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1界说部分本文是个人对于汉译名著丛书——荷兰斯宾诺沙的伦理学的一些见解

  (本文部分引用原书。部分是本人自己的简介会尽可能解释清楚原书中的概念和推论,如有与他人雷同,纯属巧合。)

  (作者是高中学生,不可避免有言语以及概念的使用失误,并且会有一些错误和一些疑惑之处,还请大家包含,并且多多指教。)

  界说

  (一)自因的概念: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即包含存在,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自以为可以理解成事物自发发生(或理解为天生存在)的固有属性,不受人的主观意识而改变。(打个比方,台灯不会因为你想它“不存在”就会消失,它自身就包含着“存在"的属性,不受主观意志影响。)

  (二)自类有限的概念:凡是可以为同性质的另一事物所限制的东西,就叫作自类有限。(自以为可理解为有相同属性的事物互相限制所导致的有,限比如说一个物体比另一个物体轻,就是对于重量这个属性的。但是注意本质包含“存在”的事物与本质包含“不存在”的事物不能相互限制。)

  (三)实体的概念: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它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他物的概念。(自以为可以理解为实物之所以不同于虚物,是因为它可以通过它本身描绘出来而不用其他事物,例如红就需要他物来进行理解,而花就可以通过自身来理解。)

  (四)属性的概念:理解为由知性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自以为属性从书中描述的方面看是被认为是由理性所认知的一种抽象刻画(或说是事物的性质与事物的关系的统称)。(注意这里是纯粹理性认知的,不含丝毫感性,同机器一样。)

  (五)样式的概念:理解为实体的分殊,亦即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自认为所谓样式是在自类之间的相同点,而相同就是一个要通过不同物体对比而形成的概念。例如对于红花与红马之间的相同点就是“红”这个概念,而如果只看红花这一实物无法理解到“红”这个概念。“红”正是通过一个或多个他物而被认知的。)

  (大概一个晚上会更新3~5条吧,会努力每天更新的,但有一些特殊事件如月考就可能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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