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伦理》作业08 - 12081602班 张雪琪

  《工程伦理》第十章:信息与大数据伦理问题 内容总结

  10.1.1信息技术的发展:

  在信息技术发展上,中国起步晚于美、欧、日等先进国家。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力得到解放,国家经济实力和教育、科技水平显著提升,中国在信息化发展道路上快速跟随,积极赶超。

  21世纪上半叶,信息科技扔将快速发展,新的信息功能材料等不断出现;智能化终端普及率提高;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兴起是信息技术的模式发生变革;大数据研究将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10.1.2信息技术的特点:

  与机械技术、电气技术相比,信息技术具有如下特点:

  (1)连接能力(2)交互能力(3)滲透特性(4)融合能力

  10.1.3信息技术的变革: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基础设施的普及,信息技术正以‘互联网+’模式更广泛、更深人、更迅速地进入各行各业,进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变革甚至颠覆了原有产业模式、产业格局、生活习惯乃至思维模式。

  10.2.1信息与网络空间伦理:

  (1)人际关系虚拟化

  (2)正当的网络行为

  (3)平等与公正

  (4)知识产权争议

  (5)全球化信息交互与治理困境

  10.2.2大数据时代伦理新问题:

  1.大数据特点:

  数量大(volume)、类别多(variety)、增长速度快(velocity)和真实可信(veracity)。面对4个“V”,寻找合适的计算架构和算法,从而创造真正的价值(value),这最后一个“v”才是大数据时代商业和政治治理创新关注的焦点。

  2.大数据伦理:

  (1)身份困境 : 数字身份与社会身份,可以分离还是必须关联?(2) 隐私边界 : 怎样理解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法律该如何提供保护?(3) 数据权利 : 大数据是资产吗?在个人、企业、政府、公众之间,关于大数据的拥有权采集权、使用权、处理权、交易权、分红权等权利成立吗?可以定价吗?符合伦理吗?(4) 数据治理 : 政府主导的公众数据是否应当无条件开放共享?基于大数据的公共治理创新如何才能避免歧视不当得利或威胁个人自由?

  3.与大数据伦理相关的内容包括:

  (1) 鉴别数数据的获取、处理、分发(发布)过程中涉及哪些不同利益主体;

  (2) 发现大数据实践中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安全、责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节俭、环保等伦理原则造成威胁的风险类别、程度大小;

  (3) 确定数据据伦理的价值准则和哲学依据;

  (4) 指导形成正当行动的行为规范。

  10.3.1 社会身份与社会责任:

  人的身份,用来界定一个人是谁或是什么,具有可识别性、独立性、唯一性。各国政府进行公共治理,首先要进行人口调查、个体身份确认。

  人还具有社会身份和相应责任,一个人的社会身份随着生活场景工作环境 等发生变化,家庭人伦责任,职业的社会责任....

  10.3.2 数字身份:

  1.什么是数字身份:

  定义:数字身份(digital identity) 是一组独一无二地描述一个主体或实体的数据,是有关一 个人的所有在数字上可得的信息的总和。

  2. 数字身份的特点:

  ① 多样性;

  ② 可变性;

  ③ 允许匿名和假名;

  3.数字身份的管理:

  在计算机和网络应用中,常见的用户身份管理技术有:(1) 用户名+密码+校验码;

  (2) 第三方认证,如∪盾;

  (3) 预存的个性化问题;

  (4) 生物特征,如指纹、虹膜,甚至击键的力度、频率等。

  10.3.3大数据引发数字身份新问题:

  从技术上看,数字身份存在易被盗用和易被追溯两个主要问题,进而影响人与人的社会相处、伦理判断。

  数字身份被盗用,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甚至生命灾难。

  10.3.4 数字身份管理的伦理分析:

  1.匿名

  2.实名制

  3.实名制伦理考量

  10.4.1 个人信息收集:

  大数据时代,不仅人 们在网络上主动注册、登录、操作的数据能被系统记住;而且利用各种手段及时,有人可以不被察觉到获得他认得网络身份和活动信息,进而预测其行为,进行跟踪等。

  10.4.2 从个人信息到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

  由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特点,保护数据隐私面临以下技术和非技术的挑战:

  (1) 可信性与可靠性 : 众多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发布的实体,很难确保各自具有可靠的、可信的数据管控能力。

  (2) 快速扩散性与放大器效应 : 数据除了存储在专有数据库系统外,还存在被出售、被快速扩散、快速覆盖的可能性。“隐私痕迹”很难消除。

  (3) 挖捆技术与关联发现 : 可以把零散的、碎片化的数据重新关联拼接起来,从面复原一个人的整体轮廓。

  (4) 身份盗窃与冒用 : 恶意使用偷盗来的数字身份,信用卡诈骗等。

  (5) 恶意攻击 : 现行数据管理系统无力防备黑客的犯罪行为或信息战侵路。

  10.4.3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法律

  隐私权 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包括私密信息、私生活安宁、私人空间、私生活的自主。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指隐私享有权、隐私维护权、隐私利用权、隐私公开权。

  个人信息权 的容是信息控制权、信息利用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收益权、错误信息的删除及更正权信息安全维护请求权。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区分 : 客体范围不同,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一种私密性,很多隐私并不一定以信息的方式表现出来,如通信隐私、谈话隐私等,也有很多信息未必构成隐私,如个人姓名信息、电话号码信息等。权利的性质不同,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其财产属性并不突出,而个人信息权属于一项综合性的权利,不完全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隐私权主要是一种消极性的权利,而个人信息权主要是一种主动性的权利,可以进行积极利用。权利的内容不同,隐私权主要包括了维护个人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而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10.5.1 数据的资产属性与数据权属:从财务上看,自然人或法人的资产须具备三要素:

  (1)被他拥有和控制;(2)能够用货币来衡量; (3)能为他带来经济利益。

  2. 对照大数据实践,我们发现: (1) 大数据在数据权属上存在模糊地带;

  (2) 其货币价值与可用真实性,可信性、完整性、可用性等指标度量的数据质量密切相关;

  (3) 大数据的价值多体现在关联价值上,即通过将数据不断聚合加工后增值;

  (4)数据的价值具有非消耗性,不随使用次数增多而减少。

  3. 数据的权属在认识上和实践上的分歧(1)未清晰界定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且缺乏明确的数据授权、让度机制;

  (2)缺少对数据是否按照预设目的和要求来使用、共享和删除的审计权;

  (3)未定义涉及财产性和声誉性回报的数据分红权。

  10.5.2数据权属价值判断原则:

  1.尊重原则。

  2.公平交易原则。

  3.公平交易原则。

  10.5.3 防范数据滥用与垄断:

  市场机制:面对创业的新动力,可能的新问题,以安全、自由、正义、责任作为基本伦理原则,致力于建设一个美好的未来社会,是大数据从业者、监管者和用户共同责任。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安全及自由权利有保障,且以不伤害他人为边界;社会公正是协调全社会人与人之间自由权利的基本准则。还需要国家制度设计、社会组织安排及公民的自律合作来达到共治。

  10.5.4 从数据公开到数据开放:

  谁占有数据,谁就占有先机。从增进社会摄批角度考虑.大数据时代更应积板推动数据,让科学发现和知识生产过程更加快速,让更多产品和服务得以萌生让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适 宜的生活方式不断涌现。

  10.6.1 中西公共治理价值观的差异:

  国家制度是当今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形态。现代国家保持政治权利,领土和人民三要素统一,强调国家主权及其合法性。

  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是:

  (1)保护本国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

  (2)保护国内每个人免受他人的侵犯与压迫;

  (3)承担个人或少数人不应或不能完成的事情,如发展国民经济、提供公共服务。

  中华价值观表现出四大特色:

  (1)责任先于自由;

  (2)义务先于权利;

  (3)群体高于个人;

  (4)和谐高于冲突。

  6.2大数据公共治理的伦理选择:

  信息惠民,可能是大数据公共治理中的最高要求。信息惠民:一是方便,提供方便的服务公众感觉到被服务的方便;二是安全,集中的、强大的风险防范强于分散的、薄弱的甚至缺失的风险防范;三是和谐美好,让社会运行更加和谐,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10.7.1 大数据伦理责任特点:

  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讨论其应具有的伦理责任意识、应担负的伦理责任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帮助他们构建安全和谐、有利于增进社会福祉的工作平台。

  数据伦理责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费在大数据时代的具体化,表现为:自律性、广泛性和实践性。

  10.7.2 大数据创新科技人员的伦理责任意识:

  正确识别各类责任主体的利益关注点,理解他们的价值追求及行为动是大数据创新科技人员必须具备的伦理责任意识。

  10.7.3 大数据创新科技人员的伦理责任:

  (1)尊重个人自由:很大程度表现为遵从隐私伦理道德。

  (2)强化技术保护:完善信息系统安全性,确保系统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得到更加稳妥的安全技术防护。

  (3)严格操作规程:制定严密的数据管理和追责制定等,重要和关键数据,建立多重访问控制规则,提高信息外泄成本,降低风险。

  (4)加强行业自律:努力培育和强化自律机制,发挥行业自律的灵活性和专业化优势,弥补法律法规滞后的缺陷。

  (5)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承担建设安全、可信、平等、可及、惠民的大数据社会的责任,避免发明伤害他人等。

  10.7.4大数据创新科技人员的行为规范:

  (1)尊重他人;

  (2)公平待人;

  (3)避免伤害他人、财物、名誉或聘用关系;

  (4)克制而不报复;

  (5)遵守与IEE有业务往来的各国适用法律及IEEE的政策和流程。

  其中,特别提到要尊重他人隐私,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不在现实生活和网络空间中做危害人类的事情,不用错误或恶意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财产、数据、名誉和聘用关系:不在网上和其他场所传播关于他人的恶意谣言、诽谤、污言秽语和物理伤害。与此前1990年发布的《国际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伦理条例》(IEEE Code of Ethics)的 10条规定相比,更突出网络和大数据的特点,更落实到行为层面,因此,指导性、操作性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