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的内容有哪些?
大家好, 我是晒萌, 一枚集衰与懵于一身,还英年早婚的男子。记得奇葩说第六季中,邱晨在<大学恋爱必修课>的辩词里有一句话:“大学不是应该教我们成为一个独立而自由的个体吗?大学不是应该帮助我们对抗这人云亦云的洪流,而不是让我们成为它的一部分吗?”听到她讲这句话的时候,我忽然想到了我们的工作,无论是做CRA、QC还是QA工作, 我们最需要的难道不就是她所说的不人云亦云的态度吗?难道不就是她所说的独立而自由的思想吗?我经常在工作中听到一些同仁说,这个是项目经理(PM)/QC/QA/LM(顶头上司)跟我说的,让我做的。这个是公司SOP/template(模板)上的,我们改不了,没法改。可是,同志们啊,作为一名CRA,不是PM/QC/QA/LM告诉你的,让你做的,就一定是正确的啊。作为一名PM/LM/QC/QA,也不是仅仅因为你是PM/LM/QC/QA,你讲的和做的就一定是正确的啊。判断临床试验中的操作是否正确,是否合规,标准并不来源于你的身份,而是适用的法规和指南,还有适用的SOP、方案和试验相关的各种manual(手册)等等。即便是我们应该遵循的SOP、方案和试验相关的各种manual(手册)等等,当它们与适用的法规和指南冲突的时候,也是需要修改和更新的啊。
额……说的有点远了,赶紧拽回来哈。欢迎大家来到<GCP QA解读GCP Q&A>第二期:Investigator/Site (2)。书接上文,上回书我们说到了如何评估和筛选合格的研究者,如何评判适当的授权以及研究者该签署什么版本的方案,本期我们继续解读一些和研究者/研究机构相关的案例。
在继续今天的内容之前,先回答一个网友在上期文章下的问题:“目前对于不适当的授权,周围比比皆是,就现在国情而言,请问QA时作为finding么?如何解决此类问题?”我的回答是:“视情况而定”。咋一听,是不是有点捣糨糊,说了跟没说一样。那我为啥这么说?就像我上面提到的一样,我们评判这个行为正确与否的参照标准是适用的法规和指南,还有适用的SOP、方案和试验相关的各种manual(手册)等等,不是你说适当就适当,他说不适当就不适当。如果你认定一个授权是不适当的行为,那么你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不适当性,这些证据必定指向这个授权行为与某一法规或指南,或者适用的SOP,方案和试验相关的各种manual(手册)等等有不一致的地方,并且看到它对试验产生了不良的后果或者影响,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把它作为finding了。所以,作为QA,(用“爱情买卖”的调,唱…)finding不是你想给就能给,(你得)让我看懂,让我明白,撕开我的痛。
好了,接下来开始我们这一期的内容。
案例1:
如果受试者没有到site进行和试验相关的访视,研究者应该考虑该患者为“退组(withdrawn)”或“退出研究(study dropout)”吗?换句话说,受试者退组(withdrawn)和退出研究(study dropout)在法规术语上有何不同?如果受试者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试验,又会怎样呢?
US FDA没有在法规中明确定义“退组(withdrawn)”和“退出研究(study dropout)”的意思,他们认为这两个词是可以互换的。但是ICH GCP要求方案中需有明确的退组(withdrawn)即终止试验药物治疗/试验治疗的标准。基于上述信息,US FDA认为,医疗机构决定终止受试者参加试验,叫做“退组(withdrawn)”,而受试者本人决定停止参加试验叫做“退出研究(study dropout)”。重点是,无论你管它叫啥,受试者不再继续试验的原因才是最重要的。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阅读方案的时候,通常会看到discontinue/withdrawal的定义,目前常见的许多方案中定义的withdrawal,大多和这里所说的“退出研究(study dropout)”,即US FDA认为的受试者本人决定停止参加试验的概念是一致的,我们常常把它叫做withdraw consent。一旦受试者withdraw consent,我们就必须终止治疗,不能再采集他的任何数据和信息了,但之前采集的数据和信息仍可以使用。其实,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少碰到因受试者withdraw consent而终止治疗的情况,大多是discontinue的状态。因此这两个概念必须要弄清楚,划重点,discontinue的情况下,受试者的数据和信息可以继续采集,该随访随访,该监测监测,但如果出现withdraw consent的情况,就不能再采集任何数据和信息了!
(问题原文如下)



案例2:
设想一位女性受试者在入选研究后在研究过程中怀孕了,然后退组了。如果申办方希望继续收集该受试者的医疗信息,是否需要新的不同的知情同意?研究者的责任是什么?
US FDA设想这个受试者接受了试验药物的治疗,或者在接受试验药物治疗前怀孕并退组了,那这个情况就不用担心了。退组这个事实也暗示了怀孕是方案排除标准之一。如果受试者接受了药物治疗,出于安全原因,就必须随访,如果只需要收集方案特别相关的信息,那总体来说,就无须进一步知情同意。
除非进一步用药是方案的一部分,否则,没有理由让受试者退出研究。相反的,为了安全和确保用药数据的收集,受试者需要按要求进行随访。即使进一步用药是方案的一部分,受试者也不应该完全退出研究,因为出于安全原因,必须随访----再次强调,这是为了受试者利益和确保用药相关的所有信息都被适当的采集。
无论是回顾性的还是通过新的诊断程序来获得这个怀孕受试者额外的信息,都需要进行额外的知情同意。另外,伦理委员会需要考虑方案的更新来增加额外信息的收集,因此他们需要审阅和批准新版方案以及伴随而来的新版知情同意书。
这个案例其实还是挺复杂的。这里的重点是,在试验中怀孕的受试者应该继续随访,而不是退出研究,这是出于安全考虑。另外补充一下,怀孕事件也是需要及时上报的,给予怀孕受试者或者其伴侣的知情同意书中也应该提及,出于安全考虑,怀孕事件不能阻碍受试者继续参加本试验(意即出于安全考虑的继续随访)。换句话说,怀孕后的受试者应该按照方案要求停止用药(大多数方案是这样描述的),同样,也应该按照方案要求继续随访,如果有其他额外信息需要收集的话,原方案和知情同意书应考虑更新并递交伦理获得批准。
(问题原文如下)

案例3:
如果受试者退组/退出研究,会在多大程度上,如果有的话,限制研究者获取其医疗记录和隐私信息?
US FDA将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受试者退组之前的数据和信息,这种情况对于研究者来说是不受任何限制就可以获取的。第二种是退组之后的数据和信息,那么,研究者获取信息和数据的受限程度就取决于受试者退组之后的知情同意程度。什么意思?研究者可以在受试者退组之时询问受试者是否愿意在退组/结束治疗之后继续提供一些随访信息。如果受试者同意继续提供研究者想要的一些有限的随访信息和数据,那么,研究者必须拿到受试者对提供这部分信息的书面同意。这个时候需要注意,如果这部分信息已经涵盖在原来已经签署的ICF中,那么无需采取行动,或者仅仅在原始记录/病历上记下研究者这一次的知情记录过程即可。但如果这部分信息是原来ICF中没有的信息,那么,对不起,这些信息必须生成新的ICF并获取伦理的批准再提供给受试者获得其书面同意。
如果受试者在退组之后不同意随访和提供信息,那么研究者就绝对不能再获取受试者的相关信息了。这个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withdrawal of consent”了。举个例子,肿瘤试验中经常会需要随访受试者的生存期,那么当受试者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试验药物的治疗后,研究者可以询问受试者是否可以打电话问他或者他家属关于他的生存状态。如果受试者同意研究者电话询问,那么这个信息是可以采集的,换言之,如果受试者不同意,说你们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我也不会再来医院随访或者做检查了,那么,这就意味着他“withdrawal of consent”了,研究者就不能再采集他的信息了。
(问题原文如下)

案例4:
如果申办方或者研究机构未在http://ClincialTrials.gov上登记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US FDA将这一登记试验的行为纳入法律,具有司法强制性,那么触犯这一法规的后果和惩罚也是严重的。我国其实也有相关条例,2013年的时候,<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明确要求凡获批并在我国进行临床试验的,均应登录该平台,按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而且是有登记时限要求的,需要在临床试验获得批准或默示许可后1个月内完成预登记,第一例受试者入组前至少30天完成首次提交登记信息,第一例受试者入组后30天内完成入组日期登记,临床试验终止后的30天内完成试验终止日期登记。

好, 今天就到这里,咱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