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被强奸案曾“不予立案、不予逮捕”,现多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来源:法治利川)

  原标题:12岁女孩被强奸案曾“不予立案、不予逮捕”,现多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备受关注的

  “甘肃临夏12岁女孩被强奸案”

  终于尘埃落定

  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强奸案,被告人周某某强奸案。

  对被告人马某甲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对被告人司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对被告人马某乙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9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4500元,共计94500元。

  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3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1500元,共计3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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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于2021年7月30日, 强奸未成年人。 被告人马某乙对马某甲、司某某强奸行为提供帮助。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7月31日,强奸未成年人。

  临夏市人民法院认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奔流新闻报道,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情况,记者采访了法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

  该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答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无视国法,强奸未成年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某乙无视国法,为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马某甲、司某某先后强奸未成年人,属于轮奸,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强奸未成年人,应依法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对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事实不明知。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周某某均为成年人,作案过程中与被害人有较长时间接触,通过对被害人的言行举止、体貌特征等观察,根据生活常识,能够判断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知道”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各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

  问

  我们了解到被害人家属提出了300万元的民事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12.6万元,为何作出以上判决?

  答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未排除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根据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原则,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虽未提供票据,但案发后其亲属确有送被害人进行医治的事实存在,故酌情予以支持。

  问

  案发后,很多人关心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犯罪嫌疑人是何职业?

  答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经法庭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均是农民,家庭条件一般,均依靠打工为生。

  问

  本案在侦查阶段有没有办案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答

  临夏州纪委监委宣传部部长刘永贵:2022年5月,媒体报道该案后,州纪委监委立即成立州、市纪委监委联合调查组,对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对州市检察、公安机关12名履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人(同时组织处理2人)、调离公安系统等组织处理6人。

  事件前情:

  临夏12岁女童报案被强奸

  警方不予立案

  据媒体报道,2021年暑假,12岁的燕燕(化名)自杀了两次。一次噩梦般的网友见面后,她报案被强奸,公安局却不予立案,三个嫌犯抓了又放。

  燕燕是残疾人,住在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临夏州)和政县的山村里。由于燕燕幼时遭母亲抛弃,父亲常年患病,在青海打工的小叔叔马先生替侄女申请刑事复议和复核,但快一年过去,案子始终在程序里打转。

  2022年5月30日,马先生把燕燕的遭遇写成《举报信》,公布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舆论关注。案子很快有了进展,次日(5月31日),临夏州临夏市公安局对涉嫌强奸犯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6月3日,临夏州临夏市检察院对他们批准逮捕。

  马先生提供的举报信显示,2021年7月30日,燕燕被在网上认识的三名男子以“到公园游玩”为由从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哄骗到临夏市,后遭强奸。家属报案后,三名男子由临夏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带回讯问。

  但根据马先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2021年8月6日,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针对马某某报案称被强奸一案,该局经审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但燕燕家属对此并不认可,申请了复议。

  

  2021年9月3日,临夏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此前该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随后,燕燕家属继续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2021年11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此前临夏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

  

  另据举报信内容,马先生称,在家属与相关单位反复沟通,并配合带着燕燕前往医院做了精神鉴定后,2022年初,他们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该案以“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予以立案。但在案件移交至临夏市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嫌疑人不予逮捕,并办理了取保候审。

  2023年3月27日,案件于临夏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未当庭宣判。“庭审从早上9点40分开始,直到晚上11点20分才结束。”马先生表示,多名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认罚,并对受害者家属表达了歉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民法典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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