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案例一: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

  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一头野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某家,将文某顶倒在地,文妻吉某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

  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野生羚牛恰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某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剧院违约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250元。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上面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是哪些?

  3.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4.在上面的法律关系中,哪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哪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案例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泸州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1994年黄某认识张女,并租房公开同居。2001年2月,黄患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世期间,张面对嘲讽以妻之身份守候黄某。黄某在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所卖一套住房价款一半(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该份遗嘱在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

  2001年10月11日纳溪区法院判决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迅速驳回。

  【案例分析】

  1895~1910年美国南部7个州制定了祖父条款,旨在剥夺美国黑人选举权的法律条款。条款规定,“凡在1866或1867年以前享有选举权者及其直系后裔,其选举权可不受教育、财产或纳税等要求的限制。”当时很多州都对选民的财产和文化状况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黑人往往财产状况较差,文化水平较低,就被这样的规定剥夺了选举权。但同时也剥夺了

  贫穷或者文化水平较低的白人的选举权。

  为了避免这部分白人被排除在选民之外,这些州制定了祖父条款。这些白人的先辈或其本人往往在南北战争之前是拥有选举权的,因此可以适用祖父条款而不受教育、财产、纳税等要求的限制。但由于以前的黑人奴隶在1870年通过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以前无选举权,黑人仍然要适用当时的规定,受到教育、财产或纳税等要求的限制。 请用法的现象与本质的观点来评论此案例。

  【案情】2003年6月2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救人应否跟经济效益挂钩引发争议》的文章。主要内容如下:24日下午5时许,刘维碧儿子卢维和另外两名小朋友在长江长化码头玩耍。卢维一脚踩空,滑进滔滔长江。危急关头,一男子气喘吁吁地跑来,顾不得脱衣脱鞋,跳入江中,终将落水孩子救上了江岸。

  下午6时许,刘维碧闻讯赶到江边,见到了孩子和孩子救命恩人。为表谢意,刘当即让孩子跪下认李某作干爹。孩子照做后,李对刘说:“你10万元也买不到你孩子的命,你必须给我付1000元感谢费,并赔偿我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刘当时未反对也未答应,而是让李某到她家再说,她可以去借点钱作感谢费。晚7时,李某随母子俩回到家里,他让刘维碧出去借钱,自己坐在刘家抽烟。

  由于家里穷,刘只好挨门挨户向邻居借钱。邻居张永惠得知刘借钱的原委后,虽然觉得不可思议,但还是借给刘300元。收下这300元钱的李某并不满意,让刘继续借钱。憨厚老实的刘只好哭着再次出门借钱,邻居们纷纷来到刘家,要求李某立即离开刘家。闻讯赶来的居委会同志也希望能和李某心平气和地“对话”,并表示如果他不再要钱,他们将召集居民敲锣打鼓给他单位送一面锦旗。

  但李某称:我救人是要跟经济效益挂钩的。李某的话激怒了居民们,有的居民甚至开始骂李某。刘维碧3年前丧夫,母子俩只能靠每月8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艰难度日,真可谓家徒四壁。

  【问题】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是否适宜用法律调整?

  【案例】

  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问题】请用法的局限性来评论此案例。

  【案例】陈鸿强,外号“四哥”,原东门市广发汽修厂职工。最初帮自己的老板追债。1987年,出于朋友义气,开始帮朋友讨债。开始时只是一个人行动,随着追债难度的增加,两年后,陈开始找人帮忙,并开始收取一定费用。1993年是追债业务发展最快的时期,此时共有五个“马仔”帮忙追债。陈鸿强的追债程序一般是这样的。首先,千方百计地找到债务人;其次,讲事实、摆道理,不断重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简单道理;最后,在对方提不出不还钱、或者延缓还钱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换钱的话,那么陈会采取以下策略:一是继续在办公室进行纠缠;二是回去后通过电话继续沟通或威慑;三是

  守在债务人的门口,待其出现后与其理论,常常会伴随激烈的言语冲突;四是使用强力,如推搡、打耳光等(陈鸿强在其收债生涯中超出这个范围的强力只使用过一次,1995年,陈将某公司老板带至酒店,其家属在半天之内就将20万元债务付清)。

  如果以上几种策略均不能奏效的话,陈鸿强一般会选择放弃,放弃的原因,牵涉到他拒绝追债的原则。陈鸿强有三个拒绝追债的原则。其一:没有道理的不接受,如敲诈;其二,没有明确单据(如货单、借据、合同等)的不收;其三,难度太大的不收。如多方有黑社会背景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陈鸿强很了解国家对民间收债的否定性的态度。 国家之所以会对职业追债行为持否定性的态度,简单来说,原因有二。一是怕出问题,带来社会秩序的紊乱;二是担心国家权威受到挑战。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并没有能力事无巨细的打击一切违法行为,国家对某些虽然违法但却没有出什么大的问题的行为在事实上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只有在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问题时,国家才会出面予以打击。综合以上两个原因,陈鸿强愿意违法、却不愿犯罪,他不希望在自己同国家的博弈过程中出现问题,因为不去触动这些“禁区”,很多问题仍然可以得到解决。

  【问题】民间的追债公司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民众有这个需要。通过法院的正常判决和执行在理论上是可以解决这些民间的债务问题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抛却公力救济、而选择民间讨债这种私力救济形式呢?

  【案例】2001年5月22日,河南洛阳的汝阳公司与伊川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繁殖玉米种子。2003年初,汝阳公司以伊川公司没有履约为由将其起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双方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 2003年5月27日,承办该案的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下发“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判决书中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后,伊川公司提出了上诉。

  【案例】宁红与华大强共同供职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1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宁红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华大强砍成重伤,华大强被送回国内治疗,宁红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宁红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宁红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进攻科威特,关押宁红的监狱被炸得只剩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宁红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这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宁红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1990年10月某日,华大强在北京突然发现宁红,并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经向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请,将宁红依法逮捕。后由检察机关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宁红被判处管制8个月,判决后送往某监狱服刑。 (2)对外国人的行为的效力

  ①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我国法,我国法既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追究其违法责任。

  ②在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发生法律交往,也可适用我国法律规范。

  【例如】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

  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国内案例分析:二奶继承案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无子女。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义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1、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法律的适用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法官都会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作出这种选择,这样,即使判决原告胜诉,都不可以说这是一起错案。 然而在民众乃至全国民众众目睽睽的关注之下,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了,这样判决引起人们关注的直接问题就是:如果按照现行的《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是肯定了“包二奶”的行为以及他们对合法会因家庭的侵害,并承认了他们可以从这种违法行为中获益。这种结果不仅违背了《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而且和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2、《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继承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尽管有其特殊性,但是必须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因为原则是规则的规则。 在这里,如果根据对《继承法》的机械适用,那么破坏合法婚姻家庭的当事人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谴责和制裁,反而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并由此获益,这显然是违反立法者意图和法律的目的的。因此可见: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律规则直接实现着对社会的控制。但是它必须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法律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贯穿于始终的,是法律规则制定和适用的依据。它是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法律规则是不能和它相冲突的。

  2、单纯地适用法律规则是不行的。当由于现行的法律规则和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的时候,当法律规则的规定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的时候,我们应该适用的是法律原则。因为原则的抽象性、高度适应性和概括性使得它在适用的过程中具有长时间的韧性。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出现冲突的时候应该适用的是对法律体系全局具有指导作用的法律原则。

  案例一:赡养是权利OR义务?

  山东省青州市农民刘某今年70岁,他与早亡的老伴共生育五个子女(四子一女),儿女非常孝顺,关系也很好。但正是因为孝顺,却引起一起纠纷。

  原来,老人的四个儿子认为老人由他们赡养,万一老人有闪失不好交代。但女儿认为她自己是女性,心细照顾周到,老父由她来照顾更好,因此主张父亲每年应到她家住上一段时间,让自己来照顾。但遭到哥哥们的强烈反对。于是女儿来到法院,要求法院保护她

  的赡养权,判决她的哥哥同意父亲每年到她的家里住上两个月。

  2006年11月1号,南京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对南京市的某些地段和场所的乞讨现象做出了一些限制,禁止乞讨者在此范围内进行乞讨。自2005年12月份北京王府井商业街颁布第一个“禁乞令”以后,上海、广州、长沙、福州等许多城市纷纷对乞讨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管理。人们对设立“禁止乞讨区”看法不一,“禁乞”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 问题:政府颁布“禁讨令”、“限讨令”的做法是否侵害了乞讨者的权利? ? 案例五:

  ? 叶灿辉是东莞人,1990年曾因盗窃被判刑15年,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

  先后共减刑3年半,并在1999年4月获得提前假释。2000年8月23日下午,叶灿辉乘坐中巴时,目睹歹徒在车上抢劫,挺身而出上前阻止并与歹徒展开搏斗,不幸被歹徒连刺7刀,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 围绕能否授予叶灿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英雄称号展开争论,原因是能否授

  予被剥夺政治权利人以荣誉称号。 ? 案例六:书记状告上访农民

  ? 2002年7月17日,河南兰考县县委书记朱恒宽做以“诽谤罪”为由起诉(刑

  事自诉)一位上访农民何保安。朱在《刑事诉状》中称:2002年7月15日,被告人何保安率领本村村民数十人来到省委门口,打出条幅,诬蔑自诉人放纵杀人,并要求有关部门以渎职、玩忽职守为名“惩处”自诉人,持续两天,其行为在省委、郑州乃至兰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贬低了自诉人形象,污辱了自诉人人格,侵犯了自诉人名誉权”。朱恒宽说,在省里早就有结论的情况下,何家仍然纠缠上访,给他造成直接的身心伤害不说,他的提拔使用也被搁置,党的十六大代表候选人资格也因此被取消。

  ? 他在咨询县公安局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后,认为构成“诽谤”,决定采取刑事

  自诉方式。朱恒宽写好诉状后,于7月17日递交至兰考县人民法院,县法院立即立案,并召开审委会,决定逮捕何保安。

  ? 问题:该案中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民事权利受到侵犯而请求民事救济,为

  什么?

  案例一:见死不救

  2004年12月8日清晨,成年人詹某与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采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2米深的河沟,此时,就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看着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某最终仍溺水身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不会水,但在不施救的同时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的家属而离开现场,事后又因怕麻烦未及时通知詹某的父母。

  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以柳某未对其子施救,于2005年3月14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判决:柳某不负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高校的处分决定行为属性? 一、高校处分决定不属于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在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国家通过立法授予高等学校管理学生的权力,所以,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

  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高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也不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不受民法所调整。 二、高校处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能够对其权利和义务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该类行为只能适用一次。因此,高校处分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从行为特征上来看,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即违反学校管理条例的在校学生;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了效力,比如剥夺了学生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只能适用一次。

  其次,从主体上来看,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也扮演了行政机关的角色。高校作出处分决定时,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因为高等学校与学生间的关系不是一种民事关系,而是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高等学校可以制订校规、校纪来为学生设定义务,高等学校可以处分学生,这种权力并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公法的授权——《教育法》第28条第四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显然,这种基于公法授权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 因此,高校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处分决定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高校处分决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案例四:

  1999年,曾某与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 2000年6月双方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问题:签订“忠诚协议书”的行为是否是法律行为? 法院据以判决的理由如下:

  其一,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夫妻负有忠诚义务。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二,“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有效。 其三,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其四,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见,在全国首例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这种夫妻身份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在此之后,并非所有的法院判决都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案例五:“网上重婚”

  林女士在家安装了一台电脑并申请了宽带上网,一下班夫妻俩就一起在QQ上聊天。后来林女士对聊天失去了兴趣。但丈夫张先生从此迷上了网络聊天。一次偶然机会,林女士发现张先生与一个女网友在网上组成了家庭,并有一个孩子。两人常为此争吵不停,无奈林女士向丈夫提出了离婚,但丈夫不同意。林女士最终以丈夫涉嫌重婚罪将其告上法庭,她诉称:其夫在网上结婚生子,这种“重婚”行为对自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丈夫已经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其夫张先生却坚

  持认为“网婚”只是在网上虚拟的活动而已,在现实生活中从来没有做过对不起妻子的事情。

  问题:法院是否支持林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登记原则,无论是网恋还是目前流行的网婚,都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没有重婚之嫌。据此,法院同意了林女士离婚的请求,却驳回了她要求丈夫支付“过错赔偿”的要求。

  2001年9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状告张氏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李兆兴持有张氏夫妇的借条,而张氏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 11月14日中午,张氏夫妇觉得冤枉,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11月15日,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氏等人所写。2002年11月4日,莫兆军被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 2003年12月4日,肇庆市法院一审判决莫兆军无罪,肇庆市检察院不服判决,提出抗诉。2004年6月29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宣判:莫兆军无罪!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高校,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因考试作弊被抓,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学校并未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仍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考试及其他活动。而且,学校每年还向田某收取学费,发放大学生补助。最后,田某的毕业论文还被评为优秀论文,并且四年总成绩名列全班第9名。1998年6月,田某所在高校的有关部门以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于是,田某到法院起诉学校。

  如果你是审判案件的法官,你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判决理由是什么?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年卷一第88题) C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55题) ABC 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

  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 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第1题) D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 B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 D )。 A.行政规章 B.行政法 C.法律 D.行政法规

  3.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C )。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B )(2004.卷一.)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5.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C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B.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 D.法是由严格的程序而来的,具有程序性 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有的国家意志都表现为法 B.所有的“国家”意义上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D.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种特殊就在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

  1.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且受社会因素的影响。( 1) 2.任何法都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 ( 1 )

  3.法愈能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就愈强。 ( 1 )

  4.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只要经济基础没有根本变化,法也不会发生变化。 ( 0 ) 5.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他因素不能对这种意志的内容发生重大影响。 ( 0 )

  6.法具有阶级性,因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政治关系。 ( 0) 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2013年试卷一87题,不定项) BD A.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年试卷一10题,单选) A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14题,单选) C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

  52题,多选) BC

  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 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 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 D.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

  1.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A )。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2.以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C )。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以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D )。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4.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B )。 A.公法和私法 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普通法和衡平法

  1.以下哪些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AB ) A.宪法 B.行政法规 C.国家政策 D.司法判例

  2.下列哪些选项是法典编篡的特点?( BC ) A. 不改变法的内容 B. 可以改变法的内容 C. 是国家立法活动 D. 不是国家立法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卷一第10题) B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一9题,单选) B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10题,单选) A? A.任意性规则 B.法律原则 C.准用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第51题) AC

  A.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

  B.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 C.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从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的并非一个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51题,多选) AC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ABD 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 B.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 C.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一第51题) ABD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第12题) D

  A.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 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

  C.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 D.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0年卷一第92题) BD

  A.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 B.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自由价值 C.该规定对于有关企业、政府及残疾人均具有指引作用

  D.该规定在交通、邮政、电信方面给予残疾人的优待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综合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法律要素包括( ABC )。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概念 D.法律解释

  2.下列关于法律要素的表述,正确的是( ACD)。 A.法律规则的改变要比法律原则容易

  B.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意识 C.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体性要素

  D.法律原则可以指引人们正确地适用规则

  3.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有( ABC )。 A.法律要素涵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B.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 C.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D.法律要素的分类的科学程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概念和日常生活用语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概念是不一致的。( 1 )

  2.法的要素是制定法不可或缺的基本质料,习惯法、判例法中没有要素。( 0 )

  3.将法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的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手中,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1 )

  4.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关于法的要素通行的是“法律规范”说,将法律归结为法律规范单一模式。( 1)

  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51题,多选) AD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1.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是( B )。

  A.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概念 B.法制体系包含着法律体系

  C.法律体系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法制体系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D.法制体系组合在法律体系之中

  2.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D)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可称为( C )。 A.法规体系 B.立法体系 C.法律部门 D.法律体系

  1.以下关于法律体系概念叙述正确的有( BCD )。

  A.法律体系不仅包括一国正在施行的法律,也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 B.法律体系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C.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D.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2.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有( AB )。 A.法律的调整方法 B.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C.社会关系法律所调整的机制 D.法律的制定时间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2011年试卷一55题,多选) AC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一15题,单选) B 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

  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

  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

  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

  1.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 B.从中世纪末期开始,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

  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2.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D )。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

  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

  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

  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ABCD )。 A.应有权利和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

  C.法定权利和义务 D.现实权利和义务

  2.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ABCD ) A.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B.依法纳税

  C.依法服兵役 D.遵守宪法和法律

  3.以下哪些原则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AB ) A.劳动权 B.受教育权 C.休息权 D.检举权 4.(ABC )属于第二性权利。

  A.恢复原状 B.停止侵害 C.起诉权 D.缔约权

  1.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但仅包括表示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 0 ) 2.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 1 ) 3.在刑法中,认识错误可构成免责的前提。( 0 )

  4.马克思在评论普鲁士莱茵省林木盗窃法时说到:“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句话表明了,人的意志或意思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之世界(对象)产生影响,它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1 ) 5.当法律要求行为人做出消极行为时他/她可以做出积极行为。( 0)

  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12题,单选)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14题)B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53题,多选) ABC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 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11题) A 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第13题) D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1.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 C )。 A.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B.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C.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D.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2.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其分为( A )。 A.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B.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 C.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D.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把法律关系分为( D )。 A.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B.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 C.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D.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4.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 B )。 A.法律事实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 D.法律关系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 )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6、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1.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ABC )。 A.公民(自然人) B.组织 C.国家 D.动物

  2.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是( ABCD )。 A.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B.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C.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 D.公民神志是否正常

  3.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D ) 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4.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第12题) C

  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

  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2010年卷一第7题) C

  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

  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年卷一第91题) BD

  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

  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 1.( A)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A.因果关系 B.责任主体 C.法律责任 D.主观过错

  2.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或轻重。此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理论?( D)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环境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3.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关于法律责任本质问题的理论是( C )。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道义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1.西方法学在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上的三种主要理论是( ACD )。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道义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2.下列属于法律责任的构成的是( ABCD)。 A.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B.责任主体 C.损害后果 D.因果关系

  3.按照法律责任的类型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分类包括( ADBC )。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4、有权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有( ABC )。 A、天津市人民政府 B、广州市仲裁委员会 C、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

  D、广州市花都区赤泥镇集益村村民委员会

  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

  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6.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BD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7.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问题上的具体运作,下列选项中哪些是该原则的要求:ABCD

  A.法律责任应由法的规范预先规定 B.不允许任何的法的类推适用

  C.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

  D.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或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 1.( A )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源头。 A.《大宪章》 B.《人权宣言》 C.《权利法案》 D.《美国宪法》 2.程序的对立物是( B )。 A.规范 B.恣意 C.法律关系 D.法律责任 3.( A )是英美法中有关程序的最高准则。 A.正当法律程序 B.自然正义 C.辩论 D.自治 4、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的调整方式称为(D ) A、感染 B、缓解 C、导向 D、抑制

  1.法律程序最基本的分类是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把程序分为( ABCD )。 A.立法程序 B.行政程序 C.审判程序 D.调解与仲裁程序

  2.法律程序以( A )和( B )作为最基本的要素。 A.法定时间 B.法定空间方式 C.法律行为 D.法律手续

  3、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所包含的最基本的程序规则是( AD ) A、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的准绳 C、司法权是权利的庇护者

  D、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法理在线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