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是什么?
一、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是什么?社会调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的目的,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适用强制措施、准确适用刑罚、有效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量刑和实施教育、矫正,应当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可以看出社会调查的基本构成:1.对象: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目的:为适用强制措施、准确适用刑罚、有效开展教育矫正工作提供参考。3.调查内容: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二、具体谁来做社会调查呢?公检法都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社会调查机构一般都是社工事务所。 三、是不是每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要社会调查? 原则上,每个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都要进行社会调查,但是下列情况除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无法开展社会调查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以及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不予调查,但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随案移送: (一)【本人身份不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暂时无法查清的; (二)【家人找不到或者不配合】与拟调查对象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尚未查找到拟调查对象,或者拟调查对象拒绝配合,可能严重影响调查结果的; (三)【不宜接触】因办理案件需要,社会调查员暂时不宜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触的; (四)【不宜与家人接触】因办理案件需要,司法机关、社会调查员暂时不宜与必须要调查的拟调查对象接触,且该情况可能严重影响调查结果的。 妨碍社会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有什么? 社会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在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及时送达委托机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前后的表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的表现; (四)有关单位、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处理意见。 条件具备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及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评估;并可以就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和适用非监禁刑及拟禁止事项提出评估建议,一并写入社会调查报告。 五、社会调查需要多长时间?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于收到委托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至委托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于收到委托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至委托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补充调查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于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至委托机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调查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申请延期调查,由委托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及延长的调查期限。一次社会调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六、工作提示(一)及时开展社会调查或者委托开展社会调查一般来说,都是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未成年人后三日内,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送达《社会调查公函》,由该部门委派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司法所进行调查。或者,联系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者单位,由其就未成年人在校或在职表现情况出具社会调查报告。 (二)配合进行社会调查办案期间表现的调查主体为参与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具体由法制部门向相关派出所、刑侦部门及负责羁押的看守所等调查核实后制作完成。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或在职员工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委托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者所在单位进行调查。社会调查报告中办案期间表现应包括:未成年人在被抓捕时有无拒捕行为、接受审讯时供述是否稳定、有无认罪悔罪表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是否遵守有关规定等情节。 (三)及时领取《社会调查报告》并随案移送 主要依据:《北京市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2013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