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缺失未成年人结伙盗窃获刑

  原标题:家庭教育缺失未成年人结伙盗窃获刑

  □河南法制报记者程玉成通讯员王春霞

  近日,由项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盗窃团伙案宣判,该市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等4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至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分别退赔被害人被盗款物。

  身边的事

  2022年6月至8月间,未成年被告人韩某伙同张某、刘某、刘某某等人窜至项城、柘城、上蔡、沈丘、郾城及安徽阜阳等地小区,采取挨个“扫楼道”方式,在小区住户门口门垫、花盆、鞋架等处寻找钥匙打开房门,窃取黄金首饰、手表、现金、烟酒等贵重物品。韩某团伙实施盗窃8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85638元。其窃得的部分黄金首饰卖给开“黄金回收”店的被告人罗某,赃款及所盗现金、烟酒被几人挥霍。

  判决结果

  项城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办理,依法向项城市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刘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韩某、张某、刘某、刘某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韩某、张某、刘某、刘某某等立功、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检察官提醒

  家庭教育和关爱的“缺失”是被告人韩某、张某、刘某、刘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外因之一。全社会要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注重家庭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