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丁 | 自律与他律——特色小镇建设的伦理治理及现代转型

  生命在于运动

  运动精神(运动本质):是通过运动来强身健体以及通过运动让自己快乐,可以这么说运动的本质是快乐。快乐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运动,所谓我运动我快乐。专家专栏专家简介

  

  史玉丁,男,广西酒店行业专家库专家,博士,山东女子学院旅游学院教师、副教授,曾任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中心产教融合项目主管,重庆旅游职业学院财经与旅游商贸系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乡村旅游与公共治理。主持或研究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重庆市人文社科规划重点项目、重庆社科规划普及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重庆市黔江区科委科技项目、教育部全国民族教育研究重大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重点项目等十多项。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商业研究》、《旅游学刊》、《中国农史》、《自然辩证法研究》、《民族教育研究》、《生态经济》、《四川戏剧》、《世界农业》、《福建茶叶》、《世界农业》、《农业伦理学进展》、《Tourism Tribune》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十多篇。获得2018年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优秀借调工作人员、知识创新先进个人,2018年重庆市黔江区智库建设优秀科技论文一等奖,2018年《旅游学刊》优秀论文,2018年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比赛重庆市三等奖,2019年教育部春节返乡调研报告三等奖,2019年武陵山职教集团论文征集活动一等奖,2019年重庆旅游职业学院优秀共产党员,2020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中国农业大学一等奖学金,2020年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等荣誉。

  作品赏析

  自律与他律——特色小镇建设的伦理治理及现代转型

  (节选)

  01摘要

  在地方发展与治理中,政府政策的干预属于他律,与此形成重要补充的是以内生伦理为治理途径的自律。伦理治理的价值理念、主体伦理、关系伦理和制度伦理源于内生伦理约束,并经历着深刻的转型和变迁。以伦理治理对特色小镇建设进行自律性审视,发现汲取型、管控型、动员型和功利型治理方式依然处于主导地位。促进特色小镇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内生伦理自律与外来治理他律的良善结合。按照“元伦理”的伦理审视与伦理批判,基于乡镇基层政府、原住民和外来资本的社会契约,特色小镇的伦理治理应实现从“汲取”到“服务”、从“管控”到“共治”、从“动员”到“回应”、从“功利”到“公益”的现代转型。

  一伦理治理的历史流变和本质规定

  1.伦理治理的历史流变

  在宏观的国家治理范畴中,伦理治理一直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国家治理离不开伦理,总是以一定的伦理为指导和目标,这是中外国家治理过程中不断验证的实践事实。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国家治理中伦理的价值定位是有区别的,并且呈现出差异明显的伦理治理流变。

  西方国家的伦理治理起源于古希腊时期。该时期的政治治理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均强调政治的伦理性。苏格拉底认为伦理准则是城邦政治的基础,柏拉图强调“一个幸福的国家一定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倡导国家治理要秉承公平正义伦理思想观,认为“公正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与古希腊时期不同,中世纪封建时期的政治伦理与政治制度有了清晰的界限,政治伦理被认为是超越政治制度独立存在的客体。中世纪封建时期对古希腊伦理治理中单纯伦理说教的反思,开启了国家与社会、政治与伦理相关关系的探索。近现代资产阶级时期的伦理治理主要是权力政治伦理,反对公共权力设置的人治,“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托马斯·格林认为应注重国家在维护共同理想的保障作用。这一时期的新自由主义和保守自由主义在权利与善、平等与自由等领域存在较大的思想差异,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伦理治理思想成果。

  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伦理治理思想更为深厚,有悠久的政治伦理化传统。中国伦理治理思想大致起源于西周。这一时期的伦理治理思想主要在延续以往民主性的基础上,凸显了上下等级、尊卑长幼的等级观念。孔子和孟子形成了以“德治”和“仁治”为核心的伦理治理观,这为我国传统伦理治理理念确定了基本的框架。秦汉时期,在新的社会政治架构的需求下,形成了“儒法结合”的伦理治理格局。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五行宇宙论结合在一起,使得儒家伦理治理有了新的论据支撑。两宋时期,我国伦理治理思想经历了制度化的演变。朱熹“格君心之非”以正君心的民本思想凸显了限君思想和大一统趋向。明清时期,第一批启蒙学者批判专制制度,使得中国传统伦理治理理念开始解构。主要表现为公私之辨对“家天下”的解构,以及新的平等自由观对“君臣关系”、“君民关系”的解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则超越了传统的伦理治理价值观念,致力于公共权力非政治性质的转变,突出“人”的价值,并通过伦理治理秩序的构建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2.特色小镇建设中伦理治理的本质规定

  从工具属性来看,伦理治理是统治阶级借用道德伦理的社会影响力,利用一定的权力进行社会管理的治理手段。特色小镇建设中的伦理治理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伦理治理的主客体划分。特色小镇建设中伦理治理的主体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镇基层政府等强权持有者,而是公信力和伦理道德的持有者,客体也不再是被迫管理的乡镇原住民等“下级”公民,而是需要伦理约束和治理的对象。其二,伦理治理的现实需求。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民主化和自由化的调控方向下,作为一种自律治理方式,特色小镇的伦理治理具有广泛和全面的适用性,是对传统乡镇发展中“他律干预”的有力回应与迫切补充。

  从价值理性来看,伦理治理是对国家治理体系中道德要素的倾斜和社会治理的纠偏。伦理治理在于内生的德治,并致力于实现善治。其一,特色小镇建设中的伦理治理凸显“协调与共荣”的价值诉求,在乡镇基层政府、外来资本、原住民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契约基础上追求内生伦理自律与政府治理他律相结合的治理架构。在特色小镇建设中,乡镇基层政府发挥行为的权威性,并产生正式的约束力,但在治理过程中乡镇基层政府不是必然要素,有时不需要乡镇基层政政府的参与。其二,特色小镇建设中的伦理治理凸显“公共服务至上”的伦理精神,其中自律的伦理治理与他律的政府治理缔造的公平与效率是特色小镇建设的普遍价值追求。

  从治理伦理来看,与其他领域的伦理治理相似,特色小镇建设中的伦理治理也是对伦理意识的塑造以及伦理行为的治理,即伦理对道德伦理及其相关领域的意识和行为的干预。其一,对特色小镇建设中道德伦理意识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伦理意识来自于道德感动,即不同于情绪激动,也不归属于逻辑推理和理论推理。为何种道德而感动,感动至何种程度,直接影响着伦理意识的产生、判断与介入。其二,对特色小镇建设中道德伦理行为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道德伦理行为来自于道德伦理意识,道德伦理行为的治理,根本上还在于对道德行为意识的干预。

  二

  特色小镇建设中伦理治理的现实审视

  1.价值理念层面,特色小镇建设中汲取型治理方式处于主导地位

  “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了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我国的政治体制要求基层政府履行国家政府的政治意志,特色小镇建设这一国家意志的落实,需要地方政府对当地产业的重新布局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相关主体(国家政府、基层政府、外来资本与原住民)之间的价值理念不可避免的发生摩擦甚至是冲突。在“治理型”政治的指挥下,特色小镇建设中利益主体之间价值理念的摩擦总是以原住民个人权利的转移、外来资本经济利益和国家政府政治意识的汲取而告一段落。政府意志通过产业经济布局与社会关系调整把原住民的意志高度统一于国家意志之中。

  2.主体伦理层面,特色小镇建设中管控型治理方式将会长期存在

  中世纪的欧洲政治是各种势力相互冲突的无政府状态,鉴于此,马克思提出要实行系统分工和等级分工的国家政权的计划调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乡镇政府的重新设立,为乡村政治与国家意志架通了治理桥梁。随着乡镇政府对乡村管治型的政治治理方式的深入,乡镇政权的自我扩张被充分暴露出来。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相关主体往往是乡镇基层政府,在国家决策制定之后,他们充当着国家决策的实施者,他们利用权力对经济社会进行统筹,对其他相关主体进行管控,并对上级资源、外来资本与本地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乡镇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对特色小镇建设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约束制衡机制欠缺的情况下,乡镇干部以管控型治理方式损坏原住民权利,转移自身职责和义务,从而获取自身特殊利益。这种腐败现象恶化了干群关系,使特色小镇建设的伦理危机逐渐暴露。

  3.关系伦理层面,特色小镇建设中动员型治理方式成为显著特色

  列宁提倡通过苏维埃吸引公民参与政治、民族和国家治理。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凝聚分散的公民社会,通过政治动员提高他们参与发展的积极性。特色小镇建设的关系伦理涉及到当地政府、外来资本与原住民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调整与重组。乡镇基层政府拥有通过特色小镇建设获得政绩与口碑的权利,也承担着服务原住民、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义务。外来资本可以通过资本运作获得自身收益,同时应保证目标任务的实施进度与质量。原住民在特色小镇建设中享有参与发展治理的权利,并通过国家政策获取政策红利、利用自有资源获得经济收益,同时自身的自由发展也要符合集体诉求,并受普遍伦理的约束。当前,特色小镇建设中,乡镇基层政府与外来资本参与地方治理的动机强烈、积极性高涨,但是原住民的参与意识淡薄。原住民注重自身利益的获取和应有义务的承担,但缺乏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与协调治理的动机与意志。

  4.制度伦理层面,特色小镇建设中功利型治理方式变的愈发明显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政治运行机制更倾向于“道义政治”,随着改革开放的铺开,这种运行机制逐渐向“利益政治”倾斜。在这种政治背景下,特色小镇建设中的政治干预的他律治理方式也呈现出功利主义的倾向。改革开放后,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绝对指引下,城镇化建设的各参与主体的“经济人”的特征日益增强。虽然,近几年国家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但经济导向的惯性依然助推着当前特色小镇建设的经济功利追求。“当人们出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向善是徒劳的”。由于社会契约和自律治理的缺失,在功利价值的驱使下,地方政府在特色小镇建设的制度制定中,更加倾向于对自身政绩、经济收益等特殊利益的追求。作为特色小镇建设的资本主体,外来资本也按照政府的功利意志,设置有利于自身经济收益的功利型运营制度。作为特色小镇建设的“名义受益方”,分散的原住民在“政府———企业”双重功利型制度框架下,自身的个体价值追求不得不处于绝对的依附状态。

  三

  自律与他律的结合:特色小镇建设中伦理治理的转型与发展

  1.特色小镇建设中的价值理念需要从“政府汲取”到“政府服务”的转型

  社会职能是政治统治得以生存的基础,只有在社会职能的履行中,政治统治才有了存在的意义。传统中国政治治理的经验与教训也警示着我们,只注重国家意志和地方政权利益的治理理念,有可能背离传统的道德伦理准则,破坏原住民的权利和尊严,长此以往,“劣治”局面必然被催生。特色小镇建设的伦理治理理念要进行从“汲取”到“服务”的转型,从汲取原住民生产生活资源向为原住民可持续生计提供服务进行转变。特色小镇建设的服务对象应以原住民为主,服务内容应以可持续生计资本为主,并以促进原住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特色小镇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特色小镇在进行产业定位与资本引进的关键环节,应把控它们保护原住民生计资本的底线,并注重它们为原住民可持续生计提供服务的可能性和可靠性。这要求特色小镇建设的规划主体与实施主体以尊重原住民的社会权利为最终目标,明确原住民可持续资本有哪些,缺哪些,以保护当地的优势生计资本,弥补劣势生计资本为具体工作目标,以促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特色小镇建设中的主体伦理需要从“政府管制”到“社会共治”的协同

  政府不应用自己的活动代替个人和团体的活动与力量,否则政府治理的害处就开始出现了。传统的城镇化是国家意志对乡村发展的强制性干预过程。为了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政府对乡村自治权力进行了充分的管制,使得传统乡村原住民参与当地发展的积极性迅速降低,甚至产生消极抵抗行为。特色小镇建设的现代化转型与传统治理方式的矛盾,为特色小镇伦理治理的主体伦理转型提供了机遇,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把乡镇原住民的主体权利融入到特色小镇治理逻辑中,从原住民的需求出发转变传统的乡镇治理模式,通过伦理治理自律与政府治理他律的结合,突破传统城镇化治理的困境。其一,优化他律,解放特色小镇地方政府的权利与义务活动。把地方政府从一切统揽的传统管理方式中转变出来,由直接管理向有效治理转型,在治理过程中,通过“回缩”自身的权利范围、“寻根”自身的义务范围,提升地方政权的服务能力和治理效率。其二,实施自律,扩大特色小镇原住民的权利与义务范围。重新激活原住民对特色小镇治理的权利和义务,调动他们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使原住民社会中各种原生力量形成治理合力,实现特色小镇建设的共治。

  3.特色小镇建设中的关系伦理需要从“政府动员”到“主动回应”的建构

  传统城镇化过程是国家意志对地方发展的政治性干预,具体的方式是对原住民的政治动员,使用的口号是组织命令、政治命令,这种自上而下的动员与命令,使得原住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乡镇基层政府及时有效的回应,使得他们产生应付、抵抗情绪,造成动员型治理方式的失灵。特色小镇建设的关系伦理中原住民对乡镇基层政府具有制约和决定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可见,特色小镇建设中关系伦理的构建必须要求乡镇基层政府加强对原住民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的定位,加强与原住民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合作共治。

  这对乡镇基层政府的回应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乡镇基层政府重构“回应型”政权。特色小镇建设中,关系伦理的约束需要乡镇基层政府、原住民和外来资本在确定自身权利义务范围的基础上,通过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构建顺畅的沟通交流、诉求回应的关系机制,实现特色小镇建设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而最终的目的是提升综合治理效率、提升社会公共利益。

  4.特色小镇建设中的制度伦理需要从“政府功利”到“社会公益”的回归

  新型城镇化制度的转变为特色小镇治理制度的现代化转型创造了基础条件。特色小镇建设中制度伦理的转型产生的结果是乡镇基层政府绝对权威的降低与原住民依附关系的解脱,使特色小镇建设的各参与主体认识到自身的“原有力量”,通过对“原有力量”的组织,形成“社会力量”,并且区别于“政治力量”,从而实现特色小镇建设中各参与主体的解放。特色小镇建设中伦理治理的制度伦理是社会契约的外显,要求乡镇基层政府通过制度化方式,确定其合法性地位,但制度化应实现由传统的“功利性”向“公益性”的回归。特色小镇建设中公益性的制度伦理要求乡镇基层政府在社会契约的观念下,重视原住民的利益诉求,不断斧正与原住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乡镇基层政府价值与原住民社会价值之间的平衡。另外,制度伦理是以制度的方式对参与主体之间关系的制度化确立,可以为特色小镇建设的伦理治理提供标准化工具与可靠性依据。制度伦理的重要性要求特色小镇建设各参与主体在平等共治的原则上构建乡镇基层政府的公益理性,通过疏通乡镇基层政府、原住民与外来资本的关系,获取原住民社会的舆论支持,实现国家利益、乡镇基层利益与原住民社会利益的协同与共生,促进特色小镇伦理治理“公益”秩序的重构,最终实现特色小镇的良善治理。

  四

  总结与展望:自律与他律结合的风险与规避

  以“元伦理”审视当前特色小镇的治理方式,他律的外部治理暴露出有悖于伦理“自明”和伦理“情感”的治理缺陷,其核心在于他律治理的越位与自律治理的缺位,这表现为特色小镇建设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特色小镇建设中,伦理治理是对他律治理的充分回应和必要补充。自律的伦理治理与他律的政府治理的结合,主要体现在原住民、乡镇基层政府、外来资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组,这种关系的合理性与持久性根源于社会契约意识的建构与践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色小镇建设的良善治理是一个注重政府服务意识、政府积极回应、注重社会公益与社会参与共治的治理框架。

  内生伦理的自律治理与外来控制的他律治理是特色小镇建设中治理模式的新尝试,但治理的两面性警示着我们治理转型的社会风险。其一,自律的伦理治理有成为他律的政府治理的依附和工具的风险。其二,自律的伦理治理有成为价值崇拜,难以落实为治理方式的风险。特色小镇建设中治理转型所面临的自律与他律失衡的风险,需要寻找一个共同的“元治理”进行规避。治理作为一种具体描述,来源于普遍规定,又根源于直觉与情感。特色小镇建设的自律治理与他律治理的共同根基可以归纳为“元伦理”。以“元伦理”为治理源点,内生伦理的自律治理与外来控制的他律治理就有了良善结合的基础。再以基于伦理自觉和伦理情感的社会契约来平衡治理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规避特色小镇建设中自律与他律的背离,进而促成特色小镇建设中自律与他律的良善结合。

  文章来源:《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年11月第33卷第11期

  END

  排版丨周琳燕

  审核丨陈丽芬

  

  关于我们

   广西酒店管理学会和广西亚太酒店管理研究院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的社会智库;2017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决策咨询委员会确定为广西特色新型智库联盟成员单位,是广西首批特色新型智库,主要任务是为酒店行业和康养旅居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和智力服务。学会和研究院先后获评为“全国社科联先进学会”和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级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