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确定监护人

  前几天接到一位当事人的咨询,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问题,这里做一个简单汇总。

  未成年人比较好理解,一般情况下父母就是监护人,但除了未成年人,有些成年人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人。

  民事行为能力我们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上判断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量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的年龄:18周岁以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主观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如果不能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即便已经成年了,也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简单归纳就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客观年龄很容易识别,直接看出生日期就可以,不需要先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其行为能力,不同年龄的人作出的行为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比如,一个7岁的小朋友将所有的压岁钱10万元送给隔壁小姐姐,有效吗?无效的。小姐姐不还,怎么办?不需要先去法院认定这个小朋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诉请返还。可以直接诉请返还,只需要写明理由是小朋友未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赠与行为无效就可以。

  但是主观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就比较难以判断,不是谁说谁“傻”就可以认定的,必须经过权威的司法认定。所以法院有一个程序叫做“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比如,23岁的小王患有精神病,将其继承的父亲20万遗产送给隔壁小姐姐,有效吗?这时候就不是谁能轻易下定论的了,需要先认定小王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需要先到法院走这个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走完这个程序,才能继续赠与合同的案件。

  这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其目的是认定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没有原被告,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由基层法院在三十日内审结,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至于哪种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我不知道,我不是医生,法官也不是医生,法官裁判的时候也不是把被申请人请过去看一眼就认定的,是依据医学鉴定报告,专业的人作专业的事。

  为什么要申请对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就像上边的例子,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乱签合同、乱处分自己财产,同时监护人有了这个文书可以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事,不需要其他的很多证明文件。

  认定了之后呢?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不能照顾自己,不能对其不管不顾啊,他们是弱者,需要保护,这时候就需要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由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定要注意的是,上列监护人是按顺序确定,即前一顺序的人优先于后一顺序的人,同一顺序的多人可兼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明文规定了顺序,但不是一定按照顺序安排监护人,为什么?

  因为确定监护人不是一定要机关单位强制性指定的。

  首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扶助、保护义务。这属于当然监护。

  第二,可以遗嘱监护。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谁担任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意定监护。成年人可以在还有意识时,与对方协商好,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第四,协议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也可以协商确定由谁来担任监护人。

  第五,顺序监护。即按上述顺序确定监护人。

  第六,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确有争议的,可以由有关组织或法院来指定监护。指定监护人时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当事人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时一般也都会一并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这是《民法总则》带来的改变,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程序负担。以前实施《民法通则》时,只有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才有权指定监护人,相关当事人对此不服才可以到法院处理,现在相关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关组织指定监护,也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指定。当然,法院在申请时,一般也会申请人出具相关单位推荐指定人的说明。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七、临时监护。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最后,兜底的,实在没有监护人的,就由民政部门、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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