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标!联合国人权专员何不对美国未成年人被判刑感到“震惊”?
文 | 郑敢言
香港区域法院日前宣判,“港独”组织“光城者”5名年轻成员,因犯《港区国安法》的“串谋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入教导所,这是首宗未成年人士违反《港区国安法》被定罪判刑的案件。

然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言人沙姆达萨尼又充当“人权教师爷”,“关注”香港法院这次判刑,妄称对判刑感到“震惊”。她又提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曾敦促香港废除《港区国安法》,但“遗憾”继续看到《港区国安法》仍在实施及针对儿童。这位发言人还提醒特区政府,应履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
在香港,当考虑个人应从哪一年龄起须对自己的行为负上刑事责任时,联合国对该问题的观点是一项甚具影响力的要素,联合国的观点已包含在于1994年延伸适用于香港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 。
《刑事诉讼条例》(第221章)第109A(1)条订明,除非法庭认为没有其他更适合的判刑方法,否则便不应对16至20岁的少年犯判处监禁。但109A条不适用于某些“例外罪行”,这些罪行列于《刑事诉讼程式条例》附表3内,其中包括误杀、行劫、猥亵侵犯及其他严重罪行。“光城者”7名成员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的串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其他严重罪行”。

香港是法治社会,“未成年”并非免罪牌。必须强调的是,5名案发时未成年的被告,是因为串谋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刑,证据充分,审讯程式完全合法,而且法官也依法判处合适的刑罚。更何况该5名被告所干犯的并非轻微罪行,根本不能用“年纪小”为由开脱罪责。正如法官郭伟健判刑时所指,“光城者”组织重复鼓吹“流血革命”等。
“光城者”绝非普通政治组织, 2021年7月,警方捣破一个由“光城者”拥有的爆炸品实验室,检获制造TATP烈性炸药的仪器。在检获的行动指南中,该组织将海底隧道、铁路等列为攻击对象,甚至打算在路边垃圾桶内放置炸弹。从鼓吹“武装起义”推翻政府,到制造爆炸品计划进行袭击,可以说,“光城者”已演变成一个“本土恐怖组织”。
在香港,针对未满18岁少年犯的非监禁性刑罚主要包括劳教中心:进入劳教中心、教导所、更生中心、社会福利署管理的感化院,或者接受感化令、社会服务令。“光城者”5名年轻成员被判入教导所,是非监禁性刑罚,没有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

况且,《儿童权利公约》在世界上并非所有国家俱有效力。例如在美国,大部分州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8岁。但有八个州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 岁﹔这八个州是乔治亚、伊利诺伊、 路易士安那、马萨诸塞、密西根、密苏里、南卡罗来纳及得克萨斯。美国是全球唯一可以判处未成年人终生监禁的国家,联合国早在1989年就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明订,未满18岁“不得处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之无期徒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统计,全美至少有2750名未成年人正在服以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其中被判刑时最年轻的人只有13岁。而在黎根服刑的宾州,2016年还有525位少年终生犯,其中6成都来自费城,绝大多数都是非裔出身。
联合国有关发言人为何不对美国的判刑感到“震惊”,为何不敦促美国废除有关法律,为何不谴责美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这不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吗?
保安局2021年4月14日回复立法会特别财委会质询表示,由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底,警方就反修例事件拘捕10,242人。1752名未成年被捕者当中,462人已经或正在进行司法程式,其中209人须承担法律后果,包括115人被定罪、90人须签保守行为及4人被判照顾或保护令;仅22人经警司警诫后获释。

“光城者”未成年人士涉嫌犯罪行为显然不是年幼无知,涉世不深,心智不成熟,相反,世界上经历过无数次颜色革命,以及他们经历过香港黑色暴乱,阅历多而练达世事,他们并非心智不成熟,而是有独立思考能力,独立见解。
例如黄之锋14岁时创立学民思潮及组织社会运动。2014年他因参与违法占中运动被美国《时代杂志》选为全球25位最具影响力少年。2018年获美国参议员提名竞逐诺贝尔和平奖。2020年12月,黄之锋因香港法院定义其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及组织非法集结,而被判囚13个月半。
香港首次有未成年人士涉违反港区国安法被定罪,能确保国安法在香港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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