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多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衍生对未成年人驾驶车辆专项治理的思考

  广西钦州讯 通讯员吴倩霞 今年以来,广西灵山县、广西象州县等多地接连发生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交通事故,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纷纷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交管部门等各相关单位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此,交管部门作为打击路面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主力军,从宣传教育、路面管控、隐患排查等方面入手,开展了大量的未成年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但未成年驾驶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仍旧屡屡发生。这一现状,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深思和关注,它不单纯是一个对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惩罚问题,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下面,笔者围绕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现状、成因、危害及对策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案例

  案例1:2020年8月1日,在广西钦州市南珠西大街与扬帆达到路口,一辆闯红灯且速度过快的摩托车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上两名16岁的驾乘人员被甩出30余米严重受伤。

  案例2:2020年7月18日,广西钦州,有网民发现在某短视频平台里,一名稚气未脱的年轻男子驾驶一辆小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副驾上的乘客对其拍摄视频炫耀。后经交警部门核实确认,该男子年仅15岁,当天偷偷拿了家里人的车钥匙后驾车上路行驶,且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案例3:2020年7月9日,在广西来宾象州县石龙镇发生一起黑色皮卡车追尾大货车的交通事故,造成皮卡车上5人死亡,事故原因为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

  案例4:2020年7月12日,广西钦州,民警在金海湾西大街与北部湾大道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新能源共享汽车车上5名驾乘人员均为未成年人,驾驶人年仅15岁。经询问,11号晚5人相约出去玩,驾驶人用其母亲的驾驶证、身份证等信息在共享汽车平台上注册扫了一辆共享汽车后,5人连夜驱车100多公里来到了钦州游玩,所幸在返程时被交警及时查获。

  案例5:2020年5月13日,安徽临泉交警接到网友举报,一未成年人驾驶小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视频显示男孩坐在驾驶位置,副驾驶坐着一女子。经查,驾车男孩9岁,副驾驶座上的女子是其母亲。该女子称当天接儿子放学后,儿子闹着要开车,她觉得儿子有开过电动玩具车的经验,便答应了儿子的驾车要求。

  二、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种类

  一是普通两轮电动车。普通两轮电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及电动轻便摩托车。其中,在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名单中,则以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为主,它们的特征主要为绿色车牌、不需年审、不需购买保险、不需持有驾驶证,因此成为了许多不能接送孩子上放学的家长为孩子首要购买的上学交通工具。另外,随着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不断推广,大街小巷随处可见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未成年人,安全隐患较大。

  二是非法改装二轮摩托车。非法改装二轮摩托车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俗称,如“BIBO车”、“鬼火”等。此类车辆的前身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但经过人为的改装,如:拆除后视镜、加长加大排气筒、车身另类涂鸦、不悬挂车牌或悬挂另类、搞笑、口号式假车牌、加装高音喇叭等,以此达到未成年人所认同的酷炫、“拉风”、帅气的目的。此类车辆通常无牌无证、未年检、未购买保险甚至未报废仍旧上路行驶,驾驶此类车辆的群体通常为辍学少男少女或初高中学生及已成年的年轻人,他们通常三五成群,结伴驾车进行追逐飙车、“S”线行驶、高速在车流中穿行、深夜经过居民区时打开高音喇叭“扰民”等等,广大群众为之深恶痛绝,交警部门为之痛心疾首。

  三是电动或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或机动三轮车常见为老年人驾驶,更常见于老大爷、老大妈接送年纪较小的幼儿学生及小学生所使用。常有新闻报导因爷爷或奶奶由于属于管理或粗心大意,在驾驶三轮车未熄火或未把钥匙便下车办事,导致留在车上的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心学习大人驾车的模样启动车辆驾驶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为此,三轮车也应该纳入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车辆管理种类中。

  四是小轿车。从本文的案例2、案例3、案例4中不难看出,由于小轿车比电动车、摩托车更“拉风”、更“酷炫”、更能“博取眼球”,因此近年来多地频繁出现未成年人驾驶小轿车、小客车的新闻报导。

  三、未成年驾驶车辆的危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需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而未年满16周岁的人员则不能驾驶电动车上路。也就是说,青少年或在学校的中小学生大多数是没有经过公安交警部门培训、考试而获得驾驶证的。因此未成年人在驾车上路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主要危害有:

  (一)不能掌握安全驾驶技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达不到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法定年龄,大部分未成年人通过自学、偷学驾驶车辆,对各种车辆的的性能和要求一无所知,未能对驾驶车辆相关安全要求和技能进行系统、全面的学习,从而不能掌握应有的安全驾驶技术。当行驶中遇到突发情况,往往手足无措,应变能力不足,极易酿成交通事故悲剧。

  (二)严重扰乱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由于未经过系统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交通安全意识、法规意识欠缺,大多数未成年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随意穿插骑行、横冲直撞、闯红灯,超载、超速、逆行,不注意避让行人、车辆,严重扰乱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对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未达到法定申领驾驶证年龄(18岁),无法取得驾驶证,均属于无证驾驶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相关法规规定,就算机动车购买了保险,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也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被侵害人将难于得到保险救济。事故赔偿将由事故责任人的监护人全部承担,对经济收入较低,赔偿能力弱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极易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官司。

  (四)无心向学,走向歧途。未成年人多数是学业在身,而一旦他们被各类非机动车或机动车吸引了而成为玩车族、飚车族后都会挖空心思想着怎样去驾驶车辆,花费了宝贵的时间,荒废了学业。更有甚者为了能过上车瘾,年纪轻轻便学坏,不惜以身试法去进行盗窃车辆的违法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从而走上歧途,一失足成千古恨。

  四、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原因

  (一)自身因素。一是好奇贪玩瘾。有的中小学生周末回到家里或到亲戚、同学朋友家串门时,看到摩托车或者是别人骑着摩托车就萌发了极大的好奇心,先是想学骑摩托车,学会了禁不住要找辆摩托车过过车瘾。因此,这一学生驾车现象就无形之中形成。 二是独自偷驾闯祸。青少年学生离开学校,特别是周末及放寒暑假在家中,有的为了过一下车瘾,私自拿出车锁匙,瞒着家人驾车而去。如案例2中,15岁的驾驶人当天偷偷拿了家里人的车钥匙后驾车上路行驶,且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三是心存侥幸。青少年活泼好动,遇事总有侥幸心理,认为多次试车时未发生过任何事故,就以为自身驾车不含乎没问题。他们不知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道理。四是寻求刺激。有些青少年早早毕业或辍学,读书不成,年纪未到打工的条件,在社会上无所事事,同学朋友三五成群聚在一起,总想找点刺激的事来玩,特别是俗称“BIBO”车 、"鬼火"摩托车特受未成年人的青睐成了他们的高档玩物,飚车、无疑成了他们消遥猎奇的最佳方式。

  (二)家庭因素。一是家长默认助长。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时下,城镇、农村家庭基本上每家都拥有摩托车、电动车、小轿车等车辆,有些家庭甚至用车多辆摩托车、电动车或小轿车,但由于家长缺乏交通安全常识,出于对儿女宠爱的心态,时常将安全置于脑后,让孩子开车兜兜风,炫耀炫耀;甚至有些家长索性吩咐子女驾车去集市购物、送亲戚一程或委托去办事等等,从而助长了未成年人驾车的坏习惯。二是家长监管力度不够。许多家长由于日常工作繁忙,疏于对车辆及车辆钥匙的保管,孩子私自拿车钥匙,骑车出去玩,家长发现后一般也只是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事后的管教力度不足,客观上助长了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的不良之风。三是留守家庭。目前,留守家庭多数以乡镇农村家庭为主,为了给孩子提高更好的物资条件,父母不得不常年外出打工,未成年人多数留守在家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年级又比较大,在教育孩子方面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管教,十几岁的孩子又处在叛逆期,父母留在家中的车辆自然成为了他们出门玩耍时的必备交通工具。

  (三)社会因素。一是宣传教育单打独斗。《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实施至今已16年,但法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在实际贯彻执行中却难见其效。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普及工作仍由交警部门单打独斗,收效甚微。政府、教育部门及学校、学生家长对未成年的安全教育问题仍比较缺失,未能形多部门、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良好局面。二是教育部门的漠视。从学校的教育目标看,文化教育、升学率是他们的重点,交通安全在学校的教育目标中只占很小的部分,学校在交通安全教育方面没有相应的教材,中小学生获得的交通安全知识比较零碎,教育部门一般只是请交警部门去上几堂课,形式单一、内容空泛,没有系统化;再则,发生交通事故通均发生在校外,学校没有直接事故责任。因此,学校对交通安全教育重视往往不够,学校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也不进行系统传授,造成学生的交通安全法规认知不深入,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三是管理力度松懈。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未成年人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通常不会按成人标准处15日以下拘留,而只是处以警告、批评教育,同时通知家长严加管教。这让很多未成年人觉得不能拿他怎么办,客观上助长了未成年人"法不责少"的心理。

  五、未成年人驾驶车辆治理对策

  (一)引起地方政府重视,发挥党委、政府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各级政府负有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政府、交警、教育、学校、家长要共同承担起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重担。建议政府牵头总揽、组织协调各部门协同配合,把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乡镇农村道路隐患整改等内容细化考核标准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进行季度、年终考评,实行考核末位通报批评或领导问责等处罚,从而提高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对未成年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逐步形成“政府牵头、交警主管、部门参与、乡镇落实、群众配合”的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机制,打破交警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建议教育部门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密切增强与学生家长沟通、对接,起到共同教育管理的作用。

  (二)引起学校及家长重视,形成良好教育层面。一是纳入学校必修课程。学校要把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作为一项重要教学内容来抓,教育主管部门可结合学生的年龄、生理和心理特点,编写一批适合不同学生群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材。同时,各级学校应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学生必修课程,促进下一代文明交通意识、习惯的养成,将文明交通文化建设作为。同时加强家长与学校的沟通,时刻向老师了解孩子在校状况、思想动态,是否有跟外校社会不良青年交友现象。二是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家长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家长应该以身作则,给孩子一个模范表率作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出行等违法行为。同时未成年人的家长应重视并加强对孩子的监护管理,尽到监管之责,加强车辆及要是保管,并坚决制止自己的孩子无证驾车上路。

  (三)引起交管部门重视,开展“全覆盖式”宣传教育。一是开展全覆盖式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宣传民警分别深入中小学开展全覆盖式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观看教育视频、情景模拟、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手段,切实讲授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危害,从而增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二是积极组织建立网上宣传群。由教育局牵头,以镇为单位,组织建立中小学学校校长为成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微信群。每天、每周由辖区交警大度编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常识、典型案例等内容发放至各个群众,再由校长下发至各班级班主任,由班主任定期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从而达到全覆盖式的宣传教育。三是张贴宣传公告。交管部门积极制作关于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危害的横幅、通告、海报等,到农村村委会、电动车和摩托车售卖点及维修店、学校、集市等地进行张贴,切实引起广大群众对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关注,让广大群众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共同创建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环境。四是发挥媒体宣传。交警部门要积极收集日常查处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典型案例以及日常执勤执法工作成果,积极撰写通讯稿件,通过利用微博微信、电台、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进行曝光、报道,从而引起广泛关注,让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督促未成年勿驾驶车辆的良好社会局面。

  (四)引起多部门重视,加强专项治理。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在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中,对将机动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教练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等行为,除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外,增加对监护人、教练人等责任人的严厉处罚规定。二是加强源头管理。积极联合工商部门等相关单位,对非法售卖摩托车、电动车改装部件的店铺进行取缔及打击,对协助未成年人改装车辆的摩托车、电动车的维修店等进行相应处罚,从源头上杜绝“bibo”车、“鬼火”的出现。三是加大整治力度。交警部门要加大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强化上下学时间段、夜间时段无证驾驶查处力度,针对性地加强校园周边道路、冷饮店、网吧及飙车突出路段整治,及时发现并遏制未成年人驾驶车辆违法行为的蔓延态势。对未满法定年龄驾驶车辆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扣一起、教育一起,要求车辆驾驶人必须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才能进行违法处理,家长及驾车未成年人同时还要一同接受交管部门相应课时的宣传教育,方能领会车辆。通过种种多措施、多手段,切实形成严厉打击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常态化及严管化,全面净化交通秩序,从而在路面动态管控上遏制未成年人驾驶车辆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减少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