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能否被执行?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增加了执行申请人及法院的执行难度,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那么,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能够被执行吗?如果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需要怎样的执行方式呢?

  Q:

  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可以被执行吗?

  A:

  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可以被执行,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明显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等不相符合且不能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2.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生平明显高于执行人的财产状况;3.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与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混同。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可被执行的根本在于被认定为执行人的财产。同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与他人共有的,在均衡共有人利益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实物分割;不能实物分割或者实物分割损害共有物价值的,可以整体处置,但共有人可以购买未成年子女的应有份额或者参与竞拍。

  Q:

  未成年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被执行吗?

  A:

  除赠与、继承、奖励等合法来源外的房产,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被执行。未成年子女需举证证明对名下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如取得房产的的资金来源、资金支付情况、购房合同、赠与合同、继承情况、房屋产权登记的办理等。同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对执行标的权属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并对其效力作出认定,从而判断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被执行。

  Q: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可以被执行吗?

  A: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未成年没有独自生活的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且名下的存款多为父母给予的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执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但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系继承、赠与、奖励等合法途径取得的除外。

  Q:

  如何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

  A:

  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财产的,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追加被执行人子女为被申请人。法院收到材料后,应严格审查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Q:

  未成年子女有什么救济措施?

  A:

  未成年子女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未成年子女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未成年子女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提出确权诉请,以确认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零九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百一十三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第三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四、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但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在人民法院整体处置前,共有人愿意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申请排除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此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处置时鼓励共有人积极参与竞买,共有人竞买成交后仅需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财产的,虽然其被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但申请执行人债权并未实现。因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可增强执行手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智维律师团队 付玲玲律师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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