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三) 加强学校管理 预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案例一: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以上案例中的学生均构成了性质犯罪,根据其情节大小,公安机关、法院分别给与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

         具体表现在:第一、犯罪年龄低龄化。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以上孩子占比较大。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据报道,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团伙外围成员已出现中学生。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第二、犯罪类型多元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盗窃活动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如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刑事暴力性犯罪迅速增加,贩毒、虚开增值税发票、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绑架勒索等罪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比例为最高,约占四分之三。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表现出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受好奇、刺激等诱惑所为,二是为了吃喝玩乐。第三、犯罪手段成人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的特点,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征。第四、犯罪成员团伙化。由于青少年生性喜欢结伴而行,团伙作案成为其主要犯罪形式,在某些省市已高达7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带有“黑帮”、“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共同犯罪,团伙内部有“老大”、“老二”、“老三”等,有自己的纪律,有活动地点和活动习惯,作案有明确的分工。其中,校园黑帮在未成年人黑帮中占很大比例。

  【典型意义】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鉴于以上案例,给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方面给与了警示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事实证明,少年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重要阶段, 这一时期受到的教育和自身行为习惯的养成,对其成长以后影响很大。缺乏法制观念和是非观念,是少年发生违法行为最重要的自身原因,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引导,在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还要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这是减少青少年发生违法行为的一项治标治本的措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任务。因此,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切实抓紧抓好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努力培养他们正确的法制观和是非善恶观。

         建立家长与学校沟通制度。即家长定期向学校通报子女在家里的表现,学校也应作出相应规定,使之制度化,从而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做好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工作,仅仅依靠学校是很不够的。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和道德的多层次化,使未成年人在成长中面临的社会环境更加复杂,这就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改革传统教育模式,努力提高学校对在校生的管理水平在校学生的犯罪率虽然很低,但从学校产生出的“问题少年”却不少,他们走上社会后很容易犯罪。因此中小学校应担负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责任。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在一些中学里,有不少学生被视为“差生”,这些学生一般难以得到老师的关怀与鼓励。毕业时,他们大多以失败者的心态步入社会,对社会、对他人容易产生敌意。并且所谓“差生”往往也是学校除名、劝退的对象,他们流落到社会上之后,很容易被犯罪团伙拉下水。例如,16岁的刘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混迹于社会, 父母离异对之管教较少,他在所谓“兄弟”们那里得到“畸形的温暖和帮助”,学到了残忍与大胆,多次伙同其他同案犯实施盗窃、抢劫、作恶多端而成为社会的害虫,最终被绳之以法。为此,笔者认为教育工作应顺应时代的潮流,一是要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社会培养多方面人才;二要在相关法律中增加“除因病和明显的智力原因外,学校不得开除(含除名、劝退)未成年学生”的规定,同时明确“谁的学生谁必须接受”的原则;三要把法制教育贯穿到整个中学教育阶段,在中学试行法律知识普及合格证制度,取得合格证,才能颁发毕业证书;四要在有条件的地区应普及高中教育,将义务教育的年龄提高到18周岁,使未成年人都有学可上。

  来源:涡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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