、市社协、社工学院、社区促进会主办的培训
由市社协、社工学院、社区促进会主办的各种社会工作相关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以及通过远程教育电子网络系统(如市社协在线培训报名网站、社工学院U学院)提供的相应专业培训:由主办单位在一个月(社工学院U学院三个月)内向市社协秘书处社工服务部提交资料,市社协秘书处社工服务部按实际参加时间直接统一计入继续教育学时,不需社工机构或社工另行申报。
二、社工机构自办的培训认定流程
社会工作者参加各社工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种社会工作相关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依据《细则》和《通知》,各社工机构举办培训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工学院提交相关材料(提交材料的具体时间以市社协和社工学院发布的通知为准),经社工学院初审,提交至市社协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复审,全行业公示后,由市社协秘书处社工服务部按实际参加时间计入参训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时间。
机构自办培训认定流程图如下:
(二)机构自办培训认定所需提交材料(具体通知为准)
包括培训方案、学员签到表(现场版)原件、学员签到表(电子版)、培训调查反馈表原件、培训调查反馈表汇总(打印稿及电子版)、培训讲义(打印版及电子版)、主要讲师简介及联系方式(打印版及电子版);补登积分模板(电子版)、培训音像资料(5分钟图像清晰的视频短片,机构备案,抽查时提供,2016年12月1日及以后举办的培训提供);.其他与培训相关的材料(如考试试卷及成绩等,没有可不提供)。
三、个人学时认定和学时豁免申请工作流程
第一步:每年的12年或次年1月社工学院发布学时认定和豁免的通知(具体时间以市社协和社工学院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二步:由注册社会工作者向所属社工机构提交需申请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或学时豁免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步:各社工机构负责接收个人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统计汇总,并将汇总表(交电子版及打印版,以届时通知发布的汇总表为准)连同相应个人申请表(交纸质版)、证明材料(交纸质版)统一向社工学院提交。
第四步:社工学院接收各社工机构统一提交的相关材料(由机构统一递送材料,不接受社工个人提交的材料),并组织市社协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专家进行复审。
第五步:复审通过后,由市社协秘书处社工服务部根据实际情况计入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时间,复审不通过的,不予计入继续教育时间。
具体流程如下:
四、 注意事项
1.机构自办培训以及个人学时认定的培训内容须严格参照《实施细则》(附件2)参照执行,否则不予以认定。
2.机构自办培训、社会工作者个人学时认定及豁免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原则上与上一次通知内容保持一致,具体以当次通知为准。
3.为了保障机构自办培训的质量,各机构自办培训需严格保障师资的水平(如初级督导、内训师以上级别的人员),同时保障社工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并注意培训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根据2016年年中机构自办培训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委员意见,为保障培训质量和真实性,机构自办培训需提供音像资料(2016年12月1日及以后举办的培训提供5分钟图像清晰的视频短片;机构备案,抽查时提供;如机构在“U学院”等远程教育电子网络系统已分享相应培训内容视频的则无需另行准备音像资料)。
4.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经委员会评审认定后,由市社协秘书处社工服务部及时录入社工培训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应的学时查询、修改、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5.社工服务机构可凭会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深圳社会工作网”的“社工继续教育培训”系统相关功能模板,查询本机构所有注册社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6.社会工作者可凭注册证号及密码登录查询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市社协社工服务部卢虹姗(电话:25832816-821; 邮箱:LHS@szswa.org)
附件:——详见下文
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事宜的通知》
2.《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高本市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不断适应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以及民政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的《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或续期注册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四条 深圳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授权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审核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二)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组成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并根据《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管理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2、继续教育时间
第六条 我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我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七条 我市注册的社会工作者在每一注册有效期(1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45分钟/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其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作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再登记所要求的继续教育时间予以认定。
我市注册的社会工作者在每一注册有效期(1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少于(80学时,45分钟/学时)的,将不予续期注册。上一注册有效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用于下一注册有效期。
第八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时间,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社会工作者,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进行公告,并须限期完成继续教育时间。
第三章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件
第九条 在我市注册的社会工作者持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统一制发的《深圳市社会工作者注册证》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件(根据《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 我市非注册的社会工作者持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统一制发《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件。《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与持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的办理程序:
(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每年定期发布通知,集中办理;
(二)申请人根据通知申报材料;
(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予以办理的,发放《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
第十三条 《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遗失者,须及时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四条 《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的遗失补领程序:
(一)本人填写《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遗失补领申请表》上交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自收到《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遗失补领申请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予以办理的,补发《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和认定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社会工作经验交流、总结、分享等;
(五)相关理论知识。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电子网络系统提供的相应培训;
(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四)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五)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组织、实施的相关社会工作培训;
(六)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七)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八)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和工作程序由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 注册社会工作者在首次续期注册时,其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执业时间折算:执业天数÷365天×80学时(四舍五入,精确到整数)。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在每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深圳市社会工作者注册证》或《深圳市非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交由实施单位记录当次参加培训的情况,确认培训课时。非本人持证、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培训纪律的,实施单位有权拒绝确认该社会工作者当次培训课时。实施单位在发出培训通知时,应当注明该次培训折算的继续教育时间。
第二十条 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变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其在变更前参加的继续教育时间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并且因条件所限无法现场计入继续教育时间的注册社会工作者,可填写继续教育时间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提交其所在机构予以预审认定,并由所在机构汇总后统一于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每年办理社工继期注册时上报。
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并且因条件所限无法现场计入继续教育时间的非注册社会工作者,可填写继续教育时间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及时提交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未提交或者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其继续教育时间。
第二十三条 注册社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豁免相应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市外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的; (二)年度内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生育休产假的; (四)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况的社会工作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予以确认。豁免继续教育时间=豁免天数÷365天×80学时(四舍五入,精确到整数)。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可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可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细则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及时向协会报告社会工作者培训班实施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社会工作者提供证明文件或及时将其继续教育时间上报协会。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培训资料,培训资料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签到情况、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保管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六条 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面向社会工作者开展的各项培训课程,须提前1个月上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计入受训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时间。
第二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5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
第三十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当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予以通报并取消备案: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本细则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工作者开展的各项培训课程,须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培训方案以及被培训人员名册、签到情况、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至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审核通过的,计入参训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时间。被培训人员不再另行填写《继续教育时间确认申请表》。
6、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予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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