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一)如何理解项目经费单独核算?

  答:预算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设帐、单独核算(设置独立账本核算,无需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二)如何理解配套资金?

  答:1.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

  2.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计为配套资金;

  3.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作为研发专项的配套资金;

  4.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5.通知或指南中明确要求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按财政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的(以立项批复的财政资助金额为基数),无论牵头单位还是合作单位,均须按实际获得的财政资金数额进行配套;事业单位配套资金可由合作企业出资。

  6.配套资金中的间接费用比例,在确保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三)间接费用的比例、管理主体和要求有哪些?

  答:1.核定比例。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针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2.管理主体。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3.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项目执行期内可安排绩效支出的50%,项目验收绩效评价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

  (四)财务验收有哪些要求?

  答:1.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其审计报告可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依据;

  2.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利用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其财务审计报告或承担单位的经费决算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依据;

  3.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软科学项目作为试点,取消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据实出具项目经费决算表(审计报告),并对经费决算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申报方式有哪些变化?

  答: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只要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可按照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项目常年申报指南入库通知,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常年进行申报。申报指南中有申报时限要求的项目,需按照要求的时限进行集中申报。

  (六)项目征集方式有哪些?

  答:以产业和技术需求为导向,通过公开征集、定向征集、揭榜挂帅、联合征集、应急攻关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相结合的项目生成机制。

  1.公开征集: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常年申报指南入库通知,按照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的原则建立省重点研发项目库。

  2.定向征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布署和工作需要,向高校、科研机构或重点园区,采取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的方式征集项目。

  3.揭榜挂帅:以需求为引导,以解决问题成效为标准,公开向社会发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榜单,利用省内外科技资源攻克制约海南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

  4.联合征集:为推动科技创新,联合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市县园区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

  5.应急攻关:面向突发应急公共事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科研任务,省科技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七)关于项目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答:1.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立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科技项目不能超过1项。

  3.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申报入库项目。

  (八)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有哪些举措?

  答:鼓励企业牵头或企业参与联合申报,每年省重点研发立项的项目中,在确保项目质量前提下,企业牵头和企业参与联合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占比不低于40%(目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为79%)。

  (九)现场核查有哪些要求?

  答:拟立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时,企业单位(含合作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完税证明材料等。

  2.项目组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等,如属临时聘请或合作的研发人员,需提供临时聘请或合作的材料。

  3.项目实施需要试验和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十)关于生物安全及伦理有哪些要求?

  答:生命与健康领域的项目须遵循生物安全及伦理相关法规。

  1.相关单位应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2.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规定。

  3.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

  4.涉及生物技术的研究应遵守《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

  5.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研究须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

  6.涉及实验动物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十一)关于国家科研项目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对获得国家科研项目的补助实行分类支持。

  1.对于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的科研项目,给予配套资助,所需资金从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安排;

  2.对于未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的科研项目,省科技厅通过定向择优方式给予资助,所需资金从厅本级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二)联合项目有哪些类型?

  答:联合项目包括与科技部联动实施的科研项目、加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区域创新发展基金的科研项目,以及与对口省市、省直部门、市(县)、重点园区等签订(合同)协议联合实施的科研项目。联合资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照出资各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执行。

  (十三)横向项目如何备案?

  答:1.指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受托方)通过市场机制,承担企业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100万元(含)的科研项目,项目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

  2.横向项目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开展科研活动,经费纳入受托方财务统一管理,由受托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管理使用。

  3.合同(协议)期满经委托方验收通过后,受托方出具横向项目备案推荐函,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同时将合同(协议)文本、经费到账凭证、验收结果、取得成效的佐证材料等一并上传至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申请横向项目备案。

  4.经省科技厅核准备案的横向项目,可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省科技专项项目。

  (十四)揭榜挂帅有哪些类型?资金补助、拨付和管理有哪些措施?

  1.项目类型: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

  2.资金补助和拨付

  (1)技术攻关类:

  企业为发榜方的。单个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500万元。省财政资金补助不超总额的2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给发榜方,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20%,其余80%在项目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后拨付。在首期财政资金拨付之前,项目发榜方支付揭榜方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50%,发榜方的资金拨付凭据作为财政拨付的凭证。

  省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市县政府、园区为发榜方的。单个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为发榜方的,财政资金可按项目科技投入的总额给予补助;市县政府、园区为发榜方的,原则上省财政出资不超财政补助总额的50%。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揭榜方,拨付方式按照省科技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成果转化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为发榜方的。单个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500万元,省财政不予补助资金。

  3.工作流程:包括榜单征集、榜单论证、张榜公告、对接揭榜、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等环节。

  (十五)如何衔接新旧政策?

  1.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项目:已填写申报书的项目,申报书不再调整,继续开展项目评审,并按原申报计划填报任务书。任务书暂不做调整,执行中适用在研项目的政策。

  2.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在研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可按照新政策执行。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政策。设备费、间接费用需要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原则上审批层级不超过三级。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调整后的间接费用不得超过新政策规定的核定比例。申请按智力密集型项目调整间接费用的,需报请省科技厅审批。

  3.执行期已结束的项目:执行期已结束并已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相关项目和经费管理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对于正在开展项目验收、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验收专业化机构结合新政策关于劳务费、设备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等管理新要求形成验收结论。

  4.结余资金:自新政策施行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