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导个人履职报告通用六篇

  一、述职对象

  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党委书记。

  二、述职内容

  ㈠研究制定基层党建工作总体规划情况。主要包括认真履行抓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全面把握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情况,研究制定本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㈡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的情况;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抓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完善激励、关怀、帮扶措施,关心爱护基层干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㈢抓好基层党建协调指导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管党职责,确保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和目标责任落实的情况;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调动本企业抓基层党建的积极性,形成抓基层党建工作合力的情况。

  ㈣抓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以“四五六”创建、“创先争优”等活动为抓手,积极探索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办法,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认真落实基层党建责任制的情况。

  ㈤带头抓好基层党建工作保障及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基层党建工作机构、经费和活动场所情况;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抓好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和示范点建设,认真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具体指导的情况。

  三、述职时间和方式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各企业党委书记就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向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述职。

  述职采取会议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次抽取4-6户企业党委书记进行会议述职,其余进行书面述职。

  四、述职主要环节

  ㈠述前准备。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了解掌握各企业党委书记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为开展述职评议作好准备。

  ㈡撰写报告。各企业党委书记对照基层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自查,认真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以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为主线,突出书记的主体责任,具体陈述谋划和指导基层党建工作的思路、抓落实的措施、工作创新的成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等内容。述职报告形成前应广泛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完善。

  ㈢述职汇报。各企业党委书记向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后,由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测评。测评工作邀请部分党员代表参加。

  ㈣会议总结。述职会议结束前,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参加评议的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结合系统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特别是各企业党委书记履行管党职责情况进行总结,指出基层党建工作的不足,帮助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对下一步更好的发挥“第一责任人”作用、扎实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提出要求。

  五、结果运用

  ㈠综合评定。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述职及测评情况,对各企业党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作出评价,评价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并在系统内公布,同时作为每年对各企业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综合评定和表彰、奖励优秀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党员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突出,且综合评定为较差以下的企业党委书记,市国资委党委将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对连续两年综合评定为较差以下的企业党委书记,按管理权限作出调整职务或免职的建议或安排。

  ㈡抓好整改。根据述职中反馈的意见建议以及市国资委党委党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在评价时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印发整改通知书、督导检查等方式,指导各企业党委书记深刻剖析原因,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责任人,跟踪督促整改任务的落实。各企业党委书记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并在下一年度述职大会上报告整改情况。

  六、有关要求

  ㈠坚持实事求是。述职对象要按照述职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述职内容要全面准确反映履行职责情况,既要反映成绩,也要反映问题,还要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各企业在管理上还是存在许多问题,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状况不良,潜在问题突出,重大决策失误,对外投资效益差,内部管理混乱等不良现象,有的甚至亏损严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向各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分开,从体制上,机制上建立健全规范的监督约束制度,加强监事会监督体制的健全和建设显得特别重要。

  加强监督事会体制的建设,建立健全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与企业股权结构相适应的监督制衡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和国资监管机构赋予的职权,是当前的国有资产监督体制的发展方向。汝城县国资管理中心按照这个方向,不断规范监事会设立,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职责,推动监事会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分类监督,不断规范监事会设立

  在新形势下,对监事会的设立实行“分类监督、一企一监”的方针。

  一是对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实行“外派内设”的形式。所谓“外派”:既是由国资中心派出监事会主席、若干公务员身份的专职监事,他们的人事关系仍在国资中心,薪酬福利与企业无关,向国资中心报告工作,从而保持监事会的“外派性”、“独立性”。所谓“内设”:既是监事会不再称“汝城县国资管理中心企业监事会”,而是以企业名称直接冠名,如“公司监事会”;由企业选举若干名职工监事,与外派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长驻企业,监事会开展业务的费用有企业承担,一句话,监事会就是要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紧紧融入企业。

  二是对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国资中心派出公务员身份的专职监事或推荐监事会负责人人选,与其他股东依法组成企业监事会。派驻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资中心身份监事会人员,一方面对国资中心负责,并按照国资中心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对其他股东负责。

  二、突出重点,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首先突出财务监督这个重点。《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的四项主要职责,核心是财务监督,离开了财务监督这一核心,就失去了对企业评价的基础。其次突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主要检查企业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决策权限是否明确并成文、检查经营运作是否按照制度执行。第三突出出资人的关注点。主要是涉及国有资本权益和资产安全的事项。对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及重大投资深入检查,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第四突出企业的焦点和热点。密切关注企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改进工作方法。坚持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对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实现当期监督。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年终集中检查是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三种主要方式。日常监督是当期监督的重要基础,充分发挥派驻监事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确保日常监督到位。针对日常监督发现的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提出针对性建议,为出资人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年终集中检查是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主要负责人经营行为进行的定期检查。监事会通过提交年度报告、专项报告、月度报告和要情报告,及时反映和报告企业的情况和动态,解决出资人与企业因时空距离造成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三、强化措施,不断完善监督机制

  一是严格工作制度。国资中心派出的专职监事必须长驻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负责人,在企业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以加强对企业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监督,加强对派驻企业监事工作的检查及管理。

  二是强化报告机制。各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由国资中心办公室直接送中心领导传阅。需要向政府领导报告的,根据中心领导的批示意见摘其要点经主要领导审定上报。对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成果,高度重视并充分运用,需要查处的问题坚决予以查处。

  三是加大考核力度。每年开展一次“优秀监事”和“优秀监督检查报告”评选活动,对监督检查工作成绩优异、为维护出资人权益贡献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责、渎职失职的,追究其责任。

  四是落实“知情权”。即“四个重要”的落实:重要会议要通知,重要资料要提供,重大事项要通报,重要文件要抄送。所谓重要会议要通知,是指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等有关会议,都要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或参加;所谓重要资料要提供,是指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营管理资料,要主动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所谓重大事项要通报,是指出资人关注的投融资、担保、产权变动、大额资金流动、领导薪酬、人工成本以及人事任免、内部改革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通报;所谓重要文件要抄送,主要是报送董事会或董事长、总经理的文件、资料等,均应送监事会负责人传阅;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制发的文件,都应抄送监事会。

  五是加强监事会工作。国资中心至少每半年研究一次监事会工作,认真解决监事会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调整充实监事会的力量,定期对监事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监事会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现状分析; 思考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使得企业传统的价值观和责任观念正在发生变化,更加关注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商业伦理,更多地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已经成为全球企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日益成为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而作为经济发展主体的企业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公允的对利益相关者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规的演进历程

  纵观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是1993年至2001年

  这一期间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在相关法律中涉及到了一些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例如,1993年我国首部《公司法》总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了公司对职工的责任。可见,旧《公司法》在强调公司的营利目的同时,又通过列举性的条款具体规定了公司对职工这一利益团体的责任。

  (二)第二阶段是2002年至2006年

  2002年1月由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为我国企业推进公司治理实践的纲领性文件,其在第86条指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也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旧《公司法》相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新《公司法》明确地提出了重视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并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指向也有清晰的界定。

  (三)第三阶段是2006年至今

  这一时期一系列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规和指引如“雨后春笋”般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开始进入规范化的轨道。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并自愿披露相关信息提出了规范和指导,而此前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主要散布在年报中且内容非常单薄。《指引》之后,2007年1月18日,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社会责任报告》,翻开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新篇章;2007年4月环境总局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企业自愿披露企业环境信息。2007年深交所共有2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当年企业信息披露的一大亮点。2008年1月,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定期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又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截止2008年4月底,我国社会责任报告或其它同类报告的企业已达80多个。

  可以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及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亟需国家有关部门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主体的迅速增加和披露内容的丰富虽然令人欣喜,但其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的界定不一致

  虽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已做了一个界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然而目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尚处于引入、探索阶段,因此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也不免出现认识偏差或误区,最为突出的是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涵盖范围认识不足。例如,从2008年已向社会独立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来看,这些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名称就有八种之多,分别为: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公民报告、企业公民体系发展报告、企业公民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监测报告及HSE(健康、安全与环境)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种类的繁多以及格式标准不规范等问题,将使得各企业之间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缺乏可比性。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过于形式化,不注重实质

  社会责任报告要传递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其效果,而一个颇为突出的问题是个别报告缺乏实质性的内容,表现在报告仅仅是描述公司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但没有实际行动,大讲“应该如何”而没有披露公司“实际如何做”。有的公司洋洋洒洒的篇幅中充斥着原则和口号,没有披露公司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定量描述,内容空洞。深交所《指引》本是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披露进行指导,使公司可以联系自身特定的情况,理解、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并披露相关信息。但是也出现个别公司缺乏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和有针对性的披露,报告内容是依照《指引》原文照搬。这样的社会责任报告恐怕不但不能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甚至还会给今后的披露带来不好的示范效应。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报喜不报忧、言行不一致

  具体来讲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有亮点的部分浓墨重彩,作为披露的重点,而存在不足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部分,则一笔带过甚至只字不提。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容易误导投资者、顾客等利益相关群体对公司社会责任实况的判断。二是企业提供的社会责任信息与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例如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其最需要的信息是产品安全责任信息,其次为环境保护责任信息以及公众安全责任信息;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最需要的信息是企业医疗保障体系、员工培训机会以及职业发展前景等信息。而从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来说,大多数企业将大量篇幅花在了披露企业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公益事业上,这与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显然相去甚远。

  (四)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欧洲会计专家协会可持续性审核主席Lars-Olle Larsson认为,“没有经过审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比广告好不了多少”。目前我国既没有强制要求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也没有要求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而是采取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当前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大多数是没有经过审计的。这些未审计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便使得公司有机会夸大事实情况,这将限制报告的有用性,使得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三、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一)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

  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及相关信息披露中所暴露出的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直接影响了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当前应该继续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力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及外延、社会责任报告的主体和时间范围、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机制以及社会责任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关系等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以帮助企业能正确地厘清社会责任相关概念,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理念;同时,通过理论研究为社会责任报告提供技术规范和支持,如研究报告的格式标准、报告的质量特征及具体内容,从而为上市公司履行并报告社会责任提供理念引导。

  (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成功经验,增加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强制性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公众形象和社会影响都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因而其有更多的义务向公众公开披露公司的各种重要信息。增加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强制性披露的要求,有利于充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维护公平竞争。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采取自愿披露方式,而欧美政府一直都在积极干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例如,法国政府在2001年颁布的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中,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必须披露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社会、社区参与等信息;在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强制披露的范围包括:慈善捐赠、雇员持股、养老金问题等。自愿披露范围包括:环境披露(环境、能源、健康与安全)、社区披露(社区、慈善问题)、顾客披露等。因此,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增加强制披露的内容,确立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制度。对于某些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实施强制性披露,其他信息则通过相关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自愿披露。

  (三)明确界定不同类型企业的强制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

  由于企业所在行业不同,其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及所受到的社会关注重点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采矿、石油开采行业、化工企业而言,由于其再生产过程中不但要消耗大量的矿产资源,也会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应该强制性要求披露有关企业对环境影响的信息。因此,可以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不同特点,将企业划分为“权益敏感型”、“环境敏感型”、“诚信敏感型”、“和谐敏感型”等四类企业。对于“权益敏感型”企业,要求其重点披露有关员工工资与福利、工作安全与员工健康、培训与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信息;对于“环境敏感型”企业,着重要求其披露有关环境保护、环境绩效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对于“诚信敏感型”企业,着重要求其提供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信息;对于“和谐敏感型”企业,着重要求其提供有关依法纳税、促进就业、弱势群体关怀、慈善活动等方面的信息。

  (四)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督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活动

  首先,在对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领导进行考核的指标中引入社会责任履行指标。我国以往的地方官员和企业领导的绩效评价体系以财务指标为主,而没有考虑达到这样的经济成果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程度、对社区的贡献大小、吸收残疾人或者下岗人员就业、慈善捐助等指标。以单一的经济指标作为评价体系会误导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领导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社区等的建设。因此,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领导的一项考核指标将大大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次,鼓励更多的地方政府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奖”。对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给予贷款、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优惠。例如,常州市政府已经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奖”,对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将给予众多优待政策;深圳市政府也将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奖”,该类奖项的设立将极大地促进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并将起到良好的引导和示范效应。

  (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当市场面临“诚信”、“社会责任”危机时,履行社会责任好的企业自愿披露那些可靠的、能增加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未来前景信心的信息,能保持企业在投资者和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度,企业的价值会得到提升。Buzby和Falk(1978)通过向250名基金经理发放问卷的调查结果也表明,基金经理更加偏好经过审计的社会责任信息。因此,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公允性进行严格的评价,既能免除企业自我吹嘘的嫌疑,增进公众信任,也能促进企业改进社会责任信息采集、处理和披露质量(罗金明,2007)。由于目前我国的审计主要侧重于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还没有专门的社会责任方面的审计,这不利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因此,鉴于目前我国社会责任审计的实践刚刚起步,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有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及实践基础的现状,可以先将社会责任审计融入到经济责任审计中来,以加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建红,杨亚娥.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1):65-67.

  [2] 罗金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经济纵横,2007(4):72-73.

  [3] 马连福.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7(3):4-6.

  [关键词]企业纪检 两个责任 监督

  中图分类号:TH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30-0108-01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是新常态下管党治党的必然要求。

  一、煤炭企业转型迅猛发展,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近年来,铜川矿业公司大力实施“创新驱动,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快产业转移转型发展,外出创业地域跨越多个区域,在新、扩建项目、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过程中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文化环境不同,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二、准确把握企业纪委监督责任基本内涵

  正确把握“两个责任”内涵和辩证关系,特别是准确把握纪委监督责任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对于促进纪委正确履职,促进两个责任互动共进,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个责任”辩证关系。党委主体责任主要是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承担领导、指导、教育、推动、检查等职责;纪委是在党委领导下承担监督职责。因此,纪委既要承担监督责任,也要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

  (二)企业纪委监督责任主要内容。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4个方面责任:一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二是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三是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四是查处腐败问题。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报告中把纪委监督责任简述为“监督、执纪、问责”6个字。

  (三)企业纪委监督责任工作要求。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责无旁贷,按照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作为党内执纪监督者,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三、煤炭企业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常态,企业落实好监督责任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有待探索中得到全面落实.

  (一)层级监督困难。由于当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存在对上级不敢监督、对同级不愿监督、对下级不想监督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纪委书记任用、提拔等话语权主要在企业书记(经理)手里,因考虑自身前途而不敢监督。二是对下级监督中,有的纪委为民主测评得高分,做老好人,认为“多栽花少种刺”,于是不想严厉监督,往往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二)专业监督不力。一是通过专业技术监督不够。大部分企业纪委监督只通过眼观耳听、现场走访等形式手段来监督;在“三重一大”决策、财务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方面力不从心、监督不力、效果不佳。二是利用群众力量不够。有的企业纪委不注重利用群众、党内民主生活会、职代会、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等方式,缺少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没有充分利用广大党员、职工、社会群众等监督力量。

  (三)监督定位不准。主要表现在有的企业纪委主业主责分不清楚,受长期以来习惯思维影响,不自觉地把自己作为党委工作机构,代替党委直接负责抓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了党委主体责任。有的企业纪委对组织与协调关系理解不透,注重组织,忽视协调,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形成责任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局面。

  四、煤炭企业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措施探索

  在工作实践中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

  (一)着力更新思想观念,把握监督方向。十关于企业改革新常态、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企业纪委必须用党的十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

  一是创新宣教方式,凝聚人心。要通过宣传教育,把纪检干部监督思想行为凝聚到党的十及中央纪委全会精神上来。通过深化对党的十精神不断学习,真正使纪检干部做到打铁先要自身硬,带头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二是革新监督观念,纠偏纠错。要以与时俱进思维,敢于打破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僵化思想,用发展观点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企业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中,找准位、认清责、履好职。

  三是科学监督定位,实现双赢。要统筹全局、辩证思维,切实把监督工作放在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中来考虑和把握,处理好严格执纪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严肃党纪政纪与调动党员干部积极性关系,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创优环境、保驾护航,努力实现作风与效益双赢。

  (二)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提供监督保障。反腐体制机制既影响反腐成效,又决定纪委监督职能发挥。因此,要从纪检机构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改革推进。

  一是推进双重领导体制改革,解决层级监督困难问题。按照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总要求,推进双重领导体制改革在企业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强化上级纪委对企业纪委领导,健全完善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

  二是健全协调配套机制,解决监督不力问题。深入研究探讨企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协调机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企业门户网站、公众微信以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等方式,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度,多方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三是创新干部管理制度,解决监督定位不准问题,积极探索建立纪检干部上下流动和横向交流常态化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不敢、不能、不愿监督问题。

  (三)着力加快职能“三转”,明确监督职责。按照中纪委新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大力推进“三转”,努力实现企业纪委工作职能更加明确、方法更加科学、作风更加务实。

  一是进一步转变监督职能。要明确职责定位,加强对干部作风建设、权力运行、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重点部位监督,强化对“三重一大”监督。

  二是进一步转变监督方式。把工作切入点从参与生产经营管理转变到执纪问责上来,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同级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上来。要把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作为关注点,执好纪、问好责。

  三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着力解决目前存在工作泛化、主业弱化问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做到有疑点就有监督,有问题就有追责。要以优良作风做到刚正不阿、秉公执纪,更加科学有效履行好企业纪委监督责任。

  (四)着力强化责任追究,增监督手段。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落实“两个责任”最有效手段。

  一是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进一步完善“两个责任”追究保障机制、制度体系和工作程序,形成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责任完整链条,对责任落实不力的,启动问责程序,并对应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省纪委提出的“一案三查”规定,从制度上进一步夯实了监督责任,并从制度上明确了追责程序。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力度。要敢于动真碰硬,敢于问责追责,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营造不敢、不能、不想的“三不违反”规定氛围,以执纪问责形成强大震慑。

  参考资料

  当前,述职报告已成为经常写作的应用文,写好个人述职报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什么是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就是把自己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情况写成书面文字所构成的文体。具体一点是,机关负责人就任职一定时期内所做工作向任命机关或机关群众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查和监督的陈述性文案。

  个人述职报告是随着人事管理制度和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文体。它是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是否称职的一种手段。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异同点

  个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述职报告与总结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

  二是写作重点不同。个人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的工作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才、能、绩,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是表述方式不同。总结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现实情况,工作述职报告可以分为现任职务的述职报告和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

  3.怎样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组成:

  (1)述职报告的标题

  可简单标明“述职报告”。也可以根据正文内容另行拟制。

  (2)述职报告的称呼

  工作述职报告一般要当众宣读,所以应选择好恰当的称呼,一般写“领导、同志们”。

  (3)述职报告的正文

  述职报告的正文一般要有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

  述职报告的开头:述职报告的开头要以简洁的文字,说明所担负的具体职责,表明自己对本职责的认识,并阐明任职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还要概述所取得的成绩。

  述职报告的主体:述职报告的主体要选择几项主要工作,细致地将过程、效果或失误及认识表述出来。这一部分要写详细,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对棘手事件的处理思路,对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要交代清楚。要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对履行职责的事迹进行深人的分析研究,做出具有一定理论层次的概括。要回答称职与否的问题,应从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素质,开拓进取精神,政策法律水平,处事决断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廉洁模范作用,上下左右关系,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描述自己的形象,回答好称职与否的问题。述职报告的主体还要说明履行职责过程中得与失。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要注意紧扣上一级职务的有关要求来写,以说明自己有充分的理由担当上一级的职务。这部分是述职报告的关键部分,一定要精心构思,写出特色。

  述职报告的结尾。在述职报告的结尾可简述一下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并表明自己的态度,最后以“谢谢大家”的语言结束。

  4.述职报告写作要求

  写好述职报告,要注意下面几点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述职报告要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以诚感人。无论称职与否都要与事实相符。要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要分清功过是非。承担责任要恰如其分,既不争功,也不必揽过。

  (2)写“述职报告”要形成制度,不仅在离任前要述职,而且在任期中也应定期述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起到述职和鞭策的作用。

  (3)内容要周详,述职报告要重点突出。在全面汇报任职期间所做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要突出任职期间的重大成绩和创造性业绩,以表明自己的胜任和事业心。应当明确,述职报告必须围绕“职责”二字做文章。它的写作目的,不是评功摆好,而是为了说明是否称职。

  (4)情理相宜。述职报告在叙事说理过程中,要有适度的感情色彩。

  (5)态度要诚恳。述职,是向机关和群众汇报工作。写作述职报告之前,应对自己进行认真的全面的反思,并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弄清群众的不满和要求,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尤其要如实阐述,以坦诚的胸怀,赢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接受群众的监督,而不是作报告,这个特定的角色必须明确,也是写好“述职报告”的前提。

  选题是撰写学术论文的第一步,选题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论文的质量,甚至关系到论文的成功与否。不同于政策研究报告,学术文章聚焦理论层面、解决理论问题。有的学生的选题不具有新颖性,内容没有创新,仅仅是对前人工作的总结,或是对前人工作的重复。在选题时要坚持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及可行性的原则。在提出问题时,要以“内行”看得懂的术语和明确的逻辑来表述。选题来源包括:

  1、与自己实际工作或科研工作相关的、较为熟悉的问题;

  2、自己从事的专业某问题发展迅速,需要综合评价;

  3、从掌握的大量文献中选择反映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或新动向的题目Q345无缝方管。

  所选题目不宜过大,越具体越容易收集资料,从某一个侧面入手,容易深入。

  (6)瞄准主流文献,随时整理

  文献资料是撰写好学术论文的基础,文献越多,就越好写,选择文献时应选择本学科的核心期刊、经典著作等,要注意所选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及科学性;选择文献应先看近期的(近3~5年),后看远期的,广泛阅读资料,有必要时还应找到有关文献所引用的原文阅读,在阅读时,注意做好读书卡片或读书笔记。

  整理资料时,要注意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时不是将看过的资料都罗列和陈述出来,而是要按照一定的思路将其提炼出来水泥净浆搅拌机。只有这样,才能写出好的文献综述,也才能写出好的论文开题报告,进而为写出好的论文打下基础。

  (7)研究目标具体而不死板

  一般论文开题报告都要求明确学位论文的研究目标,但笔者认为,研究目标不宜规定得太死板,这是因为,即使条件一定,目标是偏高还是偏低,往往难于准确判断,研究工作本身,涉及求知因素,各个实验室条件不同,具体研究时条件也不同。学位论文选题和研究目标体现了研究工作的价值特征。

  三、论文开题报告的质量保证

  控制电缆报价为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高论文质量,就必须对论文开题报告进行评价。论文开题报告会由3~5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对论文开题报告进行评议,与企业合作的重大科研项目可以聘请1~2位相应企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不同学科的论文开题报告的侧重点不同。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部规定学生必须进行论文开题报告,并规定了统一的格式,设计了专门的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论文开题报告会上研究生应对课题进行详细汇报,并对专家提问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论文开题报告的成绩考核以合格、不合格记。评审小组成员最后签名并给出学生是否合格的评审意见,并以百分制打出具体的分数。论文开题报告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课题研究风冷式冷水机价格。

  为了提高论文质量,研究生必须首先从思想上重视论文开题报告,在平时的学习中注意积累,从各个方面提高能力,尤其要注意培养通过理论思维发现研究问题的能力。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工作的开始,良好的开端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参考文献(略)(摘自《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7.2,原文:“试论撰写研究生开题报告的技巧与方法”作者李艳董良飞石墨复合垫片)

  述职报告范文:

  通信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的述职报告

  20xx年在公司总经理和公司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同部室人员共同努力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岗位工作职责。简述主要工作如下:

  1、认真落实和执行省公司关于加强和推动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起草《**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并与各部门进行全面的沟通与协调工作,经公司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认真组织、落实和实施了对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并与近期按省公司要求的时间进度,全面推行了对员工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2、加强了对劳务人员的岗位考核与管理工作,在劳务合同到期前,配合各业务部门对现岗劳务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岗位考核与岗位评价,在**中心区营业员岗位,引入岗位竟争机制,开展了岗位竟聘工作,实行未位淘汰制,对于不能继续适合岗位工作的7名劳务人员,及时终止了劳务合同,促进了劳务人员爱岗敬业的积极性。

  3、组织、实施了对数据业务经理及相关营业员岗位人员的招聘与培训指导工作,经公司考核委员会严格的考核,在70余名应试者中,经过笔试、综合面试、微机操作等三轮层层筛选,择优选聘13位同志,经岗前培训及考核,现已达到其相关营业员、数据业务经理的岗位要求,目前已上岗工作。由于注重综合素质,新聘人员很快适应岗位工作,受到业务部门的欢迎和肯定。

  4、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落实公司相关干部管理岗位调整工作,并及时跟踪新到任干部岗位工作情况,帮助相关干部适应岗位工作变化,达到岗位要求,此文来源于,,注意加强思想工作,对部分干部岗位工作变动中,出现的思想波动都能从公司发展的大局出发,注意引导和帮助相关人员,使其理解和支持公司的工作安排,鼓励干部在工作中,边学习,边成长,一切以干好本职工作为前提,以工作绩效去赢得各方的认知,实现自身价值。

  5、根据部门人员的个性、特长及工作的关联性,适时的调整了部门内部相关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缕顺了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部门人员的工作潜力,按时完成了工资、工作绩效考核、季度奖金的兑现以及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各类报表的报送、人力资源信息修改、补充等项工作。

  6、在总经理的全力支持下,积极与地方协调,使地方同意我公司提出的关于医疗保险按月以1000元为基数的提取扣缴比例,年为企业节约缴纳金30多万元,从而维护了企业和员工的切身利益,在住房公积金扣缴方面,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取得了领导的支持,按企业个人都参照20的比例进行扣缴。凡是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之事,能认真向领导如实汇报员工的想法。使领导能及时了解员工的想法,领导的适时决策,增加了员工的满意度,起到了中层干部应发挥的上下沟通,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贯的衔接作用,提**了工作执行力。

  7、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严于律已,在省公司组织人事干部“树组工干部形象、做公道正派表率”的征文活动中的《浅谈坚持公道正派是做好组织人事工作的根本保障》一文被省公司推荐,代表省公司组工干部征文,参加集团公司的征文活动。

  8、树立职能部门为经营、为生产一线服务的理念,对经营、网络和生产一线提出的各种问题,都能认真对待,善于倾听业务部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能认真对待及时解决,此文来源于,,对于超权限范围的问题,也能及时向领导请示,经批准后及时协调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