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八十九)| 未成年人保护案例(一)
前 言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促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我们特推出普法专栏未成年人保护,精选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相关政策制度,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构建平安大连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学生课间休息时因相互打闹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背景:高中生小A小C是同班同学,还是非常好的朋友。某日课间休息,两人在教室内嬉笑打闹,小C想趁小A不注意用圆珠笔在小A脸上画画,没想到一不小心用笔尖戳到了小A的眼睛。老师发现后立即将小A送到医院。后经医院诊断,小A的眼角膜受到损伤,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将近1万元的医药费。
法律讲堂: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学校是否有过错为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本案中,小A受伤是因为他主动与小C追逐打闹导致的,并非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所致,二人已上高中,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不应在教室肆意打闹,这说明他们二人均有过错。小A受伤后的医疗费应由小A小C的家长协商解决,而学校在案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小A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措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人身伤害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漫画作者:福音美校 周亮
案例来源:《青少年法律看图一本通》
文章来源:大连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