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了!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有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今年6月1日儿童节这天开始正式实施。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比如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监管制度、校园欺凌制度、未成年人公共安全制度等。

  其中还包含了关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制度。近期,随着“两会”的开展,为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定下了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可以说是更加明确了教育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整顿方向,也提供了一些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01

  “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在第三章“学校保护”内容中提到幼儿园对幼儿身心健康的保护和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包括前段时间发布的减负政策,在这里也再一次被提到。

  第三十三条条文中还明确指出了“幼儿园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自4月份北京市场监管局对“学而思”、“跟谁学”等四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了顶格罚款的处罚后,不少在线教育机构纷纷下架了针对学前儿童的课程,且大部分都是学科类的课程。近年来,全国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教育的相关政策中,多次提及到“素质教育”这个词,而在条文中提到的“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似乎也在强调素质教育的发展。

  02

  “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违法犯罪记录”

  在第四章“社会保护”中,提到了早教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要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聘用人员也要定期进行违法犯罪的记录查询。

  近年来发生了不少幼儿园、早教机构虐童事件,让大家对此类的机构多少有了些疑虑,这两则针对了托育教育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要求,也希望此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老师的考核标准,加强教育机构安全、教学等各方面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3

  “网络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设的“网络保护”条文中,专设了网络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如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网络欺凌、网络不良内容的监管等,还提到了关于在线教育的管理要求。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6.1儿童节这天送给了少年儿童们一份最好节日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