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论文(精选5篇)

  人与自然论文(精选5篇)

  树木,可以吸收二氧化炭,吐出氧气。现在,我们的树木在渐渐地消失,人们经常乱砍乱伐,有些同学还在树木的身上跳像筋绳。而那些一次性碗筷,也经常可以在快餐店,小吃店等地方看到。希望人们不要砍树,不要在树木身上跳像筋绳,不要使用一次性碗筷。希望在植树节那天多种一些树木,在平时生活中,多爱惜树木。

  蓝天,这个简单的词语,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却很难看到。工厂排出的污气,汽车排出的尾气,让蓝天变黑,让人们感到呼吸困难。人们的呼吁声,难到你门没有听见吗?希望工厂能搬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去工作,驾驶员们能少排放汽车尾气。让蓝天离我们不在遥远!

  水,是生命的源泉,没有了水,人类就无法生存。这次冲重庆受了百年不遇的干旱,就是因为缺少水源,让我们承受了七十多亿元的损失。人们在河里洗衣服,往河里倒垃圾,工厂排放的污水等不良行为,我们喝的水,也是从河里取出来的,虽然经过处理,但是还会有脏水,这对我们的安全一点也不利。希望人们都来爱护我们的每一滴水。不然就会像广告词的一句话--最后一滴水就是我们的眼泪。

  现在,地球妈妈在哭泣,因为我们伤害了她,同学们我们赶快行动起来,拯救地球妈妈吧!让我们生活的环境更绿,让我们的蓝天更蓝,让我们喝的水更清更甜。

  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没有规定或体现、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能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这个问题不应该仅仅从概念、抽象思维上找答案,而应该从现实的、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找答案,从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中找答案。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对环境资源负载能力和净化能力并没有形成过度的冲击,这时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行为被认为是对其他人无关的个人自由行为,与矛盾尖锐的人与人的关系相比,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当平静,国家法律的注意力是保护与人们至关重要的政治权利、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来不及考虑通过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这就是以往法律或法学理论较少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原因。在我看来,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 (一)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和含义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由环境资源法所确认、规定并在环境资源法实施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在环境资源法(包括环境资源法的各种渊源)中有明确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在环境资源法中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并不是所有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环境资源法中所规范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反映;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现实生活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种类很多,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仅仅是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小部分;正如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人关系很多,法律只能调整其中一部分的道理一样。环境资源法主要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利用关系、生态关系、物质交流关系和因果关系,即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环境资源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 2.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有些法理学家常常把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理解为单纯的思想意志关系或精神关系,而不认为它是一种现实关系。法律关系当然体现或反映人或阶级的思想、意志和意识,但是如果因此而将法律关系理解为单纯的意志、思想关系则未免失之偏颇。其实,法律关系是法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是一种由法律适用或实施所引起或形成的现实关系。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开始改变对法律关系的传统看法,例如《法理学》指出:“不能仅仅看到法律关系的意志形式,而看不到其背后的物质关系。马克思坚决反对把法律关系看做是没有实际内容的空洞外壳的幻想”,“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27]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本来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一定与法律设定的“人”和“自然”相吻合,更不是经过某些法学家主观解释、加入了主观意志的法律关系。大家知道,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同法律对现实生活中的自然物甚至人有不同的定义。例如,有的法律将人与人的关系规定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法律将人拟物化,如法律将奴隶规定为物),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而应该属于“人与人的关系”的范畴;有的法律将人与 自然的关系规定为“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律将物拟人化,如有的法律规定动物不是物、将牛马与奴隶同等对待),则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仍然属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实际关系,即实际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为虚拟的关系,它不因人们的主观意识或认识而改变。例如,有人在市场上买回一条鱼,对这一现象有三种认识:一是认为这个买鱼人与那个卖鱼人的鱼发生了人与鱼之间的关系;二是认为这个买鱼人与那个卖鱼人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三是认为这一过程同时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分析发现:第一种人之所以只承认发生了人与鱼的关系,是因为他想强调在这次活动中某人得到了一条鱼这种实物,人上街买鱼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鱼而不是为了与某人发生关系,因而首先是人与鱼的关系,是某人看到鱼才产生了买鱼的想法并实施了买鱼的行动,所以这次买卖活动形成的是人与鱼的关系;第二种人之所以只承认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是因为他想强调在这次活动中某人与某人发生了交易这种社会活动、想突出人的重要性,买鱼人之所以去市场首先是因为有人卖鱼,所以这种买卖活动形成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笔者认为,在这次买卖鱼的活动中,既发生了买鱼人与卖鱼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发生了买卖双方与鱼的关系,这次买卖活动中人与鱼和人与人这种实际关系并不因人们的不同意志、定义和人为取舍而消失;更不会因某些法学家从法理学上进行解释而可以否定。这正如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所指出的,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28],即“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29]. 目前,在各种环境资源法的著作和论文中,经常会发现类似于上述“买卖活动形成的是因鱼而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说法,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0] ;《环境法概要》[31] 认为环境法是“国家为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与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自然资源法教程》[32] 认为,“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保证各种可更新资源的恢复、繁殖和再生有关的社会关系,都是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国土法是“调整有关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4] .笔者认为,“因环境、自然资源、土地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意味着同时发生了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前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法学博士奥?斯?科尔巴索夫于 1976年在其《生态学:政策-法》一书中提出了“生态法”的概念。其广义的理解认为,生态法是调整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是指人们在利用、保护和再生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障生态安全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亦称“生态社会关系”。将俄罗斯生态法定义为俄罗斯联邦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表面上看似乎是只承认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是,通过进一步地分析发现,“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 用领域内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前提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即认为这种社会关系是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实质上是承认环境法在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说环境法或生态法是调整“生态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前面加上一个“生态”作为限制,实质上也是指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结合。 3.当代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几乎都可以纳入利益关系的范畴 当代环境资源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大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具有多种功能和多元价值。环境资源价值是环境资源的属性和功能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包括对人的生存、发展所起的积极的促进的作用;是指环境资源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功能,即人们可以从环境资源获得的利益。大自然或环境资源之所以能够成为有价值的载体、成为人的物质利益的载体,首先是因为它本身具有某些特定的属性或性质或有用性;当然人也有对自然的需要和要求。环境资源具有价值的新价值观的确立,表明了人(价值主体、财富主体)与自然(价值客体、物质利益载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自然对人的需要同自然满足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表明了自然环境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对个人、集体、社会、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人们之所以越来越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因为这是一种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即因为这些关系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人类的各种利益,包括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正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利益关系,才为环境资源法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市场机制、产权机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根据和支持。正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保护人与保护环境资源、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够统一起来、并行不悖。目前有的学者从“人的利益”出发认为,人类和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只能是保护人的利益不能是保护环境,只能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不仅在逻辑上犯了一个错误,而且暴露了其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他们看来,保护人的利益与保护环境是两个水火不相容的命题,熊掌与鱼不能得兼。从语义学上分析,保护人与保护人的利益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在环境保护法中常常将保护人与保护环境并列[35],这时可以将保护人理解为保护人本身(或人体健康),将保护环境理解为保护人的利益(或环境利益),显然“人的利益”不是指人本身而是指与人有利益关系的某物或某事;在环境资源法中,保护人的利益主要指保护人的环境利益,而环境或大自然就是人的利益即环境利益的载体或物质实体,所以说保护人的(环境)利益就是指保护与人有关的自然环境;正如说保护人的(房产)利益就是保护人的房产一样。某些学者坚持环境保护法只能保护人的利益,不能保护环境,与某些持男子大丈夫主义的丈夫的认识颇为类似。在夫妻关系中,大丈夫主义者认为,维护好的夫妻关系,只能是为了保护丈夫的利益,不能说是为了保护妻子的利益,他们不仅不知道妻子就是丈夫(夫妻)利益的实体或载体,而且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把妻子仅仅当作丈夫的客体的思想。 目前不少环境资源法已经确认环境资源的价值,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声明,“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了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这乃是联邦政府一如既往的政策”(第1节第1条)。这说明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是对这种利益关系的正当化、法定化。正当化是一定利益关系的规范化,它有两种形态,一是道德化,一是合法化(法律化)。道德化是指通过一定的社会舆论对一定的利益关系形成社会共识,将利益关系内化为习惯性权利(应有权利)与应有义务关系。合法化是指通过国家中介的作用,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过程 中形成的利益关系内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如果没有正当化、规范化,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常常会处于一种冲突状态。当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可用的或良好的环境资源总是稀缺的,而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和欲望又总是无止境的。这就形成了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对环境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这种总体上看属于人与自然的矛盾,有可能转化为人与人的矛盾,即转化为人们之间尖锐的、无休止的利益之争。只有通过规范划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界限,才能克服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正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利益关系,才为环境资源法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市场机制、产权机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根据和支持。 4.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自然物、自然过程和自然规律 本文之所以强调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是因为有些人心目中根本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他们在谈论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总是习惯于用人与人关系或物与物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衡量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将自然现象本身和自然过程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有些人在反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时认为,“自然过程与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如台风、暴雨、生物的生长等等,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些现象是按照自然规律发生、发展的,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可以考虑到这些情况,把它们作为法律事实,要求人们遵守自然规律,利用它为社会谋福利,但它们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36];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因为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它们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段话本身是相当谨慎的,他仅仅说自然过程“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笔者可能比他更干脆,我想进一步强调指出,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将来也不会成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反对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张的错误之处是,他们将自然过程或自然现象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一正确结论出发,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他们将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模糊概念中,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 我们研究的法律调整对象是指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凡是关系都是指两个方面或数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而不是仅仅指一个方面,“孤掌难鸣,一个巴掌拍不响”,单纯的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但不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加入人后,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自然这两个“巴掌”结合起来,才能拍出响声。诚然,动物、植物、 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目前在大多数法律法规中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我们切不可忘记,在人与自然关系中除了自然这一方外,还有人,人是有意识、有意志、有能力的另一方,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正是因为有人的参与,环境资源法才具备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和条件,环境资源法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正如法律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道理一样。有些学者的用 语比较混乱,他们一时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一时又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或人的行为[37];一时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时又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在他们的逻辑中,人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一个概念,自然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意思。其实,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能等同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或自然规律,也不能等同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人与人的关系。由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即非人物与非人物的关系),没有人的因素或人的参与,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或逻辑起点是人的行为,所以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法律不能调整物与物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都是有人参加的关系,因而都可以通过法律加以调整。当然,这两种关系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双方都是人,因而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双方意志或意思的双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单方意志或意思的单向关系(例如,有法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人与虽有法律主体资格但无行为能力的婴儿、白痴之间的关系,由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违法者或罪犯单方面行为所引起的违法关系或刑事关系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由于有一方是人而另一方是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所以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单方意志即人的意志的单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双方意思的双向关系(现代科学证明,某些非人动物同样具有感情和意识,它们可以与人进行身体语言和声音交流)。有些学者以法律调整的关系必须有关系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单向关系为理由,否定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在用人与人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显然用错了地方;既然法律可以调整单方向的人与人的关系,为什么法律不能调整单方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 美国学者凯尔森(H.Kelsen, 1896~1973)认为,“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是时间上和空间上发生的,因此,法律规范是与时间有关的。它们是在某一时间和在某一空间(土地)上有效的。所以,我们说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属时和属地的效力范围”;他还认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的行为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因而法律规范又具有属人和属物的效力范围,“属物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项。规范不仅可以因地、或因时、或因规范所拘束的人的不同,而且因它所调整的事项而不同”[38] .这段话虽然不是直接讨论法律调整对象,而且他认为法律规范可以调整人的行为和事项,但却清楚地表明了法律调整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伊朗拉姆萨)是第一个明确承认人与自然关系重要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序言申明:“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1991年)第1条规定,“以保护自然资源和个人生活方式为目标、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俄罗斯联邦环境立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显然,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该法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首要任务,雄辩地说明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对于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是对某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确立、确认、鼓励、限制、改善和取消,也可以是用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代替旧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包括环境资源法所要求建立、鼓励、限制、改善、取消、替换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分析综合有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当代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非常丰富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 它包括法律规定的眼前关系和将来关系。时间关系的表现,一是法律规定的人与环境资源作用的时间,二是法律规定的不同时间或不同时期的人对环境资源的作用。反映在法律上包括对具体环 境资源法律行为的时间规定、法律的适时范围问题、时间尺度问题和时际原则问题等。例如,任何环境资源法都有一个适时范围问题,环境资源法中规定的环境行为也有一定时间尺度问题。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又称环境法的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所设定或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存续时间。 环境资源法规定的环境行为的时间尺度是其调整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主要表现。例如,根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39]这条法令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调整,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在春天三月,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不能进入山林砍伐树木,而在其他时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可以进入山林砍伐树木;在入夏三月,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不能进入川泽张网捕鱼,而在其他时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可以进入川泽张网捕鱼。 和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环境资源法时际原则。在国际环境公法方面,主要表现为对未来世代、当今世代和过去世代的关联等方面。在适用国际环境条约时,要依照条约形成的情况对法律进行适用;对于已经通过国际法上规定的有效方法获得的权利,如果在适用时不能适应国际法的变化,就有可能消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应当服从于“情势不变”的原则,即在缔结方的协议是以缔约时存在的某种情势继续存在为前提的情况下,当该等情势发生变更时,缔约方便不再受协议义务的约束。在国内法方面,包括当代和未来世代的时际问题也很常见。目前民法对法律冲突案件的时际法已经形成完善的理论。时际问题在环境资源侵权案件中表现得非常突出,特别是对数年前发生的放射性、有害物质、危险物质侵害时。由于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特点,有的环境资源法对法律溯及力作出了具有特色的规定。如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制定,1986年修改)规定:即使在该法成立以前属于合法,如果事发时违反本法,也要被追究责任;即使是按当时的法律办事,如和本法相违背,也按本法处理。我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3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也规定对该《条例》实施前的滩涂围垦项目有追溯力。 2.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 它包括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的适地范围以及环境行为的当地关系、区域关系和整体关系。这里的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不同级别和不同调控对象的环境法律对其适地范围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和第46条的规定,环 境法只能调整在如下地域范围内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上述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根据我国的法律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主要指中国的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2条的规定,环境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空间关系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在这些区域法律也调整任意排放有害废物污染我国海域的关系状态。另外,不同的环境 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法律,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行政法规,在全国领域内生效;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由于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可能不同,所以某些法律、法规仅适用于某些区域。例如,《水污染防治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而不适用于我国海洋的污染防治。这实际上是调整人与自然的空间关系或地域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大量表现在对人的具体环境行为的地域限制上。最典型的是环境资源法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各种环境资源功能区的法律规定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第42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这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地域、空间关系,即规定人们在上述区域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的规定,国家依法划定各种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参观考察等活动。这实际上是调整人与自然(即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地域、空间关系,也就是说,通过《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形成人与各种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各种人地关系。在没有制定《自然保护区条例》之前,人与该区域是一种人可以在该区域任意处置自然物(如任意打猎、砍伐、开垦)的关系,而在《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和实施后,人与该区域是一种人必须保护该区域的野生生物和自然景观的新型关系。 3.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关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体现和规定。例如,《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8月1日制定,1993年6月11日修正)第24条关于“鉴于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全是人类的生存及生活的基本,因此国家和国民应努力维持、保全自然的秩序和平衡”(第24条)的规定和印度《环境保护法》(1986年)关于“环境”包括大气、水和土地以及他们“与人类和其他现存生物、植物、微生物和资产的相互关系”的规定,都体现和规定了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第1条关于“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法”的规定,是从立法目的上体现和规定了环境法中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规定或要求,实际上是在调整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因为生态环境就是反映人与自然的生态联系的一个概念、一种状态。很多有关森林、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定,都体现、规定了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4.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 关于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是各国环境资源法普遍重视的关系。因人的开发、利用、保护、建设、整治环境资源的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往往引起自然环境资源质量和数量的变化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大多数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都体现、规定了这种因果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的环境行为达到良好的后果,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例如,当代环境资源法中所谓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或环境公害,一般都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日本环境法教授原田尚彦认为,所谓公害,“是指以事业活动及其他人为活动为原因,大气、水、安静、稳定等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乃至污染作用为其结果,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财产及其他生活环境发生损害”这一定义下进行的。[40]也就是说,环境资源法中的公害涉及人与自然这两个主要方面,公害实际上是人为活动造成了污染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后果, 法律对环境资源污染的控制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的调整。美国当代著名环境法教授威廉?罗杰斯(William H.Rodgers )认为,环境法“是旨在保护这颗行星和它的居民免受损害地球及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动所产生的危害的法律。”[41]威廉?戈德伐教授( William Geldfarb )认为:“环境法是关于自然和人类免遭不明智的生产和发展的后果之危害的法规、行政条例、行政命令、司法判决以及公民和政府求助于这些‘法律’时所凭借的程序性规定。”[42]其实他们是在说,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法。 5.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所体现和规定的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人是利用者、保护者,环境资源是被利用对象、被保护对象。这种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是当代环境资源法的主要内容。环境资源法是对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保护关系的确认、设立和改变,是人们开发、利用、享受、保护、改善、建设环境资源的活动的法定化、正规化、制度化。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通过实施上述规定,就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保护关系。有的人认为,环境资源法过分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人的功利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在作怪;环境资源法应该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友好关系。其实,无论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用关系,即互相依靠、利用、促进的互利关系。现行许多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人与人的相互利用关系,如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买卖关系、行政关系等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用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并不与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平等关系完全对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的关系可以是平等的、友好的互惠关系。既然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大都是一种利用关系,环境资源法出现大量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不足为怪的,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关系也可以是一种互惠而平等的关系。例如,人为了享受和利用高质量的生活、休息环境而保护生 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从而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友好、和谐关系。 6.人与自然之间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 目前,环境资源法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不多,但有迹象表明这方面的关系正在发展。《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印度宪法第四部分第51条A款规定每个印度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和野生动植物,并对有生命的东西怀有怜悯”。日本在1993年11月公布的《环境基本法》强调“现代以及未来的人类享受健全而又富饶的环境恩泽的同时,必须妥善地维护人类生存发展基础的环境,直至将来”。《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3年6月)在第2条(基本理念)中也强调“使现在的国民能够享受环境的恩泽,同时让后代能够继承”。在环境基本法中使用“环境恩泽”这种富于人类感情色彩的语言,可以认为间接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 具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在实体法律方面,某些国家的法律已含有非人生命体的权利的规定。在美国,所有的州都有保护动物的立法,其中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1973,Humane Care for Animals Act)是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典型立法。该法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每个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充分的庇护场所和保护,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该法还禁止“任何人和所有者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度劳作或用其他方式虐待任何动物”。意大利政府曾制定一项关于家养动物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义务”,承认它们的“生活权利”,所有家养动物都受国家保护,那些虐待、遗弃家养动物的行为将受到谴责,所有家犬必须在6个月内登记注册、领取身份证,“以确保人和动物和睦相处以及保护公共卫生与环境”[43].澳大利亚有专门的禁止野蛮对待动物法。在诉讼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在一些国家,动物与人一样获得司法待遇。例如,美国在1973年制定的《濒危物种法》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物种的侵害而提起诉讼;法院基于此种诉讼还作出了胜诉的判决,其中包括以物种作为共同原告表示的诉讼;从1974年~1979年间,美国还开展了以列举河流、沼泽、海岸、树木名为原告的诉讼。[44]目前美国各地都有为动物打官司的律师和为动物当律师的专业律师组织,纽约州、德州与密西根州的律师协会成立了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的委员会。国际法学家亚历山大–基斯(Alexandre Kiss,1925~)教授[45]在其《国际环境法》一书中发人深思地写道:“人们能够在法律上保护整个生物圈吗?如果人们愿意实现这种保护,最适合的法律手段是赋予生物圈以相当于法律人格的法律地位。”[46] 7.人与自然的其他关系 除了上述几种关系外,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环境资源法中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作其他分类。例如:人与自然的管理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管理者,环境资源是人的管理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人,环境资源是被代表对象;人与自然的直接接触关系,如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地关系(人对土地的直接作用)、人水关系(人对水体的直接作用)、人气关系(人对大气的直接作用)、人物关系(人对野生动植物的直接作用);人与自然的间接作用关系,如环境资源法间接调整的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的隐性关系,包括因污染物积累、复合和偶然性、不确定性而产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一条环境资源法律条文只体现、规定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时,在某个环境资源法的同一条文中,可以同时规定几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4月22日颁布施行)第17条规定:“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注重保持庐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这里体现了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即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高度关系、大小关系、形态关系和色彩关系。随着对环境资源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的深入,人们还会总结归纳出其他类型的关系。 (三)调整的概念与含义 所谓调整,一般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包括工具、方法、措施、途径等)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 所谓法律调整,是指通过法律制定和实施,去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因此,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工作特别是环境保护活动的需要,按照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即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规则、措施和制度,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所施加的影 响、改变和协调。简言之,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需要,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与自然关系所施加的影响和作用。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包括确认、限制、改变、禁止、鼓励、提倡某种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具有如下性质:第一,它是人类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人类可以通过工程技术手段、物质工具设备、自我适应回避、环境道德等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第二,它是人类社会通过法律这种工具、手段进行的调整,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第三,它是一种带有目的、结果并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障性的调整;第四,它是环境资源法的一种作用或功能,是一种动态的过程。 所谓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环境资源法能够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文之所以专门论述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因为:第一,法律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而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在法学界尚存在不同看法或争议;第二,环境资源法的直接、主要目的和功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发展和健全主要是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和恶化,而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相应地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因此,我们论证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和功能。 2.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途径是规范人的环境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调整是一个动词,调整本身是一种特殊的人的行为或活动,被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行为实施者即行为主体是人。影响、决定、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力量有两个方面,一是 自然力即大自然的活动,二是人力即人的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实现,即通过控制人的行为去影响、改进、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因为:第一,自然力中的许多活动(如火山、地震、海潮、风暴等)是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人力所无法决定和改变的,环境资源法只能遵循、适应这些自然活动,而无法改变、控制这些自然活动;第二,在自然力相对不变或平衡的情况下,与自然力相比,人力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影响要大得多,环境资源法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抓住了主要矛盾;第三,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和人的能力的增强,人力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通过控制人的行为能够很好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我们说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指环境资源法能够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自然力能够影响、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控制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功能。 3.只能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是指法的作用、功能和运行机制。环境资源立法主要解决其具有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现、规定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只要法律法规规定或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意味着环境资源法有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或潜力;环境资源法的实施解决其实际调整作用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

  关键词: 生态价值观 生态社会主义价值观 生态文明建设 启示

  一、生态价值观的基本观点

  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家通过揭示生态中心主义,以及生态中心中义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内在缺陷,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劳动异化,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的问题。解决这一目标的唯一前景,是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同共产主义结合起来,建构自己的生态价值观。

  在生态价值观上,一般存在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两种倾向。生态中心主义主张“自然价值论”和“自然权利论”,强调自然具有不依赖于人的内在价值,理应是道德关怀的对象。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类作为生态主体,将自然作为生态客体,其生态价值观则是自然对人类社会的有用性判断。强调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离开了人类,自然也就无所谓价值,把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类比为“贵族和臣民之间的关系”①,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人类像贵族保护臣民那样,承担起保护自然的责任。

  针对绿色运动中流行的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观,生态社会主义者揭露了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自然之间异化的现实,指出人类在检讨人与自然关系,解决生态危机时,应当把人类与自然看作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不应当放弃“人类尺度”②,应立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生态社会主义者认为,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与自然是通过人的实践而形成的整体性存在,所以生态问题不是自然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一方面,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我们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在自然界之上;我们赖以进行交流的一切群众性机构以及生命本身,都取决于我们和生物圈之间的明智的、毕恭毕敬的相互作用”③。自然又是人化(社会化)的自然,因此社会和自然不是对立的。另一方面,自然制约并改变着社会,社会也在改变自然;被改变了的自然又反过来影响社会的进步,因此社会和自然又是互相作用的。如此反复,构成了人与自然日益走向统一的历史过程。按照人与自然互相统一的历史关系,当代生态危机的出现,是由于现行人类对自然的统治方式继而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立。生态社会主义者认为,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与自然的历史性的统一和人类自由的真正实现是未来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方面。人们对人与自然辩证关系的自觉意识与深刻把握,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即一个新的绿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统一。

  简言之,生态社会主义强调,以“人的尺度”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统一性、历史性,因而当代生态问题不是自然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二、生态社会主义价值观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中共十六大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中国首次把“生态文明”这个概念写入党的政治报告,“生态文明”的提出不仅对中国自身有着深远影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对全球日益严峻的环境生态问题所做出的庄严承诺。生态社会主义的生态价值观的理论对当前我国生态文明的理论建设和实践的意义有重要的启示。

  从我国生态文明理论建设研究来看,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昭示我们应当转换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究的范式,注意人与自然的和谐,不能因追求增长造成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我国的生态文明理论建设主要停留在引进和借鉴西方绿色理论,较多体现为认同西方生态中心主义和技术中心中义在生态价值观上的理论观点,而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蕴涵的生态文明理论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挖掘和整理,因而我国的生态文明理论建设“西方化”的倾向较为严重。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范式在本质上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范式,它要求从人和自然的关系、人和人的关系两个维度解决生态问题。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范式既弥补了后现代研究范式把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的缺陷,又弥补了可持续发展研究范式维护生态保护中的制度维度的缺陷,理应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究共有的研究范式。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相辅相成,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拯救地球,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比资本主义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具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目标上,结合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实践,建构一种马克思主义理论谱系中的生态文明理论,实现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是我国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看,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昭示我们,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把生态保护同追求经济发展、维护人们生存的权利有机结合起来。我们应该看到,我国虽然地大物博,自然资源总量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水平较低,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人缺乏生态危机意识,忽视经济活动的生态效益,一味追逐经济的数量上的增长,使社会的价值取向偏重于物质财富的增长数量和增长速度,忽视社会效益与生态成本,从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失衡。因此,必须解决怎样才能既快速、健康,又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引入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的生态危机意识、生态效益观,坚持将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率,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积极的内在驱动力和有利的环境。

  总之,“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④,是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生态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思想资源有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及早建立一个资源殷实、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生态社会主义价值观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生态社会主义者将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当做自己的理论渊源,但是并没有将马克思主义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贯穿于全部理论,在对资本主义的整体批判和对社会主义的整体把握中,存在理论上的混乱和自相矛盾。

  注释:

  ①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58-59.

  ②段忠桥.当代国外社会思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5.

  ③[美]弗?卡普拉,查?斯普雷纳克著.石音等译.绿色政治――全球的希望.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57.

  参考文献:

  [1]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2]段忠桥.当代国外社会思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0世纪90年代以来,探索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迫切关心的重大课题,成为国际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可持续发展观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观,它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包括它的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和实现观,还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广泛的讨论,尤其对可持续发展的哲学基础、伦理学底蕴、经济学内涵等问题的认识不尽相同。可以说是众说纷纭,相去甚远。其中,在西方,可持续发展被生态中心论者视为人类中心论或者被人类中心论者引为同道,这就影响我国学术界,并出现了一种很流行的似乎被公认的观点,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是全人类的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它的本质内涵是全面发展的人本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实现以物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的转变。这种说法完全把可持续发展纳入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框架,使可持续发展观变成西方近现代以人类中心论为基本内核的传统发展观在现时代的变种。因而以人为中心的传统发展观披上了可持续发展观的华丽外衣,使可持续发展观充满了人类中心论的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和实现观。它不仅否定了可持续发展观和传统发展观的本质区别,而且使可持续发展失去了科学性和合法性的内在依据。于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根本问题:什么样的可持续发展观能够科学阐释人类文明发展与地球生态系统生存的关系,才能确证它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呢?这就很有必要对可持续发展观进行重新界定。为此,笔者提出一个新的理论假说: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的生态本位理论,以此构建可持续发展观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因此,可持续发展不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应该是一种以生态为本位的发展观与实现观,从而形成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观,即把可持续发展理论构建成以生态为本位的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理论。这是生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新发展。

  二、20世纪世界发展的宝贵经验与惨痛教训

  当我们对20世纪世界文明的历史发展作一整体的鸟瞰,就不难发现,在20世纪里,世界文明发展明显地经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历史景象:在20世纪的上半叶,人类遭受了全球的经济大危机和世界的战争大灾难,在20世纪的后半叶,人类取得空前未有的科技和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却遭受着全球的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大灾难,这又使当今人类陷入空前未有的生存危机和发展困境。正因如此,才使人类逐渐地从自然界的无情惩罚中醒悟过来,引起一场全球的生态觉醒运动,这就是生态觉悟的产生与发展。它是人类的进化过程中意识和观念的最伟大的革命。由此形成人类对世界系统存在极限的认识,发现了地球资源与环境有限性,这是20世纪头等重要的科学发现之一。

  1、两项辉煌的成就

  20世纪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生巨大变化的世纪。今日之现代生产力不仅与19世纪相比已面目全非,即使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年左右的时间里,人类所创造的社会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生产力总和还要多。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使世界经济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突出表现在20世纪下半叶世界经济的大发展,固然因素甚多,但其中最主要的两点: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飞跃进步,二是世界经济市场化正在形成全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这就是著名学者汝信先生所说的20世纪人类取得的两个方面的伟大成就。

  在工业经济时代里,发生了三次具有划时代的科技革命。第一次科技革命发生在18世纪中叶,确立了以蒸汽动力技术为主导的工业生产技术体系,实现了人类基本生产手段由手工工具向大机器的转变,揭开了工业经济时代的序幕。第二次科技革命发生在19世纪中叶以后,确立以电力动力技术为主导的工业生产技术体系,实现了人类基本生产手段由蒸汽动力机械化向电力动力自动化的转变,创造了辉煌的工业文明。第三次科技革命即人们常称为现代科技革命,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70年代以来,进入了人们所说高新技术革命阶段。八九十年代形成了以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为核心的现代科技革命新高潮,进入新世纪正在迅速发展和产业化。现代科技革命所创造的社会生产力是前两次科技革命所望尘莫及的,它把工业文明推向了顶峰,使工业经济时代走到了尽头,正在迎接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跃进步,现代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与此相适应的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一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自从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以来,就实行市场经济,只是到了战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由传统市场经济发育成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二是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独联体国家和中东欧国家都陆续走上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道路,正在形成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三是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在推进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四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市场化进程中,除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已走上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外,大多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正发展和完善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加快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因而,当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在探索适应自己国家国情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使各国经济运行的“游戏规则”能够按照国际社会通行的现代市场经济规则建立,甚至要纳入其制度框架,推动现代市场经济的世界化,或者说是加速世界经济发展的市场化,这已成为21世纪现代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

  2、两大严重的灾难

  众所周知,在20世纪上半叶,人类生存与发展曾陷入席卷全球的经济大危机、大萧条和两次世界大战的大灾难。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1999:不战而胜》一书说:“到1999年,我们将把20世纪追忆为人类历史上最血腥和最辉煌的时期。1.2亿百姓受戮于这个世纪的130场战争——比1990年以前的全部战争中的死亡的总和还多”。然而,值得幸庆的是,这场空前的灾难及其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到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出现战后经济发展繁荣时期,就标志着从世界全局来说基本被消除。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方面,概括起来,就是“和平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人类避免世界战争是大有希望,即是说人类是不会葬身于核战争灾难之中。但是,值得高度重视的是,20世纪以来,现代科技在人类利用及其发展市场经济中产生了一种反自然的异化力量,使科学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在创造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却摧毁了人类自身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导致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即不可持续发展危机,人类遭受着空前的生态灾难。正如美国著名科学家卡普拉在《转折点:科学、社会、兴起中的新文化》一书所说:现在全球生态体系和生命进化处于危险之中,处于一场大规模的生态灾难之中。我们可以肯定,人类取得科学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繁荣的两项伟大成就时,又使两者具有“反自然”性质,甚至可以说正在毁灭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体系。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方面,概括起来,就是“环境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人类即使摆脱了世界核战争威胁下的有毁灭的危险,如果处理不好“环境与发展”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也难免葬身于生态灾难之中。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当今世界确实存在着威胁全人类和地球上其它生命的全球生态危机,它是20世纪人类遭受的巨大灾难,并成为21世纪世界文明发展的最大危险。

  3、一次最伟大的觉醒

  自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一些先知先觉的人们都在思考,人类文明会像几千年以前的世界三大文明一样突然湮灭吗?在人类进化史上的巴比伦文明、哈巴拉文明和玛雅文明,是光辉灿烂的古代文明。它们却主要毁灭于生态灾难之中。但是现代人类与玛雅人却有不同之处,就在于现代人类全面反思世界文明的发展进程尤其工业文明的发展道路,深刻认识到工业文明及传统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是一条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不可持续发展道路。正是这条道路才使“人类正走向自我毁灭”!因此,人类在生态环境问题上逐渐觉醒过来,引起了一场人类意识的伟大革命。它的根本标志就是生态意识或生态觉醒的产生和发展。这就表明,现代人类具有生态觉醒,是与玛雅人根本不同的。当今人类从未没有像今天这样清醒地意识到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知道必须做些什么和怎样去做,从而避免玛雅人的生态毁灭。

  众所周知,传统意识主要是以人统治和征服自然为指导思想,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尺度,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形成人统治、主宰与征服自然的理论体系,它在本质上是“唯人论”的意识。生态觉醒突破了这种理论框架,强调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有机统一与和谐相处与共同生息,形成“人—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理论体系。所以,我们可以把生态意识定义为:人、社会和自然和谐发展关系所反映的思想、理论、感情和意志的总和。它的核心内容,就是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把世界系统看作为“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是“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意识。这是人类意识的一次深刻革命,是人类对人、社会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一次伟大觉醒,是整个人类文明的觉悟。正如樊浩教授所指出的:“生态觉悟的实质不只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省,而且是对世界的合理秩序,对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对人的行为合理性的深刻反省”。因此,“20世纪人类文明的最重要、最深刻的觉悟之一,就是生态觉醒。从遍及全球的绿色运动到联合国和世界各国制定的生态伦理的规范,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理论,无不在实践和理论的层面上标志着20世纪人类文明的生态觉醒”。[1]

  4、一个头等重要的发现

  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进化史经历了两次历史性转变:一是人类对人和自然关系的认识,从人类完全依赖于自然、融化于自然的混沌同一性,到人与自然存在区别,并不是混沌同一性而产生自治思想。这是人类进化过程中一次划时代的飞跃。这次飞跃导致人类文明的产生与发展。二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从人与自然的完全对立、相互对抗、相互毁灭乃至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体完全瓦解,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生息、协同进化,乃至重建人与自然有机统一体。这是人类进化过程中又一次划时代的飞跃。这次飞跃必将使人类创造真正的现代文明。

  如果说,第一次飞跃,人类认识自己利用与改造自然的活动是可以不受自然生态的限制,其行为的选择是无限度自由的话;那么,第二次飞跃正好相反,人类认识到自己的利用与改造自然的活动是被“自然界整体动态结构的生态极限所束缚的”,人类行为选择的自由必须限制在自然生态容许的限度内,即限制在地球承载力的极限之内,这是生态“绝对法则”。现代人类的这种生态觉悟,就是人类对地球存在极限的认识,以及其它将如何影响人类进化的认识,从而出现了地球有限性的客观规律,它的理性形态就是地球资源环境有限论。这是20世纪人类文明的头等重要的发展,是20世纪现代科学的最大贡献。

  在人类对地球存在极限的认识过程中,罗马俱乐部的梅都斯等人是地球资源环境有限论的先驱。1972年,罗马俱乐部的第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发表,随即掀起了所谓悲观派和乐观派对人类未来生态环境与发展前景的大论战。乐观论者对《增长的极限》报告的激烈抨击,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不仅尖锐批判了罗马俱乐部全球模型及其政策主张即“零度增长论”;而且全盘否定了梅多斯等人的增长极限论的理论基础即地球资源环境有限论。对此,我们赞同前者,反对后者,还必须为《增长的极限》报告提出的地球有限论彻底翻案。我们认为,这个报告指出的地球有限论即有限世界系统决定了增长的极限的著名论断,是罗马俱乐部全球模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观点,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理论。实践证明,罗马俱乐部全球模型的缺陷,不在于世界系统存在极限以及超越极限引起灾难性恶果;而在于这个模型的落脚点是要以停止增长的方式达到或维护全球均衡,这就是著名的“零度增长论”。地球有限论即地球的资源存量有限和环境容量有限的新观念,实质上是一种现代经济增长已临近自然生态极限的理论。它在全世界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深刻动摇了地球的资源与环境无限论即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观念,为人类认识地球的有限性开辟了道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梅都斯等人是头等重要发现的先行者,是对科学做出最大贡献的杰出科学家,有其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1] 樊浩:《当代伦理精神的生态合理性》,《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三、生态本位论的立论依据

  1、世界发展正在迈向生态时代

  首先,20世纪全球生态灾难唤醒了人类,教育了人类,改变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当今人类适应世界文明发展的新趋势,创造了以生态文明为基础的现代文明,使现代文明形式正在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几百年来,人类苦心创造的工业文明发展到今天,从总体上来看,它基本上完成其历史使命,已经陷入难以自拔的重重危机之中,可以说是日薄西山,气息奄奄。正在从兴盛走向衰落。当今世界文明发展的确面临着深刻的生态危机,生态形势十分严峻,但决不是表明人类文明发展已无出路。因为,在工业文明高度发展过程中,在生长着否定工业文明的因素,却为生态文明兴起开辟广阔的道路。工业文明衰败之日,正是生态文明萌芽之时。正象工业文明脱胎于农业文明一样,生态文明脱胎于工业文明,它引导人类文明继续向前发展。真正的现代文明是生态文明;只有生态文明才是真正的人类文明。因此,从世界文明的形式来看时代,当今人类即将走出征服与掠夺自然,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工业文明时代,正在进入保护建设自然,以重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共同生息与共同繁荣的生态文明时代。因此,我们所说的生态时代,就是指人、社会和自然的发展关系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这是人类智慧的胜利。

  其次,人类正在进入生态时代,生态时代已降临中华大地。这是世界系统运行的必然进程,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基本走向。人类进化与世界系统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历史时代,即蒙昧时代、征服时代、生态时代。因而生态时代具有历史必然性和客观现实性。生态时代的现代文明,本质上是生态文明;没有生态文明,就没有真正的现代新文明。21世纪应该是生态文明发展的世纪,这正反映了世界文明在21世纪的人、社会与自然关系发展中的新特点。

  再次,根据20世纪生态文明兴起与发展为代表的人类文明新进程的客观实际,国内外学者站在新时代的发展前沿,最充分地适应新时展的要求,提出生态时代问题。著名的后现代主义者托马斯·伯里曾把后现代文明说成是生态时代的精神,并预示人类的未来社会应当是一个追求生态文明的所谓“生态时代”。在我国,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公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庄严宣告:“人类处于普通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标志着人类文明进入可持续发展新时代的开始,可持续发展必将成为世界系统运行与人类文明发展的主导潮流。理论与实践表明,生态文明,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三位一体的。因此,我完全可以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标志着人类文明已进入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时代,可持续性的生态文明必将成为世界系统运行与人类文明发展的主导潮流。

  2、重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革命是伟大觉醒的实践标志

  历史事实表明,整个工业文明是在人征服自然、掠夺自然、统治自然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工业革命的全面胜利,极大瓦解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体,工业文明的高度发展,严重地摧毁了现代经济社会的生态基础,使当今世界系统的大部分重要的生态系统已处于崩溃状态,把人类推到与自然界全面对抗和尖锐对立的生态灾难的绝境,使人类文明走进不可持续发展的死胡同。由此决定了21世界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最根本的、最紧迫的战略任务,就是全面实现生态觉悟从思想意识的殿堂走向实践的洪流。它既是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基本标志,又是这种转变的实践基础。显而易见,重建地球生态系统在本质上是重建人与自然有机统一与协调发展的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这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巨大变革的伟大实践,是人类生态觉醒的实践标志,也是解决全球生态危机的关键所在。现在,让我们简略回顾一下几十年来生态革命产生与兴起的历史进程:

  第一,从生态意识的产生到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即20世纪60年代后期掀起的反公害运动,喊出了“还我阳光”、“ 还我蓝天”、“还我清水”的强烈抗议之声,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以不同形式投入了这场环境保护运动,形成了一股不可抗拒的国际性潮流,并一浪高一浪地向前发展,到1972年世界环境会议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为标志,使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形成高潮。它揭示了人类开展生态革命与创建生态文明的序幕。

  第二,环保运动向广度扩展到生态运动迅速席卷全球,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世界生态环境运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态危机的全球征侯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紧张到了空前尖锐的程度,环境危机和生态危机交织一起,直至整个大自然危机,已成为笼罩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魔影,直接严重威胁着人类和地球生态系统的生存。人类需要进行一场生态革命(即环境革命)来拯救人类自身的命运和地球的存亡。于是全人类为进行这场生态革命采取全球范围的共同行动,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建设自然;从个人到家庭,从各种社会组织、各个政党和各国政府乃至全世界,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表现了前所未有的关心与重视,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发表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为标志,人类全球生态环境运动达到新高潮。它反映了人类正在进行生态革命告别工业文明时代,用可持续发展战略迎接生态文明时代的来临。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生态运动,又叫绿色运动。它向广度与深度扩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向可持续发展领域渗透与融合,有力推动着重建地球生态系统。当前,绿色文明浪潮正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几乎覆盖了世界系统运动与发展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极大地冲击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标志着人类文明发展继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的生态革命高潮在21世纪必然到来,将推进人类由征服、掠夺到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大转变,为生态文明建设与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现实道路。

  第四,生态革命的主要任务和根本目标,就是阻止工业文明发展对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基础的根本性破坏,医治现代经济社会活动造成的污染给自然生态系统留下的创伤,并保持生物圈的完整性,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再生产,创建生态健全的适宜于现代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确保现代文明发展对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可见,生态革命的任务和目标是双重的,它既是拯救人类的革命,又是拯救地球的革命,也是重建人与自然的有机整体与和谐发展的革命。这是一场彻底的人与自然发展关系的革命实践,是世界系统的全方位、最深层的巨大变革之一。

  3、世界系统是人、社会和自然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体

  生态革命重建这种有机整体,是还给客观世界以本来面目。因此,无论就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还是现代生态意识,把人、社会和自然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是符合客观世界实际的。

  首先,世界系统本来就是人与其它生命形式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人类并不是分离或高于其它非人自然存在的特殊存在。人类与其它非人自然存在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这是现代科学的基本结论。它告诉我们,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生态环境——地球生物圈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地球生态系统具有相互依存的有机性,即世界系统中人、社会和自然都是有机的生命体,存在着广泛而普遍的内在联系,人与非人自然的一切有机生命体,不仅是与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而且是由周围环境的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二是地球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即这是一个由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在现实世界系统中,脱离开自然的社会同脱离开社会的自然一样,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而,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存在完全脱离社会因素的纯自然规律,也不存在完全脱离自然因素的纯社会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统一。相应地,人类文明历史是自然史和人类史的统一,两个方面是密切相联的、相互制约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其次,世界文明发展到今天,随着工业文明高度发展,人类实践活动的广泛与深化,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和自然界的生态过程已经完全相互交织与相互融合而浑为一体。今天,在现实世界系统中,把它区分为自然界和社会只有相对意义,而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相互交织和相互融合比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更为重要。因此,当今维系人类生命和非人自然生命形式的这个濒临失衡的球体上,客观存在的只是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互相作用、互相转化的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当今人类进行的生态革命,就是重塑和实现人、社会和自然有机整体,达到“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高度整合、整体优化、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再次,人的两重性是世界系统成为人、社会和自然有机统一体的根本原因。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首先是自然的人,属于自然界,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并存在于自然界,成为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成员。但是,人这种生命物种,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生物,而是一种社会性的生物,有智慧的生物,是社会的生命物种,成为社会经济系统的主体。因此,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与其它生命物种不同,就是人生活在两个世界:自然的世界和社会的世界。人是自然与社会的存在物,这是人区别于非人类生命物种的根本之点。前者是人的自然生态特征,是反映人的自然属性;后者是人的社会经济特征,是反映人的社会属性。“人就是自然生态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有机统一体。正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才构成了人的本质。这两种属性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同时发挥作用的。这两种属性是人的两重性,没有自然属性,或者没有社会属性,都使人不成其为人”。[1]人的两重性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同时发生两方面的关系:一是人及其它实践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一是人及其实践活动对社会环境的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两方面的关系没有逻辑先后和时间先后的区分,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不是分离存在的,而是有机统一的。这就是人、社会和自然有机统一整体。

  在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世界文明发展进入生态文明时代,人、社会与自然应该成为新的更高水平的和谐统一整体。这正是人的两重性在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行为的实践中表现为自然生态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才使自然生态演替进化和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相互交织与相互融合成为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

  现在,我们可以对前面的论述作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当今,世界系统实际运行的概念模型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这个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的运行与发展客观上要求以生态为本位。生态本位是以生态觉悟与生态意识为思想先导、以地球有限性和人、社会与自然有机统一体为客观依据、以生态革命及绿色文明浪潮为实践基础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它是生态文明的理论表现,是生态时代的必然逻辑。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生态本位论是世界文明发展进入生态时代的生态文明的价值观、发展观和实现观。

  [1] 刘思华著:《理论生态经济学若干问题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四、生态本位论的几个理论支柱

  1、自然生态价值理论

  至今,在我国仍有一些人类中心主义论者,按照西方近代伦理学和哲学传统理论,从主(人)客(自然)体价值关系模式出发,在总体上把价值规定为客观对主体的意义,武断的将价值的来源完全归于人的主体性,人是唯一的价值主体。因而他们主张把价值范畴严格地限定在人的世界的范围,极力反对把它扩展到自然界,否认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价值,尤其是完全否定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我称之为自然生态的内在价值。与此相反,生态伦理学和生态哲学论者认为,工业文明高度发达的现时代,迫使我们必须超越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不仅要承认人的价值,而且要承认非人自然的价值,主张把价值范畴由人的世界范围扩展到非人自然的世界范围,涵盖整个自在世界即整个世界系统;尤其是要承认非人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建立完整的自然生态价值理论。自然价值论的代表人物、美国杰出环境哲学家罗尔斯顿指出:“在实践中,环境理论学的根本要求是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在理论上,它的根本要求是确定意义深远的价值理论,以此为它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1]在我国出版的论著中,如余谋昌的《生态学哲学》、《创造美好的生态环境》,余正荣的《生态智慧论》、林娅的《环境哲学概论》等著作,都论证了自然界的价值,肯定非人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笔者赞同。在此仅强调三点.

  首先,按照生态学的观点,不仅有“以人为主体的生态”,还有“以生物为主体的生态”,它包括以生物个体为主体的生态,以生物群落为主体的生态,以生物圈全部生物为主体的生态。在这里,很明显,主体不具有唯一性,不仅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是主体,其它所有的生命物种也是主体,世界系统的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都是主体。人类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只有自己才是世界系统唯一的主体,即人类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只有自己才是世界系统唯一的价值主体。事实上,不仅仅人这种生命物种是价值主体,其它所有的生命物种也是价值主体,世界系统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都是价值主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坚持人与自然的统一性,事实和价值的统一性,建立起人、社会和自然有机统一整体的生态价值观。生态价值观动摇甚至扬弃了人在整个世界系统中的先验的、唯一的主体地位,消除了人在世界中优先的价值地位和先验的价值合理性,从而否定了任何价值主体独霸权。

  其次,罗尔斯顿认为,自然的价值是自然的性质,是由自然系统的结构决定的一种性质,是进化的生态系统内在地具有的属性。自然价值是以和谐的生态关系或自然关系表现时,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人类的层次,是人与环境关系的价值,这就是自然界具有以人为尺度的价值,即作为人的工具价值。这从自然的角度来看,是它的外在价值。一是从生物的层次,是生物与非生物的生态关系的价值,即自然界本身、生命与自然界的生存,具有以它自身为尺度的价值,它不依于评价主体,内在地存在于生态系统之中,这是自然的内在价值。在世界系统运行过程中,与人类生命形式一样,非人类生命形式利用地球生态资源,地球基本生态过程的健全、健康、安全和正常运转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这是因为,“在生物圈的时空范围内,各种植物、各种动物、各种微生物与自然环境编成目的——手段的立体交*网络,保持着生物圈的生态平衡。它们只有内在的目的性和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2]可见,自然生态价值论的核心是:肯定自然的自身价值,承认非人类生物的内在价值,目前,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其有了共识。

  再次,我们超越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不仅要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而且要承认自然的整体价值。现代科学的发展已经把价值范畴扩展到自组织系统,价值则是自组织系统的本质特性。地球生物圈作为一种自组织系统是只有整体的价值的。因此,地球生态系统所具有的不仅仅是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它更具有系统价值。这个价值并不完全体现在物种个体价值上,也不是部分价值的总和,而是一种高于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系统价值,这就是地球生物圈的整体价值。它是自然生态价值论的精华。生态价值观所追求和确论的价值合理性,本质上是地球生态系统整体的合理性,并认为它是合理性价值的主体,生态价值合理性存在于地球生态系统整体之中。不言而喻,生态价值观确实是一种“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价值观,生态本位正是建立在这种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的。

  2、自然生态权利理论

  生态哲学和生态伦理学在自然生态价值的理论框架内,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整体价值,这实际上不仅是肯定自然界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整体利益的生态伦理的合法性依据。因此,生态价值观把人类对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所负有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建立在地球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这种客观价值的基础上,承认、关注和尊重非人类生物和地球生态系统按生态规律可持续生存的权利。

  环境伦理学其革命性变革的重要表现就在于,它突破了传统理论学把伦理关系严格地限定在人的世界的范围内,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系的范围,扩展到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用道德伦理规范来调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发展关系。在这里,有几点值得我们重视:(1)深层生态学的一个基本伦理规范,就是每一种非人类生命形式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若无充足理由人类没有任何权利毁灭其它生命。(2)动物权利论认为,动物和人一样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权利的基础是“天赋价值”,这种价值赋予了它们一种道德权利,即获得尊重的权利。(3)生物平等主义认为,所有的生命物种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同等的天赋价值。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而,人类必须把所有的生命物种都视为有同等的天赋价值和相同的道德地位的实体。(4)生态整体主义认为,环境伦理学必须是整体主义的,即它不仅要承认存在于自然系统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而且要把生命物种本身和生态系统这类生态整体视为拥有直接的道德地位的实体,人类不仅要尊重地球生态系统共同体中的其它生命物种;而且要尊重这个共同体本身。

  在我国,生态(环境)伦理学提出的自然界的权利包含三层涵义:[3]

  首先,自然界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性,是指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持续生存,这就是说,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都是地球生态系统共同体中的成员,可以而且应当拥有维持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具有合法存在的权利。其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在生命世界以生存表现出来。任何一种生命物种的生存,既是它自身的存在,又是为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提供条件,为其他的生命物种而存在。生存是所有的生命物种的目的,我们必须承认不仅仅人是目的,而且要承认其它生命物种也是目的。为了生存必须具有权利,与此同时,一种生命物种的生存是作为其它生命物种的存在条件,为其它生命物种的生存服务,这是它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则是生存的基本规律。它要求人类的实践活动不得违背这种生存的基本规律。再次,自然界的权利平等性,这是指地球生物圈中的各种生命物种都具有自己的特定的生态位发挥着特定的作用,正是所有生命物种的相互作用和综合作用,创造和维持地球生态系统适宜生命生存的条件,维持地球生物圈的基本生态过程及其它的稳定性和整体性。因此,地球生态系统共同体中的所有生命物种生存的权利只有平等性,所有生命物种的生存都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

  我们从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史和认识史来考察现代人类的生存意识与实践活动,可以概括出两点结论:一是现代人类迄今的生存与发展,部分地是以非人类生命物种存在状态的破坏甚至毁灭为巨大代价,导致的生态灾难不仅加速生物灭绝过程,而且使人类自身的生存处于困境之中;二是现代人类要持续生存与发展,又必须以非人类生命物种的充分存在和地球生物圈共同体的完整与健康为基本条件。因此,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史和认识史都指出所有生命物种生存的道德问题。可以肯定地说,从工业文明时代向生态文明时代转变开始,非人类生命物种生存权利的问题就不再是纯自然性的问题,而是具有社会性。它客观要求现代人类道德进化到一个新阶段,即把道德权利观念扩展到非人类生命物种和整个地球生态系统。这是现代人类整体的道德觉悟的新进展。

  与人类生存的权利一样,非人类生命物种生存的权利也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即自然界的生存权力和生物利益的统一。所谓生态权力,是指人类生存活动和发展行为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破坏自然生态而遭到自然界的无情惩罚的现象,它是地球生态系统存在着的一种对人类行为的制约、选择甚至强制的力量。所谓生物利益,是生物的生存或繁衍必需满足的那些物质和生态需要及其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所必须满足的那些物质和生态需要。它是基于所有生物及生物共同体固有的价值和内在需要,体现并保持在生态活动过程中。[4]传统伦理学只是承认和关心人类的生存的权力与利益,而不承认和关心其它生命物种的生存的权力与利益,更不承认和关心生物圈整体的生存的权力与利益。生态伦理学不仅重视和关心人类的生存权力与利益,而且确认和关心非人类生物的生存权力与利益,及其地球生物圈整体的生存权力与利益。

  这里人类与非人类生物权力的根本区别是,人类的权力是事先人为设定的,并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中形成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准则,是人们在自觉能动地去履行这种权力。而自然生态权力是自然生态系统运行的内在固有机制,并成为生物圈共同体的活动规范,它是一种自然反射力量。因此,自然生态权力在本质上是自然生态规律发生作用的一种对人类破坏自然生态行为的制约或强制力量,即自动限制力量。这种自然生态权力实现形式又往往是“后发制人”,并表现为一种总的较长的趋势,逐渐显露这种权力的“威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否认自然生态权力,无异于否认自然生态规律,这就与自然界事实不符。所以,我们确认自然界的权力和利益,是完全符合世界系统运行的客观事实的,并不意味着非人类生命物种同人类一样具有独立的意志和行动的能力,更不意味着否定了人类的在经济社会系统运行中的主体地位。当然,人类在实践活动中主体能力的实现,必须尊重与维护其它生命物种和自然界的存在权利,保障它们的利益,承担对它们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这是人类实践活动要以生态为本位的一个根本之点。

  3、实践选择两重性理论

  自然生态价值论和自然生态权利论,无论从理论选择还是从实践选择,必须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人类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既是为满足人类生物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实现其人类自身的利益(包括人类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又是为了满足非人类生物生存发展的需要,实现其非人类生物的存在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这就是人类实践选择的两重的、终极的价值尺度,我们称之为实践选择的两重性。实践选择两重性的理论,实际地宣告了人与自然关系上“唯人论”的认识史和实践史的终结,必将开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与协同进化的认识史和实践史的新篇章。

  第一,长期以来,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唯人论”的思想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这突出表现在,西方近现代确立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和发展观,普遍地存在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于现代人们的精神世界,支配着现代人类的生存活动和发展行为,形成把人当作万事万物存在的唯一目的和终极尺度的思维定势。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与需要作为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不自觉地把人类自身的利益与需要放在实践活动过程的绝对优先地位,使工业文明发展完全走上了一条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人类生存发展的不可持续发展道路。这是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下,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的必然选择。当今,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上“唯人论”进行全面与深刻地反思,由此产生的遍及世界的生态运动与绿色文明浪潮。在迎接生态文明时代到来之际,人类中心论者坚持包括生态革命的伟大实践在内的人类实践选择是唯一的、终极的价值尺度,仍然只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利益与需要,并声称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超越的“绝对真理”。对此,正如一些批评者所指出的:“说人类中心主义不可超越,只能算是一种独断论的现代神话。”我要补充一句,说现代人类实践选择仍是单向的终极价值尺度不可超越的,只能算是远离现实世界