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可以只写未成年孩子名字吗

  可以。房产证上写小孩的名字是完全可以的,视为父母对其的赠与。并不需要专门或单独办理任何手续。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但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在房地产证上备注其法定监护人姓名。

  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如果房产证写未成年孩子的名字,在房产出售转让产权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没有伤害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将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一般来说,如果房产证上有子女的名字,子女未成年时,除为了孩子的利益外,不得处置,买卖时必须经过小孩的同意,是因为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必须证明买卖是为了利于小孩不损害其利益。孩子成年后,处置行为需要经过家长和孩子一致同意。房子是大人和小孩的共有财产,必须经过孩子的同意才能卖掉。如果小孩还未满18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监护人必须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房产,并提供与此相关的真实证明资料。

  因此,有两种情况是:等小孩年满18岁后,并经小孩同意再处理房子,或者到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才能交易该套房产。首先需要携带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明、房产证等原件到公证处办理未成年人监护公证,保证不侵犯未成年人的利益;父母以上述理由处置未成年人房产的,必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且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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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