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上 )

  《云梦古城与古墓葬分布示意图》,据黄盛璋《云梦秦墓出土的两封家信与历史地理问题》(《历史地理论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51页)所附示意图清绘。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直室门〉附图》,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8页附图清绘。

  《睡虎地四号秦墓所出六号、十一号木牍正面》,引自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85页。

  《里耶秦简8-145》,引自郑曙斌、张春龙、宋少华、黄朴华编《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29页。

  《岳麓书院藏秦简“多小未能与谋案”》,引自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

  《秦始皇陵所出“中级军吏俑”》,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张天柱先生摄。

  《秦始皇陵所出“立射俑”》,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张天柱先生摄。

  《秦始皇陵所出“跪射俑”》,引自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秦始皇帝陵》,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74页。

  《秦始皇陵所出“百戏俑”》,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张天柱先生摄。

  《秦始皇陵所出“文官俑”》,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张天柱先生摄。

  《里耶秦简9-633“迁陵吏志”》,引自湖南省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贰),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84页。

  《秦时安陆、鄢、江陵间的水陆交通示意图》,冯博文制图。

  《睡虎地秦墓十一号墓所出〈为吏之道〉》,引自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763页。

  序

  喜是睡虎地十一号秦墓的主人。

  十多年前,我开始关注喜,注意收集、阅读与他相关的材料和研究,并断断续续地写下一些札记和论文。我一直想以他为主题写点什么,说了好多年,却迟迟没有动笔。直到2019年,住在多摩,才有闲暇把这些札记、小论文串连写来,试图写成一本小书。

  喜生活在中国历史上最为伟大的时代,秦始皇时代。他比秦始皇嬴政大三岁,死于始皇帝完成统一中国大业之后四年,比秦始皇早死七年。他和秦始皇是同代人。

  我没有试图叙述喜的一生,所以,这本小书,不是喜的历史。喜几乎没有自己的历史,或者说,他个人的历史,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他短短四十六年的生命史,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是一瞬间,又是如此平凡,几乎没有叙述的价值。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如此。对于我们个人来说几乎是全部人生价值的生命历程,总是被漫长的历史时间压缩成几乎可以忽略的一瞬间,从而使我们经常怀疑人生的意义,甚至怀疑我们的存在本身。所以,我无意于给喜立传,或者写一部喜的个人史,或生命史。

  我只是把零星的材料串联起来,试图“拼接”出一个作为人的喜,并在那个遥远而陌生的世界里找到喜;然后,想象自己站在喜的位置上,借着他的眼睛,去看他所处的世界,并描述那个世界的图像,抽象出其结构,使它不那么遥远而陌生。我希望奉献给读者的,是在秦始皇统一中国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卑微个体生命的若干面相,是伟大时代中以个人(喜)为中心的几幅剪影,是在总体格局相对稳定,而微观环境却在不断变动的历史结构中好不容易才可以发现的几处个体微粒。作为一个历史学者,我非常清楚这样做的困难与风险:我很可能描述了一个喜根本就不认识的世界,喜也很可能否认我所写的这个人是他自己。

  喜当然曾经真实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正如我们每一个人都真实地生活在自己所处时代一样。可是,我们今天能够知道并描述喜,却是源于喜的墓得到科学发现与系统研究。而与喜一样真实生存过的无数人,在我们的认识里,却可能没有一丝踪影。我们也将和那些无数人一样,不曾在历史上留存。但我们确然在这个世界上存在过。历史学者的使命之一,就在于“在历史中发现人”,唯有如此,才能证明我们自己在历史中的存在,并给自己的生存赋予意义。

  所以,这本小书,就试图在一个宏大的历史结构中寻觅喜曾经存在过的踪迹,揭示这些踪迹在历史过程中的客观性,以及在历史认识中的偶然性及其意义。我希望通过喜,给我们自己找寻在历史长河中的存在感和“意义”。

  世界,因为人的存在才会有意义。如果我们不存在,世界的繁华与消歇,对于我们(不存在的我们)又会有怎样的意义呢?所以,世界是每个人的,从每个人的角度出发去看,才形成自己的世界。在这个意义上,公元前三世纪下半叶的世界,不是秦始皇一个人的世界,而是无数人的世界。那个走向统一的中国历史进程,也只是历史进程的一个部分而已。既然有成千上万的人,那就有成千上万的世界。要将历史的“世界”“还原”为无数的人的世界,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些人的世界。

  在完全投入地写作这本小书的一年里,我经常穿梭于秦始皇时代与当今世界间的时空隧道中,往往会弄不明白自己身处何世。《晏子春秋》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晏子使于鲁,比其返也,景公使国人起大台之役,岁寒不已,冻馁之者乡有焉,国人望晏子。晏子至,已复事,公延坐,饮酒乐,晏子曰:“君若赐臣,臣请歌之。”歌曰:“庶民之言曰:‘冻水洗,我若之何!太上靡散,我若之何!’”歌终,喟然叹而流涕。公就止之曰:“夫子曷为至此?殆为大台之役夫!寡人将速罢之。”晏子再拜。(吴则虞:《晏子春秋集释》卷二《内谏篇》,“景公冬起大台之役晏子谏第五”,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11页;晏子所歌之句读,据逯钦立辑校:《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1页。)

  读到这里的时候,我就想:如果可以选择的话,喜是愿意做秦王政、秦始皇的“黔首”呢,还是更愿意做齐景公时代齐的“国人”?

  当然,这不是喜的问题,是我的问题;也许,它也是或应当是很多人的问题。

  可是,“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冻水洗,我若之何!太上靡散,我若之何!”

  幸好还有喜。所以,有了喜的时代。

  幸好还有喜。所以,有了喜的世界。

  2019年11月21日,于多摩永山

  2020年8月4日,于厦门不见天

  2022年2月5日,于厦门不见天

  斯人

  喜出生在秦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十九日)鸡鸣之时,比秦王政(秦始皇)大三岁。两年后(秦昭王四十七年十一月),他有了一个弟弟,敢;又过了九年,秦昭王五十六年,他又添了一个弟弟,遬(速)。二十七岁时(秦王政十一年),喜生下了儿子获;七年后,秦王政十八年,他生下了另一个儿子,恢;又过了九年,秦始皇二十七年,他有了一个女儿,取名穿耳。喜的父亲死于秦王政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母亲死于四年之后,秦王政二十年七月一日。十年之后,秦始皇三十年,喜自己也死了,终年四十六岁。

  这就是喜作为一个“自然人”的一生。

  喜很可能是中国历史上较早拥有“个人意识”的普通人之一:他给自己撰写了一份年谱,并将之与关于“国家大事”的记载编在一起,形成后来被称为《编年记》或《叶书》的文献。这些简文和喜生前阅读使用过的诸多文书都被放在他的墓葬里,虽然我们不能确定这样做是出于当时的习俗,还是喜在生前的刻意安排,但至少可以相信,喜是了解这些文书并同意将之随葬于墓中的。他在向地下的神明证明自己的身份吗,还是相信这些文献终有一天会被后人看到?无论如何,他很可能是一个有着清醒自觉意识的人,想方设法把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生存过的痕迹留存下来,试图向幽冥的过去和晦暗的未来证明自己的存在。

  喜也许是中国历史上最幸运的人之一:他的墓历经两千多年,完整地保存了下来,并且得到了尽可能科学的发掘,墓葬资料也得到整理与相当充分的研究。喜向后人或世界证明了自己的存在,我们也因此而得以“复原”或想象他的形貌、家庭、情感,以及死亡,并讲述他的故事。

  一、七尺之躯

  喜的身材似乎较高,可能是一个大个子。

  喜墓中的木棺长2米,棺木厚度在10—15厘米之间。喜的遗体被放置在棺中,仰身曲肢,两条小腿明显弯曲。根据墓葬报告整理组绘制的棺内骨殖与棺壁、随葬品间的比例推断,喜的身高应当不会低于1.7米。

  睡虎地秦墓所出的木棺,长度都在2米左右;其中,第八、九、十、十一号墓(喜墓)的木棺均正好是2米,说明2米长的木棺,很可能在一段时间里是一种标准规格。同一墓地七号墓(M7)的木棺长2.12米,内壁长1.78米,比喜的木棺大一些。此棺中的人体骨架也基本保存完好,却是仰身直肢,左手平放于身侧,右手屈放于胸前。九号墓的年代与十一号墓大致相同,木棺长度也是2米,其中的人骨虽然已经腐朽,但根据腐朽痕迹,仍可辨认出是仰身直肢葬。这说明曲肢葬并非当时流行或要求的葬式。喜的两腿被弯曲置放,很可能是身体较长、木棺显得较短的缘故。如果木棺有相对标准的长度(2米),那么可以合理地推测,较之当时的普通人,喜的身高可能要高一些。

  

  睡虎地秦墓十一号墓(喜墓)棺内骨殖与遗物出土情况平面图

  那么,喜究竟长得怎么样呢?

  项羽生于秦王政十五年,比喜小三十岁。项氏世世为楚将,所以,项羽生下来,就是一个武士。《史记·项羽本纪》说项羽身“长八尺余,力能扛鼎,才气过人,虽吴中子弟皆已惮籍矣”。项羽身高八尺余,若以秦尺23.1厘米计算,则不会低于1.85米。

  刘邦出生在秦昭王五十一年,比秦王政小三岁,比喜小六岁。三人可算是同代人。《史记·高祖本纪》说他“隆准而龙颜,美须髯”,也就是高鼻子、宽额头,还有一部漂亮的胡子。张守节《正义》引《河图》,说刘邦“斗胸,龟背,龙股,长七尺八寸”。七尺八寸,也超过1.8米。

  秦楚汉之际另一个参与“逐鹿”的英雄韩王信(不是有名的韩信)出自韩国王族,“长八尺五寸”,约1.96米,比项羽要高不少。他被刘邦、张良看中,立为韩王,除了其王族的身份,可能身高也是原因之一。

  刘邦最重要的谋士郦食其出身贫寒,“家贫落魄”,虽然“好读书”,却“无以为衣食业”,只能在社区做一个保安(“里监门吏”,至多是保安负责人)。他虽然很穷,却是一个高个子,六十多岁时,还“长八尺”,和项羽差不多高。他的模样,想必是高而瘦,戴儒冠,着儒服,每每指点江山,品评天下人物,县里的人当然把他看作“狂生”。

  刘邦的另一个属下张苍也是高个子。张苍是陈留郡阳武县人,秦时在县里做御史,负责记录县廷的议事,并抄写相关律令、文书(“主柱下方书”)。他投奔刘邦之后,以“客”的身份随从大军进攻南阳,却犯了罪,被判处斩。他已经被带上了刑场,解开上衣,按倒在一种施刑的器械上。恰巧大将王陵走过来,看见他“身长大,肥白如瓠”,“怪其美士”,马上跑过去向刘邦求请,把他救了下来。据说,张苍的父亲身高不满五尺(不到1.2米),几乎是侏儒;可张苍却“长八尺余”,应当和项羽差不多高。

  项羽、刘邦、韩王信、张苍等,身高都在八尺左右,因为比较高,才被特别记录下来。而普通成年男子的身材,大约也不会低于七尺(约1.62米)。《列子·黄帝篇》给“人”做了个界定,谓“七尺之骸,手足之异,戴发含齿,倚而趣者,谓之人”。意思是说,作为人,要有七尺高的身体,手、脚在形状与功能上都要有所区分,把头发堆放在头上(与“披发”相对而言),牙齿基本含在嘴唇里(与“露齿”相对而言),倾着身体向前行走。《荀子·劝学》说:“小人之学也,入乎耳,出乎口。口耳之间,则四寸耳,曷足以美七尺之躯哉!”在这里,七尺被看作成年男性的基本身高。《史记·滑稽列传》说齐国的淳于髡“长不满七尺,滑稽多辩,数使诸侯,未尝屈辱”,显然认为以淳于髡“不满七尺”的身高出使列国,还能不辱使命,是非常不容易的。《周礼·地官司徒》说乡大夫负责登记家户、人丁数量,确定其中可供任使的人丁,“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也就是说“国人”自身高七尺以上、年龄六十岁以下,“野人”自身高六尺以上、年龄六十五岁以下,都要应征从役。显然,七尺被看作“国人”应役(主要是军役)的基本身高,而六尺则被作为“野人”应役(主要是运输之役)的基本身高。《吕氏春秋·上农》里说:“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贾攻货。”百姓要长到七尺以上,才被分配到农、工、商三种管理机构中,分别去耕种农田、制作器物或贩运贸易。显然,七尺被看作“民”的基本身高。

  然而,身高七尺五寸(约1.73米)的人可能就不多见了。《太公六韬》谈到选拔车士和骑士,都要求四十岁以下、七尺五寸以上,并要求车士能够拉得动八石的弩,骑士则应当“壮健捷疾,超绝伦等”。车士与骑士都是军中精锐,选拔标准自然较高,也反过来说明大部分步兵的身高应当不足七尺五寸。

  所以,大部分成年男性的身高,应当是在七尺至七尺五寸之间(1.62—1.73米)。

  喜墓随葬的简牍中,有一部分文书题为“封诊式”,即审理各种案件的要求和公文记录格式。其中有一个案例题为“贼死”,说到在某一个亭的辖区内某处,发现一位被杀死的无名男子。他正当壮年,皮肤白皙,“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结发”(当理解为“头发纠结在一起”,并非梳成发髻),上身着单布短衣(“襦”),下身穿单布裙(“帬”),脚穿黑色的、秦式麻鞋(“?秦綦履”)。这名男子身份不详(“不知何男子”),亦不知为何人所杀,应当是一位普通百姓。

  里耶秦简8-439+8-519+8-537所记是秦王政二十五年九月五日,一支紧急部队(“将奔命”)的指挥官(“校长”)周的报告。他首先引录敦(屯)长买、什长嘉的报告,说有一位名叫缭可、来自右里、身份为士伍的兵卒,行军到零阳庑溪桥一带时逃亡,不知生死。然后,他描述了缭可的一些基本特征,说他年纪大约二十五岁,身高约六尺八寸(约1.57米),枣红色脸膛,头发很浓密,还没有长胡须。他穿着一件络袍,一件络单胡衣;带着两支装配完备的弩,四根丝弦,二百支箭,一口长剑;还随身背着至少一石米。

  里耶简8-894记录了来自赵国故都邯郸韩审里的吴骚的身体特征,说他皮肤是黄晳色(应当是比较白净的黄色),椭圆形面孔,长七尺三寸(不到1.69米)。报告说吴骚年纪大约六十三四岁,行为端正,并无突出缺陷。当报告提出时,吴骚可能久已脱籍,所以报告称他为“故邯郸韩审里大男子”,并说不知道他是生是死、居于何处,更不知道他的穿着。

  简8-534所记逃亡(或失踪)人应当是叫“□言”,年龄与吴骚相仿,大约六十四岁。报告说他白晳色,头发与胡须都非常茂盛(“恶发须”),身高大约七尺三寸。他应当和吴骚一样,已逃亡或失踪多年,也不知道其存亡生死,以及如果活着,又在哪里。

  简8-998应当是由舍人令佐冣负责登录的迁陵县狱佐、士伍谢的个人情况:谢是朐忍县成都里人,年二十八岁,长七尺二寸,白晳色。

  简9-757记录了一位从城父县成里来到迁陵县“更戍”的士伍产,说他三十一岁,长七尺四寸(约1.71米),皮肤黝黑。另一位同样来自城父的更戍卒贺(属西平里),二十九岁,长七尺五寸(约1.73米)。这两项记录,都应当是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做出的。

  此外,里耶秦简8-1853还记录了一个人,长七尺四寸。虽然不知其年岁,但大致可断定是成年丁壮。简8-1863+8-1866+9-1733所记一个戴簪子的大男子□,圆脸、恶发,高七尺八寸(约1.8米)。简9-259所记的另一个人,三十九岁,皮肤为苍色(当是如秋草般的颜色,黄中泛青),头发又密又长,很好看;他身高七尺八寸(约1.8米),身着赤褐色的布衣(褚布)。

  

  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出土御手俑线描图

  上述十人,大抵皆为普通民众,年龄从二十五岁到六十四岁不等(不知年龄者除外),都是成年人。他们的平均身高,是七尺三寸七(约1.7米)。虽然只有十个案例资料,但他们的信息资料都是因非常偶然的原因得以记录、保留并为今人所见到的,所以,这十个样本的平均身高值很可能反映了秦代普通成年男子的普遍身高。

  喜的身材,可能比这个平均值略高一些,应当在七尺四五寸,即1.71—1.73米之间。他的皮肤很可能是晳色(白晳或黄晳色),但也不排除是赤色、黑色或苍色的可能。他很可能有一头浓密的长发(他用竹笄绾着头发),以及好看的胡须。他很可能非常看重自己的容貌,并注意修饰。他有时候上身穿着袍子,下身着胡衣(裤子);有时上身穿着短衣,下身着裙(这应当是夏天穿的衣服),脚穿一种秦式鞋子(秦綦履)。

  当然,喜穿的衣服,应当比缭可等普通士卒要好一些,也会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在喜墓所出的简牍《封诊式》中,有一份“盗马”爰书,说市南街亭在某一里搜捕盗贼,甲捆着男子丙,牵着一匹马,拿着一件丹黄色的“复衣”(应当是两层或两层以上的衣服,或者是里面絮了绵的衣服)和一双鞋子,前来报案,说丙偷了马和衣物,被抓住了。那件复衣,里子是用帛做的,在领子、袖子的边缘都作了装饰(“帛里莽,缘领褎”),显然是一件较为高级的衣服。以喜的家庭和任职情况,应当穿得起这样的衣服。

  “穴盗”爰书描述了一件士伍乙穿的复衣,简文称为复衣,应当是一种长棉袍。简文描述说:乙在这年的二月做了这件衣服,用料五十尺(约合11.55米,一般幅宽二尺二寸,约合0.51米),用帛作里子,里面装了五斤(约合1.265千克)丝絮,用五尺(约合1.155米)缯絻衣服的领口、袖口、裾边,直到后下摆。爰书特别引用丁的证词,说确实见过乙的这件衣服,衣领、袖口等处絻的缯,都还是新的。天气寒冷的时候,喜也许会穿这样一件复衣。

  贫穷百姓和徒隶穿的冬衣,叫作褐衣。喜墓所出简牍《金布律》记载了官府发放给隶徒的褐衣的制作标准:一件大褐衣,用粗麻(“枲”)十八斤(约合4.55千克),值六十钱;一件中褐衣,用粗麻十四斤(约合3.54千克),值四十六钱;一件小褐衣,用粗麻十一斤(约合2.78千克),值三十六钱。褐衣全部以粗麻做材料,应当是面子与里子都用粗麻线纺成的布,而内里用粗麻线填充。与褐衣相配套的,也是用粗麻布做成的一种包头巾(“幏”),标准是用粗麻三斤(约合0.76千克)。喜当然不会穿这样的衣服。

  《金布律》说发放给徒隶的冬季服装里包括一个幏布(包头巾),说明当时人冬天是要在头上戴头巾、帽子之类的。整理小组引《尚书大传》“下刑墨幏”,说古时成年男子有冠,覆盖头巾是一种刑辱。或未必是。《说文》:“冠,絭也,所以絭发,弁冕之总名也。从冂,从元。元亦声。冠有法制,从寸。”冠与冕大约都是在正式场合戴的,有很强的装饰性和标识性。喜墓所出简牍《日书》乙种“梦”条说甲、乙梦见穿着黑色的裘皮衣服、戴着“冠”,非常高兴[“被黑裘衣寇(冠),喜”],说明“衣冠”乃地位高贵的一种表示。“初冠”条又说,大凡举行初冠礼,一定要选在五月的庚午日,方能吉祥。说明“冠”是一种相当正式的仪式。“杂忌”中则说到甲子与乙丑日,可以嫁女、娶妇、冠带及祭祀,也说明着冠系带是一件郑重的事情,平日里并不如此齐整地打扮。《释名》说:“冠,贯也,所以贯韬发也。”按照毕沅的说法,“贯”字本当作“毌”,意为穿物持之。贯发,也就是用某物穿过头发,将之束缚起来。幏,则是一种头巾。《说文》释冃(帽),说是“小儿蛮夷头衣也。从冂,二其饰也”。幏与帽,都是包在头上的,与将头发束起来的冠不同。按照扬雄的说法,秦、晋方言中的“络头”,南楚江湘之间所说的“帞头”,河北赵魏地区所称的“幧头”,都是用来盖在头上的。在络头上缝上带子,可以打结系住,就是帻巾,有的地方,又称为“承露”。着幏和戴帽,可能主要与气候、保暖有关。

  

  秦始皇陵兵马俑的幏(络头)

  喜的墓里没有发现冠的踪迹,在其头部发现了笄。《释名》:“笄,系也,所以系冠,使不坠也。”那么,喜生前,至少在正式的场合,应当是着冠的。但他平日里或至少在天冷时所着的“头衣”,也可能是与幏相类似的帻或络头。

  喜穿的衣服,应当是自己家做的。做衣服是一件大事情。喜墓出土的简牍《日书》甲种中,专门列有“衣良日”“衣”等目,说明何时可以制衣、何时制衣有何益处,以及何时不宜制衣、其时制衣有何不祥。如丁丑日裁衣,可以“媚人”;十月十日乙酉、十一月丁酉日裁衣,则“终身衣丝”;十月丁酉裁衣,不到一年,就能穿上丝质的衣服(“不卒岁必衣丝”);而六月己亥则不可以做新衣,如果违反,“必死”;五月、六月,则不可以做复衣(夹衣与绵衣)。又说:不要在楚历九月己未穿新衣服,如果穿,也会死;在秀日,着冠、佩带,则都是大吉。做衣服、穿衣服与人的命运甚至是生死联系在一起,所以不可能不重视。喜也一定会比较重视自己的穿衣和服饰。

  二、安陆城

  喜的家就在安陆城里。

  《编年记》(《叶书》)里有四次记载了安陆:第一次是秦昭王二十九年,“攻安陆”。就在这一年,秦军在大将白起的指挥下,攻下楚国的都城郢都(在今湖北荆州),烧毁夷陵(在今湖北宜昌),遂东至竟陵(在今湖北钟祥)。楚国将都城东迁至陈(在今河南淮阳)。结合《编年记》的记载,可知秦军占领安陆就在同一年。这一年里发生了秦军攻占楚国都城这样的大事,《编年记》却并未记录,而独独记下了秦军攻安陆之事,说明安陆与喜一家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或者其时喜的父、祖已居住在安陆,或者是在秦军占领这一地区之后,喜的父、祖随秦军进入安陆,并定居下来。

  《编年纪》关于安陆的中间两次记载,都与喜个人有关:一是“今上”(秦王政、秦始皇)四年,喜(二十岁)被任为安陆的乡史。这是喜获得担任“史”的资格之后出任的第一个“史”职。二是六年,喜被任为安陆令史,显然是从乡史任上晋升为令史的。在这之后,喜离开安陆,至鄢(在今湖北宜城)担任令史之职(秦王政七年),并负责审理鄢的法律案件(“治狱鄢”,秦王政十二年)。显然,安陆是喜走上为吏之途的起点,应当就是他长期生活的地方。

  《编年纪》关于安陆的最后一次记载,是在秦始皇二十八年,说“今(上)”经过安陆。这一年,秦始皇出巡东南郡县,先到泰山、梁父山封禅,然后沿着渤海海岸,经成山、之罘,转到琅邪台,又西南行,经彭城,南渡淮河,经过衡山、南郡,复由武关,回到咸阳。按照《编年记》的说法,秦始皇经由南郡回关中的路上,是经过安陆的。根据《史记》的记载,秦始皇还经过了衡山、湘山、南郡、武关,都是安陆周边地区更为重要的地方,而《编年记》并未予以记载,也反映出《编年记》的作者喜正是住在安陆。

  喜墓出土的六件陶器上,都有“安陆市亭”的方形戳印,字体为秦篆。同一墓地其他秦墓所出陶器,有的也戳着同样的方印。这些比较粗重的陶质器皿,当然是在本地制造的。这也说明,包括喜在内的睡虎地秦墓的墓主人,生前应当大都是居住在安陆或者在安陆活动的。

  《编年记》说秦昭王二十九年,秦军“攻安陆”,那么,在秦人据有之前,安陆就是有城的。安陆城当为楚人所建,是楚城。包山楚简中即见有安陆,领有下隋里,当是相当于邑或县的一级政区。包山楚墓的墓主人邵 是楚国的左尹,下葬于公元前316年,安陆成为统有里的一级政区(邑或县),应当是在此之前。据上引《编年记》,知喜在秦王政四年即被任为安陆县的史。那么,迟至秦王政四年,秦已经设置安陆县。北京大学藏秦简《水陆里程简册》所记水陆道路,除以南郡首府江陵为中心外,还有两个次一级的中心,即销县与安陆。简册详细记载了安陆到周边各地的道路里程:到邻漰亭七十五里,到阆丘亭九十六里,到落卌五里,到吴阳亭八十一里,到博望亭六十二里,到三屋洛五十六里,到街亭九十八里,到当洛亭十八里,到义城九十里,到望凌亭十九里,安陆到宜秋亭九十五里,安陆到阿亭卌八里,到枞亭五十七里,到涢漰亭六十里,到害刑亭八十四里。显然,安陆不仅是这一地区的交通中心,也应当是其行政中心。邻漰亭、阆丘亭、落、吴阳亭、博望亭、三屋洛、街亭、当洛亭、义城、望凌亭、宜秋亭、阿亭、枞亭、涢漰亭、害刑亭等,即是安陆下属的邮传中心,也可能是不同层级的行政与治安中心。

  楚安陆(邑)、秦安陆县的治所,就在今云梦县城关镇,也大致没有疑问。1958年,在今云梦县城关发现了一座古城(楚王城)。1986—1992年间,对这一古城遗址进行了四次发掘,大致理清了这座古城的基本面貌。黄盛璋先生曾认为云梦古城的西城(黄先生称为“西外城”)建得比较早,应当是秦占领安陆后营建或改建的;东城(“东外城”)则是西汉初年扩建的。发掘报告则指出,古城(大城)的南城垣(包括西城与东城的东城垣)的建筑年代早于中城垣。南垣是与整个大城的建筑同时建造的,其时代不会早于战国中期,最晚也不过战国晚期;而中城垣则是西汉初年增筑的。换言之,云梦古城的整个大城应当是战国中晚期建设的,到西汉初年,在大城的中间偏东位置,增筑了一道城垣(中城垣),才把这座大城分隔成两部分(西城与东城)。

  

  云梦古城与古墓葬分布示意图

  因此,喜当年所居住的安陆城,就应当是云梦古城的大城(而不是如黄盛璋先生所说,只是云梦古城的西城)。这座城东临曲阳湖,南接涢水,汉丹铁路从城址的西边经过。城址的总面积约1.9平方公里,比20世纪中后期的云梦县城关镇要大许多。夯土城墙总长约9700米,东西长约1900米(近四里),南北长约1000米(二里),城外有宽40余米的护城河环绕。只有北城门可以辨认。直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残存的城垣高度仍在2—4米之间。两千多年前,城垣应当是很高的。

  纪南城是战国时期楚国的都城,著名的郢都,是迄今所发现的我国南方地区最大的古城。其东西长4450米(九里),南北宽3588米(七里),城垣周长15506米,面积约17平方公里。至少有七座城门。残存的土筑城垣一般高出周围地面3.9—8.0米。安陆城当然不能与之相比。

  宜城楚皇城遗址平面约呈矩形,城周有比较完整的城垣,全为土筑,南北长1840米,东西宽1720米,面积3.2平方公里。外城城垣共有六座城门。现存城墙底宽24—30米、高2—4米不等。楚皇城应当是楚国迁都纪南城之前的都城,著名的鄢都,也比安陆城大很多。秦军据有楚鄢都之后,于其地置鄢县,属南郡。喜就曾到鄢县担任令史,并负责审理刑狱。秦时鄢县治所虽然仍在楚鄢都旧址、后来的楚皇城遗址,但其所使用的城内面积,却很可能只是现今楚皇城遗址内的“金城”(面积0.38平方公里)。

  在喜生活的时代,楚郢都已被秦军破坏,之后就废弃了。秦把新设立的南郡治所,先是放在纪南城东南的郢城(秦、西汉时郢县治),后来又迁到新建的江陵城。据勘察,郢城城址呈不规则的长方形,东西长1283.5米(南垣)到1453.5米(北垣),南北宽1267米(西垣)到1400米(东垣),总面积约2.3平方公里。城垣现高3—6米,基宽15—20米,面宽7—10米。四面各建有城门,城外有护城河环绕,宽30—40米。在楚郢都受到彻底破坏之后,郢城虽然远比故郢都小,但仍然是这一地区最大的城池(即使秦鄢县仍保持楚鄢都的规模,也没有郢城大)。

  位于襄阳市西北十余里的邓城遗址,据石泉先生所考,乃西周至春秋邓国都城、春秋战国楚邓县、汉代邓县。《水经注·淯水》说邓县“故邓侯吾离之国也,楚文王灭之,秦以为县”。北京大学藏《水陆里程简册》记自杨口溯汉水而上,过鄢县路卢津之后,七十里到邓县的新邓津,再二十里到育(淯口,淯水入汉之口),十四里到邓县的攀渚。说明邓在秦时亦置有县,其地显然即在今邓城遗址。据武汉大学历史系师生1973年春的实地访查,古城墙基还很完整,城址略呈方形,东、南、西、北城墙分别长约600米、825米、675米、800米,面积约0.5平方公里。现存城墙高3—5米,东南角为最高点,高出周围地面约6米。城垣四面中央各有一缺口,当为城门所在;城外护城河已淤为水田,但痕迹尚可辨,其中东、西两面可断定为利用自然沟壑而设。

  在鄢县与邓县之间,有一个邔县。《水经注》说它为故楚邑,秦以为县,在汉水左(西)岸,称为骑城,“周回二里余,高一丈六尺”。邔县城垣周长方二里余(不到1000米),是个很小的城。

  与同时代同一地区的南郡治所郢城(郢城遗址)、鄢县(楚皇城遗址及其内的金城遗址)、邓县(邓城遗址)以及邔县(骑城)等城垣的规模相比,安陆城在长江中游地区算是一座比较大的城,它比南郡首府郢城小,但比邓县、邔县的县城大得多,也可能比鄢县城要大一些。所以,喜当是生活在中国南方一座中等规模的城市里。

  在秦据楚国腹心地带鄢郢地区之后,在南郡的东北方向上,大概即以今鄂豫皖交界的大别山区为界,以东就是重心东移之后的楚国疆域。因此,安陆很可能是秦控制南郡东部地区的中心。在睡虎地秦墓中,七号墓的墓主人来自魏国故地曲阳,身份是士五(伍),应当是从魏国故地征发前来安陆戍守的戍卒。《史记·春申君列传》记楚顷襄王东迁陈郢之后,春申君黄歇上书楚昭王,说秦若继续进攻已迁至淮水中游地区的楚国,如果不能假道韩、魏,就势必要进攻“随水右壤”。“随水右壤,此皆广川大水,山林溪谷,不食之地也。”随水,又作隋水,见于《水经注》卷三一《涢水》篇,是涢水东北面的一条支流,或即今蔡家河;但也可能就是指涢水,盖涢水流域最大的古国即随国(即曾国),水或以国名,称为随水。随水右壤,是站在楚国鄢郢故地的角度而言的,当即指今随州、安陆以东的大别山区。春申君的说法,可能正是当时秦军的战略计划。盖秦军占领楚国鄢郢腹心地带之后,曾试图从鄢郢经竟陵、安陆东出,穿过大别山区,进攻楚国的后路。在这种策略下,安陆就成为秦军东出、进攻楚国的前线基地之一。根据四号墓所出木牍黑夫、惊给哥哥中与母亲的信,在秦王政二十四年,户籍与住地均在安陆的黑夫与惊,都应征前往淮阳“直佐”,参加对已东迁的楚国的战争(见下文)。在秦王政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间的灭楚之役中,安陆很可能是秦在南郡征集的军队前往淮阳前线的一个基地。

  据北京大学藏《水陆里程简册》,安陆处在由江陵向东到沙羡的一条东西向干道上。根据辛德勇的复原,由江陵东行,二百零四里到竞(竟)陵(在今湖北钟祥),再二百五十里到安陆,然后二百三十七里到夏汭(在今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渡江,三里,到沙羡(在今湖北武汉市武昌区)。据此,当年秦军拔郢都后,“东至竟陵”,“攻安陆”,也当是沿着这条路向东进攻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十四年质日》记有“丁巳,腾之安陆”,“己卯,腾道安陆来”,也说明从南郡治所(郢城)与江陵到安陆间的道路,乃当时南郡东部地区重要的交通干道。

  睡虎地九号墓所出漆器圆盒(M9:10)的外底及盖内、盖顶,针刻“中”和“咸亭上”字样。同墓所出双耳长盒(M9:51)的盖顶与外底两端也烙印有“咸亭□”“□亭□”“亭”等文字。凤形勺(M9:41)的凤尾上有烙印的“咸□”。喜墓所出的漆器圆奁(M11:3)的盖外与外底也有“咸亭包”“咸□”“亭上”“告”的烙印文字。六号墓所出耳杯(M6:9)在耳下烙印“咸市”。整理小组早已指出:“咸市”“咸亭”都应当是指咸阳的市与亭,这些漆器应当是咸阳的漆器作坊生产的。只是整理小组认为这些东西从咸阳“远销到千里之外的南郡安陆县(今云梦县),反映它是商品性很强的生产”,却未必正确。这些精美而轻便的漆器,更可能是从咸阳来的人们带到安陆的。无论如何,安陆并不是一个偏僻闭塞的小城,它和都城咸阳之间有着频繁而密切的人员与物资交流。

  喜和他的家人,就住在这样一座安陆城里。

  如上所述,喜墓及同墓地十四号墓等所出陶器上或留有“安陆市亭”的方形戳印。这里的市亭,一般理解为管理手工业作坊与商业场所的机构。可是,秦时咸阳似乎只有一个亭,称为咸阳亭或咸亭,而其下又辖有若干里。因此,咸阳亭或咸亭,很可能更像是咸阳的市政管理机构。那么,“安陆市亭”至少是管理安陆“市”的机构。换言之,安陆城内有专门的“市”。喜墓所出漆圆盒(M11:1)在盖顶、盖肩、外底和器身外壁等处有“告”“亭上”“素”“包”烙印文字和“安里皇”等针刻文字。漆器上的烙印文字应当是在制造时烙上的,所记是制作者的情况;针刻文字则是后来用针刺刻而成,反映的当是器物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情况。所以,“安里”可能是漆器使用者的居地(“皇”则是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名字)。一件漆耳杯(M11:23)的外底,针刻有“平安里市”字样,“平安里”或者就是“安里”的全称。同墓所出漆圆奁(M11:3)上针刻“钱里大女子”,以及五号墓所出漆卮(M5:14)外壁针刻的“路里”,十三号墓所出漆器耳杯(M13:22)外底上针刻的“左里漆界”,小圆奁外底针刻的“閚里”,七号墓所出圆奁(M7:9)外底针刻的“女里 ”、盖顶针刻的“里”等,都可能是这些器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刻下的。如果以上推测大致不误,那么,在喜的时代,安陆城内有一个市(安陆市),还有若干可供居住的里,如安里(平安里)、路里、钱里、閚里等。

  里应当是城邑中相对封闭的区域,四周可能由土垣或篱栅环绕起来,并各开有门。喜墓所出简牍文书《法律答问》里提到,如果失火之后,火势控制不住,烧了里门,要罚一盾;如果烧到了城门,则要罚一甲。有的里与里之间有一道土垣分开,而有的里与里之间则隔着街巷。

  市也和里一样,是有土垣环绕的区域。在上文提到的“盗马”爰书中,见有一个“市南街亭”,应当是在市的南边,或者说,市在一条街的北面。喜墓所出简牍文书《秦律十八种》的《司空律》特别规定,城旦、舂外出服徭役的,不准进入市场或者在市场的门(“阓”)外停留住宿;必须经过市里的,也要绕行,不能直接穿过市中。显然,市是一个规定的街区,有门,也应当有土垣或篱笆环绕。

  因此,秦代城邑的内部,也分划成若干的里或市,每个里(或市)都有土垣或篱笆围绕着,里与里(或市)之间是街巷,也有的里连在一起,中间有土垣相隔。

  喜的一家,就住在安陆城内的一个里(可能就是安里)中。

  三、一宇二内

  那么,喜的家会是怎样的呢?著名的“封守”爰书与“穴盗”爰书给我们提供了一些线索。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封守”爰书是查封受控犯人家产的司法文书样本,它假设某乡乡守按照县丞的指令,查封某里士伍甲的“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爰书记录了查封的情况,说:

  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

  文书样式假设士伍甲的妻子已亡,有一双儿女(女儿已成年,未出嫁;儿子未成年,是小男子,然已身高六尺五寸,基本具备成人的能力),臣、妾(家内奴婢)各一人。按照秦律,住在主人家中的臣、妾也属于“室人”“家人”的范畴,视同家庭成员(见下文),故士伍甲一家共有六口人(在其妻子“亡”之前)。此六口之家,有一间堂屋,两间内室(“一宇二内”),分别有门进入;房屋均用瓦盖顶,以大木构成屋架(“木大具”);大门是用十根桑木做成的(“门桑十木”)。《封诊式》所收诸种司法案例及相关文书,都属于范本。“封守”爰书假设的士伍甲之家人财产情况乃秦时中等庶人之家较为普遍的情况,所以,“一宇二内”实可视为秦时庶人之家普遍的居住房屋。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首先是关于“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将“宇”释为“堂”,认为堂即厅堂,“一宇二内”是有一间厅堂、两间内室,共三间房;《秦简牍合集》的编校者则将“宇”释为宅基,“一宇二内”就是在一个宅基地上有两间房屋。那么,甲的“家室”究竟是三间房屋呢(一间堂屋,两间内室),还是只有两间房?

  关键在于对“宇”的解释。《说文》释“宇”,谓“屋边也”。《淮南子·氾论训》“上栋下宇”句下高诱注云:“宇,屋之垂。”则“宇”的本义乃指屋檐、屋边。所谓“四垂为宇”,即房屋覆顶四周向屋墙外延伸出来、用于遮挡雨水的那部分。《诗经·豳风·七月》:“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其中的“在宇”就是指立在屋檐下(“在户”是进入屋内)。在房屋的正中间部分,将屋墙向内缩、屋檐向外伸,就形成“宇”,以备阴雨时立于“宇”下。而有“宇”的部分,一般在房屋的正中间,亦即“堂”(厅堂)的外面;所以,“宇”乃构成“堂”前遮蔽风雨的地带。又因为“堂”正面的屋墙向里缩进,门又开在正中间,堂内较为明亮,而两边的内室则较为昏暗,所以“一堂二内”又称为“一明二暗”。因此,所谓“一宇二内”“一堂二内”“一明二暗”,都是指一间居中的堂屋,两边各有一间内室,共同构成由三间组成的房屋。

  《秦简牍合集》(壹)的编校者引三条材料,以说明“宇”当指宅基。其中,《为吏之道》简19“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以及《日书》甲种《室忌》简103“以用垣宇,闭货贝”的“宇”,乃是用其引申义,就是指家室房屋,释为宅基,并不妥恰。《日书》甲种《凡宇》简23“宇中有谷,不吉”的“宇”,仍当释为“屋檐下”或“厅堂”为妥,意为厅堂里或屋檐下堆放谷物,不吉。至于将“宇相直者不为‘院’”解释为“宇之间的垣不为院”,则更加不妥,盖环绕房屋的垣正是“院”(见下文)。

  “宇”(“堂”)是一座住宅的核心,所以,建筑颇有讲究。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相宅》首列“宇”的营建。它说“宇”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过高会使主人地位高贵,却很清贫;过低,则会使主人虽然富有资财,身体却会残疾(“凡宇,最邦之高,贵、贫;宇,最邦之下,富而癃”)。反过来说,贵族官僚之家的“宇”大多较高,而富商大贾家的“宇”则相对较低。《相宅》又说:“宇四旁高,中央下,富。宇四旁下,中央高,贫。”所谓“四旁”,当指宇的四个角;“中央”,当指宇的前面正中,门的上方。宇有“四旁”,说明有的“宇”(“堂”)与两侧的“内”并不相连。《相宅》又说“宇多于西南之西,富。宇多于西北之北,绝后。宇多于东北之北,安。宇多于东北,出逐。宇多于东南,富,女子为正。”宇多,当是指屋檐在正常的长度上,又向外延伸。所谓“宇多于西南之西”,就是“宇”的西南角,再向前(西)延伸一截出去。这样的“宇”,也应当是独立的。但“宇”即使相对独立,也不应在四周修有通道,更不能靠近大树(“道周环宇,不吉。祠木临宇,不吉。”)。

  相对独立的“宇”(与二“内”不相连的“宇”“堂”)可能建有附属的“庑”与“屏”。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相宅》说如果“庑居东方,乡(向)井,日出炙其 (榦),其后必肉食。”这里的“庑”在“宇”的东侧,其南面一点是“井”;“ (榦)”,是井栏。位于宇(堂)东侧(偏南)的“庑”与“宇”相连,前面是井,阳光照在井栏上,这样的人家,日后是会富贵的。《相宅》又说“屏”应当放在“宇”的后面,不能放在“宇”的前面。这里的“屏”,就是厕所。一般人家,未必在“宇(堂)”前建有“庑”,但在“宇”的后面隐僻处,是会有“屏”的。

  其次是关于“内”。“一宇二内”的“二内”(以及“一明二暗”的“二暗”),应当分处于“宇”的两侧,又有“大内”与“小内”之别。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帝》说在“室日”里不可以建筑房屋,“筑大内,大人死”。那么,“大内”,就是“大人”(家中主人夫妇)所居的内室。“大内”一般位于宇(堂)的东侧。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说“内”居正东和东北,均吉;居于南面、西北面,都会“不畜”或“无子”。这应当是就只有一个内室的情况而言的。

  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所录“经死”爰书中,某县令史受命前往某里调查士伍丙在自己家中吊死的情况。根据令史的报告,丙的妻子、女儿与他住在一起,也参加了勘查。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室东内中北廦权,南向”。“东内”,当即“大内”,是丙与妻子居住的卧室。“廦”,即壁,墙壁。“权”,应当是用于支撑房屋的基本架构的一部分,这里当是指北面墙壁上面的横梁。令史的报告描述说:丙的头离权还有二尺,脚离地约为二寸。如果以丙身高约七尺三寸计算,他所居住的“东内”北墙约高九尺五寸,合2.2米左右。报告又说“权”的长度为三尺,西去“堪”二尺。“堪”,整理小组引《说文》谓为“地突”,又释为“地面的土台”,不甚妥恰。地突,实即烟囱。所以,这里的“堪”,就是卧室里用于烤火的火炉及其上的烟囱。这个“堪”应当位于东内的正中间。所以,“东内”的东西长度大约为一丈,也就是2.31米左右。假设这间内室是正方形,那么,其面积正是一平方丈,在7平方米左右。

  “经死”爰书称丙所居为“东内”,顾名思义,丙家还应当有“西内”。西内,当即“小内”。小内,应当是儿女住的卧室。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相宅》说:“取妇为小内。内居西南,妇不媚于君。”“妇”,指儿媳妇;这个“内”,位于宇(堂)的西侧偏南。《相宅》又说:“当祠室、依道为小内,不宜子。”“祠室”,即祭祀室屋之神(与门神、户神同类)。室内可能有一处固定的地方,很可能是在室“中”,亦即宇(堂)的正中间,用来祭祀室神。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小内”不应当正对着祭祀室神的地方(也就是堂的正中间),也不应当位于过道的旁边。显然,这都是为了维护“小内”的隐蔽性。比较而言,“大内”就没有这些要求。这也反过来说明,“大内”应当是父母的卧室,而“小内”则是儿子儿媳的卧室。“经死”爰书中所见的丙家,女儿还没有出嫁,应当是居于“西内”(或“小内”)的。所以,“大内”乃“大人”之“内”(卧室),“小内”乃“小辈”之“内”(卧室)。

  第三是关于“盖”与“木大具”。乡某的报告说,乙的房屋“内室皆瓦盖”。在今见秦简牍中,“盖”大抵指房屋的覆顶,而“屋”则包括覆顶与支撑覆顶的架木、屋梁。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室忌》说春季庚辛、夏季壬癸、秋季甲乙、冬季丙丁日,均不宜“作事、复(覆)内、?屋。以此日?屋,屋以此日为盖,(屋)屋不坏折,主人必大伤”。整理小组引《广雅·释诂》,释“?”为“举也”,认为?屋,就是树立屋架,应可从。那么,“作屋”就包括“?”(树立屋架)和“盖”(覆顶)两个步骤,前者多用大木,后者则多用瓦或茅。“封守”爰书中说甲家室屋“木大具”。整理小组引《淮南子·原道》注,释“具”为“备”,认为“木大具”意为“房屋的木料齐备”,但也同时指出:“‘具’读为‘?屋’的‘?’”。结合上引《日书·室忌》,我们认为仍当释为“?”为妥,则“木大具”意为用大木架起屋顶。

  最后是关于“户”与“门”。在“封守”爰书中,乡某的报告说甲家的一宇二内,各有“户”,也就是“宇”(堂)和两个“内”各自有门可以进入,亦即三间房有三个门。上引《日书》甲种《相宅》说“小内”(西内)“当祠室(中)、依道”。如果“小内”可以正对着“堂”的中心,那么,它是与“堂”相连的(二者之间或者只有一道篱笆或帘子相隔),没有单独的“户”,是从堂中进入小内的。如果小内“依道”,它应当有独立的“户”,其“户”傍着“道”。同样,“大内”也可能与“堂”相通联,而没有自己独立的“户”。换言之,一宇二内可能只有一个“户”,即在“宇”(堂)的正中开一个“户”,两个内室均经过“宇”(堂)进入;也可能有两个“户”(一个“内”有“户”,另一个“内”无“户”),或者三个“户”(即“各有户”)。在三个“户”的情况下,“宇”(堂)与两个“内”之间在内部或各不相通,相对独立。

  “封守”爰书说甲家“门桑十木”。整理小组认为“门桑十木”的“木”应为“朱”字之误,本当作“门桑十朱”,所以把“门桑十木”解释为“门前有桑树十株”。《秦简牍合集》的编校者引用吉仕梅、陈伟武的意见,指出“木”字不误,却并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我们同意“木”字不误的意见,并进而认为:“门桑”,不当理解为门前的桑木,而当理解为“桑门”,即用桑木做成的门;“门桑十木”,就是用十根桑木做成的门。

  用桑木做门户,见于《战国策·秦策》“苏秦始将连横说秦惠王”章,其中说到苏秦出身贫穷,不过是“穷巷掘门、桑户棬枢之士”。掘,通“窟”。掘门,就是在垣墙上挖个洞,当作门。桑户,是用桑条做成的门;棬枢,是用绳子把桑条做成的门系在门枢上。值得注意的是,“掘门”是对着巷子的尽头(“穷巷”)的,而“桑户”则在门的里边。换言之,“门”是院子的门,“户”是房屋的门。《战国策·秦策》所记苏秦的院子门是在垣墙上挖了个洞,房屋的门则是用桑条编的,用绳子系在门框(枢)上。“封守”爰书所报告的士伍甲的家室,院子的门是用十根桑木做的,三间房屋(“一宇二内”)各有自己的门(称为“户”)。

  门上也可能有“盖”(覆顶),但比较少。《日书》甲种《直室门》说:“辟门,成之即之盖,廿岁必富,大吉,廿岁更。”在所绘的图上,辟门是诸多门中的一种。这个门,建好了之后立即给加上一个盖(覆顶),将会大吉。反过来说,大部分的门,应当是没有盖(覆顶)的。

  《日书》甲种《相宅》说“门”最好与“宇”南北相对(“门欲当宇隋”)。其所说的“门”是院子的门,它最好与“宇”的门(“户”)在南北中轴线上。《相宅》又说:“小宫大门,贫。大宫小门,女子喜宫斲(斗)。”“宫”,即“室”,这里应当是指院子内所有的居住空间;“门”(无论“小宫”的“大门”,还是“大宫”的“小门”),则都是“宫”(院子)的门。

  《日书》甲种《门》说入月七日及冬未、春戌、夏丑、秋辰的四敫日(季节轮替之日),“不可初穿门,为户、牖,伐木,坏垣,起垣,彻屋及杀,大凶。”“门”与“户”“牖”(窗子)并列,也说明“门”是院子的大门。“穿门”,就是在土垣上挖个门洞。

  《日书》甲种《四向门》对一年中各个月可以开哪个方向的门及如何造门,均有规定。例如:七、八、九三个月可以开向北的门,在丙午、丁酉、丙申三个日子里建造围墙(“垣之”),用红色皮毛的牲畜祭祀[“其生(牲)赤”];正月、二月、三月可以开向南的门,在癸酉、壬辰、壬午日“垣之”,“其生(牲)黑”,等等。这里的“垣”显然是院子的围墙,而“门”是开在“垣”上的。

  弄清楚以上四点之后,我们对于“封守”爰书所说“一宇二内”的住宅格局就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房屋外面有土垣围绕,构成院子;正面(一般为南面)的院垣(院墙)中间开一道门,用桑木做成门板,作为院门。院子里居中或靠北建有三间房屋,分别开有门。正中间称为“宇”(堂),较为高大宽阔明亮,门前的屋檐向前伸出,以遮蔽风雨;宇门与院门相对,联成整个住宅的南北中轴线。“宇”(堂)的两侧各有一间内室,东间称为“大内”或“东内”,是家中主人夫妇的卧室;西间称为“小内”或“西内”,是儿女小辈的寝处。房屋一般使用较为粗大的木头架起基本架构,屋顶用瓦覆顶。在“封守”爰书中,甲的身份是士伍,尚未获得军功爵,是较为普通的编户齐民(“庶民”“黔首”),所以,此种“一宇二内”的居住形式,可以看作秦时普通编户较为普遍的居住方式。

  地位稍高、较为富裕的人家,居住条件要好一些,格局也要复杂一些。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穴盗”爰书中,某里的士伍乙报告说:前一天晚上,他把一件复 衣放在“房内中,闭其户”;自己与妻子丙夜里睡在“堂上”。翌日晨,“启户取衣”,发现已经有人打了地道进入过“房内”。找遍了“内中”,也没有发现自己的复 衣。根据令史某勘查现场的报告:乙家的“房内”在“大内”的东侧,与“大内”相邻,在南面开有门(“户”),这个“内”的后面有一个“小堂”。“内”的中央有一孔新的地穴,凿穴挖出的土都堆在“小堂”上。“内”的北边就是“垣”,高七尺,垣的北边是巷子。北垣与小堂的北墙相距一丈,东垣与“内”的东墙相隔五步。“内”里放着一张竹床,在“内”的东北部,离东墙、北墙各有四尺,高一尺。乙把衣服就放在床的中间。据此,乙的住宅,在“堂”的东边,依次是“大内”“内”,在“内”的北侧,还有一个“小堂”。一般说来,堂的两侧应当是对称的。那么,乙家应当是有一个“堂”(宇),两个“大内”,两个“内”,以及两个“小堂”。如果“小堂”只是“内”的附属建筑,那么,乙家的居室格局基本上可以看作“一堂四内”,亦即五间房;如果将“小堂”视作独立的房间,则乙家的居室共有七间房。乙放衣服的床置于“内”的东北部,离东、北墙各有四尺。假设床的西南角正在“内”的中心,以床长八尺、宽六尺计算,“内”的东西长当有二十四尺(约5.54米),南北宽当有二十尺(约4.62米),面积约26平方米。“大内”和“堂”应当比这间“内”要大些,再加上“小堂”,乙家的室内面积可能在150平方米左右。乙家院子的围墙有七尺,即一人高;院内应当还有其他的附属建筑,确然是一栋较大的宅第。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在《直室门》一目下列举了北门、南门和东门以及仓门、辟门、大伍门等各种各样的门,并画了一幅图表示这些门的位置和相互间的关系。刘乐贤先生说:直室门,就是设置家室住宅的门;图中标有“囷”“豕”“大 ”“羊”等,都说明这里所说的门,乃住宅的门。由简114—126共同拼接而成的图上,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些门,都开在“垣”上,也就是院子四周的围墙上。

  《日书》甲种《直室门》说仓门“富,井居西南,囷居北乡(向)廥,廥毋绝县(悬)肉”。又说:“获门,其主必富。八岁更,左井右囷,囷北乡(向)廥。”在所附绘图上,“仓门”在“南门”的东侧,“获门”则在“东门”的北侧。大概“仓门”与“获门”在功能上相似,并不并存。“囷”与“廥”都被释为仓库,大概是形状不同或储存不同东西的仓库(“囷”被认为是圆形的谷仓;“廥”里要经常悬挂着肉,说明它可能是用来储存食物的地方,更可能就是厨房)。可能“囷”与“廥”都在院内的东半部分,“囷”靠南一点,“廥”靠北一点。院内的西半部分,与“囷”相对的,是“井”(在院子的西南部)。绘图居于北部正中部分的“大 ”(释作“殿”),正是院落的中心,当即主屋。那么,“大”左侧偏前一点标出的“豕”,右侧偏后一点标出的“羊”,当分别是猪舍和羊圈。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直室门》附图

  当然,大(宇、内)、囷、廥、井、圈等设施,在院子内的具体位置,会有很大不同。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相宅》以“宇”为中心,分别说明院落内外各种设施与“宇”之间的相对位置。它说“圈”(据《直室门》中的绘图,应当是羊圈)放在“宇”的西南方或正北方,都是可以的;放在“宇”的西北方,最利于牲畜孳育繁衍(“宜子与”),这与《直室门》图上所示“羊”的位置是相合的;把羊圈放在“宇”的正东方或东南方,都不好。“圂”(猪圈)如果放在“宇”的西北方向的角上(在羊圈北),适宜猪的生长,但会不利于人;放在“宇”的东北和正南,都不好;所以,“圂”最好放在“宇”的正北边(与“屏”在一起)。这说明,猪圈(圂)的位置其实有不同的选择。“囷”(圆仓)放在“宇”西南方向或东北方向的角落里,都是好的,但不能放在“宇”的东北和东南方向的角上,这与《直室门》图上标出的“囷”的位置(在“宇”的东南方向上)并不一致,反映出“囷”在院子中的位置并不固定。如果在院子里凿井,最好放在“宇”的东南方,在“宇”的正门与右内室(“大内”)的窗户之间的位置上,绝不能放在“宇”的西南方或西北方。

  有的人家,在主屋之外,可能还建有东、西厢房。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帝》说在“室日”里不可以建筑房屋:“筑大内,大人死。筑右序,长子妇死。筑左序,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大内”,是“大人”(家中主人夫妇)所居,在“堂”的东边(已见上文)。“右序”“左序”与“大内”相并列,当是指东、西序,亦即东西厢房,而不会是指东、西有两道短墙。“筑北垣,牛羊死”,显然是因为牛羊圈靠近北垣的缘故(见上文)。那么,“筑外垣,孙子死”,则当理解为孙子经常在靠近外垣的地方活动的缘故。显然,“外垣”是在“垣”之外,很可能是在院子的南垣之外,又加筑了一道垣,从而在南门外形成了两道垣,这就是后来发展成为“厅”的部分。在南垣外再加筑一道垣,构成“厅”,就使整个住宅表现为两进,有两道门:入大门,进入“厅”;进第一道门,进入“院”;院门正对着“宇”(堂)门,堂的两侧各有一间、两间或三间房,则主屋分别为“一宇二内”(三间)、“一宇四内”(五间)或“一宇六内”(七间);院的东西两侧各有东、西序(东西厢房),院子内又分布着“囷”(谷仓)、“廥”(食物仓库,厨房)、“圈”(牛羊圈)、“圂”(猪圈)、“井”、“屏”(厕所)等。这应当是较为富贵的人家的住宅。

  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的庶民,居住条件当然不同。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所录“ 盗杀安、宜等案”说:秦王政二十年十一月,士伍安、□妾宜以及一位不知名女子被发现死在“内中”。破案后,凶手 交代说:在准备作案时,他曾“佗(施)行出高门,视可盗者”;作案当天,他“莫(暮)食时到安等舍,□寄□其内中。有顷,安等皆卧,出, 伐刑杀安等”。士伍安的舍有“高门”, 在傍晚即潜入安的舍里,说明安的舍是一所宅院,“内”居院中,是卧室。此案发生在栎阳,此种宅院在秦时的关中地区当非个例。

  在“得之强与弃妻奸案”中,秦二世元年, 被得之遗弃后自己居住,得之又去找她,强行把她拉到“里门宿”,试图强奸她,为颠撞破,未能得逞。“里门”应是“里室”(内室)的门,是联通“内”与“堂”之间的门,则“堂”的门当即“外门”。 家的住屋,很可能是“一外一里”(一个外间,一个里间,亦即“一堂一内”)。而得之与 在“堂”与“内”之间“里门”处拉扯,被经过附近的颠见到,则 家或并没有围垣,或者院墙仅由篱笆构成。据《汉书·地理志》,此案发生地当阳属南郡。然则,长江中游地区小户人家的居住格局,又有所不同。

  那么,喜及其一家,有可能住在怎样的院子里呢?他的身份地位与经济状况,应当比“封守”爰书里的士伍甲要高、好一些。他家居住的房屋,可能不止于“一宇二内”,很可能会与“穴盗”爰书里的士伍乙所住的那样,是“一宇四内”。

  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想象:喜的家在安陆城内的某一个里(有可能叫“安里”或“平安里”)中,有一个由土垣围绕起来的院落里,围垣高约七尺(大致相当于一个成年男性的身高)。在院落南墙的正中间,开着门,正对着里中的街巷。院内正中靠北坐落着一栋“一宇四内”共五间的房屋,正中那间略高一些,前面有廊,是用来会客、家庭聚会、祭祀的堂(宇)。堂的东西两侧各有两间内室(卧房)。院子东半部分,靠北一点,有廥(很可能是厨房),廥的南面、与它对门的,是囷(圆仓);在廥与囷之间,或廥的西边一点,可能有一口井,井上做了护栏(井栏)。作为县吏之家,又是在安陆城内,喜家应当没有羊舍猪圈,但在房屋的后面,有一处厕所。

  四、五口之家

  喜过世的那年,大儿子获满二十岁,二儿子恢十三岁,女儿穿耳只有四岁。儿女们当然有他们的母亲,所以,喜的家庭,至少应当是一个五口之家。

  《编年记》(或《叶书》)里没有任何关于喜的妻子或妾的记载,喜的墓葬里也完全没有其配偶的踪迹。可是,在喜墓所出的漆器的外底等处,见有针刻的“士五军”(M11:19、M11:9、M11.18)、“安里皇”(M11:1)、“钱里大女子”(M11:3)、“大女子妴”(M11:51、M11:28、M11:11)、“大女子臧”(M11:29、M11:35)、“大女子”(M11:22、M11:17、M11:46)、“小女子”(M11:2、M11:21、M11:7、M11:49、M11:24)等字样。这些人,应当是这些漆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他们把自己所有或使用的生活用具(耳杯、圆奁、盂)随葬于喜的墓中,应当是与喜有着密切关系的人,很可能是其家人或亲友。特别是刻有“钱里大女子”字样的是一件圆奁,刻有“大女子臧”字样的是一件盂和一只耳杯,这两件漆器的主人或使用人与喜的关系可能非同一般。刻有“大女子妴”的漆器都是耳杯,形式各异,其主人或使用人也可能与喜较为亲近。刻有“小女子”的五件漆器也都是耳杯。将自己日常使用的器物随葬在喜墓中的大女子臧和妴,以及小女子某,很可能是喜的家人,或者就是他的妻与妾。

  在“封守”爰书中,士伍甲的妻子某已经死亡。他有一个女儿,身份是大女子,尚未出嫁(“未有夫”);一个儿子,身份是小男子,高六尺五寸(约1.50米);一个妾,身份是小女子。他还有一个家内奴隶,“臣某”。如上所述,《封诊式》乃司法案例与文书的格式,“封守”爰书乃查封家人财产的标准文本。显然,在当时司法当局的观念里,士伍甲是应当有一个妾的,特别是在其妻子已亡的情况下。

  里耶曾经出土了24枚户籍简,都属于南阳里,其中较为完整者有10枚,颇可见出当时一些家庭的基本结构。

  (1)简K27是户人蛮强一家的户籍。蛮强是伍长,是荆人(楚人),爵是不更。他的妻子叫嗛,儿子的名字恰好残缺,身份是小上造;女儿是小女子,叫驼。他们家有一个臣,叫聚。

  (2)简K1/25/50是户人黄得一家的户籍。黄得也是伍长,爵也是不更。他的妻子也名叫嗛。他们有三个儿子(身份都是小上造)、三个女儿(身份都是小女)。

  (3)简K43是一个联合式家庭的户籍。户人(户主)大□的身份也是不更,妻子叫嬽,有两个儿子,都是小上造。大□的弟弟庆(身份是不更)及其妻子规,和他们住在一起,并在一个户头下。

  (4)简K31/37是户人李獾(也是荆人,不更)一家的户籍。李獾和妻子至少有两个儿子,都是小上造(简文残缺,不能断定他们有没有别的孩子)。

  (5)简K33所记录的家庭很简单:户人□疾(不更),和他的妻子姽。他们没有子女(至少户籍上没有登记)。

  (6)简K17是户人黄□(不更)一家的户籍。黄□的妻子叫不实。他们有三个儿子,昌(不更)、悍(小上造)、□(小上造),以及两个女儿,规和移(都是小女)。

  (7)简K42/46中间不能辨识,所以不能反映这个家庭的总体情况。从残存文字可知,户主的身份也是不更、伍长,妻子名叫义,母亲雎和他们一起生活。

  (8)简K30/45是户人彭奄(不更)一家的户籍。彭奄没有妻子,但有一个妾(名字无法辨识),一个儿子,状(小上造)。彭奄的母亲错、弟弟说(不更)和他们一起居住。无法确定彭奄是尚未娶妻,还是妻子已死;也不能确定其子状是他与妻子(如果他曾娶妻的话)所生,还是与妾所生。但无论如何,他有一个妾。

  (9)简K4是户人蛮喜一家的户籍。蛮喜的妻子叫媅(身份是大女子),有三个儿子(衍、章和□),两个女儿(赵和见,身份都是小女子)。他们家还有一个“隶”,叫华,是大女子。在简文中,华被放在蛮喜妻媅之后,子章之前。

  (10)简K2/23所记,是一个较大的联合式家庭。户主宋午的爵是不更,他的妻子未见登录,应当已经不在人世。他有两个儿子,传和逐,都是小上造。他的两个弟弟及其家庭都和他住在一起,同一个户头。一个弟弟叫熊,爵是不更;熊的妻子是双字名,可无法辨识;他们有两个儿子,身份也都是小上造。另一个弟弟叫卫,也是不更;卫和妻子有一个女儿,是小女子;他们家还有一个臣,名叫 。这样,宋午三兄弟组成的大家庭就有11口人。

  南阳里这十户人家的户籍是在无意之中被保存下来的,可以看作一种随机抽样。在十户人家中,有两户人家简文残缺,不能完全确定其人口情况。另外八户人家,总共有52口人,平均每个家庭有6.5口。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个家庭有臣,一个家庭有隶,一个家庭有妾。蛮喜家的隶,大女子华,有可能是蛮喜的妾。这样,在十个家庭中,可能有两家的户主有妾。

  里耶简9-2037+9-2059大致可断定是东成里户人、士伍夫一家的户籍。夫的妻子叫沙,是大女子。夫有三个孩子,小女子泽若、伤和小男子嘉。他们家还有一个成员,泥,简文特别写明,“夫下妻曰泥”。下妻,又见于里耶简9-2045+9-2237。根据这两支简,高里户人 的爵是小上造,应当尚未成年。他有个妹妹,小女子检,也未成年;他有一个下妻,叫婴。显然,下妻泥与婴都分别是夫与家的正式成员,属“室人”,其身份应当就是妾。

  喜墓所出《封诊式》中有一种“黥妾”爰书,说某里的五大夫(秦爵第九级)乙,有一个妾,大女子丙。乙让自己的家吏、公士(最低一级民爵)甲捆着丙,直接送到县廷,要求给丙的脸上刺字(“黥”),割掉她的鼻子(“劓”),理由是“丙悍”,说丙强悍、蛮横。整理小组将这里的“妾”解释为婢女。婢女而能在主人面前“悍”,一定不会是普通婢女。而且,主人乙特别让家吏甲到县廷里要求对丙施以黥、劓之刑,大约也是以毁坏其容颜相威胁之意。县里讯问丙,丙昂昂然地回答:“我确实是乙家的妾,并没有其他过错。”(“乙妾也,无它坐。”)丙显然是乙的妾,绝非一般的婢女。

  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中,有一个案子,被定名为“识劫 案”。案件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在案件记录中,大女子 陈述说:她本来是大夫沛的妾,因沛睡(“御”)了她,生了两个孩子,儿子羛(义)和女儿?。沛的妻子危在十年前死了,沛也没有再娶妻。大约过了两年,沛免除了她“妾”的身份,使她成为平民(“庶人”),把她作为妻子。她又生了儿子必和女儿若。又过了两年,沛邀请宗人(同宗之人)、里人(同里的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等,向他们报告说:“我有子女了,就是 所生的四个孩子。我不再娶妻了。打算将纳入宗族(“入宗”),并承担里中各种组织的义务(“出里单赋”),参加邻里之间的人情过往(“与里人通饮食”)。”快、臣等人当时都说很好。于是, 就入了宗,邻里有人亡故,也一起出奠仪,和别人家的妻子一样。又过了六年,沛就过世了。儿子羛(义)成了户主,继承了沛的爵位以及家里的市肆和住宅。在沛生前,家里还有一个隶,叫识,和沛一家居住在一起(“同居”)。三年前,沛给识娶了一房妻子。又过了一年,花五千钱给他们买了一栋房屋,并拿出一匹马、二十亩稻田,分给识,让他单独立户(“异识”)。之后,识就去从军了。

  在这个案子中,在作为沛的妾时,沛就和她发生了关系,并且生了两个孩子(当时沛的妻子还在),说明作为妾,是有义务和主人发生性关系的。但妾与妻的身份、地位又是迥然有别的。在沛的妻子死后两年,作为四个孩子的母亲,被沛免除了“妾”的身份。根据后来乡守唐、乡佐更的证词,沛不仅为此向宗人、里人做了宣告,还到乡司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在户籍上 的名字下写明为“免妾”。可是,沛虽然在宗人、里人面前宣告立 为妻,却并没有报告乡守唐和乡佐更,所以,在户籍上,的身份仍然只是免妾的庶人,并不是沛的妻子。

  当然,并非家中所有的妾或女性的隶,都会与男性主人发生关系。在喜墓所出《法律答问》中,有一个问题,是说“人臣甲”主谋,让“人妾乙”偷了主人家的牛,卖掉后,带着钱一起逃离秦国,在出关时被抓获。对这两个臣、妾,应当如何处罚呢?回答是按照城旦的标准,给他们刺面涂墨,然后交还给其主人。在这个案子里,人臣甲与人妾乙似乎是一对情人,但甲要唆使乙去偷主人家的牛,说明乙与主人的关系可能比较亲近。

  里耶所出简8-126见阳里户人□(名字不能辨识)家有“小妾无蒙”。所谓“小妾”,乃未成年的妾。小妾无蒙和主人之间,是否有更亲密的关系,无法知道。简9-984所记则是秦始皇二十八年的一组文书。这年的八月丁丑(十日),酉阳县的守丞又(守丞的名字叫又)移书迁陵县的丞和主,说:“高里士五(伍)顺、小妾玺余有逮,事已,以丁丑遣归。令史可听书从事。敢告主。”据下文,知“高里”当是迁陵县都乡的高里。“有逮”,指有逮捕文书或被捕。显然,迁陵县都乡高里的士伍顺是和他的小妾玺余一起逃亡的,被酉阳县发现逮捕后,遣送回迁陵县。玺余与顺应当有着亲密的关系,虽然她并未成年,只是小妾。

  南阳里的十户人家,原来都是楚人,入秦之后,地位并不高。不更是民爵的第四级,上造是第二级;蛮强、黄得和简K42/46中的户人都是伍长。所以,这些人家,都是普通的编户齐民。东成里的夫是士伍,连民爵都还没有;高里的是小上造,还没有成年。阳里的□身份不详,但大抵也只是普通编户。高里的顺是士伍。这些人,也都有可能拥有臣、隶和妾,说明在那时,境况稍微好一些的人家,拥有隶、臣、妾是普遍的。地位远高于他们的喜,当然也有资格与条件,拥有臣、隶和妾。当然,“识劫 案”中的沛,爵位是大夫(第五级),虽不是很高,但沛家富有资财。“黥妾”爰书中的主人乙,爵位是五大夫(第九级),地位较高,已有家吏。喜的政治与经济地位,应当和他们差不多,自然会拥有臣、隶、妾。而这些臣、隶、妾,都属于喜的家人(“室人”)。换言之,在秦代,喜的一家,不仅包括喜、他的妻子儿女,还包括他家的臣、隶、妾;而对于其中的妾以及女性的隶,至少在法律上,喜是可以和他们发生性关系的。

  在秦代,所谓“家人”或“室人”,就是指同居在一个房屋之下的人,并无论其成员之间是否都存在血缘或婚姻关系。喜墓所出《法律答问》中有一个问题:“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回答是:同居,是居住在同一个门的房屋里;室人,就是指居住在同一栋房屋里的人,他们有义务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在另一处关于如何理解“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的法律规定时,回答者解释说:“一户就是‘同居’。如果隶有罪,则同居者皆须负有连带责任;然若主人有罪,隶却不须负有连带责任。这就是‘户’的含义。”这也说明,隶(以及臣、妾)也包括在“同居”与“一户”“室人”的范畴里,只是其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在上文所举例证中,南阳里的蛮强、蛮喜、彭奄、宋午等,户籍里都包括了臣、隶、妾;在“识劫 案”中,作为妾的 ,也在沛家的户籍里,所以当沛要给“免妾”时,就到乡司,给她改了户籍。

  总之,喜的一家,不仅包括喜及其妻子、儿女,还包括他家应当会有的臣、隶、妾。上文所述喜墓漆器上针刻文字所见的一些人,就有可能是喜家的臣、隶、妾。他还可能如“黥妾”爰书中的五大夫乙一样,有一个家吏(喜墓所出漆器上针刻的“士五军”“安里皇”,或者就有可能是他的家吏),但家吏应当是不纳入其“室人”范畴的。

  当然,家庭内部最重要的关系,还是喜与其妻子、儿女们之间的关系。喜一家的核心,是由夫妻二人和儿女构成的。

  五、爱或不宁

  喜在二十七岁的时候生下了儿子获。我们假定他的长子乃与妻子(而不是妾)所生。那么,他娶妻,当在二十七岁之前。

  在秦汉时期,普通平民男子的结婚时间似乎并不早。刘邦与吕雉结婚,是在当了泗水亭长之后,应当已过三十岁(吕雉比他小十五岁,也不可能更早嫁给他了)。当他的嫡长子刘盈出生时(秦始皇三十七年),刘邦已经三十八岁。虽然与曹夫人的来往可能在他与吕雉结婚之前,但刘邦正式娶妻,却是在三十岁左右,当无疑问。

  陈平因为家贫,到了应当娶妻的年龄,“富人莫肯与者,贫者平亦耻之”,后来好不容易娶了本乡富人张负的女儿孙。“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年纪恐怕已经“望三”,甚至更大。陈平应当还要大一些,绝不会小于三十岁。

  张耳逃亡在外黄,也娶了富家女。那位富家女也曾结过婚,丈夫是“庸奴”(这里应当指他是个窝囊废,并不是为人佣作的奴隶),后来似乎离家出走了。据说她“甚美”,立志要找一个有才的丈夫(“贤夫”),让父亲的“客”给她介绍。而客素知张耳,乃向富家女盛情推荐:“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富家女听了客的介绍,让客帮助自己与前夫割断全部关系,嫁给了张耳。这位富家女显然不会太年轻。张耳娶她的时候,更早已负有盛名。张耳的好朋友陈余也在外流亡,得到富人公乘氏的欣赏,“以其女妻之”,因为相信他决非凡庸之辈。陈余虽然比张耳年轻,但当时大约也不会是少年。

  英布在秦时是布衣,也就是最普通的老百姓,连乡里的小吏都没有做过。年少时,有人给他看相,说他会遭受刑罚,但最后会成为王(“当刑而王”)。“及壮”,果然因为犯法而受“黥”刑,所以后来就以“黥布”为称。黥布受刑后,被送到骊山去当刑徒,修造骊山陵。他与刑徒中的豪杰结交,设法逃出骊山,跑到江中做了强盗。等到陈胜吴广举事,他也带着一帮人,与番君结盟,聚兵数千人,举旗反秦,“番君以其女妻之”。从及壮(三十岁)到娶番君之女,其间又当有数年。所以,当黥布娶妻时,也应当有三十五六岁或更大了。

  刘邦、陈平、张耳、陈余、黥布之流,或为浪荡子,或为亡命之徒,或因家贫,故其晚婚晚育,自有其故。普通的人家,应当不会这么晚,但也不会太早。喜于二十七岁时生子,据此推测,他可能在二十五六岁时才娶妻。

  娶妻应当是喜一生中的大事,虽然《编年记》(《叶书》)中没有任何记载。喜墓所出《日书》甲种的《除》《秦除》《稷辰》《艮山》《星》《取妻》《取妻出女》及《日书》乙种《朔望忌》等目下,都有关于何种日子、时辰“取(娶)妻”或“取(娶)妇”吉祥或不吉祥的规定。按照《日书》甲种的说法,丁巳、癸丑、辛酉、辛亥、乙酉等日,及春季的未戌日、秋季的丑辰日、冬季的戌亥日,都是娶妻的忌日。丁丑、己丑日,也不宜娶妻。如果戊申、己酉娶妻的话,则会像牵牛娶织女一样,很难成功;即使勉强成功,也会多次分离。在《取妻出女》目下,《日书》列举了许多在不吉日娶妻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不能白头偕老(“不终”),致子女死亡(“必以子死”),难以成功(“不果”),不到三年就抛弃妻子或丈夫离家出走(“不出三岁,弃若亡”),不到两年丈夫就会先死(“夫先死,不出二岁”),不得安居(“不居”),不能生子(“毋子”),等等。大多数的娶妻禁忌都指向离异(“弃”)、不能相守终生(“不终”)或死亡(“死”),正说明当时的离异率还是相当高的(主要是丈夫“弃”或死亡)。据此推测,喜在其一生中娶过不止一位妻子也是可能的。

  在《星》目下,《日书》罗列了在二十八种星宿的不同星位时,娶妻可能导致的后果。如在角位时,“取妻,妻妬”;在氐位时,“取妻,妻贫”;在心位时,“取妻,妻悍”;在箕位时,“取妻,妻多舌”;在斗位时,“取妻,妻为巫”;在虚位时,“取妻,妻不到”;在营宫时,“以取妻,妻不宁”;在翼位时,“取妻,必弃”;在毕位时,“取妻,必二妻”。而在奎位时,“以取妻,女子爱而口臭”(当作“口中有香气”解);在娄位时,“以取妻,男子爱”;在胃位时,“以取妻,妻爱”;在东井位时,“取妻,多子”。显然,妻子“妬”“悍”“多舌”“不宁”(当解作“不安分,有外心”)都被认为是不好的品德,“妻为巫”、“妻不到”(当理解为行为偏颇、做事不周道)、“弃”妻、“二妻”(当理解为“贰于妻”,即对妻子不忠,不能理解为会有两个妻子)则被认为是不美满或出问题的婚姻,而“女子爱而口臭”“男子爱”“妻爱”以及“多子”,则被认为是美满理想的婚姻。

  丈夫抛弃妻子的情形大约经常发生。法律特别规定:如果休了自己的妻子,却没有申报,并在户籍上登记,要被罚二甲;被休的妻子也要被罚二甲。换言之,如果夫要休妻,只要向官府报告登记就可以了。被休的妻子也要受罚,暗示了妻子在离异过程中的责任,说明也有妻子主动提出离异的情况。

  有的女性,主动离家出走。在《法律答问》中,提问者问:“女子甲已嫁人为妻,离开夫家逃亡。后来被夫家找到,或者自己主动回来。她年纪小,身高也不满六尺,是否应当论处?”回答是:“她当初嫁入夫家,如果已在户籍上登记,就应当处罚;如果当初没有登记,就不当论处。”女子甲身高不满六尺(不到1.40米),尚未成年,却已嫁为人妻,婚姻大约谈不上幸福,所以离家出走。简文没有说及女子甲丈夫的情况,估计其年龄可能较大。

  夫妻年龄相差较大,可能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在“识劫 案”中,沛将 扶正为妻时,当已年老,过了六年,沛就过世了。由于之前沛已有妻子,是由妾“晋升”为妻的,这个例子并不典型。在上举刘邦等人的婚姻中,刘邦与吕雉、陈余与公乘氏、英布与番君之女,年岁都可能相差较大,在十岁左右。或者正因为这个原因,在上引《日书》甲种《星》中,把夫妻相爱视为“吉”事。反过来说,夫妻相爱(特别是女子爱、妻爱)的婚姻,可能并不普遍。

  当然,夫妻相爱,生死以守的婚姻也并不少见。《法律答问》里讲了另一个案情。女子甲离开丈夫,逃亡在外;男子乙也逃亡在外。两个人结为夫妻,甲并没有告诉乙实情。两年之后,二人生了孩子,甲才向乙说了实话。乙并未因此而抛弃甲。后来,两个人被抓获,被施以黥刑,分别被罚作城旦和舂。可是,根据下一个答问的条目,可以推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夫妻关系得到官府承认,并且保住了自己的孩子。

  家庭暴力可能并不稀见。《法律答问》中有一个问题:妻子凶悍,丈夫加以殴打,撕裂她的耳朵(“决其耳”),或者折断她的手指脚趾(“若折肢指”),甚至造成骨折等对身体的较大损伤(“胅体”),应当如何处治?回答是当处以“耐”刑。提问者接着又问:“法律规定:‘打斗中撕裂别人的耳朵,当处以耐刑。’现在,被撕破的耳朵原来并没有穿耳洞,或者撕裂之处并非原来用于挂耳环的地方,应当怎样处罚?”回答说:“法律条文的意思,并没有说只有撕裂穿耳环处才算撕裂耳朵。撕裂他人耳朵,无论是男人的耳朵还是女人的耳朵,都应当处以耐刑。”提问者虽然没有明言,但很明显,这条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经常有女性被撕裂耳朵而制定的。

  婚姻外的两性情感与性关系大约也比较平常。《法律答问》里说有一个女子丙,同时与甲、乙相好,甲、乙二人争风吃醋,互相刺伤了对方,而丙并不知情。提问人以“奸”指称丙与甲、乙间的关系,显然暗示三人或至少丙处于婚姻之中。根据回答者的意见,丙无须对甲、乙互伤事件负有任何责任。这一案例中的性关系有些复杂,但从回答者对于丙并无追责之意来看,这样的事情也并不骇人听闻。

  《封诊式》中的“奸”爰书报告的案情与此相似:某里的士伍甲押着男子乙、女子丙前来报案,说:“乙和丙相好通奸,昨天大白天就在某处相会,被当场抓住,现押送到案。”甲与乙、丙的关系不详,然据事理推测,或者就是丙的丈夫,或者与丙的丈夫关系较近。

  婚外的感情与性关系有不少发生在表兄妹之间。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的“田与市和奸案”中,市是田的大姑的女儿;田有妻子,市是否有夫,不详。按照田的说法,二人感情很好,就像亲兄妹一样,却并未发生过性关系。受狱史相之命、抓捕他们的毋智报告说:“一大早上田就来了,和市睡卧在一起。当场抓获他们的时候,田和市都承认了奸情。”在审讯之前,市的弟弟大夫驩亲、走马路后向毋智行贿四千钱,让他报告吏(狱史相),说不曾在现场抓获田、市。毋智接了钱,又恐怕被狱史发现破绽,不敢如驩亲、路后告诉他的那样报告狱史,又把钱还给了驩亲、路后。田坚持自己被抓捕时并未与市发生关系;市却承认了与田的关系,市的弟弟驩亲、路后也都承认姐姐与田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接受姐姐的要求,向毋智行贿的过程;而按照狱史相的说法,田与市的奸情已颇有时日,并非秘密。当狱史相被问到何以命令毋智抓捕田、市时,相回答说:“田、市的行为,也干犯了官府,我非常生气。并没有其他的原因[“怒田、市奸官府。毋(无)它解”]。”在这个案子中,田、市的关系,其实众人皆知,亦多持默认态度,大概只是因为得罪了狱史相,才被抓捕审讯。

  在妻子被休的情况下,孩子应当是留在夫家的。《法律答问》中有一个问题:妻子有罪被收捕,妻子随嫁的臣、妾以及衣物、用具,是当予没收呢,还是留给她的丈夫?答案是留给她的丈夫。这是在妻子有罪的前提下。若是被弃,其随嫁的臣、妾与衣物、用具,应当是可以带回的。至于其所生的子女,应当是留在夫家的。但当孩子幼小时,也或者会跟随母亲。《法律答问》里说到一个规定:一个隶臣有罪,被发配为徒,去做城旦,按律应当收捕他仍为庶人平民的妻、子。如果孩子幼小、不能与母亲分别的话,应当把他和母亲收捕在一起。在受到收捕的情况下,还尽可能不把母子分离,那么,当夫妻离异而孩子幼小时,妻子带着孩子离去,应当是许可的。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多小未能与谋案”中,当多随母亲兒由秦国逃亡到荆地时,是十二岁。他的父亲生死不详,然并未和他们一起逃亡。所以,多应当是跟随母亲兒离家逃亡的。

  六、生子

  生育子女,是妻子最重要的责任,也是家庭的重要基础。秦时普通妇女的生育年龄,较少直接材料,但汉代的一些材料,可予以间接的说明。根据居延所出西汉元帝永光四年槖佗延寿燧长孙时一家的符(通行证),孙时的妻子孙第卿当年二十一岁,他们的女儿王女三岁,那么,孙第卿是在十九岁时生女儿的(他们当时应当只有一个孩子)。槖佗天胡燧长张彭祖一家的符是与孙时同日颁发的,他的妻子(失名)四十二岁,有三个孩子:大男辅十九岁,小男广宗十二岁,小女女足九岁。那么,张彭祖的妻子是在二十四岁那年生儿子的。制虏燧戍卒周贤的妻子止氏二十六岁,女儿捐之八岁,儿子并七岁。那么,止氏是在十九岁生女儿的。制虏燧戍卒张孝的妻子弟三十四岁,女儿解事六岁,弟在二十九岁那年才生女儿。简103·24所记佚名戍卒的妻子□新二十七岁,子小男大□十一岁,次子汪四岁,□新是在十七岁生大儿子的。执胡燧卒富凤的妻子君以二十八岁,女儿始七岁,寄三岁,她在二十二岁时生大女儿。徐谊的妻子眇三十五岁,女儿待年九岁,儿子有三岁,眇在二十七岁时生女。武成燧戍卒孙青肩的妻子 三十四岁,大女儿于十岁,小女儿女足六岁,她在二十五岁时生大女儿。俱起燧戍卒王并的妻子严十七岁,女儿毋知两岁,严生女儿时十六岁。李护宗的妻子女足二十九岁,儿子七岁,是她在二十三岁时生的。简203·23所记戍卒的妻子待二十七岁,大儿子偃三岁,小儿子霸两岁,她是在二十五岁时生大儿子的。简203·32所记戍卒的妻子君至二十八岁,儿子相十岁,君至生子时十九岁。制虏燧戍卒张放的妻子自予二十三岁,儿子野两岁,是她在二十二岁时生的。这13个家庭,如果不考虑他们在存活的第一个孩子之前可能还有夭折的孩子,那么,这些母亲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在二十一岁半左右。第四燧戍卒张霸的妻子十九岁,他们还没有孩子。同一燧的戍卒伍尊的妻子女足只有十五岁,也没有孩子。第六燧戍卒宁盖邑的妻子二十一岁,似乎也还没有孩子。凡此,都说明秦西汉时期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是二十一岁半左右。

  喜二十七岁时,儿子获出生,如果他的妻子比他小五六岁,也应当是在二十二三岁时生育第一个孩子。

  喜墓所出《日书》甲种中,《除》《秦除》《稷辰》《星》《生子》等目下,均有关于何日何时宜生子(或“产子”)、何日何时生子不吉的规定。如在《星》目下,日者说:星在角宿位时生子,“为吏”;在亢位时生子,“必有爵”;在氐位时生子,“巧”;在房位时生子,“富”;在心位时生子,“人爱之”;在尾位时生子,“贫”;在箕位时生子,“贫富半”;在斗位时生子,“不盈三岁死”;在牵牛位时生子,“为大夫”;在须女位时生子,“三月死,不死毋晨(唇)”;在虚位时生子,没有兄弟姐妹[“毋(无)它同生”];在危位时生子,一直到老,都要被人驱使笞辱,生活艰辛[“老为人治也,有(又)数诣风雨”];在营宫位时生子,“为大吏”;在东辟位时生子,身体不健全(“不完”);在娄位时生子,将会逃亡,别人都把他当作疯子[“亡,者(诸)人意之”];在昴位时生子,“喜斲(斗)”;在毕位时生子,会非常瘦弱(“ ”);在觜巂位时生子,会成为官长(“为正”);在参位时生子,“不吉”;在东井位时生子,“旬而死”;在舆鬼位时生子,身体会有残疾(“癃”);在柳位时生子,会是一个胖子(“肥”);在七星位时生子,将生性乐观(“乐”);在张位时生子,将会成为一邑之杰(“为邑杰”);在翼位时生子,“男为见(觋),女为巫”;在轸位时生子,一定能够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必驾”)。

  在《生子》中,则逐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