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医院撩女子裙底,是老年痴呆犯了还是坏人变老了?

  北京,某医院大厅,一名穿着短裙的女子趴在柜台和医护人员交流。谁知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被搀扶着蹒跚路过女子时,忽然用手撩起女子的裙底, 并用手乱摸。这一行为,把女子吓得撒腿就跑,而与老人同行的男子发现后,觉得羞愧难当,用手拍打老人的胳膊并责备老人。

  通过视频显示,当老人对女子伸出咸猪手时,男子就已经发现了老人的不雅动作,赶忙把老人拉开。可看似走路蹒跚的老人却下手很快,就在那一瞬间,完成了猥琐的动作。

  视频流出之后,引发网络一片哗然。有的网友说:这老人年轻的时候就养成了这个习惯,现在老了,见到美女都习惯成性了。

  还有的网友说:可能是老年痴呆犯了,身不由己,应该理解。

  还有一些理性的网友表示:如果真的疾病,可以原谅,但是一贯如此,那就必须严惩,再老也要遵守法律。

  笔者查找了相关资料发现,得了老年痴呆的人,往往性情大变,会对异性产生病理上兴趣,部分老年痴呆患者可能会在公众场所做出一些不礼貌的举动。因此文中的老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能也并非是他本意,也许真的是老年痴呆发病而作出不当的行为。

  如果老人是故意而为之,那老人的行为就构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行为可被处5-10以下拘留,情节严重可处10-15日以下的拘留。

  而老人是在公众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也十分恶劣,因此属情节严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已满七十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裁决拘留,但是不执行。也就是说本案中的老人如果已满70周岁,虽然会被作出处罚,但是依法不会被执行拘留。

  如果老人年满七十周岁,难道文中被侵犯的女子就这样白白被侵犯,而没有办法寻求司法救济吗?

  自然不是,老人的行为已侵害了女子的人格尊严。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该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老人侵权的行为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如果老人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老人的监护人应该替老人承担侵权责任。

  俗话说:”为老不尊,为幼不敬。“,作为一位老人,自己不知道尊重自己,行为不检,不注意自己的言行,那么作为年轻人也可以不敬重老人。所以,这种老人犯法,不值得同情,就应该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走。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此事是老年痴呆惹的祸还是色心不该犯的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