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资格,应当结合诉讼法和实体法来综合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顾名思义,法定代理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行进行的代理,而委托代理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那么哪些人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呢,需要根据诉讼法和实体法来综合作出认定。
一、在程序法上,民事诉讼法规定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与诉讼,以保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1、监护人事先已确定的,由确定的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2、监护人事先没有确定的:
(1)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中指定法定代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定法定代理人是由法院直接指定,暂时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至于诉讼后如何确定监护人资格,则要根据民法典规定程序进行确定:
A、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B、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在实体法上,到底谁才能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呢?应当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来分类确定:
1、对于未成年人(当然包括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顺序:
(1)首先由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
(2)在父母已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A、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B、有抚养能力的兄、姐;
C、经未成年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2、对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顺序:
(1)有监护能力的配偶;
(2)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子女;
(3)有监掮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4)经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3、对于没有前面所列的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监护能力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