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史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史部分,现代之前
第一章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一、第一阶段(荷马和海西奥德Hesiod的诗歌)
1、法律由神颁布,人类通过神启而得知法律
Hesiod:将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与人类(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
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2、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
3、法律与宗教的冲突
(1)Sophocles的悲剧Antigone中著名的一幕戏(违反的不是不成文的法律,而只是克里奥的法律)
(2)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宗教义务与世俗命令都试图要求排他性的绝对效忠
二、第二阶段:诡辩派/智者,哲学开始和宗教相分离、传统生活方式受到批判
1、社会观念的改变
法律是认为创造的东西,可以更改,制定法律是为了权宜和便利
否认正义概念的形而上,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
2、将自然physis和法则nomos作区别
必然的、不可抗拒的VS偶然的、人为的
→人所设定的惯例只是对自然“权利”设定的一种桎梏→
3、强权即公理
(1)“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确实根本不平等的;(2)法律是掌权阶级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
“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因此,正义者就是遵守服务于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律的人,无视这种法律就是不正义;如果人能绕开法律,他为不正义的行为便是值得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一、区分其正义理论和法律观
前者详尽、明确、坚持始终,后者是其哲学理论的表层,后半生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正义理论人生来不平等、确立等级制度、界分严格的等级分工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三、法律观
1、《共和国》
(1)行政国家,依据智慧而非法治the rule of law
(2)纠纷由政府当局裁决
(3)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正义的执行“不据法律”)
2、《政治家篇》
不重视法律的原因:抽象、过于简单,不能解决现实中复杂纷繁的各种具体情况
3、《法律篇》
“法律国家”law state是次优的选择,倾向于法律万能自由裁量权受约束,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从法规中寻求指南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
一、法治
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达到“善生活”唯一可行的手段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二、衡平epieikeia
“当法律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的一种矫正”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其无法适用于个案,此时法官可以背离其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若预见到这种情况而会做出的处理那样审理案件。
三、正义
1、正义的分类
(1)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
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
(2)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
惯例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
对自然正义语焉不详,自然发大约具可变性和恒定性(强制性)
2、自然正义与实在法的冲突及其法律后果
(1)无回答,但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2)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而非正当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权威
(3)关于恶法的执行和遵守,未表明观点(但柏拉图认为,人民可以反抗或抵制极不公正的命令,这甚至是一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