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培训范文

  律师培训篇1

  x月x日—x日,我满怀期待与渴盼、欣喜与兴奋,参加了x省律协主办的20xx年第x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的学习。为期半个月的培训,让我重温了一回学生时代的感觉,而且提升了我的律师执业能力,点燃了我心中的理想之火。培训期间,我严守培训纪律,积极参加模拟仲裁庭、模拟法庭、律师职业规划交流座谈会等活动,以优异的成绩荣获“优秀学员”称号。现将自己的几点体会记录下来,与大家分享。

  一、精细化的管理服务,为我们营建了良好的培训氛围。

  培训班坚持“以人为本、学员第一、情感服务”的工作理念,全方位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营造了和谐有序的培训学习环境。一是服务细致入微。在培训前,省律协便在通知书上标明详细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在教学场所、学校主要干道等醒目位置设置引导牌,制作停车卡发给开车来的学员,及时以短信的方式提醒学员需携带的物品和注意事项,为学员培训提供便利。律协工作人员的细心服务让我轻而易举地找到了报到地—浙江翔园宾馆。报到处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我,发放了培训资料和就餐卡。课前,班主任老师都要提前为学员打好满满的两大桶开水,并备好两筒纸杯,让学员随时都能喝上热开水。此外,根据培训课程的实际,及时调整场地、选择场景、设计环境,甚至连讲台上的桌椅摆放也因课而异,切实让学员感受到细致周到地服务。二是管理规范严格。以学员为主体,对学员培训须知、请假、考核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连同培训课程表、模拟法庭活动方案、授课提纲等制作成《培训指南》,发放给每位学员。每天有班主任跟班,详细记载学员的出勤和学习情况,及时帮助学员解决在听课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组织学员代表召开座谈会、开设QQ群等形式,查找教学和管理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积极改进管理方法,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二、多样化的培训课程,为我们搭建了广阔的学习平台。

  这次培训课程设置面广,内容针对性强,涵盖了律师职业道德、行政、刑事、民事诉讼操作要领、破产、知识产权、仲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身伤害、涉外法律服务等实务。不仅开设刑事、民商事、行政、经济等各专业领域业务办理技能的课程,还设有《关注细节——律师成功法门》、《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技巧》等有助于律师开拓业务,提升综合素养的实用课程。纵观所有课程内容,它们从律师诉讼业务操作要领与诉讼风险防范到律师如何细致精湛办理非诉业务,如办理公司业务的基本技能,房地产业务的开拓展望以及法律顾问工作的注意事项和工作技巧等;从律师的认识和价值到如何接待当事人与制作谈话笔录,还有对法律调研方式,资料文献的收集与管理方面系统的讲解,可以说覆盖了律师工作的主要业务,引导了我们对于律师诉讼与非诉业务的理解,更为我们选择从业方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指南。除了传统的课堂化教育外,中间还安排了模拟仲裁庭及模拟法庭活动,使我们的理论知识能更好的和实践相结合。此外,还组织召开了青年律师职业规划交流座谈会,省律协副会长沈田丰从自身经历、体会出发,对青年律师发展提出了阶段性的规划建议,并就学员提出的如何拓展案源、选择正确的专业方向、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获得法官尊重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三、专业化的法律精英,为我们组建了雄厚的师资队伍。

  授课老师都是业界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和法官,他们有精通的专业知识,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课堂上,除了找回久违的大学时上课的感觉,还从很多老师的讲课中大受裨益,听完他们的课,有一种“拨开迷雾终见月”的开朗。在《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课上,省律协沈田丰副会长告诫我们,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从事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这也注定从事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律师必须不断地学习,如必须学好会计、税务、破产等专业知识;省律协秘书长陈三联以翔实的数据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让我们得以在宏观层面,了解浙江律师的人数、构成情况、业务情况及与全国其他法律服务发达地区的差距,并展望了浙江律师业发展前景;省律协郑金都副会长以《律师的职业素质与律师业务的拓展》为题,分别从对律师的认识、青年律师的职业素质、律师业务的拓展三个方面,结合自身是如何做律师以及如何要求和培养律师(助理)等内容,为我们近距离揭开六和所能取得今天的成就的秘密;省律协金融与保险专委会主任吴清旺律师以自己站着讲课的一贯风格、丰富的身体语言和幽默风趣的授课风格,以及不忌讳自己“失败”的案例,也不刻意隐瞒自己成功的法门的态度,围绕“细节”向我们娓娓道来。他用一个个例子向我们展示了细节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参与即是机会”、“技能是资源”、“多带一支笔、多带一张纸、多带一本法条、多留一点心、多作一点记录”,这些使我们明白,不注重细节的律师,注定不会成为一名好(成功的)律师;省律协刑事专委会主任徐宗新律师从刑辩律师六大重点工作(咨询、会见、阅卷、调查、开庭、接待)为基础,分块讲述了六大重点工作的注意要点。通过他的讲述,使我对刑辩案子应注意的内容有了清晰的了解,在以后的工作中时刻谨记这些注意点,让自己时刻警惕执业风险;国纲华辰(杭州)律所主任朱加宁律师的十字诀也让我印象深刻。朱老师将每种案件的特点及注意点概括的十分恰当,对我们之后开展工作中的注意要点有了清楚指引……。还有很多老师,他们在各自专业领域的高深造诣,使我深感钦佩,他们的讲课给我留下了极深刻的印象,他们传授的知识,使我终生受益。

  四、科学化的考评方式,为我们构建了公正的评价机制。

  一是强化对学员的考核。培训班向每位学员发放电子考勤IC卡,上面有学员照片和编号,每天在上、下课前(或课后)进行刷卡考勤,并由班主任老师进行面对面身份确认,未能按时考勤者视为旷课。为检验学习效果,还举行了书面闭卷考试,重点就实习律师必须掌握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了综合考察,考试不合格的,须再次全程参加集中培训。将学员出勤情况和考试成绩作为结业考评和评选优秀学员的重要依据,如有旷课一个课时的,视为考勤与纪律不合格,不予颁发结业证书。二是注重对教师的测评。由省律协秘书处人员担任班主任,全程跟踪教学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改进相关问题和不足。在学员考试试卷上附上问卷调查表,要求学员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分别评分,将学员满意度作为课程设置和教师遴选的主要依据。并根据测评结果,对学员满意度较低的课程和教师更新调整,确保授课内容满足学员需求。组织学员对培训整体质量,包括课程设置针对性、师资授课艺术性、教学管理细致性、教学方式多样性等进行总体评价,总结交流经验,分析研判不足,促进培训流程不断优化、培训绩效不断提升。

  五、短暂化的集中培训,为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心灵感悟。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正好契合了我作为一名即将进入律师行业的新人的实际需求。尽管时间非常短暂,很多知识只能是走马观花一样的去学习,但就是这短时间的培训,让我心中的困惑逐渐消融,为我在宏观上指明了今后的发展方向;尽管很多知识不能详细深入的学习,但一个初步的知识框架开始在大脑中慢慢形成,而这也恰恰起到了“师傅领进门”的作用。有了这样的基础之后,那就是“修行靠个人”的事情了。通过培训,也让我认识到律师行业是一个充满魅力和挑战的行业,它戴着光荣、梦想和受人尊重的光环,随时面对的是严峻的现实,需要的是广博的知识和全面的能力。无论是出于对正义公平的追求,还是为了尊严和成功的人生,当你通过了司法考试,选择了律师这个行业,你有理由为成为这个行业中的一员而感到自豪与骄傲。虽然每天坐7小时听课对身体是个小小的煎熬,但半个月的学习是非常有价值的,也会让我获益终身。通过培训我有了这样的深刻感悟:一要加强学习。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制定一个详细的学习计划,真正沉下心来,耐得住寂寞,认真钻研业务知识。同时,要通过不断的实务实践,掌握律师职业基本技能及技巧,争取成为一名拥有各方面专业知识的律师。二要积极主动。任何出类拔萃都源于积极性。我将进一步增强积极心态,制定职业规划,认真做好本单位领导委托的调查事项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和修改,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等。三要规范执法。戒毒(劳教)执法工作要更加注重公平正义,不仅实体上要合法,而且程序也要合法,同时也要注意合理性,力争执法工作合法合情合理合序,尽可能化解执法风险。同时,也要注意个人风险,遵纪守法,加强自身法治和廉政修养,廉洁自律,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线。

  律师培训篇2

  近期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前夕,我十分幸运地参与了市司法局在市委党校举行的“市实习律师培训班”,听取了省和市司法厅律管处指导关于律师执业品德的教育、毛勤勇律师关于处理刑事案件经历的引见、邵雪明律师关于处理民事经济案件经历的讲座以及朱伟律师关于处置非诉官司务相关问题的讲座,并赴市喜欢国主义教育基地---沙家浜承受了革命传统教育和实习律师宣誓典礼。两地利间虽短,但三位知名律师的讲座给我留下十分深入的印象,使我不只从执业理念上,并且从营业才能上都获得了一次极为可贵的洗濯和飞跃。现将自己在该次培训中的一些心得领会扼要汇报如下。

  从心里深处将,我以为有一颗喜欢心是一名及格律师的立业之本。关于一名刚才执业的律师而言,知名度不高,营业才能有限,只能接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接触的当事人也往往是社会基层的通俗群众。他们收入不高,生活拮据,但又经常发生一些工伤、交通、医疗事故。但他们遭遇不幸时,没有什么人可以协助他们,而只能用有限的钱延聘律师为他们蔓延公理。试想,假如作为一名律师,关于他们托付的事项不够不遗余力,不要说做一名律师了,就是一个卖菜的大嫂也比本人强。所以我感觉,做一个律师首先要做一个耿直的人,一个有同情心的人,一个负责任的人。人活活着上,就那么几十年,无论是锦帽貂裘,照样衣冠楚楚,都少不了一死。所以关键是生活的质量。什么样的生活是有质量的生活呢?我感觉应该是高兴的生活。高兴从哪里来?泡吧能带来高兴吗?大吃大喝能带来高兴吗?其实那些基本不叫高兴,只是临时地忘怀自我,一旦一个人静下来了,就会特别的孤单。然则,假如你去协助他人,假如你让他人获得高兴,你从中所获得的高兴将是深条理的,更有耐久的。在人生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在阴郁中探索,当你握住他人的手,他人也会握住你的心,这样彼此都能获得暖和。所以,我更应该感激那些承受我协助的人,由于恰是他们让我获得了高兴。我的床头不断放着一本圣经和一本赞誉诗,虽然我不常常看,然则看到他们,我的心里就非常安静。我有时分也去教堂,听唱诗班唱着好听的歌,也随着主唱摊开嗓子,讴歌生命,讴歌生活。感激造物主赐赉我们一颗可以感触到高兴和苦楚的心,也感谢他赐赉我们的每一个浅笑和每一个宁静的问候。在那边我晓得只要喜欢是高兴的渊泉。要喜欢本人的家人,喜欢本人的职业,喜欢每一个你认识的或不认识的人。但你带着这样的心境去见当事人的时分,诚信就不是问题了,热情也不是问题了,甚至案件的后果对当事人也不主要了。由于你尊敬他,你曾经把他的工作当成你本人的工作。老百姓找律师,外表上是恳求你协助他获得某些道理,实践上是由于遭到了损伤而但愿获得补偿。但你用喜欢的尊敬的心去看待他们的时分,他们曾经承受你了。

  也许你会问,在通俗的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有上面所说的那种立场,但在纯经济的纠纷中也有这种需要吗?答复是一定的。经济学上有个名词叫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权衡一个工作的好坏往往是看它能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假如这个规范成立的话,那么一个自在的经济体是需要的。在这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在的劳动,自在地用本人的劳动换取他人的劳动。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它回绝诈骗,回绝暴力,回绝一切阻碍自在的行为和阻力。从这个意义讲,你维护了经济上的自在(这种自在其实曾经包括了公道),你就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出了本人的奉献,这种喜欢虽然不分明,的确深入而耐久的。相同,在处置非诉官司务中相同如此。

  以上是我参与此次培训班的一些心得领会,虽然和培训的主题不直接相关的,倒是引申出来的最最实质的道理。

  律师培训篇3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信息、新思想、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文秘网!/)。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1993年1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

  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起码学历一般应为本科学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可见达到本科学历乃是法律要求、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为“本科达标”而进行的学历教育的课时“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则显然是相对加重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的培训负担,减轻的恰恰是应该加强培训的大专学历者的培训义务,如此“鞭打快牛”式的“反向免培训”的做法,忽视了对谁更该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谁更应该减少或者免除常规的律师业务培训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不仅极不合理,而且似乎也与律师业务培训的宗旨背道而驰。

  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

  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做法就更显得“合理不合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乃是必然趋势,为避免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因“合理不合法”所带来的“好心没好报”,也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应尽快确认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写进律师法。这样年检时所需的有关材料如律师业务培训证明可以顺理成章地通过司法部规章来作具体规定;同时,也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前瞻地衔接起来。否则,仅仅以“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乃是律师执业证书这一行政许可具体规定”为由,进而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的文件(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外增加其他文件、从而实质上提高了许可发放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要求,是很难在合法性上自圆其说的。

  律师培训篇4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2004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0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2000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2004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2004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2004年12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4月份和6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73篇,案例26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77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与大家见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大力推动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我们于2004年11月19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动和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实践,组织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宣传和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圳律师志愿者网络,关注公益事业,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2004年12月份,深圳律协成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全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首批挂牌成立的15家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协wto事务工作站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业务培训,包括举办大型讲座、专业研讨会,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培训;二是反倾销与产业损害预警信息传递;三是相关情报收集,由律师收集客户即相关行业、企业的在贸易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协传递到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应对措施、收集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我们积极依托wto事务工作站,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扩大深圳律师的影响,以更好的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服务。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会联系将港方律师所专业特长进行收集整理,为深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可选择的合作对象。经协调沟通,我们将选派12名律师赴香港实习;组织深圳律师赴台湾考察,加强交流与沟通,积极学习港台同行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深圳律师的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三、由于业务部人员紧张,业务培训、业务拓展的调研工作只能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不够深入。另外,工作人员也缺乏接受培训、学习的机会,制约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以上不足也是我们2005年度改进工作的重点,下一年度,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完善教育培训体系。组织有较强针对性的工作调研,积极探索切合深圳律师实际的业务培训方式和途径,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抓住今年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的有利条件,继续推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律师培训篇5

  要从源头提升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素养,有效解决准入考察问题。首先,应通过切实有效的实习考察培训,增强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感、使命感,加强职业规范与职业操守的引导,建立切实有效的准入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培养后备军方面的指导作用,为律师行业输送优质的青年力量。其次,完善实习人员指导老师的选任机制,对指导老师的职业操守与业务能力进行甄选,严格考评指导老师的执业年限与职业道德水平,如提高指导老师的执业年限与职业道德要求,对优秀律师建立每3至5年必须指导实习人员的制度等等,通过行业规范,努力发挥优秀律师的传帮带作用,通过优秀指导老师的言传身教,让实习人员上好第一堂职业道德课程,从而促进整个行业执业水平与职业道德共同进步。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深化律师执业教育培训机制,健全完善奖惩考评机制

  在当今新形势、新环境下如何合理发展律师业务,秉承职业道德,也是律师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律师协会每年都会集中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培训,也包括了大量的律师职业道德培训。但实践中,律师的参与程度十分有限,由于律师案件、出庭、出差的需要,有关部门难以对律师教育培训成果进行实际考察,教育培训工作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实现培训应有的内容。新时期加强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的建设,可以探索结合新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并用的培训方法,将职业道德等的培训课程通过行业协会的网站、律师事务所信箱、微信、论坛的形式,充分拓宽培训途径,让律师能够随时随地、便捷地获得培训与服务,增强律师学习培训的参与感,从而更好地发挥律师职业道德培训的实际效果。在“两结合”管理体制下,应当强化律师协会的管理与规范职能,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职责,切实针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开展批评教育与正面引导,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建立行业内部通报、对社会公示的制度,并纳入律师诚信档案,对律师执业予以警示,让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谨记职业操守,严把道德关。与此同时,律师协会可以建立律师职业道德第三方评价机制,如针对委托人开展律师工作满意度调查,针对公、检、法等机关开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评价建议机制等等,让律师的依法执业情况以及职业道德情况得到真实有效的反映,从而起到监督与威慑作用,促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切实做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应当重视在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中增设职业道德考评环节,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将律师全年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各方综合评价列入其中。对于职业道德良好、信用评级较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优先完成年度考核甚至建立免检制度;对于职业道德情况较差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期间增设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强化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促使律师进一步提高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违法违纪的律师,在年度考核过程中予以暂停执业甚至建立退出机制,通过每年一次的律师执业考核,将严重失范的律师以及违法违纪的律师清出律师队伍,从而严肃整顿律师行业风气。

  三、切实增强行政机关服务职能,扶持律师行业科学发展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行业的管理机关,在加强依法管理的同时,应当对律师行业的健康合理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在律师管理体系中健全与完善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发挥政府职能,科学合理促进行业规范运行。通过切实规范有序的宏观指导,为律师行业发展提供指导与监督,保证法律服务领域健康发展,维护行业的整体水平与素质。要做好律师职业道德教育,还应当在各地区建立适宜本地区律师实际情况的律师学院,建立律师职业培养教育机制,通过专业化的理论学习与辅导,有效增强律师行业的政治理论与业务素养,提升职业道德观念与职业责任感、使命感,促进行业优秀人才不断增长,带动整个行业素质不断提升。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系统工程。发挥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与号召力,也是加强律师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力抓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党组织应当积极将律师行业中的典型与榜样进行宣传推广,引导整个行业树立优良行业新风,通过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律师培训篇6

  一、律师职业简介

  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因在法律事务中具有某些特殊功能而在维护秩序方面具有特定职责的人,一般包括法官、律师、法律顾问、法学教师和学者等。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把“法律职业”定义为一个由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这个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讼实践。韦伯则认为,“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训练的从事司法活动和学说阐述法律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的法律人。

  二、律师典型的生涯路径

  一个律师为了拿到红色的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们需要忍受一年的“零工资实习期”。因为收入微薄,律师们不得不在法律和生存之间艰难选择。

  1、从律师在当今社会面临的处境来看:目前,国内首次针对律师生存状态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律师已成为城市中的低收入和无保障阶层。但与其他低收入群体最大不同的是,这却是一个全部拥有高学历、并通过了“中国第一考”的“精英”阶层。他们一面肩负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重任,一面忍饥挨饿地在行业中打拼。

  据国内首次针对律师生存状态的问卷调查显示,42%的律师一年办理诉讼案件的数量不足10件,62%的律师一年办理的非诉讼案件的数量不足5件;从业3年左右的律师平均年工资在三四万元左右,除去办案成本后,收入几乎只够“糊口”。而且,还有一些“新律师”由于找不到案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没有任何收入的。

  2、从社会财富聚集的二八定律来看——80%的社会财富集中在20%的人手里,而80%的人只拥有社会财富的20%。同样也适用在律师界,80%的律师业务收入集中在20%的成功律师手里,而80%的普通律师只拥有律师业务收入的20%。年轻律师即使足够努力,如果没有特殊的关系和非常的机遇,基本上只能加入拥有20%律师业务收入的80%的普通律师行列,个人收入也就非常有限了。

  三、律师职业趋势走向

  中国律师的重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20多年来,律师业从初期的恢复走向了今日的繁荣:其人数剧增,已经超过10余万人;社会地位不断上升,律师日益成为令人欣羡的职业;职业化的程度逐渐增进,行业自治与管理机制不断得到强化;业务素质日渐提高,内部的专业分工基本形成……所有这一切都令人欢欣鼓舞。然而,中国的律师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职业化程度不高,律师业虽然形成了自己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组织,但是在管理上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独立自治的职业团体。人们都知道,律师与法官或检察官不同,他们不具有“官府”的特质,不代表国家,而是具有鲜明的民间特征。

  从宏观的角度,律师业的存在和发展旨在维护社会正义,守护社会的良知;从微观的角度,律师代表具体的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现代的法治国家中,通常都存在发达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而律师协会是典型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必须承认,当代中国的法治是一种政府主导型法治,在律师制度恢复和发展之初,政府对律师业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确有其必要。但当法治和律师业到今天这个水平,政府就应该从律师业的管理中撤出了,从而使它成为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实际上,律师的自治与职业化不仅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四、律师职业薪酬

  律师业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被视为高收入阶层。在我国也有大部分人误以为律师收入很高,税务部门也把律师作为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监控。但调查数据显示,律师的收入状况至少不如外界想象的的那么高。

  据了解,20年北京律师行业业务总收入达到7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约20%,继续稳居全国第一位。但是,20年全国律师的人均收入在8万多,而北京律师的人均收入高达50万元。这是北京和全国的情况,具体到广东,笔者手上有一份广东省律师协对全省律师20年业务收入进行调查后得出的统计数据,根据该数据,20年广州市律师业务总收入是138862.39万元,深圳市是96735.11万元,佛山市是19672.46万元。以佛山为例,当时执业律师大约1000人,人均年收入为19.67万元,扣除办公室租金及管理费约20000元、税收约551元、打印机、电脑等耗材及办公用品约3000元、汽油费、保养费、维修费等约20000元、汽车保险费约4300元、停车费约1440元(仅计月票,不含到法院门口停车还要缴费或者被开罚单)、助理工资约22000元(以1个人计)、助理卡位费5000元、律师及其助理缴纳社保约11000元、助理平时交通、通讯等补助约6000元、工商查询等调查费约3000元,电话费约6000元(包括固定电话和手机和宽带上网费)、购法律法规等必要书籍费、订报费等约3000元、水电费等约1000元,以上各项费用总和为161291元,收入扣除这些必要费用后,律师平均年纯收入仅为35409元。这比一般的公务员、教师、电信、石油等行业的普通员工收入还要低。可见,律师业存在着收入严重不平衡的问题,“贫富分化”比较严重。

  五、律师职业需进行的教育培训

  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因此律师面临越来越多新现象、新问题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接受访谈的律师都承认有一些培训,但效果不太理想。一位女三级律师认为:“现在律师知识面要相当广,法律要懂得多,什么人都来找,工商登记、税务方面的,要学习东西太多。最近培训比较多,证券、产权界定培训,很多。”另一位律师也提到培训经常在搞,在武大法学院,刑法刑诉法。专职律师搞证券资格培训、企业(股份制)改造培训,上北京等(地)培训,专职律师培训比较多。

  一位所主任对律师的培训提出了实用性问题:“培训方面,上岗培训,另外有些专业性培训,如刑诉法、刑法的修订,律师就要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司法部应把其他专业化资格培训提高一个很高的地位,如招标投标、金融等,应有专业培训,以取得专门资格,这种资格培训司法部应专门培训,使律师有专门方向,为律师拓展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我个人参加刑诉法、刑法培训,觉得学习计划要进一步调整,更结合律师实际,学过后律师普遍感到实用性太差,教授的理论与司法实际结合不太好,律师容易遇到的问题很难解决,应事先有一个调查,弄清中国实际问题,介绍国外情况。更重要的是法律、政策根据,不能光从理论上谈。”另一位合伙所主任也觉得现在有一些培训,效果不行,律师有些困难,不好进行,时间不够,办案中经常觉得知识不够,但真正学起来却没时间。

  另一位国办所的律师也认为平常提高一般靠个人自己学习积累,自己搜集资料。从访谈中我们发现,目前律师的培训既有上岗培训也有专门培训,而且硬性规定了每年的培训时间,但如何提高培训效果,真正促进律师业务能力的提高还有待进一步努力。

  六、律师职业需取得的各种证书资格

  根据《律师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也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

  七、律师职业工作条件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律师意味着巨额的费、弹性的工作时间,但他们却没有看到律师为此所付出的艰辛以及在执业过程中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到目前为止,全国执业律师已经有13万多人,律师执业机构也由1979年的200多个发展到目前各类律师事务所12000多个,律师业已成为不可轻视的服务支柱产业之一。但律师依然面临着各种困境。

  1、身心压力过大

  以下是我调查大庆律师自己感到身心压力过大的一些谈话:

  “律师是个特别辛苦的行业,他们大部分时间都在游走之中。有的律师曾与我讨论过安全系数的问题,说他们多数时间都在路上,安全系数肯定要比办公室一族低得多。”韩树由衷地感叹。

  韩树介绍,大庆接近半数的律师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上,也就是平均每天超过8小时,甚至有的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案子到手,要会见当事人、研究卷宗、取证,还要写答辩状等,所以挑灯夜战、车马劳顿是律师工作的基本状态。

  “别人出来打天下,最不济也只是赤手空拳。我却是握着一个攥不拢的拳,拖着一条跑不动的腿出来打天下的。”对于从业的艰辛,于浩源律师尤为感慨。

  于浩源是我市律师界为数不多的肢残人。在律师生涯中,于律师最大的感触就是“游走”。

  当年刚涉入律师一行,为了找一份律师助理的工作,拿着律师执业证的于浩源拖着一条不灵活的腿,走了十几家律师事务所,却都因为身体上的残疾被无情地拒之门外。现在提起当年接受他的司洋律师事务所,于浩源的心中仍然充满了感激。如今,于浩源在业界也闯出了名气,并且成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掌门人”。

  对于律师执业的苦和累,徐振国律师也深有感触。近60岁的徐律师,因为经常有一些外省市的当事人慕名找他打官司,他常常舟车劳顿,根本没有节假日,就连每天正常的生活秩序也被彻底打乱了。

  “律师这个职业其实就是良心活儿,不到为难招灾,老百姓一辈子都不想打官司,咱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徐振国说起对律师职业的忠诚,眼含泪水。

  “每个律师风光的背后都有很多酸甜苦辣,许多律师苦、累的同时还要躲避打击报复。”徐振国说。

  “是呀,律师常常受到当事人的误解,甚至遭到人身攻击。”韩树介绍,20年,风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殿英受聘担任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张殿英在法院门前被受害者的两位亲属打成了轻伤。

  “至于恐吓电话、恐吓短信,几乎每个律师都接到过……”韩树说,有资料表明,律师与记者都属于劳动强度较大的职业,其中过劳死除了矿工、记者,再就是律师了。所以,看似律师光鲜的背后,却隐藏着心酸、眼泪和无奈……

  2、在社会环境方面

  由于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固化的封建统治,律师的前身“讼师”被视为是民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朝统治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由而禁止此行业,自然,律师也就在公众中留下了“讼棍”、“哗徒”等恶名。中国现代文明的今天,律师业不再是禁止之业。新中国虽重视司法制度建设,可律师业真正的长足发展是从八十年代才开始进入正轨,九十年代,政府对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由于律师职业是在前述的传统文化背景影响下孕生的,中国律师就不可能奢求权者和公众在短期内能形成律师是“正义化身”的认识,特别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不准,加之部分律师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在执业诚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媒体对律师的不当报道,使公众对律师群体的认识存有偏差,一般老百姓对律师的认识仍停留在律师就是替坏人说话,就是“钻政策、法律空子”的人,而忽略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的重大作用。甚至在部分领导及司法人员眼中,认为律师就是与政府、公安、公诉机关公然作对的人、专门制造麻烦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社会地位就大打折扣,就连在法庭上律师与公诉人的陈述时间都不平等。至于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种种不公正、不受尊重的待遇则是不胜枚举。在法治健全的国家,民众有事去找律师已成为一种习惯。而我国则不然,除非万不得已,绝不与律师打交道。这种认知上的反差,造成了对律师极为不利的社会环境。

  3、律师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

  从心理学的角度,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是复杂的社会系统的成员。所以,人不可能单纯地追求金钱收入,他们还有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即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友情、安全感、归属感和受人尊重等等。不可否认,律师这一职业可算得上是高收入职业(这也是当初大多数人选择这个职业的原因之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往往会发现这个职业不能满足他们对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大多数律师对其应有的社会地位明显感到不满,他们的悲哀不在于生存的艰辛,而是因为大多数的国人,甚至包括律师本身对律师职业所持的蔑视态度。由此可见,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是影响中国律师执业心理健康的第一个症结所在。

  4、在保障方面

  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不宽松,一直制约着律师执业权力的有效行使,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普遍存在“三难”:一是会见难。有的侦查机关随意扩大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常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有时律师前往看守所要往返数次,不能办妥会见手续。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许谈案情。二是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或报复陷害行为时,法官往往要求辩护方或被告人举证。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会见权受到诸多限制,根本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因此,律师的此项权利完全没有操作的可能性。对于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往往把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看成律师可能会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推翻证据,所以批准的概率也很小。三是阅卷难。由于对“诉讼文书”的理解存在差异,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那些公之于众的司法文书­——主要是拘留证、逮捕证一类的证据材料。即使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也只能查阅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更有甚者,有的司法机关对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后收取的复印费都大大高于市场价格。

  5、在税负环境方面。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税收这根杠杆的调节作用。但目前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过紧,不是促进而是限制了律师行业的发展。目前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税负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负过重。从我市的情况看,各类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承担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约占律师事务所年收入的8%;此外,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要按律师事务所帐面收入扣除有限的成本开支后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税负,使得律师事务所不堪重负。二是政策不合理。现行的税收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律师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律师业是一种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服务条件要求严的职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都会在培训学习、办公条件、固定资产等诸多方面投入较大的资金。由于这些费用不能一次性进入成本而需多年计提折旧,所以律师事务所帐面利润往往是虚数。如果简单地按帐面利润来征税就显得不尽合理。三是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要求提留的执业风险金不予抵扣成本,以及只承认律师事务所每年的接待费只有总收入的千分之五可以进入成本等规定与实际不符。

  6、在司法实践方面

  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歧视,致使律师无法完全行使应当具有的权利。一是从司法体制格局来看,律师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在现行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而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弱势地位,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几乎是毫无地位可言的,也如人们所说的“谁都是大爷,就律师是孙子!“。于是出现了与律师身份不相容的现象。二是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来。在庭审中一些法官常常会压制双方的律师,而双方的律师又想尽可能的在法官面前陈述自己的主张、理由和认识。这样在法庭上常常会发生一些冲突,庭审往往成为法官与律师争吵的场所。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案件对法官的压力、法官干预形态外,不能理解律师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办理刑事辩护来看,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肩负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重任,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从重从快从严。三是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对律师指三道四,说什么你这个案件不用请律师,或者你请的律师不好,"请律师等于白花钱","请律师不如请法官"等等。

  7、在执业风险方面

  一是存在执业风险危机。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日趋加大。由于有刑法第3条这支高悬在律师头顶的“利剑”,使得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中虽没达到“谈刑(辩护)色变”的地步,但恐被以“伪证、串供、泄密”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风险危机则是普遍存在的。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第3条执行以来,已有上百名律师遭此厄运,虽最后真正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不足百分之十,但仅此也足以让所有中国律师寒心,也会使律师们产生望刑(辩)生畏之感。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大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律师因办错案而承担赔赏责任的执业风险也日趋加大。二是存在生存危机。对律师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律师们不知明天的命运如何。律师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够健全,使得律师的后顾之忧尤甚。对青年律师而言,生存的危机感更强。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后,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接到案子,这就意味着他无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三是存在人身安全危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因平时办案的关系而“得罪”某些人和有关部门,“被报复”、“给小鞋穿”时有发生的。所以,执业时间越长的律师,这种担忧也就越重。同时,在民事诉讼及其它非诉案件中来自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对律师权益的不法侵害正日益增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加大。一旦发生危险,《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规定过于原则,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管辖上互相推诿、拖延,让律师也有口难言。

  八、律师职业的性别构成

  在法律职业队伍中,男、女性究竟占有多大比例,古今中外,虽具体比例有所差异,但“极低”总是不争的事实。英国在1919年就颁布了《反就业歧视法》,强调了妇女成为律师的权利,但是,直到1923年,才被允许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位女律师(solicitor)。虽然以后逐年有所增加,但提高得非常缓慢,到1997年,成为barrister的女性也只有2272人,占24%;到1998年,成为solicitor的女性也只有23700人,不到33%。[3]即使在律师职业十分发达的美国,女律师也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而且几乎总是局限于办公室的工作。律师是一种相对自由的职业,其性别比例与性别结构尚且如此,在官方严格控制的法官职业和检察官职业队伍当中,女性所占的人数比例与职业位置就更可想而知。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性别结构表现为女性总体人数偏少,并且职称头衔越高,女性所占比例就越低,形成一个以男性为顶端、女性为底层的金字塔形的结构。这种现象称之为“女性与法律职业分离”。“女性与法律职业的分离”与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和专业直接相关。一般来说,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总是远远低于男性,并且,其选择的专业往往集中于语言、文学、艺术等领域,而政治、经济和法律等职业一向被视为男人的世界,女性很少涉入。而且女性在这一职业中地位不高、收入偏少等因素也反过来制约了女性在这一职业中的成就动机和奋斗精神,从而最终影响了两性在法律领域中的参与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

  九、律师职业的专业组织

  律师职业的专业组织有律师协会等各种组织,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对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律师协会主要职责。1、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2、承担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3、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4、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5、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6、开展律师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律师福利事业;7、同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活动;8、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

  十、律师发展前景

  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左右,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每9000人平均拥有一名律师,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上海是每18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而美国纽约是每200人拥有一名律师。从律师的地区分布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全国律师每年办理业务大致在900万件左右,业务收入在90亿左右,律师人均收入在7万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费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师年收入仍然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北京最高,律师人均年收入达到26万元,上海也在20万左右,江浙在7万元左右,广东在5万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师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几倍乃至几十倍。

  无论是执业人数占整个人口的比例,还是律师界中高学历、外语人才所占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师事务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师业与东部发达地区律师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直接导致律师收入的差距悬殊,并且这种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改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东部与中西部律师业发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师正在向东部地区转移,这种转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动规律的。

  因此,综合以上来看,从个人生存和利益来考虑,北京、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发展环境最好,也最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当然,我们不能光看这些平均数字就认为律师行业形势一片大好。律师是强弱差距悬殊的行业,知名大律师年收入上百万、上千万的都有,但有很多律师都是疲于糊口,年收入不过万,有的甚至无钱交纳年检会或会费而被迫转行。对于初入行的律师来说,90%的其收入都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虽然说成功的标志不是钱,但是对律师来说,其最有力的评价标准被又是收入。另外,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很不好,这些都是我们从事律师行业上的巨大障碍。社会不是完美的,律师行业也同样有不尽人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只会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只要我们选择了律师,就要努力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也终有成功的那一天。

  结论

  律师培训篇7

  律师是个人利益的职业代表,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推进者,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律师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律师的数量增加较快,质量明显提高,业务领域不断拓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了了解我国律师业的现状,记录律师职业的全貌,我在2008年底对部分律师进行了访谈调查,试图弄清律师的执业动机、职业趋势走向、工作状况、收入、培训、管理现状、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研究。

  一、律师职业简介

  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因在法律事务中具有某些特殊功能而在维护秩序方面具有特定职责的人,一般包括法官、律师、法律顾问、法学教师和学者等。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把“法律职业”定义为一个由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这个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讼实践。韦伯则认为,“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训练的从事司法活动和学说阐述法律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的法律人。

  二、律师典型的生涯路径

  一个律师为了拿到红色的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们需要忍受一年的“零工资实习期”。因为收入微薄,律师们不得不在法律和生存之间艰难选择。

  1、从律师在当今社会面临的处境来看:目前,国内首次针对律师生存状态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律师已成为城市中的低收入和无保障阶层。但与其他低收入群体最大不同的是,这却是一个全部拥有高学历、并通过了“中国第一考”的“精英”阶层。他们一面肩负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重任,一面忍饥挨饿地在行业中打拼。

  据国内首次针对律师生存状态的问卷调查显示,42%的律师一年办理诉讼案件的数量不足10件,62%的律师一年办理的非诉讼案件的数量不足5件;从业3年左右的律师平均年工资在三四万元左右,除去办案成本后,收入几乎只够“糊口”。而且,还有一些“新律师”由于找不到案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没有任何收入的。

  2、从社会财富聚集的二八定律来看——80%的社会财富集中在20%的人手里,而80%的人只拥有社会财富的20%。同样也适用在律师界,80%的律师业务收入集中在20%的成功律师手里,而80%的普通律师只拥有律师业务收入的20%。年轻律师即使足够努力,如果没有特殊的关系和非常的机遇,基本上只能加入拥有20%律师业务收入的80%的普通律师行列,个人收入也就非常有限了。

  三、律师职业趋势走向

  中国律师的重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20多年来,律师业从初期的恢复走向了今日的繁荣:其人数剧增,已经超过10余万人;社会地位不断上升,律师日益成为令人欣羡的职业;职业化的程度逐渐增进,行业自治与管理机制不断得到强化;业务素质日渐提高,内部的专业分工基本形成……所有这一切都令人欢欣鼓舞。然而,中国的律师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职业化程度不高,律师业虽然形成了自己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组织,但是在管理上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独立自治的职业团体。人们都知道,律师与法官或检察官不同,他们不具有“官府”的特质,不代表国家,而是具有鲜明的民间特征。

  从宏观的角度,律师业的存在和发展旨在维护社会正义,守护社会的良知;从微观的角度,律师代表具体的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现代的法治国家中,通常都存在发达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而律师协会是典型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必须承认,当代中国的法治是一种政府主导型法治,在律师制度恢复和发展之初,政府对律师业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确有其必要。但当法治和律师业到今天这个水平,政府就应该从律师业的管理中撤出了,从而使它成为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实际上,律师的自治与职业化不仅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四、律师职业薪酬

  律师业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被视为高收入阶层。在我国也有大部分人误以为律师收入很高,税务部门也把律师作为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监控。但调查数据显示,律师的收入状况至少不如外界想象的的那么高。

  据了解,20年北京律师行业业务总收入达到7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约20%,继续稳居全国第一位。但是,20年全国律师的人均收入在8万多,而北京律师的人均收入高达50万元。这是北京和全国的情况,具体到广东,笔者手上有一份广东省律师协对全省律师20年业务收入进行调查后得出的统计数据,根据该数据,20年广州市律师业务总收入是138862.39万元,深圳市是96735.11万元,佛山市是19672.46万元。以佛山为例,当时执业律师大约1000人,人均年收入为19.67万元,扣除办公室租金及管理费约20000元、税收约551元、打印机、电脑等耗材及办公用品约3000元、汽油费、保养费、维修费等约20000元、汽车保险费约4300元、停车费约1440元(仅计月票,不含到法院门口停车还要缴费或者被开罚单)、助理工资约22000元(以1个人计)、助理卡位费5000元、律师及其助理缴纳社保约11000元、助理平时交通、通讯等补助约6000元、工商查询等调查费约3000元,电话费约6000元(包括固定电话和手机和宽带上网费)、购法律法规等必要书籍费、订报费等约3000元、水电费等约1000元,以上各项费用总和为161291元,收入扣除这些必要费用后,律师平均年纯收入仅为35409元。这比一般的公务员、教师、电信、石油等行业的普通员工收入还要低。可见,律师业存在着收入严重不平衡的问题,“贫富分化”比较严重。

  五、律师职业需进行的教育培训

  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因此律师面临越来越多新现象、新问题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接受访谈的律师都承认有一些培训,但效果不太理想。一位女三级律师认为:“现在律师知识面要相当广,法律要懂得多,什么人都来找,工商登记、税务方面的,要学习东西太多。最近培训比较多,证券、产权界定培训,很多。”另一位律师也提到培训经常在搞,在武大法学院,刑法刑诉法。专职律师搞证券资格培训、企业(股份制)改造培训,上北京等(地)培训,专职律师培训比较多。

  一位所主任对律师的培训提出了实用性问题:“培训方面,上岗培训,另外有些专业性培训,如刑诉法、刑法的修订,律师就要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司法部应把其他专业化资格培训提高一个很高的地位,如招标投标、金融等,应有专业培训,以取得专门资格,这种资格培训司法部应专门培训,使律师有专门方向,为律师拓展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我个人参加刑诉法、刑法培训,觉得学习计划要进一步调整,更结合律师实际,学过后律师普遍感到实用性太差,教授的理论与司法实际结合不太好,律师容易遇到的问题很难解决,应事先有一个调查,弄清中国实际问题,介绍国外情况。更重要的是法律、政策根据,不能光从理论上谈。”另一位合伙所主任也觉得现在有一些培训,效果不行,律师有些困难,不好进行,时间不够,办案中经常觉得知识不够,但真正学起来却没时间。

  另一位国办所的律师也认为平常提高一般靠个人自己学习积累,自己搜集资料。从访谈中我们发现,目前律师的培训既有上岗培训也有专门培训,而且硬性规定了每年的培训时间,但如何提高培训效果,真正促进律师业务能力的提高还有待进一步努力。

  六、律师职业需取得的各种证书资格

  根据《律师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也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

  七、律师职业工作条件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律师意味着巨额的费、弹性的工作时间,但他们却没有看到律师为此所付出的艰辛以及在执业过程中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到目前为止,全国执业律师已经有13万多人,律师执业机构也由1979年的200多个发展到目前各类律师事务所12000多个,律师业已成为不可轻视的服务支柱产业之一。但律师依然面临着各种困境。

  1、身心压力过大

  以下是我调查大庆律师自己感到身心压力过大的一些谈话:

  “律师是个特别辛苦的行业,他们大部分时间都在游走之中。有的律师曾与我讨论过安全系数的问题,说他们多数时间都在路上,安全系数肯定要比办公室一族低得多。”韩树由衷地感叹。

  韩树介绍,大庆接近半数的律师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上,也就是平均每天超过8小时,甚至有的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案子到手,要会见当事人、研究卷宗、取证,还要写答辩状等,所以挑灯夜战、车马劳顿是律师工作的基本状态。

  “别人出来打天下,最不济也只是赤手空拳。我却是握着一个攥不拢的拳,拖着一条跑不动的腿出来打天下的。”对于从业的艰辛,于浩源律师尤为感慨。

  于浩源是我市律师界为数不多的肢残人。在律师生涯中,于律师最大的感触就是“游走”。

  当年刚涉入律师一行,为了找一份律师助理的工作,拿着律师执业证的于浩源拖着一条不灵活的腿,走了十几家律师事务所,却都因为身体上的残疾被无情地拒之门外。现在提起当年接受他的司洋律师事务所,于浩源的心中仍然充满了感激。如今,于浩源在业界也闯出了名气,并且成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掌门人”。

  对于律师执业的苦和累,徐振国律师也深有感触。近60岁的徐律师,因为经常有一些外省市的当事人慕名找他打官司,他常常舟车劳顿,根本没有节假日,就连每天正常的生活秩序也被彻底打乱了。

  “律师这个职业其实就是良心活儿,不到为难招灾,老百姓一辈子都不想打官司,咱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徐振国说起对律师职业的忠诚,眼含泪水。

  “每个律师风光的背后都有很多酸甜苦辣,许多律师苦、累的同时还要躲避打击报复。”徐振国说。

  “是呀,律师常常受到当事人的误解,甚至遭到人身攻击。”韩树介绍,20年,风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殿英受聘担任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张殿英在法院门前被受害者的两位亲属打成了轻伤。

  “至于恐吓电话、恐吓短信,几乎每个律师都接到过……”韩树说,有资料表明,律师与记者都属于劳动强度较大的职业,其中过劳死除了矿工、记者,再就是律师了。所以,看似律师光鲜的背后,却隐藏着心酸、眼泪和无奈……

  2、在社会环境方面

  由于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固化的封建统治,律师的前身“讼师”被视为是民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朝统治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由而禁止此行业,自然,律师也就在公众中留下了“讼棍”、“哗徒”等恶名。中国现代文明的今天,律师业不再是禁止之业。新中国虽重视司法制度建设,可律师业真正的长足发展是从八十年代才开始进入正轨,九十年代,政府对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由于律师职业是在前述的传统文化背景影响下孕生的,中国律师就不可能奢求权者和公众在短期内能形成律师是“正义化身”的认识,特别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不准,加之部分律师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在执业诚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媒体对律师的不当报道,使公众对律师群体的认识存有偏差,一般老百姓对律师的认识仍停留在律师就是替坏人说话,就是“钻政策、法律空子”的人,而忽略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的重大作用。甚至在部分领导及司法人员眼中,认为律师就是与政府、公安、公诉机关公然作对的人、专门制造麻烦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社会地位就大打折扣,就连在法庭上律师与公诉人的陈述时间都不平等。至于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种种不公正、不受尊重的待遇则是不胜枚举。在法治健全的国家,民众有事去找律师已成为一种习惯。而我国则不然,除非万不得已,绝不与律师打交道。这种认知上的反差,造成了对律师极为不利的社会环境。

  3、律师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

  从心理学的角度,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是复杂的社会系统的成员。所以,人不可能单纯地追求金钱收入,他们还有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即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友情、安全感、归属感和受人尊重等等。不可否认,律师这一职业可算得上是高收入职业(这也是当初大多数人选择这个职业的原因之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往往会发现这个职业不能满足他们对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大多数律师对其应有的社会地位明显感到不满,他们的悲哀不在于生存的艰辛,而是因为大多数的国人,甚至包括律师本身对律师职业所持的蔑视态度。由此可见,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是影响中国律师执业心理健康的第一个症结所在。

  4、在保障方面

  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不宽松,一直制约着律师执业权力的有效行使,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普遍存在“三难”:一是会见难。有的侦查机关随意扩大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常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有时律师前往看守所要往返数次,不能办妥会见手续。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许谈案情。二是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或报复陷害行为时,法官往往要求辩护方或被告人举证。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会见权受到诸多限制,根本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因此,律师的此项权利完全没有操作的可能性。对于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往往把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看成律师可能会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推翻证据,所以批准的概率也很小。三是阅卷难。由于对“诉讼文书”的理解存在差异,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那些公之于众的司法文书­——主要是拘留证、逮捕证一类的证据材料。即使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也只能查阅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更有甚者,有的司法机关对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后收取的复印费都大大高于市场价格。

  5、在税负环境方面。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税收这根杠杆的调节作用。但目前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过紧,不是促进而是限制了律师行业的发展。目前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税负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负过重。从我市的情况看,各类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承担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约占律师事务所年收入的8%;此外,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要按律师事务所帐面收入扣除有限的成本开支后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税负,使得律师事务所不堪重负。二是政策不合理。现行的税收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律师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律师业是一种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服务条件要求严的职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都会在培训学习、办公条件、固定资产等诸多方面投入较大的资金。由于这些费用不能一次性进入成本而需多年计提折旧,所以律师事务所帐面利润往往是虚数。如果简单地按帐面利润来征税就显得不尽合理。三是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要求提留的执业风险金不予抵扣成本,以及只承认律师事务所每年的接待费只有总收入的千分之五可以进入成本等规定与实际不符。

  6、在司法实践方面

  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歧视,致使律师无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