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武汉大学法学考研 | 刑诉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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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式。

  2.适用对象:“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哺乳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提请批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需要复议复核的

  ⑤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⑦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排除规定: “累、主、残、暴、严”

  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②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的办法逃避侦查的

  ③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方式:

  ①保证人保证: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叫随到的保证方式“老、幼、没钱”

  a.符合对象:无力缴纳保证金的;未成年或者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其他情形

  b.保证人条件:自然人,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c.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②保证金保证: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叫随到的保证方式

  4.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所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传讯时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⑥公检法可以依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特定地方、特定人,特定活动、特定证”

  5.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逮捕的情形“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

  (1)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立即羁押的一项强制措施,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

  (2)条件(须同时具备)“逮捕需要三条件,证据、刑罚和危险”①证据条件“发生了、他干了,已有查证属实了”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②罪责条件,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③人身危险性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批捕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疑面违难加认罚,小孩聋哑半疯傻”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8.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4) 逮捕的变更和救济①可以变更的情形:“疾病、孕乳、唯一扶”A.患有严重疾病的B.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②应当变更逮捕的情形“无罪无责不处罚,量刑非羁押,刑期已折抵,办案已超期”1.一审判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2.一审判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的;3.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4.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一) 物证

  1.概念:指以外部形态、存在的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常见的物证包括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犯罪行为侵犯客体物以及犯罪过程所产生的痕迹

  2.特点

  ①以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②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③物证通常表现为间接证据:单一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或某些方面,而无法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且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通常还需要辅助其他证据或印证手段

  (二) 书证

  1.概念:是以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2.特点:

  ①书证以记载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②书证所记载和表达的内容,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和了解

  ③书证具有较强的真实性

  (三) 证人证言

  1.概念:是指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作的概述。且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意志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2.特点:

  ①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不是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

  ②是证人对感知和传闻的反映,存在不真实或者不够真实的可能

  ③来源和证明范围广泛,是刑诉中常见的证据

  ④证人证言更为客观,真实性和可靠性也较大

  收集与审查:询问证人

  (四) 被害人陈述

  1.概念: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特点

  ①陈述主体的不可替代性:只有刑事被害者本人能提供这种证据

  ②陈述内容的复杂性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概念:通常也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作的有罪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2.审查和判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被告人的口供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价值,必须有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六) 鉴定意见

  1.概念:具备资质的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者聘请,运用自身所掌握的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形成的书面意见

  2.特点:

  ①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②只涉及案件中的专门技术性问题

  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概念: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运用语言文字如实记录相关法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的实录性法律文书

  2.特点:

  1形成阶段和制作主体具有特殊性:形成时间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以后,制作主体为公安司法人员

  2证明作用体现出补强性:与其他证据结合共同证明相关案件事实,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等存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图形和文字资料

  (一)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形成方法不同

  1.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类别

  2.实物证据:以实物形态和其客观存在的自然状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类别

  (二)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以证据来源不同

  1.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2.传来证据:经复制、转述、转抄等中间环节形成的第二手证据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书证的复印件、物证的复制品等

  (三)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相互联系的实质

  1.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揭示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只能间接证明某些相关事实的证据

  (四)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

  1.控诉证据: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2.辩护证据: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A、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无罪免责绝不诉”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B、酌定不起诉的条件要同时满足:“有罪轻微不判刑,可以酌情不起诉,域外受罚盲聋哑,防卫避险预备中,共犯胁迫后自功”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2、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3、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4、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5、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6、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8、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9、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10、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C、存疑不起诉:“一次补侦可以不诉,二次补侦应当不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D、附条件不起诉:“小孩犯罪456,1年以下够起诉,悔过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3.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5.具有悔罪表现;

  6.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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