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当事人接受处理起24小时内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当事人接受处理起24小时内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5367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
办理地点、时间
支队违法处理中心、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无
办理材料
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实施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回避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保守工作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CF3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