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保障.docVIP
论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保障 受教育权是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非经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不得对其进行限制和剥夺。如果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原因可以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限制,但限制应当降到最低程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在读的未成年学生或者是辍学混迹于社会的未成年人,侦查措施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其受教育权的行使。因此,对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尽量不用或少用使其受教育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侦查措施,而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其受教育权得到充分行使。否则,一旦中断了学业,失去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将会对其复归学校和社会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其健康地成长。
1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至关重要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我国《宪法幻时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宪法》的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而全而发展;接受教育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公民作为权利人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要求或主张,国家必须积极地做出行为来满足公民的需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处于人生特殊发展阶段的公民,之所以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正是由于教育的缺失,受教育权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所致,因此未成年人有权利向国家提出要求保障其行使受教育权,以便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国家必须积极地做出行为来满足其要求,这样才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复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使其健康地成长。
事诉讼法的规定时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刑事案件诉讼的各阶段均不应当限制或剥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尤其在侦查阶段,关系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有罪或无罪等事实的查清。在侦查程序中由于采取了相关的侦查措施会限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部分权利并影响到其权利的行使,但应当尽量减少或避免对其基本权利的限制。受教育权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办案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同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受教育权的限制,充分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办案机关除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之外,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以保证其有继续接受教育的可能性。这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的保护,不得随意限制或剥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以便能使涉嫌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回归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常地接受教育。 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国家有实施义务教育的义务,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适龄的少年或在校学生,虽然其失足涉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仍然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侦查程序中不应限制和剥夺其受教育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其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
2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由于办案人员司法理念落后、不当的强制措施等原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限制其人身自由等现象依然存在,使其无法继续接受教育,受教育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2. 1办案人员司法理念落后
由于思想观念的影响,办案人员主要通过限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来进行侦查审讯。大多数办案人员认为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有利于调查取证、查清犯罪事实,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其逃脱从而进行妨碍诉讼的活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以求一劳永逸。其实这种思想观念是错误的。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但不能使案件顺利侦破,反而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使其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其叛逆心理难以得到教育矫正,最终将使其难以复归学校和社会。
2. 2强制措施的适用没有受到严格的限制
我国修改后的《7时事诉讼法》规定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但没有规定严格限制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拘留措施的适用。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频繁地适用强制措施已成为常态。除了逮捕措施外,办案机关还经常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或者变相适用拘传、拘留等其他种类的强制措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