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童年 拒绝文身---未成年人禁止文身

  近年来文身现象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流行度不断增加。部分未成年人对文身缺乏理性认识,当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认识到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不良影响时,后悔不已。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别让青春“被刺痛”!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一系列工作举措。《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办法》的出台引发了广泛关注。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

  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第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第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一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1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办法》出台后,有网友在民政部网站留言提出疑问:1.在文身行为上是否应完全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主观意愿?2.取得父母许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够被认可?或父母经营文身店,可否给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3.无法证明被文身的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是否也应当追究文身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对此回应称,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即使父母同意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的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河南省科普专家、河南省精神卫生中心张建宏表示,客观地讲,中国主流文化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自古以来对文身现象的接受度都较低。但审美各有差异,选择何种“美”的形式当然是个人自由。   “不过对正处于生长期的未成年人来说,因一时冲动选择文身,可能引发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也可能招致负面社会评价,使身心受到伤害。”张建宏讲道,在心理门诊、精神科病房接触到的患者中,文身者比例要明显高于一般人群。一些沉迷于文身的未成年人,想用这种方法展现自己的独立性,吸引周围人的关注,寻找一种所谓的存在感,或出于对有文身名人的认同和模仿心理选择文身。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认知不足等因素,易受外部环境影响,需要社会为其提供更多制度性保障。图/新华社#02未成年人文身易诱发心理疾病    每次提及文身,18岁的小谭(化名)都追悔莫及。她背部的文身已经洗了2次,依然留有明显痕迹。    “2019年的时候,我第一次文身。当时年龄小,看到别人身上的图案挺酷的,就想尝试一下。”小谭讲道,由于选择的地方在腿部,大部分时间难以引起他人注意,紧接着又文了2次,总花费约5000元。    小谭常年不在父母身边,也从未主动向他们提及文身的事情。直至去年暑假回家,由于天气炎热、衣衫单薄,母亲无意间发现了她背部的文身,无法接受一向乖巧的女儿竟有如此叛逆的一面,两人大吵一架。    “文身确实是一时冲动,被妈妈教育之后才意识到可能会影响以后找工作。现在只能将最明显的背部文身先洗掉,不仅花费大,且要忍受剧烈疼痛。”小谭告诉记者,一想到这些文身,她就觉得年少的自己既荒谬又无知。   青少年的心理还处在发育和完善之中,人格没有真正形成和固化,心理特征具有不稳定性、冲动性、易变化、易受外界影响等特征。    如果文身失败或文身后后悔,则会对他们造成一次显著的心理创伤,轻者出现抑郁、焦虑、失眠、疑病、强迫、内疚、缺乏安全感、冲动等心理问题,重者会扭曲人格,三观出现明显偏差,甚至患上各种精神心理疾病。未成年人禁止文身#03文身可能引发过敏等皮肤疾病    文身除了对青少年心理产生影响,还可能引发过敏等皮肤疾病。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赵晓芳解释,文身是用针将各种颜色刺入皮肤,让不同的图案永久存在。    从医学角度来看,文身是一种有害健康的行为。因为皮肤是人体的第一道防线,能抵御外界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刺激的伤害和病原微生物的侵袭,对人体健康有重要作用。    文身用的颜料有许多种,不少是化学物质,这些物质通过针刺进入人体,可能引起局部发痒、疼痛,出现烧灼感、麻木感等。也可能引发感染,如皮肤结核、化脓性疾病或者疤痕疙瘩。有的还会引起局部的过敏反应,发生皮炎,即文身肉芽肿。    文身难以清除干净,去除文身首选激光,但是需要多次治疗才能淡化文身。也可以选择手术切除、电烧灼、化学腐蚀等,但这些治疗都建议前往正规医院的皮肤科。未成年人禁止文身#04培养健康的审美观引导孩子远离文身    文身虽然与犯罪没有直接关联,但对身体造成的创伤,具有不可逆、难以复原的特征;容易受到他人排斥,造成心理创伤;日后在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时也将受限。    如何引导孩子远离文身呢?张建宏表示,作为家长要培养孩子与时代主流相趋同的、健康的审美观,远离一些消极的影音作品,对孩子提出的具有建设性的观点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使一些积极的心理特征逐渐融进未成年人的人格之中。同时,良好的家庭气氛和社会支持也必不可少,它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产生积极的影响,减少孩子一些冲动性的、非适应性的行为。

  来源:大河健康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